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屆第4場淡水巡迴座談(集思交通部會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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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場次 第2屆第4場淡水巡迴座談(集思交通部會議中心) (2019-07-31 13:30:00)
提問者 徐亭婷
提問內容 2.表演藝術值得被重視,但並不是每間學校都有專業的教室場地
3.因應課綱的調整,想詢問現在政府對於國高中藝能科老師(無論正職或兼任)的額外收入是否有規範?目前所知一般正式老師不能兼職,但作為藝能科老師在專業上必須要持續有自己的演出和發表,才能保有在藝能上真正的進步與實踐。若無法有收入,每場演出都將是自掏腰包的義演,美術老師自己的畫永遠只能自己收藏,無法販售,相較於大學反而歡迎在業界有所專長與發表的老師進來教學,這樣是否不公平?是否會讓想在社會上實踐藝能的其他的專業師資不敢進入國高中的體制內教學呢?謝謝您
回復單位: 教育部人事處
1、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2、有關公立各級學校未兼行政職之專任教師兼職規範說明如下:
(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2)針對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本部並訂有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就教師得兼職之範圍、兼職費之支給、得兼職個數、應遵行之程序及不得兼職之情形予以規範。
(3)復查本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釋略以,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惟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落格或臉書上分享圖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且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4)所詢仍應查明個案情形,依上述規定審認。
3、茲為鼓勵教師將其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應用,於教師對其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及不與本職不相容之前提下,本部已適度鬆綁教師得兼職之範圍,以活絡學術及社會交流管道。
回復單位: 教育部國教署
1、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揆其立法意旨,係基於學生受教權益及教師專業尊嚴之維護,專任教師應專心於教學本職,故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以禁止在外兼職兼課為原則。
2、現行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中小學教師在符合相關條件及程序下,得至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立案之私立學校、行政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及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獲立案之學校兼課或兼職,已有條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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