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屆第3場新竹巡迴座談

111.03.30(三)

黃約農

單位: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

1/11

近來國旅及開放山林後,觀光客增加,主要通往清泉、觀霧及霞喀羅古道之道路(包含縣道122,俗稱南清公路)因路面狹小、遇雨又容易崩塌,在安全上需要限制大型遊覽車進入,但也造成中小型自用客車於假日湧入周遭部落後,造成部落停車位一位難求。在道路既無法開放大型車輛,中小型車輛湧入亦造成停車及空氣污染的狀況下,請問相關部會如何在安全、觀光發展及生態保護下做適當且權衡的措施?
回復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一、為維持風景區或觀光地區之觀光品質,交通部觀光局除將與新竹縣政府加強相關景點之建設與經營管理,並增加亮點景區,及協同地方政府發展周邊遊憩景點,以強化分流效果,帶動各地方之經濟並利觀光永續發展。
二、另霞喀羅古道聯外道路及停車問題,事涉新竹縣政府權管,觀光局將協調請該府針對該區域停車位不足及假日交通疏導一節,予以通盤研處。
三、本案係針對道路管制導致中小型車輛湧入造成停車問題,或建議加強規定、設置屏障禁止車輛進入以維護部落生態環境等事項,屬交通管制手段。查縣道122為新竹縣政府權管路段,目前新竹縣山區禁行甲類大客車路段為竹49、竹60、竹60-1、竹62(以上權管單位為新竹縣政府 )、大鹿林道(新竹林管處管養),禁行甲乙類大客車路段為竹12、 38、39、 茅圃道路、 東河產業道路(屬新竹縣政府權管),司馬庫斯則屬多時段及車種管制。
回復單位:新竹縣政府
一、為鼓勵旅客運用大眾運輸工具前往景點遊玩,並於行程中安排深度體驗活動或在地導覽,以達成低碳旅行之宗旨。本府交通旅遊處提報111年度「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之新闢路線(觀霧線),已獲交通部核定通過。
二、觀霧線於去年(110)經公路總局公告路線2次,皆無場客運業者申請,今年改以市區公車方向辦理,有望於今年度闢駛開通。
三、縣道122線里程43.5K鄰近路段跨越土石流潛勢溪流,對用路人造成潛在的危險,本府採用迴避策略,辦理道路截彎取直,採橋梁跨越溪谷,避開該危險路段,提升用路人之安全,本府已取得交通部公路總局生活圈計畫補助,刻正辦理縣道122線43.5K(五峰鄉)路段改善工程設計作業中。
四、本改善工程已完成可行性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細部設計成果及水保計畫均已完成,現正辦理審查作業,同時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及土地徵收作業,預計於111年6月底前完成設計成果定稿及111年底前完成工程招標作業,施工期約需三年,預計於114年下半年竣工通車。

黃佩涵

單位:雅屋民宿

2/11

山林開放後大量遊客與更大規模的開發,似乎還沒有配套措施,對於觀光環境承載量等問題是否有相關單位研議?
回復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經查行政院山林開放政策,業針對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森林遊樂區、退輔會農場、交通部觀光區國家風景區及直轄市、縣(市)風景區等轄管山域進行盤點開放,各機關除針對轄管景點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誌提醒遊客外,另亦針對各景點環境承載量予以研議分流措施,俾維護遊憩品質。
回復單位:新竹縣政府
為避免特定期間(如櫻花季等)大量旅客湧入山林旅遊賞花,透過花季期間實施車輛總量管制措施,維護道路安全、環境承載量及遊憩品質,以達觀光發展與生態保護之平衡點。

黃約農

單位: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

3/11

近來部落觀光產業興盛,從早期的民宿業到近年的露營區經營,也都是許多原本在外工作的部落人士返鄉創業洄游的契機,然而中央相關露營法規、主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在管理上的不一致,造成當地族人業主無所適從,是否有機會有一個強力的主政單位,告訴族人該怎麼做,才能有效輔導族人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下取得良好的發展?
回復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一、經查現階段多數露營場尚未合法主要原因為違反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相關使用規定,國內露營場約有7成設置於未容許作露營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為滿足民眾露營戶外活動需求,有必要合理檢討土地使用管制以利有效納管及輔導,維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並兼顧露營遊憩需求。
二、交通部奉行政院110年3月23日會議指示,於110年共召開4次跨部會會議,邀集相關部會討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並於110年10月25日函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草案請內政部辦理修法法制作業。
三、惟相關露營團體陳情反映現行修正草案,於小規模露營場其管理室及衛生設施不符合實際需求,應適時調整設置容許尺寸,以符合實務需求;復經行政院111年1月7日邀集相關部會召開討論會議、111年2月18日再交下林業用地相關規範調整建議及相關部會(原民會、農委會)提供意見,交通部觀光局刻正評估綜整檢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草案,並循程序再函請內政部辦理法規修正事宜。
回復單位:新竹縣政府
一、有關露營區相關事宜,已由交通部觀光局主政,目前正規畫針對露營地推動三階段管理,第一階段,近期將由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增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符合規定條件者容許設置露營設施法源;第二階段規劃中期由地方政府依相關法規及露營場管理要點,輔導符合規定條件的露營場申請取得登記證,合法設置;第三階段長期將研究露營法制化建制可行性,並優化露營場產業發展,合先敘明。本府將依觀光局訂定之相關規定,協助辦理後續輔導與優化事宜。
二、對於原鄉觀光,溫泉,露營等休閒事業蓬勃,確實有助於原鄉族人經濟發展。惟因過多交通流量,遊客,垃圾等問題衍生而來,原鄉只有原民會在重視補助部落聯絡道路計畫,但觀光事業又非原民會主要補助範疇,所以相關觀光設施,停車場,纜車都無法中央其他單位得以補助興建,故建請中央各單位能夠協助原鄉,興建觀光設施,以減少車流,空汙,垃圾,水源污染等環境衝擊。

張益生

單位:新竹縣議會

4/11

開放山林後大量遊客進入,遊客紮營的地方經常是水源處,排泄物或是垃圾影響了水資源;營火也會有引起森林火災的公共安全疑慮。遊客多的時候,無論是交通或是噪音,也影響了部落的生活環境。開放山林讓人能親近大自然是好事,但是否能加強規定或設置屏障禁止車輛進入,以維護部落生態環境。
回復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一、經查行政院山林開放政策,業針對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森林遊樂區、退輔會農場、交通部觀光區國家風景區及直轄市、縣(市)風景區等轄管山域進行盤點開放,各機關除針對轄管景點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誌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外,另亦針對各景點環境承載量予以研議分流措施,俾維護遊憩品質。
二、有關於道路加強規定或設置屏障禁止車輛進入一節,經查事涉新竹縣政府權管,後續建請該府依法通盤研處。
回復單位:新竹縣政府
有關開放山林後,大量遊客開車進入,影響部落的生活環境,因山區實際現況及考量環境承載,且部落尚未設置車阻共識,爰需部落族人與土地所有人等相關單位研議在可用之腹地,作為適當停車空間或相關接駁計畫,以紓解車輛湧入道路狹窄之山路,造成車輛回堵不便,影響遊憩品質。

周錦貴

單位:白蘭部落

5/11

政府對原住民族地區輔導青年創業實質效益為何?
回復單位:經濟部
經濟部協助原住民青年創新創業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在地青年創育坊
(一)作法:自109年度起推動,透過「青年培力」、「創業諮詢」、「在地連結」與「數位應用」四大策略,並串聯在地青創社群,協助青年返(留)鄉創業,以青創動能帶動地方創新。本計畫所輔導對象係以返(留)鄉創業青年、在地創業團隊及中小企業為主。
(二)成果:
1.109年度補助優遊吧斯股份有限公司160萬元,該公司開設相關在地青年培力課程、12場諮詢工作坊,並協助培育青年參與2場展銷活動,共輔導2位阿里山在地青年成功創業設立公司接案與規模化發展。
2.110年度:練習曲文創有限公司、齊力創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璽秝生活創意有限公司、山下生活有限公司等獲補助位於東部地區單位,配合在地產業發展特色,協助區域內原住民族在創新創業或創新轉型之輔導。
二、青年創業貸款優惠措施
(一)對象:5年內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之事業,且負責人須年滿20~45歲並於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之創業青年,不分族群、性別。
(二)作法:針對100萬元以下的青創貸款,採「從優、從簡、從速」三大原則提供融資優惠措施,包括前5年利息全額補貼(目前為1.42%)、保證成數最高10成、以表格勾選申請方式取代計畫書、專責銀行提供諮詢服務等優惠措施。青創業者於111年3月31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本部提供5年利息補貼。
(三)成果:本項優惠措施自109年8月1日開辦以來至111年2月份,計辦理68,547件、融資金額532.65億元。
回復單位:
一、本會開辦「輔導精實創業計畫」自104年起至110年止,已輔導140組創新創業團隊,並開設商業模式、經營管理等課程,提升創新創業競爭力,企業存活率達89%。
二、為提供族人自行創業、發展小型經濟事業所需資金,推出原住民族事業貸款,截至110年底止,事業貸款核貸261件,金額3億19萬餘元,另提供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計通過保證10案,金額共3,240萬元。
三、另為提升原住民族企業技術服務,自107年起辦理「輔導創新計劃」,迄今已輔導74家企業。

周錦貴

單位:白蘭部落

6/11

如何輔導部落民宿、露營區業者,以及文化、農業、生態旅遊等,發展多元化產業?
回復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一、關於原住民經營民宿一節,前經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並總結民宿未合法主因係土地使用分區不符,致未能取得建物使用執照。為尊重原住民傳統房屋使用習慣,改善推廣部落旅遊所面臨合法住宿設施不足的問題,交通部觀光局106年11月修正發布民宿管理辦法,就原住民身分於部落範圍申請民宿,增訂得以結構安全鑑定及簡易消防配置圖等文件替代建物使用執照之規定,以輔導部落民宿合法化。
二、民宿管理辦法106年修正發布迄今,有經營部落民宿之所在地縣市政府,多能視其需求訂定相關安全鑑定規範,亦有輔導成功案例。為持續推動部落民宿合法化,觀光局未來將持續與各縣市政府合作,並適時提供相關協助。
三、另有關推廣原鄉地區露營產業發展,現以輔導原鄉露營業者合法化為首要目標,待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放寬後,觀光局將請各地方政府以舉辦說明會或成立輔導小組方式,實地輔導訪查原鄉露營場,瞭解業者未能合法的原因與難處,並提供露營場申請的建議方案及法規諮詢,後續將合法露營場揭露於觀光局露營資訊平台,讓民眾可選擇合法露營場從事活動。
四、為推廣原住民地區觀光產業發展,後續將評估合法露營場納入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觀光推動計畫,強化行銷宣傳部落觀光。
回復單位:
一、 目前內政部刻正會同相關部會,研議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則,以利露營場完成合法化,並介接其他相關產業鏈。
二、 露營場取得合法化後,即可與旅行業者、部落旅遊經營團隊等合作,以補足部落內合法化民宿不足之困境,並更可呼應簡能省碳、親山近水的新興旅遊模式。
三、 除此之外,觀光局已於106年修正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放寬原住民族地區內原住民民宿業者取得合法化之門檻條件,並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輔導業者逐步推動原住民族地區民宿合法化之家數,提供遊客選擇。
四、 另,本會刻正推動「原住民族旅遊亮點計畫」,將導入文化體驗及歲時祭儀元素於部落旅遊線內,並搭配地景、人文、產業、農業等,規劃不同主題的旅遊路程。
回復單位:新竹縣政府
一、 新竹縣、市為北臺灣的高科技產業重鎮,由於人口持續成長,對於休閒旅遊的場域、服務品質、遊憩空間及整體交通系統之整體需求亦大幅增加。本縣13鄉鎮市各有不同的特色與文化,轄內已成立含尖石鄉「那羅灣休閒農業區」(民國89年劃設)及五峰鄉「和平部落休閒農業區」(民國93年劃設)等7個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劃設之休閒農業區,本縣輔導前述2處位於原住民部落之休閒農業區,利用在地特色文化、歷史、自然景觀以及生活元素,積極整合各項資源,開發具在地特色之創新農業體驗。
二、 本縣透過爭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休閒農業區跨域輔導計畫補助經費挹注,期藉由輔導休閒農業區辦理四季農遊、食農教育、產業文化推廣等活動,提升農遊品質,並加強區內各硬體設施、設備維護工作,營造安心、友善、便利之旅遊環境,並鼓勵業者加強與異業結盟,如與旅遊業者、民宿業者、飯店業者合作規劃多元旅遊路線,強化資源運用、在地連結及多元發展等目標;亦積極推廣縣內山林生態遊程(如登山集章活動等),透過串聯登山步道與周邊地方創生與觀光產業結盟;結合休閒農場資源、搭配原鄉特色體驗活動,可望強化在地產業生產力及就業機會,以發展縣內多元產業。

張益生

單位:新竹縣議會

7/11

各部會都有山林或原住民相關政策,如林務局的租地造林,部落卻常因資訊不對等問題,而無法知道有哪些資源,或是錯失自身權益,部落想要利益對等、資訊平等和基本的尊重。建議可開發一個網站或APP,整合所有山林或原住民相關的政策資訊,讓資訊更透明,取得資訊更方便。
回復單位:
一、本會循行政院「向山致敬」開放山林的上位政策,組成「原住民族山林服務政策」資源平臺,定期召開會議,並訂有「設立原住民族山林服務資源平台」、「建置原住民族山林知識文化智庫」及「培養原住民族山林服務產業專才」等3大策略,以整合相關資源,培育原住民族山林服務產業所需人才,活化山林服務場域、促進部落及地方創生;另一方面則持續透過原住民族實驗學校實施山野教育以及出版與推廣山林相關書籍,使民眾充分瞭解原住民族山林文化知識之正確觀念,以達到向山致敬之目的。
二、另有關所提建置網站或APP,整合原住民族山林相關的政策資訊,本會將納入研議,並擇期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研商合作建置網頁平臺之可行性,俾部落族人及社會大眾取得資訊更為方便。
回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本會林務局轄管業務(含山林及原住民相關政策),均公告於林務局官方網站https://www.forest.gov.tw/。另亦配合業務單位需求,於林務局臉書社團—森活情報站https://www.facebook.com/twforest/ 發布各項活動訊息。
二、至租地造林部分,依森林法及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規定,林務局經管之國有林地已不再放租,復因早期清理放租之租地造林地,因涉及承租人個資,尚無法提供置相關資訊平台公開。惟屬原住民使用部分,無論係租地,抑或係77年2月1日以前實際使用者,林務局均配合地方公所及原民會辦理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辦理情形定期提供原民會彙整,故相關資訊宜由原民會提供。
回復單位:內政部
一、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涉及原住民權益相關事宜,相關資訊均會在官網公告或揭露。
二、倘未來相關主管機關為協助原住民有效取得涉及自身權益之各項政府資訊而有開發建置網站時,本部營建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將配合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拉娃谷倖真

單位:新竹縣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產業推廣中心

8/11

近年,『露營』成為國人休閒渡假的優先選擇,露營風潮帶動山林經濟,也吸引不少原住民青年返鄉經營露營區,但是受限許多法規,國內露營區大部分都為違法經營,露營區業者的經營規則亦無相關的法令規範,露營區帶來許多人潮衍生出的問題已浮出檯面,例如:產業道路無法負荷過多的車輛、車輛太多影響當地人的用路安全及權益、露營區排放的廢水污染自然水源等露營區大面積整地影響山林面貌等。在兼顧環境倫理及區域經濟發展的情況下,應挹注專業知識輔導露營區業者評估環境風險或轉型,協助原住民青年發展精緻且不傷害土地的山林休閒產業。
回復單位:
一、 露營場合法化涉及各土地使用類別使用限制,其條件、門檻、限制等仍由內政部邀集相關部會研議。
二、 未來確立露營場合法化之要件後,本會將協助辦理宣導及輔導事宜,使原住民業者在兼顧傳統生態知識以及合乎法規的前提下,發展露營休閒產業,提供國人親山近水並具人文特色的精緻旅遊,並創造部落經濟效益。
回復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為確認露營場設置時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水土保持及環境等相關法規,內政部將修正非都市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交通部觀光局亦刻正修正之露營場管理要點,已規範地方政府審查露營場申請案件,邀集農業、水保、地政、都計、建設、消防、環保、水利等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並就各自主管法規予以審查。
回復單位:新竹縣政府
本府配合交通部觀光局露營地三階段管理措施,第一階段,近期將由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增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符合規定條件者容交通許設置露營設施法源;第二階段規劃中期由地方政府依相關法規及露營場管理要點,輔導符合規定條件的露營場申請取得登記證,合法設置;第三階段長期將研究露營法制化建制可行性,並優化露營場產業發展。

黃約農

單位: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

9/11

山林政策開放後,許多民眾皆響應此政策並開始接近山林,對長遠來說,讓台灣人接近自己這塊土地的山林是一件很好的事。然而山林內其實幾乎都是屬於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所以有許多故事及歷史在裡頭,然而許多登山的朋友可能剛接觸山林,不太了解這塊山林背後的歷史與背景,從近日的新聞事件及網路社團裡的討論可以看見,例:登山團在清理霞喀羅古道垃圾之餘把過去屬於歷史的日本時期酒瓶一併清走、也有登山客闖入魯凱族聖地萬山岩雕擅自拍攝碰觸古物及丹大林道開放機車大量駛入造成環境污染及人員傷亡。適度的開放是一件好事,但如果能建立在良好的觀念及教育下,才能避免以上的憾事發生,相關部會是否也可以透過教育宣導、告示牌等方式讓民眾知悉入山的禮節以及規則?
回復單位:
基於目前法律規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並無強制人民不得進入之相關規定。是以,經本會評估建議之可行作法如下:
一、本會刻正辦理「南臺灣原住民族山林部落紀實」,針對排灣族、魯凱族、布農族、拉阿魯哇族及卡那卡那富族等5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聖山、聖湖、古道及舊部落遺址等進行調查紀錄,並預定於3月份出版,未來也將逐年記錄不同地區之傳統領域範圍,並出版專書供民眾閱讀,以增進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認識。
二、遊客侵擾傳統領域或部落係因為缺乏對於原住民族部落之認識與尊重,建議宜由本會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以告示或是其他宣導方式,提醒遊客所處領域之意義或禁忌等,避免對於部落造成困擾。
三、本會目前積極盤點蒐羅山野教育相關知識素材,來源包含現行35所原住民族實驗學校中,已有15所學校實施山林生態之相關課程,俟此等山野教育資料彙集較為完整後,即提供相關機關(構)、學校、圖書館等協助推廣宣導。未來亦透過本會網站及臉書粉絲專頁進行分享,並建請原住民族電視臺、廣播電臺及其他主流媒體以多元管道協助宣傳,使民眾充分瞭解原住民族山林文化知識之正確觀念,以達到向山致敬之目的。
回復單位:內政部
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已於官方網站建置當地原住民族相關人文歷史文化等資訊,並將持續透過官方網站、解說牌示與環境(登山)教育活動等方式,教育民眾認識當地原住民族文化、尊重傳統領域、遵守進入傳統領域之入山禮節或規範。
回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會林務局育樂場域之解說牌誌皆有納入宣導生態保育及環境友善理念及內容,另林務局持續加強宣導登山安全:舉辦登山安全及無痕山林運動教育宣導活動,109至111年2月底,完成巡迴講座宣導75場次、3,978人次參加,高山山屋駐點課程887場次、33,009人次參加。如有其他環境教育、禮節公告等牌誌施設之需求,也可提供相關資訊,與當地管理機關協調施設。
回復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本會森保處為配合山林開放政策,已於部分管理之林道調整及設置相關告示牌,提醒民眾應注意事項。
回復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有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禁忌及須注意事項,後續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完成及函送交通部觀光局後,將函轉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觀光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遵照辦理及協助宣導。
回復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本部各司署配合開放山林政策,均本於權責持續就學生、大眾、青年、樂齡等群,透過各類課程、活動、影音、網路媒介推動登山教育,以提升國人登山知識、知能。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全台各山域地帶原住民族分布及相關文化教育資訊(包含各地文化禮節等),提供教育部、各山林場域主管機關或觀光主管機關,得以配合教育或宣導以提升國人土地文化涵養。

Laling Yumin

單位:Skaru部落群主權行動聯盟

10/11

山林開放政策後,在地部落族人的優勢在哪裡?當山林治理機關仍然採取財團式山林開發的態度和作為的時候,族人想要發展具在地性的、尊嚴的相關山林產業,是否就顯得劣勢?族人要的不只是卑微的工作機會,讓部落得以倚靠山林經濟而能整體面向的復甦,是族人的期待。台灣高山最重要的文化資產,正是部落傳統領域人文生態知識,透過與外界的對話,讓部落無形的資產得以不消失在台灣上空,不正是山林治理機關應該重視的事?然而,各個山林遊樂區的整體規劃及對外露出資訊卻是嚴重缺乏部落觀。山林治理機關每每以遊客為導向的施政,正蠶食鯨吞族人在傳統領域的既有權利,我們還能相信山林治理機關流於形式的夥伴關係?武漢肺炎疫情的影響及因應脊樑山脈旅遊年的推動,使得登山活動劇增。然而,我們發現部落族人在坊間登山社或旅行社的對接下,仍然是脊樑山脈相關旅遊產業中被剝削及弱勢的族群!以原住民擔任高山嚮導及協作員為例。我們面對的困境不外乎工作環境嚴苛下卻無相對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超時工作、超限負重,但薪酬待遇普遍偏低。更重要的是,當在地部落族人擔任高山嚮導及協作員領著山友進出族人們稱之傳統領域的國家公園範圍或國有林地,常被要求需依相關山林治理機關規定公平對待時,我們失去了在自己傳統領域裡,應該享有的既有權利及發展具人文生態之登山旅遊產業的優先權。山林開放政策後,任何人都可以是登山客,但隨之而來的是山域救援案件的大幅增加。導致山域救援的因素,不外乎是登山客對路線、地形、水源、宿營地、自身體能的不瞭解而致。此時山林治理機關常呼籲「民眾欲享受登山樂趣和欣賞美景,應由經驗豐富且有責任感的專業領隊帶路」。那麼,誰才是專業的領隊或帶路人?答案不正是具備在地傳統領域知識且擔任高山協作或嚮導的部落族人?可是,我們的政府卻不願意讓登山民眾知道誰才是專業可信賴的領隊或帶路人!國外有許多在開放登山活動的同時,也保障在地生存權的登山旅遊案例,例如︰非洲吉力馬札羅山…我們期待台灣政府能跟上世界的潮流,透過建立相關辦法,讓脊樑山脈旅遊由「在地部落專營」而成為族人們「尊嚴」的產業,進而使政府推動山林、水域解禁的美意,不與部落既有權利衝突。 政府應推動跨部會工作圈,制定相關辦法以保障部落族人發展登山產業之相對權益,並助部落族人建構依循傳統領域知識之部落專營化的登山產業。
回復單位:
一、行政院108年10月21日由蘇院長貞昌主持「向山致敬」記者會,正式對外公佈開放山林政策,包含「開放、透明、服務、教育、責任」等五大主軸,並以教育部體育署作為主政單位,教育部將推動「登山教育」鼓勵國民積極登山,減少登山事故,強化各級學校落實登山探索能力。
二、原住民族地區多位於臺灣山區,且原住民族與山林密不可分,共生共存的歷史,形成特殊的山林傳統文化,對於登山產業保有文化及地域上的優勢,尤其在部落旅遊上是原住民族的優勢產業,如有形的登山古道、傳統家屋、瞭望台,或是無形的飲食文化、傳統祭儀等,都是原住民族重要的山林文化資產,對於登山者而言是特殊的文化體驗,而本會為彰顯原住民族主體性,回歸原住民族作為山林守護者的文化教育,將打造一條有系統且屬於原住民族山林服務的產業鏈。
三、有關原住民擔任高山嚮導及協作員之高工時、低薪資議題,因涉及勞動條件之勞工權益事項,建議由勞動部加強勞動檢查,以維護原住民族工作權益。另後續如遇勞資糾紛,本會亦將責成各區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結合相關法律扶助資源,向在地勞政主管機關提出調解,俾維護其勞動權益。
回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有關推動跨部會工作圈、保障原住民部落族人工作權益並制訂相關辦法等,已由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於110年12月15日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責成原民會提供相關說明(立法院第111卷第20期(4991)公報),屬原民會相關業務範疇,至有關登山產業議題尚非本會權責,本會尊重相關業務職掌機關之意見。
二、目前本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與相關部落皆有良好互動與協力。
回復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本會森保處向來尊重原住民傳統及權利,配合週遭部落需求,例如疫情期間,配合周邊司馬庫斯部落的封園管制期間一併暫停登山借道申請,嗣中央疫情管制鬆綁與該部落重新開放後,始恢復本申請,即為避免登山客影響部落,今後如遇民眾申請入區登山等行為時,並將加強宣傳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並依權責配合主管機關辦理。
回復單位:內政部
一、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已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於辦理園區內環境維護及修繕等公告金額以下採購時,依其性質類別評估後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辦理,例如排雲山莊供餐服務、登山步道修繕等。
二、倘未來相關主管機關為協助在地部落取得登山產業專營權利而訂定相關法令規定時,本部營建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將依該規定配合辦理。
回復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經查目前交通部觀光局各國家風景區遊憩景點位於部落領域,所設導覽牌示內皆輔以原住民族語及人文歷史說明。
回復單位:勞動部
一、山域揹負作業者(以下簡稱高山協作員)工作性質特殊,除因揹負重物導致的工作負荷外,其作業活動地區經常位於高海拔地形及天候不良之高山地區,也增加其作業難度及負荷,而有相當大的潛在危險。因此,本部於110年訂定「山域揹負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指引」,提供高山揹負作業據以執行相關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及其建議事項,建議各界依此落實高山協作員之危害預防,例如與同隊隊員共同規劃工作實施計畫,建議配備適合的背架、防護具及必要裝備等,應注意揹負重量,接受危害預防之相關教育訓練,工作前應充分休息並實施健康管理等,如因天候或環境變化致有發生危害之虞,應即停止作業並進行緊急避難,並應通報留守人員,預作必要之準備等,並簽訂契約以維護高山協作員工作之安全與健康。
二、查山林管理涉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本部將配合政府山林開放之政策,持續強化高山嚮導及協作員之安全衛生權益保障。
回復單位:經濟部
經濟部無協助山林整體規劃及依循傳統領域知識之部落專營化登山產業發展相關措施。
回復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一、本署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0訂定訂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執行認定、認可專業山域嚮導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體育專業人員訓練及檢定工作,為結合各場域原住民族專業證書考核需求,往年均有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原住民檢定專班,協助原住民族取得專業證書認證,提升工作機會。
二、目前本署核發山域嚮導證書總計約583人,110年之前因未針對山域嚮導身分作調查未有身分統計,110年起,考取本署核發山域嚮導證書之原住民族人員共14名。
三、未來本署仍將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需求,輔導原住民族考取相關證書,提升工作競爭力。

Laling Yumin

單位:Skaru部落群主權行動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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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山林開放政策,山林治理機關,應與在地部落族人建立具實質內容的共同管理運作機制,讓族人實質掌握傳統領域既有權利而守護山林土地。
回復單位: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原民會業於96年與內政部、交通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會銜發布「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爰此,原住民族地區在地部落族人與資源治理機關,得透過共同管理機制,共同承擔資源治理區範圍內之土地、資源管理責任及經營模式,以維護族人權益。近年經本會積極協調結果,各相關部會已陸續制訂相關要點,督促所屬機關成立共管會,對實質共管已逐步呈現共管成效,茲概述歷年執行情形如次:
一、內政部營建署
(一)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與賽夏族於95年11月28日簽訂夥伴關係宣言。
(二) 內政部於98年10月29日發布「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
(三) 99年起墾丁、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均依「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規定設置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
(四) 內政部於104年1月22日修正「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第3點,將「國家公園年度委託計畫案與相關辦理進度、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作業內容、國家公園區域變更及管理處年度預算等涉及原住民族議題之討論」,納入共同管理會之任務。
(五) 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涉及原住民事務共同管理部分,本會與營建署已有共識,於國家公園法修法後,訂定專屬國家公園共同管理辦法。
(六) 內政部業建立「機關部會與原住民族及NGO團體共同參與自然資源保育跨平台」機制。
(七) 為落實與原住民族共管機制,墾丁、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均落實編列預算科目。
(八) 內政部於107年6月20日修正「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第4點,修正重點:
1、 第1項增列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應推派原住民代表擔任共同召集人。
2、 第2項依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修正原住民族代表由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會議推舉產生,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會議未成立前,得由各管理處邀請當地傳統領袖、家(氏)族代表、耆老或社會團體等召開會議推薦產生。
二、農委會林務局:
(一) 自95年10月由嘉義林管處與阿里山鄉鄒族建立第1各原住民族資源共同管理委員會,而後陸續與台東縣都蘭和都歷及海端部落、屏東縣台24線沿線部落、桃園縣復興鄉華陵村等部落建立共管諮詢平台。
(二) 與丹大地區原住民每季召開「原住民議題座談會」。
(三) 104年8月19日公布實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確保共管機制之推動。
(四) 108年7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本會共同會銜發布「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五) 林務局109年8月1日實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與經管國有林地內原住民族資源共同管理機制要點」
三、交通部觀光局:所屬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東部海岸管理處、花東縱谷管理處、日月潭管理處、參山管理處、阿里山管理處、茂山管理處)於每年均召開資源共同管理會。
四、教育部
(一) 102年10月8日公布發布「國立大學轄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
(二) 中興大學建立「惠蓀林場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
(三) 台灣大學訂定「國立台灣大學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要點」。
回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本會林務局已修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與經管國有林內原住民族資源共同管理機制推動要點」,為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共管會可由部落提案建請林管處召集組成,且考量共管議題及原住民族之文化、歷史、交通狀況或地理環境等因素,共管範圍可跨不同林管處轄區;並規定共管會之原住民代表人數過半,原住民代表由部落推舉產生。而組織健全且與林管處具合作互信基礎的部落,於建立自主管理的機制後,可以與林管處在林務局職權範圍內,就雙方達成共識的議題,明訂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簽訂行政契約,落實共同經營管理林班地。
二、此外,亦制定「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目前也正在修訂「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讓原住民逐步回復自然資源權利,讓傳統文化得以傳承,並共同守護山林資源。
三、共管的基礎在於雙方間的互信,林務局目前先透過社區林業等計畫與部落建立友善互動關係,強化彼此信任,進而共同建立實質的共管。
四、目前在新竹地區,林務局新竹林管處已與賽夏族成立自然資源共管會進行實質共管外,亦持續與Skaru部落群研商成立共管事宜中。
回復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本會森保處已與週遭原住民部落建立合作機制,例如於經管之130線林道,設置檜木小學堂景點,整合周邊部落實地體驗原民文化,建立秘境部落130套裝行程,提振部落文化體驗,並每年支持鄰近部落進入經管林區辦理傳統領域巡禮及傳統祭儀活動等。
回復單位:內政部
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已依據「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成立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委員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邀請當地鄉公所、部落會議主席、當地傳統領袖、家(氏)族代表、耆老等推舉產生各部落代表人選,並推派原住民族代表擔任共同召集人,針對園區內之各項經營議題共同討論及提出在地意見。
回復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東部海岸、花東縱谷、參山、日月潭、阿里山及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成立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與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共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2次(得視需要增加會議召開次數),各管理處後續依據共管會議決議辦理相關觀光建設及重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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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約農

近來國旅及開放山林後,觀光客增加,主要通往清泉、觀霧及霞喀羅古道之道路(包含縣道122,俗稱南清公路)因路面狹小、遇雨又容易崩塌,在安全上需要限制大型遊覽車進入,但也造成中小型自用客車於假日湧入周遭部落後,造成部落停車位一位難求。在道路既無法開放大型車輛,中小型車輛湧入亦造成停車及空氣污染的狀況下,請問相關部會如何在安全、觀光發展及生態保護下做適當且權衡的措施?

黃佩涵

山林開放後大量遊客與更大規模的開發,似乎還沒有配套措施,對於觀光環境承載量等問題是否有相關單位研議?

黃約農

近來部落觀光產業興盛,從早期的民宿業到近年的露營區經營,也都是許多原本在外工作的部落人士返鄉創業洄游的契機,然而中央相關露營法規、主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在管理上的不一致,造成當地族人業主無所適從,是否有機會有一個強力的主政單位,告訴族人該怎麼做,才能有效輔導族人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下取得良好的發展?

張益生

開放山林後大量遊客進入,遊客紮營的地方經常是水源處,排泄物或是垃圾影響了水資源;營火也會有引起森林火災的公共安全疑慮。遊客多的時候,無論是交通或是噪音,也影響了部落的生活環境。開放山林讓人能親近大自然是好事,但是否能加強規定或設置屏障禁止車輛進入,以維護部落生態環境。

周錦貴

如何輔導部落民宿、露營區業者,以及文化、農業、生態旅遊等,發展多元化產業?

張益生

各部會都有山林或原住民相關政策,如林務局的租地造林,部落卻常因資訊不對等問題,而無法知道有哪些資源,或是錯失自身權益,部落想要利益對等、資訊平等和基本的尊重。建議可開發一個網站或APP,整合所有山林或原住民相關的政策資訊,讓資訊更透明,取得資訊更方便。

拉娃谷倖真

近年,『露營』成為國人休閒渡假的優先選擇,露營風潮帶動山林經濟,也吸引不少原住民青年返鄉經營露營區,但是受限許多法規,國內露營區大部分都為違法經營,露營區業者的經營規則亦無相關的法令規範,露營區帶來許多人潮衍生出的問題已浮出檯面,例如:產業道路無法負荷過多的車輛、車輛太多影響當地人的用路安全及權益、露營區排放的廢水污染自然水源等露營區大面積整地影響山林面貌等。在兼顧環境倫理及區域經濟發展的情況下,應挹注專業知識輔導露營區業者評估環境風險或轉型,協助原住民青年發展精緻且不傷害土地的山林休閒產業。

黃約農

山林政策開放後,許多民眾皆響應此政策並開始接近山林,對長遠來說,讓台灣人接近自己這塊土地的山林是一件很好的事。然而山林內其實幾乎都是屬於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所以有許多故事及歷史在裡頭,然而許多登山的朋友可能剛接觸山林,不太了解這塊山林背後的歷史與背景,從近日的新聞事件及網路社團裡的討論可以看見,例:登山團在清理霞喀羅古道垃圾之餘把過去屬於歷史的日本時期酒瓶一併清走、也有登山客闖入魯凱族聖地萬山岩雕擅自拍攝碰觸古物及丹大林道開放機車大量駛入造成環境污染及人員傷亡。適度的開放是一件好事,但如果能建立在良好的觀念及教育下,才能避免以上的憾事發生,相關部會是否也可以透過教育宣導、告示牌等方式讓民眾知悉入山的禮節以及規則?

Laling Yumin

山林開放政策後,在地部落族人的優勢在哪裡?當山林治理機關仍然採取財團式山林開發的態度和作為的時候,族人想要發展具在地性的、尊嚴的相關山林產業,是否就顯得劣勢?族人要的不只是卑微的工作機會,讓部落得以倚靠山林經濟而能整體面向的復甦,是族人的期待。台灣高山最重要的文化資產,正是部落傳統領域人文生態知識,透過與外界的對話,讓部落無形的資產得以不消失在台灣上空,不正是山林治理機關應該重視的事?然而,各個山林遊樂區的整體規劃及對外露出資訊卻是嚴重缺乏部落觀。山林治理機關每每以遊客為導向的施政,正蠶食鯨吞族人在傳統領域的既有權利,我們還能相信山林治理機關流於形式的夥伴關係?武漢肺炎疫情的影響及因應脊樑山脈旅遊年的推動,使得登山活動劇增。然而,我們發現部落族人在坊間登山社或旅行社的對接下,仍然是脊樑山脈相關旅遊產業中被剝削及弱勢的族群!以原住民擔任高山嚮導及協作員為例。我們面對的困境不外乎工作環境嚴苛下卻無相對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超時工作、超限負重,但薪酬待遇普遍偏低。更重要的是,當在地部落族人擔任高山嚮導及協作員領著山友進出族人們稱之傳統領域的國家公園範圍或國有林地,常被要求需依相關山林治理機關規定公平對待時,我們失去了在自己傳統領域裡,應該享有的既有權利及發展具人文生態之登山旅遊產業的優先權。山林開放政策後,任何人都可以是登山客,但隨之而來的是山域救援案件的大幅增加。導致山域救援的因素,不外乎是登山客對路線、地形、水源、宿營地、自身體能的不瞭解而致。此時山林治理機關常呼籲「民眾欲享受登山樂趣和欣賞美景,應由經驗豐富且有責任感的專業領隊帶路」。那麼,誰才是專業的領隊或帶路人?答案不正是具備在地傳統領域知識且擔任高山協作或嚮導的部落族人?可是,我們的政府卻不願意讓登山民眾知道誰才是專業可信賴的領隊或帶路人!國外有許多在開放登山活動的同時,也保障在地生存權的登山旅遊案例,例如︰非洲吉力馬札羅山…我們期待台灣政府能跟上世界的潮流,透過建立相關辦法,讓脊樑山脈旅遊由「在地部落專營」而成為族人們「尊嚴」的產業,進而使政府推動山林、水域解禁的美意,不與部落既有權利衝突。
政府應推動跨部會工作圈,制定相關辦法以保障部落族人發展登山產業之相對權益,並助部落族人建構依循傳統領域知識之部落專營化的登山產業。

Laling Yumin

因應山林開放政策,山林治理機關,應與在地部落族人建立具實質內容的共同管理運作機制,讓族人實質掌握傳統領域既有權利而守護山林土地。

暫時還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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