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屆第4場淡水巡迴座談(集思交通部會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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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場次 第2屆第4場淡水巡迴座談(集思交通部會議中心) (2019-07-31 13:30:00)
提問者 余浩瑋
提問內容 1.劇場藝術2.蓋學校3.被看不起4.給地給經費
回復單位: 教育部國教署
1、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委託私人辦理指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人事管理、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及學校評鑑等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學校之全部委託其辦理,或將學校之分校、分部、分班或可以明確劃分與區隔之一部分校地、校舍,於新設一所學校後委託其辦理。
2、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各該主管機關,依學校辦學特性,得將學校委託予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
3、復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各級學校教育屬地方政府權管業務,爰倘有辦理公辦民營學校之需求,建請逕洽各該主管機關。
4、因應現今少子女化趨勢衝擊,如本案擬新設一所學校後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尚需就地區人口趨勢、學生來源、教育需求、教育資源分配及地方財政狀況等因素,復行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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