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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預備會提案1

辦理中

醫療資料交換框架之國際化、標準化,以促進數位健康政策發展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衛生福利部主辦,數位發展部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到來,以及現代社會的群居型態改變,高齡長照近年來一直是許多已開發國家,包含臺灣社會面臨的重要挑戰[註1]。在氣候極端化的影響下,諸如極端高溫、野火頻繁造成的空氣汙染或是傳染病的擴散,都使得許多離鄉背井工作的青年在家庭與職涯發展上會面臨艱難的抉擇。加上 Covid 疫情的影響下,以「家庭」為核心的健康照護邏輯逐漸抬頭[註2]。比起過往以醫院為中心的照護概念,以家庭為核心的照護更重視「預防」與「預備」的概念,相關產業也在近幾年蓬勃發展[註3],加上穿戴式裝置在效能、精確度與資料協定的技術提升,「數位健康」與遠距醫療等相關配套措施已經成為許多先進國家正積極從研發到商業導入的推動領域。

2.臺灣在過去疫情期間從「口罩地圖」到「清冠一號」的研發成果,產現了強大的資訊基礎、民間動能與產官學結合的研發能量,能夠對世界的公共衛生與醫療的研發做出具體的貢獻。基於臺灣當前優質的半導體與資通產業基礎、以及素質的人才庫資源,期待透過本次提案的脈絡整理,為未來執政團隊發展「數位健康」方向拋磚引玉。

(1)數位健康與醫療資訊:美國於 2022 年起要求醫療資訊服務商必須提供 HL7 FHIR 相容的電子醫療資料(EHR,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透過 FHIR API,能夠讓使用者更容易在手機端的 app 取用與管理醫療資料,然而目前雖然採用比率已經高達95%[註4],卻尚未能真正實現系統互通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的願景[註5],因此在近期推動了國家版醫療資料交換框架TEFCA[註6] 與合格醫療資訊網路加速願景落地。

(2)產學發展:臺灣於 2022 年七月修法通過新版電子病歷辦法,鬆綁了電子病歷資料上雲的限制,以及制定了資安等相關的規範性準則[註7],當前產業育成的資源較多在醫療器材類別的資通訊產業(ICT)為主,美國除了有像是 Amazon 等大廠推出如 AWS Health Lake 或是 Google Healthcare API 等服務加速醫療產業資訊轉型與合規,也有許多顧問公司在過去數年間幫助醫療院所完成基礎建設的升級[註8]。

3.綜觀以上兩點,臺灣目前在產業的條件上具有許多先天的良好基礎,可以參考美國在發展過程當中的脈絡所衍生的挑戰與商機,進行產業推動政策的研擬與討論,有助於掌握我們自身的優勢並避免重蹈已知的覆轍。期能透過臺灣強大的資訊通訊技術基礎,近一步提升數位健康的可及性與以人為本的照護精神。

4.參考資料:
註1:數位健康未來:智慧健康促進裝置與數位醫療的協同創新應用趨勢
註2:數位健康與(不)正義——權力和健康不平等
註3:數位健康、數位療法大行其道
註4:MedTech醫療科技雙周報第16期:美醫療IT辦公室稱全美95%醫資廠商互通性已達標
註5:美政府揭露最新醫療資料交換標準進展,先推TEFCA再加速各界採用FHIR
註6:Trusted Exchange Framework and Common Agreement
註7:17年來最大修法,電子病歷新法四大重點帶來根本性變革
註8:「健康照護」領域下的數位健康產業趨勢
註9:Digital health open dataset on Kaggle
具體建議:
基於目前正在推進的衛福部「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之修正,國科會「 AI 基本法」為基礎,加強青年理解產業基礎變化之結構,鼓勵參與創新的研發,提供各部會政策發展參酌依據。

1.行政院成立「數位健康專案小組」:近年來臺灣數位健康產業發展協會的成立,成為政府與民間協同推進產業的重要溝通橋樑,也透過舉行論壇等活動形式擴大參與的基礎,由於產業的推動涉及跨部會的議題,建議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因應快速變動的產業與規範,制定「數位健康政策白皮書」,推動從學術界的教學、研究發展到產業界的育成能夠更加緊密的結合,並更廣泛的收集法規制定與修正的意見基礎。

2.建構開放資料:數位健康的最大挑戰之一在於隱私與研發之間的平衡,即使在美國的 Kaggle 平臺上數位健康的開放資料也仍處在非常早期的階段[註9],臺灣的健保資料庫與中醫藥的應用在世界公衛上具有獨特的價值性,期能透過完善的機制釋出可供民間進行互通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的創新研發基礎,並且現代化、優化既有的醫院資訊系統(HIS),在HL7 FHIR基礎上研議資料相容,預期將能夠補足西方醫學體系下較沒有被發展的一塊,可能領先國際、作為產業標準制定者角色。

3.短期內,如果醫療資料隱私保護較多需要考慮之處,也可以針對非醫療性的健康產業需求先行,例如運動產業資料,在現有「臺灣運動×科技行動計畫」基礎上,透過數據的相容性標準化,實踐運動健康數據收集導入場域落地,帶動運動與健康數據加值與應用。

會議內容

  • 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1.「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業規範電子病歷交換格式、簽章與時戳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訊息可於衛生福利部「電子病歷推動專區」網頁查詢。另病歷及醫療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法規範之特種個資,醫療法及前開辦法亦有相關保存、交換及利用之具體規範。另113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已就受託建置及管理通訊診療資訊系統之對象,規範須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至於相關資訊系統如涉及病歷資料之傳輸、交換、儲存或開立處方、檢查、檢驗單,亦須具備個人身分驗證及符合國際標準組織通用之資料傳輸加密機制,並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辦理。

    2.就建構開放資料,本部積極推廣FHIR應用,相關進度如下:

    (1)推動FHIR國際標準,協助各機關及醫療院所制定FHIR格式之電子病歷;導入標準維運機制(版本維護及更新)並引進與推廣國外重要臨床醫療資訊編碼與分類代碼LOINC、SNOMED CT等。

    (2)參考USCDI(v3.0及以上)建立數據標準化,制定統一的數據格式和編碼標準,可確保各司署和醫院系統之間可以有效共享數據。

    (3)舉辦FHIR相關教育訓練,從112年8月至今(113),已辦理1梯次基礎課程及2梯次實作指引設計與維護訓練課程,並舉辦2場次交換單張推廣應用實作教育訓練暨說明會。

    (4)制定FHIR格式之電子處方箋、調劑單張,並將出院病摘、檢驗報告、門診病歷、醫療影像及報告等4項單張由CDAR2轉為FHIR格式。

    (5)建置FHIR server及TW Core Implementation Guide(IG)管理平臺供各機關及醫療院所參照使用,目前TW core IG共包含22個resources。

    3.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開辦迄今累積20餘年之門住就醫費用申報資料(含括交付處方等),自104年開始收載檢驗檢查資料,於107年納入醫療影像收載。健保資料庫為趨近於全面性之資料集,除了具本土代表性,可供跨院際資訊分享臨床參考,亦包含民眾健康自主管理之必要資訊。為加值健保資料,健保資料庫於現行法規下,僅開放學研目的使用,惟在111年民團提出釋憲案後,資料使用之規範刻正重新檢討及修正,朝向強化保險對象個人意願及明確規範下應用健保資料。另配合本部發展我國「次世代數位醫療平臺」,積極導入FHIR國際醫療資料交換標準,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研議由癌症相關疾病之治療開始(檢測/診斷/用藥),以事前審查申請、次世代基因檢測(NGS)、重大傷病申請、癌症登記等作業,分階段逐步導入FHIR,加速跨域資料整合,提升資料加值運用效益,並帶動醫療資訊產業發展。

    4.有關本部國民健康署「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之運動健康數據上傳是配合數位發展部規定,惟數據公益平臺後端運用係為數位發展部權責,目前該部對於平臺資料應用法規及管理機制尚未完全落實,有關數據應用之規範及數據相容性標準化事宜,應由數位發展部訂定相關規範。

    數位發展部:

    依據「110年產業科技策略會議-臺灣運動x科技產業策略會議」,為實現運動數據的便捷取得與創造價值,數位發展部已建立運動數據應用機制,完備運動數據之法遵與合規運作基礎,促進運動數據流通、共享及應用。112年已與教育部體育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民間企業、運動中心等公私協力方式於17縣市、51個場域進行數據串接,可提供串接數據已逾255萬筆,協助業者創新應用於促進大眾運動、軟硬體整合設計與改良應用共23案,以帶動運動數據加值與應用,如將運動與數據分析結合,導入健身房場域,協助實體健身中心數位轉型,或將自行車騎乘數據分析來優化設計自行車硬體設備等應用。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有鑑於運動x科技產業發展潛力及其重要性,時任行政院科技會報吳政忠副召集人的指導下,國科會科技辦公室於110年11月30日召開「臺灣運動x科技產業策略SRB會議」,並規劃「臺灣運動x科技行動計畫 (2022-2026)」,協調國科會、經濟部、數位部、衛福部、教育部等部會共同推動,以實現「Sports Everywhere—透過虛實融合科技與應用建構2030智慧育樂型態」之願景。111年優先啟動「科技會報跨部會署科發基金計畫」,後續由教育部、衛福部、經濟部、國科會及數位部等提出四年科技計畫接續執行相關工作。

    2.其中推動數據治理部分主要由數位部規劃執行,建立運動數據公益平臺,推動數據治理安全合規及數據應用。已完成數據治理平臺法遵架構規劃,包含「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草案),以及「委託廠商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條款」(草案)、完成數據隱私計算與合規服務雛形建構等,建立數據流通應用基礎架構,並協調各部會蒐集、釋出相關資料,提升運動科技數據應用價值。

    決定

    本案由衛生福利部主辦,數位發展部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