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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經濟部:
1.經檢視歐盟Innovation Service之實務案例,以「服務創新」作為策略工具並根據市場需求發展,透過創新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服務、產業轉型,應屬企業管理一環。經查本部營業項目代碼表已有「I103060管理顧問業」、「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等營業項目可資涵蓋。
2.另本部制定之營業項目代碼表係依據「公司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等,及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專業法規與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進行編定。爰營業項目之增訂,仍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案並研析新增營業項目之定義內容,以利本部配合提案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新增之公告事宜。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周委員家緯同意解除列管,列為暫不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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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2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經濟部:
1.首先感謝青年委員提案,建議將「社會創新服務業」相關營業項目新增至本部制定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以下簡稱營業項目代碼表)。
2.本部制定之營業項目代碼表係依據「公司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等,及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專業法規與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進行編定。營業項目代碼表主要係用於審核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等組織之所營事業相關行政作業;適用對象包含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事業,涵蓋範圍不包括法律、會計、學術研究、醫療保健、社會服務團體、人民團體及公共行政業等活動。
3.另經檢視本提案建議將「社會創新服務業」相關營業項目新增至營業項目代碼表,其中提案說明(2)記載,如採修正公司法或其他方式,可能因明確定義而造成排除某些社會創新組織之狀況;惟新增營業項目代碼時,除營業項目之大、中、小、細類名稱及代碼外,尚須定義內容、相關依據法令及主管機關等資訊,其中「定義內容」部分亦可能產生上述提案說明:「可能因明確定義而造成排除某些社會創新組織之狀況」。
4.綜上,本項提案立意良善,然為避免塑造出「社會創新服務」即為營利屬性之業務,及如提案說明(2)記載之可能造成排除某些社會創新組織之情形,爰建議待主管機關或社會對「社會創新服務」之定義內容有一定共識且認為應新增時,再予衡酌。
決定
本案由經濟部主辦。請經濟部參考歐盟 Innovation Service 實務案例,其中已有社會創新基礎及實務面等許多討論;有關社會創新服務定義、目的等,可先就策略及規範了解其可行性,並與提案委員進行討論與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