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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會議預備會提案1

暫不參採

新增「社會創新服務業」相關營業項目至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


主責部會:

經濟部主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背景資訊

(1)目前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8.0包含A【農、林、漁、牧業】B【礦業及土石採取業】C【製造業】D【水電燃氣業】E【營造及工程業】F【批發、零售及餐飲業】G【運輸、倉儲及通信業】H【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I【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J【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Z【其他未分類業】11種大類別,並再下分為中、小、細類。檢視其中並無與提供「社會創新」、「社會設計」企劃或顧問服務之營業項目

(2)現在具備社會目標之營利公司(或稱社會企業),多半選擇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I501010產品設計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J202010產業育成業等項目,係考量與公司提供之產品和服務形式最相近之營業項目為主。

(3)目前經濟部運作之「社會創新平臺」,已建立社會創新組織登錄資料庫,截至112年4月共有594個營利事業、216個非營利事業登記在冊。作為一種身份識別、幫助交流、合作之用途具有一定成效。

(4)然而,在政府計畫、公、私部門正式文件中,仍多以營業項目之大類(農林漁牧、金融、文化等)為主,政府公開招標案件若屬限制性招標,也會以公司營業項目作為主要「限制」的主要依據。可見營業項目的應用範圍更全面也更常見

2.說明

(1)雖然各行各業都能/應該要「社會創新」或「社會設計」,可是若我們認同社會創新可以作為一種方法或手段,藉由產品或勞務創造價值,那麼在非特許行業的類別上,應可考慮將「社會創新服務」作為營業項目,其主要目的是作為「一種指認」,讓有意以公司登記或合夥事業經營之社會創新組織,能夠有一個更正式的名份,讓公司願景與營業項目更相關;政府或相關單位也可以此營業項目尋求合作單位。

(2)比起修公司法或其他可能因「明確定義」而造成排除某些社會創新組織的狀況;若屬於非特許營業,新增營業項目應能具備較大的彈性,可行性也較高。

具體建議:
評估現行新增營業項目之作業流程及考量是否能新增「社會創新服務」營業項目至I【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或J【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之大類。

會議內容

  • 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經濟部:

    1.經檢視歐盟Innovation Service之實務案例,以「服務創新」作為策略工具並根據市場需求發展,透過創新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服務、產業轉型,應屬企業管理一環。經查本部營業項目代碼表已有「I103060管理顧問業」、「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等營業項目可資涵蓋。

    2.另本部制定之營業項目代碼表係依據「公司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等,及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專業法規與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進行編定。爰營業項目之增訂,仍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案並研析新增營業項目之定義內容,以利本部配合提案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新增之公告事宜。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周委員家緯同意解除列管,列為暫不參採。

  • 第4屆第2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經濟部:

    1.首先感謝青年委員提案,建議將「社會創新服務業」相關營業項目新增至本部制定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以下簡稱營業項目代碼表)。

    2.本部制定之營業項目代碼表係依據「公司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等,及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專業法規與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進行編定。營業項目代碼表主要係用於審核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等組織之所營事業相關行政作業;適用對象包含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事業,涵蓋範圍不包括法律、會計、學術研究、醫療保健、社會服務團體、人民團體及公共行政業等活動。

    3.另經檢視本提案建議將「社會創新服務業」相關營業項目新增至營業項目代碼表,其中提案說明(2)記載,如採修正公司法或其他方式,可能因明確定義而造成排除某些社會創新組織之狀況;惟新增營業項目代碼時,除營業項目之大、中、小、細類名稱及代碼外,尚須定義內容、相關依據法令及主管機關等資訊,其中「定義內容」部分亦可能產生上述提案說明:「可能因明確定義而造成排除某些社會創新組織之狀況」。

    4.綜上,本項提案立意良善,然為避免塑造出「社會創新服務」即為營利屬性之業務,及如提案說明(2)記載之可能造成排除某些社會創新組織之情形,爰建議待主管機關或社會對「社會創新服務」之定義內容有一定共識且認為應新增時,再予衡酌。

    決定

    本案由經濟部主辦。請經濟部參考歐盟 Innovation Service 實務案例,其中已有社會創新基礎及實務面等許多討論;有關社會創新服務定義、目的等,可先就策略及規範了解其可行性,並與提案委員進行討論與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