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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1.「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以下簡稱本專案計畫)辦理期程自111年度至114年度,為使承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租屋家庭也可申請租金補貼,並為避免申請人以居住以外用途之房屋,或虛擬不存在之房屋申請租金補貼,111年度係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為認定依據;112年度放寬認定方式,建物登記用途載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亦可申請;此外,以「無房屋稅籍」且「未保存登記」之房屋申請租金補貼者,則可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該文件係邀請地方政府研議作業規定會議時,地方政府認為村里長較熟悉地理環境,故納入該項證明書,僅為證明房屋存在,對於有需求之民眾多一種認定管道,目的為證明該屋確實存在。又村里長證明之地址縱屬違建,補貼機關基於照顧承租人之立場,僅將證明作審查租金補貼使用,不會移送建管單位或作其他用途。
2.本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並無所有權人須與出租人同一人之規定,若出租人非所有權人,建議申請人於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時,一併附上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證明文件;申請當下未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機關審核如有疑慮,將請申請人補件以進行審核。
3.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係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故1樓作營業使用,承租2樓作居住使用者,租金補貼審查機關審查時會依據「租賃契約」所載承租樓層,核對房屋稅課稅明細或建物登記資料之樓層是否為居住用途,審查機關會以稅務或地政資料所載2樓之用途為認定依據,不會以1樓用途不符規定即駁回其申請。
4.為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予租金補貼戶,已於110年6月9日修正住宅法第23條,將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納綜所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萬5,000元。經統計公益出租人稅賦減徵情形,已有房屋稅12.6萬戶、地價稅9.4萬戶及綜合所得稅12.3萬戶獲得稅賦減免,已有顯著提升,顯示減稅措施已具成效。現行所得稅法房客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限訂為18萬元,換算每月租金支出為1萬5,000元,倘房東享有之租金免稅金額高於房客租金支出扣除金額,繳納較房客更低之稅額,亦可能引發租稅不公之評論。現行住宅法免稅額度1萬5,000元,已具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與租金補貼戶。倘免稅額度提高至2萬元,易致高所得房東獲益較高,宜予審慎;且事涉重大支出,仍需部會協調,以遵守租稅之公平性及財政紀律。
5.綜上,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已將政策單純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112年度起更推動隨到隨辦、舊戶帶入申請、下修申請年齡為18歲以上、放寬租賃房屋認定方式、最早溯自申請日起補貼等簡政便民精進措施,截至113年4月30日止,租金補貼申請件數已達68萬件,核定件數達50萬件。
財政部:
有關委員所提每戶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5,000元似有誘因不足以使房東願意成為公益出租人一節,說明如下:
1.現行住宅法已提供適切租稅優惠
(1)為鼓勵房東釋出空餘屋供公益出租,住宅法及房屋稅條例分別提供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租稅優惠。為進一步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予弱勢族群,110年6月9日修正住宅法第15條規定提高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10,000元至15,000元,提升房東釋出空屋誘因。
(2)上開免稅額度與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所享有之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相同,係參考六直轄市之出租住宅每月平均租金行情訂定,對於多數房東應已足敷適用。以臺北市最高租金行情(臺北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所訂月租上限)之112年度每月房屋租金收入39,000元為例,適用公益出租人所得稅減免規定後,全年應課稅所得額為164,160元【(每月租金39,000元-免稅額15,000元)×12月×(1-費用率43%)】,於減除免稅額92,000元及標準扣除額124,000元(假設單身且無扶養親屬)後已無淨所得,尚無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現行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額度已具鼓勵房東釋出空屋出租之政策效果。
2.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擬具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調高法定範圍為2%至4.8%(原稅率為1.5%至2.4%),公益出租人適用稅率則維持1.2%。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於113年1月3日經總統公布,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助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
3.修法擴大公益出租人適用範圍:內政部考量經濟或社會弱勢民眾之實際租屋狀況,於112年12月6日修正住宅法第3條、第15條及第16條,增訂房東將房屋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該團體再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亦納入公益出租人適用範圍,期鼓勵更多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以照顧更多經濟或社會弱勢族群。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葛委員昱谷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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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2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1.「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以下簡稱本專案計畫)辦理期程自111年度至114年度,為使承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租屋家庭也可申請租金補貼,並為避免申請人以居住以外用途之房屋,或虛擬不存在之房屋申請租金補貼,111年度係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為認定依據;112年度放寬認定方式,建物登記用途載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亦可申請;此外,以「無房屋稅籍」且「未保存登記」之房屋申請租金補貼者,則可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該文件係邀請地方政府研議作業規定會議時,地方政府認為村里長較熟悉地理環境,故納入該項證明書,僅為證明房屋存在,對於有需求之民眾多一種認定管道,目的為證明該屋確實存在。又村里長證明之地址縱屬違建,補貼機關基於照顧承租人之立場,僅將證明作審查租金補貼使用,不會移送建管單位或作其他用途。
2.本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並無所有權人須與出租人同一人之規定,若出租人非所有權人,建議申請人於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時,一併附上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證明文件;申請當下未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機關審核如有疑慮,將請申請人補件以進行審核。
3.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係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故1樓作營業使用,承租2樓作居住使用者,租金補貼審查機關審查時會依據「租賃契約」所載承租樓層,核對房屋稅課稅明細或建物登記資料之樓層是否為居住用途,審查機關會以稅務或地政資料所載2樓之用途為認定依據,不會以1樓用途不符規定即駁回其申請。
4.公益出租人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優惠,目的係為鼓勵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與租金補貼戶。有關免稅額不夠成為誘因1節,因涉國家之稅賦政策,係屬財政部權責,建議由該部評估。
財政部:
有關委員所提每戶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5,000元似有誘因不足以使房東願意成為公益出租人一節,說明如下:
1.現行住宅法已提供適切租稅優惠
(1) 為鼓勵房東釋出空餘屋供公益出租,住宅法及房屋稅條例分別提供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租稅優惠。為進一步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予弱勢族群,110年6月9日修正住宅法第15條規定提高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10,000元至15,000元,提升房東釋出空屋誘因。
(2) 上開免稅額度與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所享有之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相同,係參考六直轄市之出租住宅每月平均租金行情訂定,對於多數房東應已足敷適用。以臺北市最高租金行情(臺北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所訂月租上限)之112年度每月房屋租金收入39,000元為例,適用公益出租人所得稅減免規定後,全年應課稅所得額為164,160元【(每月租金39,000元-免稅額15,000元)×12月×(1-費用率43%)】,於減除免稅額92,000元及標準扣除額124,000元(假設單身且無扶養親屬)後已無淨所得,尚無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現行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額度已具鼓勵房東釋出空屋出租之政策效果。
2.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
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針對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調高法定範圍為2%至4.8%(原稅率為1.5%至2.4%),公益出租人適用稅率則維持1.2%。本草案業於112年9月2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並於同年10月3日經立法院一讀,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期於112年底完成修法,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有助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
3.公益出租人適用範圍將修法擴大
內政部考量經濟或社會弱勢民眾之實際租屋狀況,刻研擬修正住宅法,增訂房東將房屋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該團體再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亦納入公益出租人適用範圍,期鼓勵更多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以照顧更多經濟或社會弱勢族群。
決定
本案由內政部主辦,財政部協辦。請內政部參考委員建議並蒐集各界意見,以優化租金補貼政策,並適時修法擴大公益出租人適用範圍;另請財政部就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適時因應社會大眾需求滾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