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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1.為推動我國的無障礙網路空間,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的權利,數位發展部已參考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等國際規範訂定我國網站無障礙規範。為讓各類身心障礙者均能便利地使用網站,特別是委員所提,希望相關網站設計都可以讓心智障礙者更容易找到想要知道的資訊一節,建請數位發展部可蒐集相關國際規範對於網站使用便利性及友善度部分,是否有一致性的標準能納入我國網站無障礙規範,以利各機關遵循辦理,共同落實資訊平權。
2.針對委員關切重要民生資訊能有針對身心障礙者量身打造的易讀易懂版本一節,經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身權小組)會議已有相關決議如下:
(1)109年11月19日院身權小組第3屆第4次會議決議,請各部會共同推廣易讀概念,並以易讀概念製作政策宣導素材,確保身心障礙者資訊近用權利。
(2)110年4月13日院身權小組第3屆第5次會議決議,請各部會將製作完成的易讀文件主動授權予衛生福利部,以利放置於CRPD資訊網之「易讀專區」,供身心障礙者及有需要之社會大眾均能近用相關資訊。
(3)111年3月14日院身權小組第4屆第1次會議決議,有關列管與民眾生活較相關之災害包括風災、火災、水災製作防災宣導易讀版,請各部會在規劃災害防救業務時,務必考量不同障礙類別者需求,並邀請相對應的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參與,並逐步完成防災宣導資訊之手語版、有聲書等無障礙格式。
3.另有關委員所提CRPD 資訊網之「易讀專區」無法直接在網站首頁透過點擊連結至易讀專區一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已納入113年網站功能增修項目,預計於113年8月可完成該功能調整,未來亦將持續提醒各政府機關應優先就與重大政策與權利保障資訊製作易讀版本、手語版、有聲書等無障礙格式,確保身心障礙者知的權利。
中央選舉委員會:
1.查本會為協助心智障礙及文字閱讀能力有困難者之選舉(投票權)人,瞭解投票相關規定,自107年起,於歷次選舉、公民投票編製易讀版投票指南手冊,製作過程與學者及心智障礙團體(如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合作,並邀請心智障礙者或文字閱讀障礙者參與,使用淺白文字及配合圖片,說明投票種類、日期、投票流程及投票時應注意事項,以利身心障礙者對選舉、公民投票有適切之認識並促進其行使投票權,易讀版投票指南手冊電子檔亦上傳本會網站提供民眾參考下載,本會將賡續落實上開身心障礙者服務措施。
2.有關建議研議規範,請參與總統、副總統及縣(市)長選舉的候選人應製作選舉政見的易讀手冊一節:
(1)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學歷、經歷、政見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同法條第4項規定,第1項之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政見內容,有違反第49條規定者,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另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政見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同法條第4項規定,第1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同法條第6項規定,第1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55條規定者,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2)依上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政見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且選舉委員會應對候選人所提出之政見進行審查,不得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9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5條之情事,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3)有關建議研議規範,請參與總統、副總統及縣(市)長選舉的候選人應製作選舉政見的易讀手冊一事,如請候選人於登記時,併同繳交選舉政見的易讀手冊,因候選人所提出之文字、圖案政見,應依有無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9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5條規定進行審查,候選人併同提出政見之易讀版本,亦須依上開規定進行審查,以選舉期程緊湊,候選人數眾多,以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例,候選人人數近2萬人,選舉委員會尚難有足夠時間再對於每位候選人所提出之政見易讀手冊進行審查、修改。又候選人是否均有能力提出政見易讀手冊,其所提出之易讀手冊是否適於身心障礙者閱讀,均值審酌,基於上述因素之考量,有關建議制定規範請候選人製作選舉政見的易讀手冊,執行上尚有窒礙。
3.有關建議研議規範,請提案人(單位)應製作公投提案內容易讀手冊一節:
(1)查公民投票法第9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前項領銜人以1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第1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另查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90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同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2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
(2)依上開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向本會提出。本會應於公民投票日90日前,就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等公告之,並編印公民投票公報。
(3)有關建議研議規範,請提案人(單位)應製作公投提案內容易讀手冊一節,如請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至公民投票日90日前提出,本會須就公投提案內容易讀手冊與主文、理由書之一致性進行審核,始得將主文及理由書刊登公報,惟本會為辦理選務之獨立機關,應維持選務中立,不得影響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正反意見支持者,若本會就易讀手冊進行審核,似係支持提案人之領銜人之意見,對反方意見似有不公。又公投提案內容涉各專業領域,例如環保、核能、醫療等,如何將此種資訊轉換或圖文併陳之方式以利身心障礙者閱讀,是否增加提案人之領銜人負擔,能否於期限內提出,以及審核標準如何規範等,事涉修法,宜俟各界有共識後再予採行,故公投提案內容易讀手冊之提出,宜由提案人之領銜人自發為之,如強制規範提出,恐有窒礙。
4.有關建議本會鼓勵辦理模擬演練一節,查本會為維護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權益,使其瞭解投票流程及投票注意事項,並使本會規劃之投票協助措施更符合身心障礙選舉人需求,本會於108年11月12日召開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權益保障座談會,並於108年12月21日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合作辦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身心障礙選舉人模擬投票,特邀請20名以上年滿20歲智能障礙者、聽覺功能障礙者、視覺功能障礙者或肢體障礙者參與模擬投票。復查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112年11月15日前辦理前開選舉模擬演練計72場,演練項目包含遇有身心障礙、乘坐輪椅、年長者、孕婦等行動不便之選舉人到達投票所投票之情境。未來辦理各項選舉、公民投票時,本會將持續督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落實辦理模擬演練及教育訓練,以維護身心障礙選舉人選舉(投票)權。
數位發展部:
1.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臺灣易讀參考指南-讓資訊易讀易懂》(刊載網址:https://gov.tw/3gH)對於易讀版之說明,是指將複雜的資訊、艱深難懂的文字,轉譯成容易理解和閱讀的版本,並適時搭配圖片,輔助文字說明。
2.本部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之2條辦理政府網站無障礙檢測及標章核發業務。本部已參考W3C國際標準,訂有「網站無障礙規範」做為無障礙設計及檢測作業依據,並已納入協助網站使用者易讀的相關作業指引,包含字體大小、顏色對比度、圖片的輔助文字、音訊或影片的替代內容、非音訊或影片的文字輔助內容、協助導覽及尋找判斷內容所在等,本部將持續推動各機關網站符合網頁無障礙設計,俾使政府機關網站使用更具友善。另為擴大政府網站及APP無障礙推動,本部已研擬「普及與深化政府網站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設計行動方案(113-115年)」草案,訂定強化推動各機關網站逐年導入無障礙設計之相關作業,刻已函報行政院審議,擬俟核定後將請各級政府機關(構)據以協力推動。
3.考量易讀資訊另涉及將複雜艱深難懂的資訊及文字轉譯成容易理解和閱讀的版本,此節係屬資訊提供者的內容專業性及友善度之間的衡量範疇,非由本部網站無障礙檢測技術層面所能涵蓋。查現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已定期辦理易讀概念認知與推廣教育訓練,建議宜由人力培育著手強化公務人員之易讀認知,俾能普及運用於各公務層面。
決定
本案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辦,衛生福利部協辦。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朝向鼓勵並開放各候選人自行提供圖文易讀版本,以及儘量簡化審查程序為方向,以落實身障平權。另請衛福部協助瞭解歐盟或其他先進國家辦理選舉時,推動易讀的狀況供中央選舉委員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