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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1.賴總統已成立「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應已涵蓋所建議之相關內容,另就建構開放資料,除「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所揭示辦理事項外,本部積極推廣FHIR應用,相關進度如下:
(1)加入SNOMED CT國家會員,並取得正式使用版權。後續配合健保、醫品及規則圖書館加速醫院導入。
(2)提供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癌藥事前審查90項檢查檢驗健保碼對應至LOINC對應編碼,20家機構參與LOINC對應實作,完成2場編碼對應工作坊,完訓62位跨域種子人員(包含病歷管理、檢驗及資訊相關專業)。
(3)舉辦FHIR相關教育訓練,從112年8月迄今,已辦理1梯次基礎課程及2梯次實作指引設計與維護訓練課程,並舉辦2場次交換單張推廣應用實作教育訓練暨說明會。
(4)完成門診、住院及護理系統所需之FHIR欄位盤點,並同步對照電子病歷六個單張欄位內容,依據USCDI v4進行分類,並建立符合臺灣本土化之TWCDI。
(5)TW Core IG於九月底前完成30個Profiles(與US Core IG同步);完成彙整台灣最小交換資料集TWCDI(共20大類109個欄位)。
(6)本部推動FHIR國際標準,符合委員之「醫療資料交換框架之國際化、標準化」之提案,本部持續辦理中。本案建議解除列管。
2.本部對於健康紀錄的規劃,已納入多項計畫分別辦理,包括遠距醫療、5G醫療應用、居家照護、在宅住院等,加強推動穿戴式或移動式裝置,擔負起運動科技、健康紀錄監測及與醫療作業場域整合等,主要亦由本部相關單位推動,均已陸續辦理。
3.其他相關補充說明供參考:
(1)「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業規範電子病歷交換格式、簽章與時戳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訊息可於衛生福利部「電子病歷推動專區」網頁查詢。另病歷及醫療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法規範之特種個資,醫療法及前開辦法亦有相關保存、交換及利用之具體規範。另113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已就受託建置及管理通訊診療資訊系統之對象,規範須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至於相關資訊系統如涉及病歷資料之傳輸、交換、儲存或開立處方、檢查、檢驗單,亦須具備個人身分驗證及符合國際標準組織通用之資料傳輸加密機制,並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辦理。
(2)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開辦迄今累積多年之門住就醫費用申報資料(含括交付處方等),另自104年開始新增檢驗檢查資料、107年納入醫療影像收載,健保資料庫已成為趨近於全面性之資料集,除了具本土代表性,可供跨院際資訊分享臨床參考,亦包含民眾健康自主管理之必要資訊。為加值健保資料,健保資料庫於現行法規下,僅開放學研目的使用,惟在111年民團提出釋憲案後,目前本部制定專法,對於資料使用之規範刻正重新檢討及修正,朝向強化保險對象個人意願及明確規範下應用健保資料。另配合本部發展我國「次世代數位醫療平臺」,積極導入FHIR國際醫療資料交換標準,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由癌症相關疾病之治療開始(檢測/診斷/用藥),以事前審查申請、次世代基因檢測(NGS)、重大傷病申請、癌症登記等作業,分階段逐步導入FHIR,加速跨域資料整合,提升資料加值運用效益,並帶動醫療資訊產業發展。
(3)有關本部國民健康署「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之運動健康數據上傳是配合數位發展部規定,惟數據公益平臺後端運用係為數位發展部權責,目前該部對於平臺資料應用法規及管理機制尚未完全落實,有關數據應用之規範及數據相容性標準化事宜,應由數位發展部訂定相關規範。
數位發展部:
1.數位發展部推動各部會就業管領域訂定資料標準,截至113年8月底已推動24項領域、196個類別資料標準,後續俟衛生福利部完成醫療領域資料標準訂定後,將協助衛福部將醫療領域資料標準上架至政府資料標準平臺,供各界參考應用。
2.依據「110年產業科技策略會議-臺灣運動x科技產業策略會議」,本部負責數據治理,已完成運動數據之法遵與合規運作管理基礎,促進運動數據流通、共享及應用。運動數據公益平台迄今已與教育部體育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民間企業、運動中心等公私協力方式於17縣市、68個場域進行數據串接,可提供串接數據已逾400萬筆,協助業者創新應用於促進大眾運動、軟硬體整合設計與改良應用共23案,帶動運動數據加值與應用。另「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計畫之114年預算遭全數刪除,後續已無經費繼續推動,建請解除列管。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旨揭議題及歷次相關討論內容與國科會執掌工作及運動科技行動計畫皆無關聯,經報請提案委員同意,解除列管。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蔡委員璧徽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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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1.「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業規範電子病歷交換格式、簽章與時戳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訊息可於衛生福利部「電子病歷推動專區」網頁查詢。另病歷及醫療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法規範之特種個資,醫療法及前開辦法亦有相關保存、交換及利用之具體規範。另113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已就受託建置及管理通訊診療資訊系統之對象,規範須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至於相關資訊系統如涉及病歷資料之傳輸、交換、儲存或開立處方、檢查、檢驗單,亦須具備個人身分驗證及符合國際標準組織通用之資料傳輸加密機制,並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辦理。
2.就建構開放資料,本部積極推廣FHIR應用,相關進度如下:
(1)推動FHIR國際標準,協助各機關及醫療院所制定FHIR格式之電子病歷;導入標準維運機制(版本維護及更新)並引進與推廣國外重要臨床醫療資訊編碼與分類代碼LOINC、SNOMED CT等。
(2)參考USCDI(v3.0及以上)建立數據標準化,制定統一的數據格式和編碼標準,可確保各司署和醫院系統之間可以有效共享數據。
(3)舉辦FHIR相關教育訓練,從112年8月至今(113),已辦理1梯次基礎課程及2梯次實作指引設計與維護訓練課程,並舉辦2場次交換單張推廣應用實作教育訓練暨說明會。
(4)制定FHIR格式之電子處方箋、調劑單張,並將出院病摘、檢驗報告、門診病歷、醫療影像及報告等4項單張由CDAR2轉為FHIR格式。
(5)建置FHIR server及TW Core Implementation Guide(IG)管理平臺供各機關及醫療院所參照使用,目前TW core IG共包含22個resources。
3.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開辦迄今累積20餘年之門住就醫費用申報資料(含括交付處方等),自104年開始收載檢驗檢查資料,於107年納入醫療影像收載。健保資料庫為趨近於全面性之資料集,除了具本土代表性,可供跨院際資訊分享臨床參考,亦包含民眾健康自主管理之必要資訊。為加值健保資料,健保資料庫於現行法規下,僅開放學研目的使用,惟在111年民團提出釋憲案後,資料使用之規範刻正重新檢討及修正,朝向強化保險對象個人意願及明確規範下應用健保資料。另配合本部發展我國「次世代數位醫療平臺」,積極導入FHIR國際醫療資料交換標準,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研議由癌症相關疾病之治療開始(檢測/診斷/用藥),以事前審查申請、次世代基因檢測(NGS)、重大傷病申請、癌症登記等作業,分階段逐步導入FHIR,加速跨域資料整合,提升資料加值運用效益,並帶動醫療資訊產業發展。
4.有關本部國民健康署「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之運動健康數據上傳是配合數位發展部規定,惟數據公益平臺後端運用係為數位發展部權責,目前該部對於平臺資料應用法規及管理機制尚未完全落實,有關數據應用之規範及數據相容性標準化事宜,應由數位發展部訂定相關規範。
數位發展部:
依據「110年產業科技策略會議-臺灣運動x科技產業策略會議」,為實現運動數據的便捷取得與創造價值,數位發展部已建立運動數據應用機制,完備運動數據之法遵與合規運作基礎,促進運動數據流通、共享及應用。112年已與教育部體育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民間企業、運動中心等公私協力方式於17縣市、51個場域進行數據串接,可提供串接數據已逾255萬筆,協助業者創新應用於促進大眾運動、軟硬體整合設計與改良應用共23案,以帶動運動數據加值與應用,如將運動與數據分析結合,導入健身房場域,協助實體健身中心數位轉型,或將自行車騎乘數據分析來優化設計自行車硬體設備等應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有鑑於運動x科技產業發展潛力及其重要性,時任行政院科技會報吳政忠副召集人的指導下,國科會科技辦公室於110年11月30日召開「臺灣運動x科技產業策略SRB會議」,並規劃「臺灣運動x科技行動計畫 (2022-2026)」,協調國科會、經濟部、數位部、衛福部、教育部等部會共同推動,以實現「Sports Everywhere—透過虛實融合科技與應用建構2030智慧育樂型態」之願景。111年優先啟動「科技會報跨部會署科發基金計畫」,後續由教育部、衛福部、經濟部、國科會及數位部等提出四年科技計畫接續執行相關工作。
2.其中推動數據治理部分主要由數位部規劃執行,建立運動數據公益平臺,推動數據治理安全合規及數據應用。已完成數據治理平臺法遵架構規劃,包含「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草案),以及「委託廠商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條款」(草案)、完成數據隱私計算與合規服務雛形建構等,建立數據流通應用基礎架構,並協調各部會蒐集、釋出相關資料,提升運動科技數據應用價值。
決定
本案由衛生福利部主辦,數位發展部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