第2屆第5場臺南巡迴座談(和明織品文化館HM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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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場次 第2屆第5場臺南巡迴座談(和明織品文化館HMTM) (2019-09-11 13:40:00)
提問者 廖宜霈
提問內容 1. 南部沿海鄉鎮多以養殖為重,以臺南七股為例,近年產能成長,吸引許多在地青年返鄉,承租魚塭投入養殖,但依照現行法規,承租戶無法辦理養殖登記證以及參加產銷班,令這些返鄉青年面臨難題。請問是否可以開放以租約書辦理養殖登記證以及參加產銷班?
2. 臺南七股西南沿海是少數沒有污染也沒有地層下陷的養殖漁業區,近年此地養殖漁業成長,已吸引許多青年返鄉。然而,政府的綠能政策打算在此地發展「漁電共生」,構想是每單位漁塭的四成面積改種太陽能板、六成面積維持原養殖活動。看似雙贏的機會,實際上卻與此地的生產現況有諸多衝突,隱含高度風險,漁民擔心不已。此地養殖活動是文蛤,需要太陽照射,且無法像魚類那般動。若太陽能板遮蔽魚塭四成面積,幾乎等於減少四成產量,進而可能衝擊四成工作機會,影響的大多是承租魚塭的漁民(佃農),請問這些佃農(包含許多返鄉青年)該何去何從?是否有輔導轉業機制?
回復單位: 農業委員會
Q1
一、 依「臺南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可持租約,倘係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向所在地區公所申辦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二、 於取得前開登記證後,再洽當地漁會申請加入產銷班。
Q2
一、 為協助地方政府研提專案計畫俾推動漁電共生及兼顧養殖漁民權益,農委會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召開多次漁電共生工作圈會議,並與各地方政府討論後獲共識,於108年1月24日本會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仍以養殖經營為主體,包含納入提送建議計畫書資格為養殖漁民、養殖漁民團體或營業項目登記有水產養殖業之業者;計畫範圍除須避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生態敏感類),地方政府亦得視當地環境之相關需求,因地制宜另規範其他之限制條件;專區範圍需獲得地主與經營者7成以上同意,農業用地面積達25公頃以上(養殖漁業生產區10公頃以上)等規定,作為後續地方政府提送漁電共生專案計畫審查之依據,以穩健推動漁電共生。
二、 另本會會水試所刻正持續進行綠能結合養殖生產最佳科學智能化模式之養殖試驗,包括於臺西試驗場正進行貝類養殖與立架式光電設施整合計畫,並與嘉義大學合作於臺西及七股地區進行魚類養殖與浮動式光電設施整合計畫,107年底已有文蛤結合立柱式養殖及鱸魚、虱目魚等魚種結合浮筏式光電相關實驗數據,其皆顯示產能不受影響,產量仍達七成以上。
回復單位: 經濟部能源局
Q2
政府推動養殖漁業結合太陽光電是以養殖為主、光電為輔,優先考量農漁民立場,優化養殖生產環境,例如:業者透過售電收入強化土地(魚塭)基礎設施,並維護管理;養殖戶能透過漁電共生適當的遮陰(抗高溫)、抗寒害以獲得良好的養殖環境。此外,可規劃導入智慧養殖降低勞動力需求,吸引青年返鄉,建立漁業與綠能共榮模式。
回復單位: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Q2
針對「漁電共生」綠能政策造成養殖條件的影響及原承租戶權益問題:
一、 針對養殖物種與綠能設施遮蔽率及養殖育成率之模擬實驗;業已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進行實際放養試驗;本府將要求開發單位所提計畫建議書內容,需將實際放養試驗數據列入說明事項,作為審查委員審查之必要事項,以確保先有養殖才有綠能的漁電雙贏政策。
二、 針對漁電共生開發案通過後,本府將會擬定「養殖產量審查計劃及原則」,邀集專家、學者進行目標案場之生產、銷售等數據進行檢核,以確保生產量能達到現行規定之比例,以防堵假養殖真種電之亂象發生。
三、 保障原承租人及養殖者權益的前提下,將協助漁場管理者訂定相關契約時,將確實有利於雙方合作之信任度提昇之用詞納入合約中,惟關於私契約簽定的部分,合約內容及所需加註事項,應由雙方或多方達成共識,於取得公證後,使得生效產生法律效力;希望開發商能先與相關權益人取得共識,在資訊對等的條件下,研討合約內容,以避免未來增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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