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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會議提案1

辦理中

定期追蹤檢討《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推動情形並研擬《青年發展法》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教育部主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教育部參考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Youth),於2015年核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揭示健康力、創學力、公民力、全球力、就業力、幸福力等6大面向之施政目標,並訂定具體推動策略,亦透過附表清楚揭示各項推動策略的主責部會,亦即部會分工。然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核定至今已超過8年,儘管各部會都努力發展與執行青年政策,卻缺乏跨部會的整合機制,以及對《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各項施政目標之追蹤檢討機制。

2.除《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外,第一屆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亦曾提案「重啟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與整合協調相關政策機制」(1)梳理自1993年至2014年,由青輔會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分別提出《青年發展法》構想,續由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周志宏教授辦理「我國制定《青年發展法》之可行性研究」計畫,建議「目前各部會相關青年政策之執行尚無重大困難,相關擬藉立法處理之議題亦可由各部會依權責逕為處理,爰暫無須研擬制定此法案。」;然民間團體持續倡議,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指「相較於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原住民族,皆有專法範定該身分族群的基本權利、重要施政方向及內容,幾乎獨漏『青年』政策投資的法源依據。」(2),提醒青年事務散見於各部會,缺乏專責單位機制。

3.民間與立法院仍持續提醒,近年社會高度關注臺灣世代正義,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等團體仍持續倡議積極訂定《青年發展法》,期待以「制定法規」為長期目標(3)。與青年高度相關的議題,許多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已提出政府策略,如教育改革、居住品質與青年參政等議題,亦有部分議題如今仍分散於不同部會權責,甚至部分政策缺乏法規支持,包括社會保險、環境永續。因此,政府應有跨部會的整合機制,協調並定期檢討《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執行成效與指標,以及研議發布符合未來10年,乃至於20年需求的《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抑或是研議訂定《青年發展法》,透過法制化工具要求政府定期發佈《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執行成效,並區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於青年政策規劃與執行之權責。

4.立法院亦有《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4),草案明定「青年」年齡,使我國「青年」政策不再因主管機關不同而有年齡之分;此外,草案亦明定青年事務所涉主管機關,包括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縣市則為地方政府;明定衛生、教育、勞工、住宅、交通、金融等主管機關所涉之青年事務,使各領域青年政策法制化,與明定政府有責於青年政策中編列充足預算。另外,強化中央主管機關之責,必須每隔兩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中央主管機關定期發布政策白皮書,可掌握我國青年發展具體情況,並研議青年發展指標,具體推動青年政策。

5.提案參考資料:

(1) 吳政哲(2017)。重啟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與整合協調相關政策機制。(https://advisory.yda.gov.tw/01/blog/post/2-7)

(2) 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2017)。青年、NGO、新國會共組「關注世代正義連線」,監督新政府提出「青年五要」 落實世代正義。(https://www.youthrights.org.tw/news/334)

(3) 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2018),一千多個日子之後,青年、NGO、立委老師齊呼籲:18歲青年完整參政權利莫缺角。(https://www.youthrights.org.tw/news/1015)

(4) 林德福(2020),《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


【原提案說明(112年11月1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4屆第1次會議預備會)】

原案由:定期發佈「青年發展指標」以檢核各部會青年政策之推動情形並研擬《青年發展法》

1.民間團體持續倡議,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指:「相較於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原住民族,皆有專法範定該身分族群的基本權利、重要施政方向及內容,幾乎獨漏『青年』政策投資的法源依據。」(1)提醒青年事務散見於各部會,缺乏專責單位機制。

2.第一屆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曾提案「重啟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與整合協調相關政策機制」(2),梳理自1993年至2014年,由青輔會與教育部青年發展法分別提出《青年發展法》構想,續由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周志宏教授辦理「我國制定《青年發展法》之可行性研究」計畫,建議「目前各部會相關青年政策之執行尚無重大困難,相關擬藉立法處理之議題亦可由各部會依權責逕為處理,爰暫無須研擬制定此法案。」

3.儘管本案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2屆第2次會議解除列管(2),然而,民間與立法院仍持續提醒,近年社會高度關注臺灣世代正義,如教育改革、居住品質、社會保險、環境永續與青年參政等議題,如今分散於不同部會權責,甚至部分政策缺乏法規支持,政策缺乏可預期性,因此,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等團體仍持續倡議積極訂定《青年發展法》,期待以「制定法規」為長期目標。(3)

4.立法院亦有《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4),草案明定「青年」年齡,使我國「青年」政策不再因主管機關不同而有年齡之分;此外,草案亦明定青年事務所涉主管機關,包括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縣市則為地方政府;明定衛生、教育、勞工、住宅、交通、金融等主管機關所涉之青年事務,使各領域青年政策法制化,與明定政府有責於青年政策編列中充足預算。另外,強化中央主管機關之責,必須每隔二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中央主管機關定期發布政策白皮書,可掌握我國青年發展具體情況,並研議青年發展指標,具體推動青年政策。

5.提案參考資料:

(1) 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2017)。青年、NGO、新國會共組「關注世代正義連線」,監督新政府提出「青年五要」落實世代正義。(https://www.youthrights.org.tw/news/334)

(2) 吳政哲(2017)。重啟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與整合協調相關政策機制。(https://advisory.yda.gov.tw/01/blog/post/2-7)

(3) 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2018),一千多個日子之後,青年、NGO、立委老師齊呼籲:18歲青年完整參政權利莫缺角。(https://www.youthrights.org.tw/news/1015)

(4) 林德福(2020),《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

具體建議:

1.定期追蹤檢討《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由行政院整合各部會推動策略之執行情形。

2.訂定各部會「青年發展指標」,以檢核各部會青年政策推動之情形。

3.以制定《青年發展法》為長期目標,明定青年之年齡,區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於青年政策規劃與執行之權責;將青年參與決策之機制法制化,並明定各部會青年政策目標。


【原具體建議(112年11月1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4屆第1次會議預備會)】

1.定期發佈「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以預訂各部會青年政策前景。

2.訂定各部會「青年發展指標」,以檢核各部會青年政策推動之情形。

3.以制定《青年發展法》為長期目標,明定青年之年齡,授權並要求政府必須於青年政策編列充足預算;將青年參與決策之機制法制化,並明定各部會青年政策目標。

會議內容

  • 第4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相關沿革

    1.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下稱青輔會)82年12月曾研擬「青年輔導發展法」(後改為「青年輔導法」)草案陳報行政院,87年6月11日行政院召開相關會議決議,因「青年輔導法」之訂定涉及行政院組織法之研修,不再列入88年度立法計畫,故未進行後續立法事宜。

    2.青輔會於93年辦理「制定青少年發展法之研究」,綜合整體研究結果,研究提出「青少年發展法」的法制化方向如後:(1)青少年發展法的主要目的,在於發展青少年的主體性。(2)青少年發展的意義,需要國家社會不斷投資,以累積其豐厚紮實的發展經驗。(3)國家的角色在於提供機會、資源、公平。(4)青少年發展法的推動機制,需明定設立青少年發展部或是全國性青少年事務跨部會機關組織及設立全國性的青少年研究發展組織。(5)青少年發展法的目標措施,在於促進青少年經濟發展、教育發展、文化發展、公共事務參與。

    3.青輔會於94年發布「青少年政策白皮書(綱領)」,從教育、就業與職涯發展、公共參與、國際參與、身心健康、性及性別、休閒、犯罪與被害預防、高風險與高挑戰青少年等9個面向探討青少年相關政策。

    4.103年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青年署)研擬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草案)向行政院簡報時,建議研擬《青年發展法》,經行政院裁示「目前尚不具必要性」,故暫不研擬《青年發展法》。

    5.104年行政院核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以「胸懷夢想創世代,在地全球皆舞臺」為青年願景,並就健康、教育、公共參與、國際競爭、工作、成家等重要領域,以開展青年六項關鍵能力(健康力、創學力、公民力、全球力、就業力及幸福力)為施政目標;綱領推動策略由相關主責部會納入年度計畫續以辦理。

    6.106年因行政院青諮會第1屆委員提案,爰再起「我國制定青年發展法之可行性研究」(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周志宏教授進行研究),業於107年完成此法可行性研究並提供青諮會參考。研究建議目前各部會相關青年政策之執行尚無重大困難,相關擬藉立法處理之議題亦可由各部會依權責逕為處理,爰暫無須研擬制定此法案,108年6月行政院青諮會決議解除列管。

    (二)行政院與地方政府逐步建立青年參與政策機制及推動青年政策

    1.行政院105年8月16日發布「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以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提供青年於政府政策形成中的參與管道。行政院青諮會自105年11月1日成立,為一跨部會、常態性運作之協調機制。

    2.截至113年1月,全國已有20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有青年事務專責單位,20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成立專責單位及諮詢組織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惟中央仍持續鼓勵地方政府成立青年事務專責單位及青年諮詢組織,以利強化青年參與政府政策溝通協調管道。為廣納意見,將規劃召開全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會議,並邀請行政院青諮委員列席,共同研商青年發展推動工作。

    3.「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發布後,業續由相關部會依據綱領推動策略,陸續開展各項政策措施,並依權責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此外,各部會因應社會變遷及建立青年支持體系之目標,近年陸續推出各項青年政策,如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文化成年禮金、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青春動滋券、推動平價教保、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雜費、高中職全面免學費等。

    (三)綜上,青年相關政策的推展,教育部將持續站在支持青年的立場,積極跨域結合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透過行政力量來推動,落實青年主流化目標,說明如下:

    1.未來將持續考量國家政策發展方向、經濟與社會結構變遷情況、青年需求及總體資源情形,結合各部會施政及邀請青年參與討論提供意見,滾動修正「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提報行政院青諮會,進行跨部會整合與協調,發揮政策上位引導功能。

    2.現行中央及地方均重視青年需求,已陸續成立青年專責單位及青年諮詢組織,以青年為主體,逐步實踐青年主流化,將青年的需求與創意融入政府施政,並積極規劃相關青年政策,落實青年參與及推動青年政策為重點,有關研訂各部會「青年發展指標」,以檢核各部會青年政策推動之情形,未來將廣納意見進行研議。

    3.有關制定「青年發展法」,以往沿革已有諸多討論與研議,現階段建議處理方向為滾動更新「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先就可強化之青年議題由各部會進行政策規劃調整,以最迅速的方式解決問題及回應青年需求;同時持續倡導各級政府設置青年諮詢組織,以廣納青年意見,提供青年政策參與的多元管道。藉由擴大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經驗與實務,並以「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推動為基礎,再行重新檢視制定青年發展法之必要性。

    決定

    一、青年立法建議相當重要,如同我國原住民、客家族群等都有保障入法;惟涵蓋範圍,如青年年齡、需求、感興趣議題、政策切入方向等,都應該讓青年共同參與。本案可先從加強《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方向來思考,結合各部會施政方針,邀請青年參與討論,與時俱進滾動修正綱領內容。 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青年署)確實應肩負起跨部會資源整合、中央與地方溝通協調之重要角色與功能;現階段青年署編制預算、人力有限,未來資源、預算應該增加。而目前如何發揮最大的整合力,需要各部會共同來協助。 三、另為引導及支持地方政府重視與發展青年事務,完善建立青年諮詢委員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機制,可思考如何挹注資源,如投入中央或地方統籌分配款等經費,俾利深化青年事務與地方連結。 四、青年發展法過去曾進行可行性評估,但已有一段時間,建議可借鏡國外經驗,並組成工作小組腦力激盪,邀請青年委員參與討論,評估《青年發展法》訂定的必要性。

  • 第4屆第2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1.相關沿革

    (1)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下稱青輔會)82年12月曾研擬「青年輔導發展法」(後改為「青年輔導法」)草案陳報行政院,87年6月11日行政院召開相關會議決議,因「青年輔導法」之訂定涉及行政院組織法之研修,不再列入88年度立法計畫,故未進行後續立法事宜。

    (2) 青輔會於93年辦理「制定青少年發展法之研究」,綜合整體研究結果,研究提出「青少年發展法」的法制化方向如後:1.青少年發展法的主要目的,在於發展青少年的主體性。2.青少年發展的意義,需要國家社會不斷投資,以累積其豐厚紮實的發展經驗。3.國家的角色在於提供機會、資源、公平。4.青少年發展法的推動機制,需明定設立青少年發展部或是全國性青少年事務跨部會機關組織及設立全國性的青少年研究發展組織。5.青少年發展法的目標措施,在於促進青少年經濟發展、教育發展、文化發展、公共事務參與。

    (3) 青輔會於94年發布「青少年政策白皮書(綱領)」,從教育、就業與職涯發展、公共參與、國際參與、身心健康、性及性別、休閒、犯罪與被害預防、高風險與高挑戰青少年等9個面向探討青少年相關政策。

    (4) 103年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青年署)研擬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草案)向行政院簡報時,建議研擬《青年發展法》,經行政院裁示「目前尚不具必要性」,故暫不研擬《青年發展法》。

    (5) 104年行政院核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以「胸懷夢想創世代,在地全球皆舞臺」為青年願景,並就健康、教育、公共參與、國際競爭、工作、成家等重要領域,以開展青年六項關鍵能力(健康力、創學力、公民力、全球力、就業力及幸福力)為施政目標;綱領推動策略由相關主責部會納入年度計畫續以辦理。
    (6) 106年因行政院青諮會第1屆委員提案,爰再起「我國制定青年發展法之可行性研究」(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周志宏教授進行研究),業於107年完成此法可行性研究並提供青諮會參考。研究建議目前各部會相關青年政策之執行尚無重大困難,相關擬藉立法處理之議題亦可由各部會依權責逕為處理,爰暫無須研擬制定此法案,108年6月行政院青諮會決議解除列管。

    2.行政院與地方政府業逐步建立青年參與政策機制以持續推動青年相關政策

    (1) 行政院105年8月16日發布「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以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提供青年於政府政策形成中的參與管道。行政院青諮會自105年11月1日成立,為一跨部會、常態性運作之協調機制。

    (2) 另截至112年9月,全國已有19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有青年事務專責單位,20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

    (3) 成立專責單位及諮詢組織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惟中央仍持續鼓勵地方政府成立青年事務專責單位及青年諮詢組織,以利強化青年參與政府政策溝通協調管道。為廣納意見,將規劃召開全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會議,並邀請院青諮委員列席,共同研商青年發展政策。

    3.綜上,青年相關政策的推展,將持續透過行政的力量來推動,說明如下:

    (1) 有關制定「青年發展法」,以往沿革已有諸多討論與研議,現階段建議處理方向為先就可強化之青年議題由各部會進行政策規劃調整,以最迅速的方式解決問題及回應青年需求。同時持續倡導各級政府設置青年諮詢組織,以廣納青年意見,提供青年政策參與的多元管道。藉由擴大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經驗與實務,再行重新檢視制定青年發展法之必要性。

    (2) 訂定各部會「青年發展指標」,因涉及指標項目歸納、取得資料之正確性、使用者如何解讀數據及各部會回應機制等因素,未來將先盤點各部會青年政策,將各項政策之預期績效指標提供行政院青諮委員參考,並請各部會於規劃相關政策及檢視執行成果時邀請青諮委員參加,提供相關建議,落實青年參與。有關盤點各部會青年政策,因涉國發會、經濟部、勞動部、衛福部、文化部、內政部、數發部、交通部、農業部、財政部、外交部、法務部、金管會、原民會、僑委會、客委會、國科會等相關單位,請相關單位併列協辦單位,以臻周妥。

    (3) 現行中央及地方均重視青年需求,已陸續成立青年專責單位及青年諮詢組織,以青年為主體,逐步實踐青年主流化,將青年的需求與創意融入政府施政,積極規劃相關青年政策,落實青年參與及推動青年政策為重點,有關研訂「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未來將廣納意見進行研議。

    4.為積極進行跨部會與跨組織資源串聯,教育部青年署業規劃青年發展策略,以賡續推動青年署青年發展業務。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掌理有關全國青年發展業務,辦理青年發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指導等事項,本案由教育部主政,未涉本會權責,建議宜由教育部統籌規劃研議。

    決定

    本案由教育部主辦,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免列主(協)辦機關。請委員先就2015年發布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等上位政策落實成效進行檢視,並參考國際制定青年政策相關類型及案例修正本次提案內容,以呈現青年參與在國家發展上的重要性,促成青年政策所涉部會研處。本案列入青諮會第4屆第2次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