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屆第4場宜蘭巡迴座談(OA Hotel)

提問回復

回提問列表
座談場次 第3屆第4場宜蘭巡迴座談(OA Hotel) (2022-05-03 13:30:00)
提問者 Neil Roe
提問內容 對持有婚姻居留證的外國人而言,第一個問題是當他們拿到婚姻居留證後,卻 不知道可以行使何種權利,另,若他們因喪偶或離婚,原本婚姻居留證能行使的權利會有什麼不同?諸如此類的資訊都須提供並解釋給剛拿到婚姻居留證的外國人,以及這些人也需要知道持有婚姻居留證時,對於找工作是否有甚麼限制。
回復單位: 內政部
一、為協助婚姻移民,外籍與大陸配偶入國(境)後至本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件時進行關懷訪談,並宣導在臺居留法令及相關生活資訊。
二、本部移民署設置有「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以國語、英語、日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及柬埔寨語等7種語言,提供外籍人士及新住民在臺有生活需求及生活適應免費諮詢服務,包括簽證、居留、入出境、工作、稅務、健保、交通、社會福利、子女教育、醫療衛生及人身安全等。
三、本部移民署亦建置「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https://ifi.immigration.gov.tw),計7國語言版(中文、英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緬甸文、柬埔寨文),並設立Line的官方帳號(ID為@ifitw),彙整相關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新住民之資訊。
四、外籍配偶以依親事由在臺居留者,於合法居留期間無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可在臺工作;另如外籍配偶因國人死亡或離婚,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31條第4項及取得在臺灣地區已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對其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得繼續申請在臺居留至子女成年之前一日; 另外籍配偶以依親居留事由及依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繼續在臺居留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五、本部移民署掌理陸籍配偶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事項。陸籍配偶已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如有「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於離婚後3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等情形之一,例外不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回復單位: 勞動部
一、依據按就業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無需申請許可。
二、若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原居留許可在未經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則該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