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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會議預備會提案11

完全參採

於法規及政策影響評估中,建置障礙者影響評估機制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主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五條第三項:「政府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之意見,建立評估公約落實與影響之人權指標、基準及政策、法案之影響評估及監測機制」,又衛生福利部於106年辦理之「106年度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人權指標、基準與政策、法案影響評估計畫」,其關於政策影響評估之研究主要發現亦指出:「參考我國性別影響評估機制、政策影響評估機制,建立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原則的政策法案影響評估架構、流程、表單。試評結果顯示,本案試擬之政策影響評估表單,確實能協助進行身障權益影響之預評,提早發現不利之影響與限制,進而思考擬定對應方法。」

2.我國自98年起,已將性別影響評估納入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定過程。縱使不直接為性別議題,各政策及法案仍會對不同性別群體產生影響,例如公共建設之洗手間配置,抑或社會保險制度設計,可能會因為不同性別群體之勞動處境不同而產生不平等。障礙者及障礙群體亦然,例如鼓勵使用公共運具的政策,可能需考慮到若無障礙運具不完善,恐無法讓障礙者也能平等使用等。故將障礙者(群體)影響評估納入政策法規影響評估機制有其必要,蓋不只是障礙政策法案需要考量到障礙者,而是每一項政策及法案,都應該把障礙者如同其他國民一般納入考量,才能夠讓政策及法案自擬定、決策、執行、監督、評估與檢討各個環節,都納入障礙觀點,弭平障礙所致之不平等。

3.綜上,障礙者影響評估既為CRPD施行法所要求,又我國亦有性別影響評估之前例可循,且衛福部已就本議題有具體研究發現及建議,似已可正式於政策及法規影響評估中,納入障礙者影響評估,據以深化我國CRPD之實現。

具體建議:

1.建置障礙者及障礙群體之法規政策影響評估機制。

2.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納入障礙者影響評估程序。

3.建立障礙者法規政策影響評估之增能及教育訓練。

4.障礙者法規政策影響評估機制本身之建置及檢討,以及其後各項障礙者法規政策影響評估之踐行等,均應納入障礙者本人之參與及意見,其中尤應特別留意障礙兒童之表意和權利落實。

會議內容

  • 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行政院人權處:

    我國建立人權影響機制之規劃及後續推動方向,與提案委員具體建議之方向應為相符,說明如下:

    1.我國近年持續將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目前已有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6部公約具國內法之效力。為就各人權公約於我國法規及政策落實之情形進行全面性之檢視、評估,我國於111年5月提出之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業將建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列為重要行動,訂於2024年前由本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下稱人權處)、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及本院法規會共同建立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

    2.為發展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人權影響機制,本院業邀集本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人權制度組委員,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兒童權利、族群及法律等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其中1名學者專家為身心障礙者),與相關機關代表共同組成人權影響評估機制研修小組(下稱本研修小組),發展人權影響評估之操作工具、評估項目及流程。

    3.本研修小組目前研議之方向,係建立以CRPD等國際人權規範為基礎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引導各機關自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草擬之前階段開始,即將CRPD等人權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等規範內容,以及平等不歧視、強化利害關係人及公眾參與、資訊透明公開之重要人權保障原則等,融入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研擬等過程,並透過與身心障礙者、兒童、原住民族、婦女、新住民等各類處境不利群體之徵詢及協商程序,於評估過程中具體呈現可能涉及之人權議題、處境不利群體與可能對特定權利造成之不利影響,並規劃可能採取之預防、減輕、補償、救濟等因應措施,盡可能降低法案或計畫推動後對各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及群體產生之衝擊。

    4.本研修小組刻正參考CRPD等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等規範、其他國家進行人權影響評估之作法、我國推動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之作法及經驗,並參考衛生福利部、客家委員會、文化部等相關機關就身心障礙者、兒童、族群、文化之影響評估進行委託研究或試辦之初步成果,已先行針對法案部分,草擬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修正草案、「國際人權公約保障權利項目索引表」等人權影響評估文件,於112年9月底函詢各機關,另將相關文件內容上傳至本院人權資訊網,函知本院各人權任務編組民間委員(含本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委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委員及兒少代表)及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等民間團體,廣泛徵詢各界對法案人權影響評估機制之意見,相關資料並已於112年11月1日提供本案提案委員參考。

    5.本院目前已參酌研修小組委員及相關意見,研擬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修正草案、中長程個案計畫人權影響評估檢視表草案等文件,於113年4月起擇定法案及中長程各案計畫進行試辦作業,另於113年6月4日召開實體諮詢會議瞭解各界意見(邀請對象包括本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委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委員、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等民間團體),嗣後將併同各界意見及機關試辦經驗再次檢討修正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人權影響評估相關文件及參考資料,預定今(113)年底前提報研修小組定案後並,續由本院法規會研議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另由國發會配合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等相關規範後,正式施行。

    6.綜上,本院就建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之規劃,已將CRPD列為進行人權影響評估之重要規範基礎;於研修小組之組成部分,納入身心障礙者領域學者專家及障礙者之參與;將強化身心障礙者等處境不利群體等利害關係人之徵詢及協商程序,納入人權影響評估之重要流程;發展中之評估機制及工具亦將持續廣泛徵詢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之意見。相關推動作法並已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論性意見第114點之行動回應表,提列具體行動及關鍵績效指標,後續亦將配合於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時,將障礙主流化、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之參與等納入課程規劃、教材編輯、講者遴選之考量。另為保障兒少表意權,於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論性意見第24點之行動回應表,亦提列具體行動及關鍵績效指標,將兒少表意權之保障融入人權影響評估機制。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陳委員建穎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 第4屆第2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施行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本部自106年起規劃身心障礙權利政策及法案影響評估,委託專家學者研擬「身心障礙權利政策及法案影響評估表(草案)」,並於109年函請行政院各機關及地方政府試填並提供意見。後逢行政院111年5月核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簡稱NAP)」,該計畫編號22略以「我國應於2024年前建立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標準機制」,並由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統籌規劃各人權公約共通性事項,本部業於112年4月28日、5月16日、6月20日參與相關研商會議及工作坊,目前方向為整合既有性別及影響評估表單,整體發展人權影響評估機制,本部將持續配合行政院「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整體規劃辦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

    1.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已於112年4月起成立建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研修小組」,參考身心障礙權利政策及法案影響評估、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族群影響評估等相關機制,發展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及操作工具。

    2.該研修小組迄今已召開4次會議,研議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將人權影響評估機制融入法案衝擊影響評估作業流程(辦理中);後續將再研議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經試辦推動後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本會為該研修小組成員之一,將密切配合相關法規及評估機制研討及修正工作。

    法務部:

    1.有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各機關於研擬法案時,除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應一併注意法案衝擊影響層面進行完整之評估。另各機關於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時,應一併填報「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查上開注意事項及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法規會),先予說明。

    2.有關提案委員建議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建置障礙者及障礙群體之法規政策影響評估機制」等意見,因法務部尚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主管機關,亦非法規及政策影響評估之主責機關,建請徵詢相關機關意見,俾資明確。

    行政院人權處:

    我國建立人權影響機制之規劃及後續推動方向,與提案委員具體建議之方向應為相符,說明如下:

    1.我國近年持續將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目前已有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6部公約具國內法之效力。為就各人權公約於我國法規及政策落實之情形進行全面性之檢視、評估,我國於111年5月提出之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業將建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列為重要行動,訂於2024年前由本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下稱人權處)、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及本院法規會共同建立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

    2.為發展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人權影響機制,本院業邀集本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人權制度組委員,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兒童權利、族群及法律等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其中1名學者專家為身心障礙者),與相關機關代表共同組成人權影響評估機制研修小組(下稱本研修小組),發展人權影響評估之操作工具、評估項目及流程。

    3.本研修小組目前研議之方向,係建立以CRPD等國際人權規範為基礎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引導各機關自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草擬之前階段開始,即將CRPD等人權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等規範內容,以及平等不歧視、強化利害關係人及公眾參與、資訊透明公開之重要人權保障原則等,融入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研擬等過程,並透過與身心障礙者、兒童、原住民族、婦女、新住民等各類處境不利群體之徵詢及協商程序,於評估過程中具體呈現可能涉及之人權議題、處境不利群體與可能對特定權利造成之不利影響,並規劃可能採取之預防、減輕、補償、救濟等因應措施,盡可能降低法案或計畫推動後對各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及群體產生之衝擊。

    4.本研修小組刻正參考CRPD等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等規範、其他國家進行人權影響評估之作法、我國推動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之作法及經驗,並參考衛生福利部、客家委員會、文化部等相關機關就身心障礙者、兒童、族群、文化之影響評估進行委託研究或試辦之初步成果,已先行針對法案部分,草擬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修正草案、「國際人權公約保障權利項目索引表」等人權影響評估文件,於112年9月底函詢各機關,另將相關文件內容上傳至本院人權資訊網,函知本院各人權任務編組民間委員(含本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委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委員及兒少代表)及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等民間團體,廣泛徵詢各界對法案人權影響評估機制之意見,將視機關及各界意見,修正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修正草案等文件,並由本院法規會研議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至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後續亦將以法案人權影響評估之作法為基礎,發展相關評估項目及流程,並由國發會進行試辦推動,配合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等相關規範後,正式施行。

    5.綜上,本院就建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之規劃,已將CRPD列為進行人權影響評估之重要規範基礎;於研修小組之組成部分,納入身心障礙者領域學者專家及障礙者之參與;將強化身心障礙者等處境不利群體等利害關係人之徵詢及協商程序,納入人權影響評估之重要流程;發展中之評估機制及工具亦將持續廣泛徵詢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之意見。相關推動作法並已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論性意見第114點之行動回應表,提列具體行動及關鍵績效指標,後續亦將配合於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時,將障礙主流化、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之參與等納入課程規劃、教材編輯、講者遴選之考量。另為保障兒少表意權,於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論性意見第24點之行動回應表,亦提列具體行動及關鍵績效指標,將兒少表意權之保障融入人權影響評估機制。

    決定

    本案由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主辦。有關委員建議事項,因提案作業時間差,相關作法刻正推進中,人權處業依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統籌規劃建立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請持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