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屆第4場宜蘭巡迴座談(OA Ho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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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場次 第3屆第4場宜蘭巡迴座談(OA Hotel) (2022-05-03 13:30:00)
提問者 林純宇
提問內容 非依親定居的外國人由於簽證條件限制,多從事母語教學、餐飲等工作,難以發揮自身專長或在其他產業別找到就業機會。需要增加台灣雇主相關知識增加聘僱機會,也需要更一目瞭然的自行創業或自由接案相關資訊,如:該怎麼做(如何登記、去哪些政府處室辦理、需要哪些文件、投資簽證金額門檻等)、須要注意哪些條件限制(稅籍年份183天內定義、接案內容有無限制)等。
回復單位: 內政部
一、外國人如欲以工作事由在臺居留,須持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有關應備文件及相關規定,可參考「外國人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或居留原因變更送件須知」: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E5%B1%85%E7%95%99/29996/。
二、有關就業服務係勞動部權責,尚無涉本部移民署待辦事項。
回復單位: 勞動部
為利外國人知悉在臺工作相關訊息,勞動部已建置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EZ Work Taiwan(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提供完整工作許可申請及線上申辦服務;另經濟部已建置Contact Taiwan網站(https://www.contacttaiwan.tw),協助外國人瞭解在臺投資、生活、工作、居住、娛樂等訊息,並提供工作職缺,外國人得於上開網站瞭解相關資訊。
回復單位: 經濟部
(一)有關針對外籍人士創業相關資訊,可參考本部IEIT網站(https://startup.sme.gov.tw/),本平台提供外籍人士在臺創業所需資源與資訊。此外,本部推動籌設的林口新創園及亞灣新創園,針對想落地設立公司或創業需求提供一系列專業服務,包含法務、財會、智財IP,及公司設立、變更、遷址或創業家簽證等,協助外籍人士取得在臺創業所需資源。(可參考林口新創園網站:https://www.startupterrace.tw/、亞灣新創園網站:https://www.yawan-startup.tw/)
(二)如外籍人士欲在台投資設立公司,相關流程及應備文件另可參考網站(https://www.moeaic.gov.tw/),查詢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僑外I-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新設公司流程及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回復單位: 未指派回復單位
非依親居留之外籍人士來臺工作,須先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得從事之工作類別及項目申請工作許可,外籍人士再持憑上述工作許可提出簽證申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則配合依其來臺目的審理簽證申請案,爰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內容並非受簽證條件限制,而係受主管機關之規範。另外籍人士如已在臺應聘居留並持有效外僑居留證,如擬變更居留事由(如投資等)則須向內政部移民署洽詢。
回復單位: 財政部
有關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3屆第4場宜蘭巡迴座談林純宇君提問,非依親定居的外國人由於簽證條件限制,多從事母語教學,餐飲等工作,難以發揮自身專長或在其他產業別找到就業機會。需要增加台灣雇主相關知識增加聘僱機會,也需要更一目瞭然的自行創業或自由接案相關資訊,如:該怎麼做(如何登記、去哪些政府處室辦理、需要哪些文件、投資簽證金額門檻等)、須要注意哪些條件限制(稅籍年份183天內定義、接案內容有無限制)等。(第3案)涉財政部部分,有關外籍人士所得稅申報問題,說明如
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反之,即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外籍人士所得稅完稅方式如下:
(一)居住者:每年5月份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年度中途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非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同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滿90天以上,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納稅。
二、外籍人士居留天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三、扣繳義務人給付應扣繳所得時,認定外籍人士之居住者身分及辦理扣繳之方式
(一)依前開說明二或就其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是否達183天判斷。
(二)倘外籍人士因職務或工作關係經核准在我國居留,於一課稅年度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三)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應扣繳所得,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如給付非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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