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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1.本部每年舉辦「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跨國銜轉學生教育之行政知能暨師資培訓研習」,協助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行政業務相關人員及教師,能有效綜合各類型跨國銜轉學生的來源國籍及過往教育經歷、當前學習需求及學科能力等因素,並能透過混合式教學、客製評量、輔導諮詢、家庭支持、個人學習經驗等要項,協助提供專業之華語文習得規劃,進而建立長期且穩定的教學與行政支持系統,截至113年5月已培訓1,411人,將持續優化課程內容,以提供更好的服務。
2.本部於109年建置「跨國銜轉學生教育網」,每年持續優化並整合相關資源,包含跨國銜轉學生統計數據、教材資源及開、結案之流程,並且定期更新全國各縣市業務承辦單位聯絡方式,倘新住民子女跨國銜轉學生或家長有開案需求,均可電洽所在縣市業務承辦人,或聯繫本部委辦團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跨國銜轉團隊協助,由校方會同學生家長及地方政府召開習得規劃會議進行開案評估。另為整合新住民子女教育資源,本系統預計將於114年整併至「新住民子女教育資訊網」,以利學生、家長及各縣市政府更容易查閱新住民子女相關資源。
3.依據「學生輔導法」第7條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爰跨國銜轉學生,學校即依前開規定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外,必要時,結合相關單位之資源。
內政部:
1.有關強化高中以下教育階段跨國銜轉學生支持措施於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第15次會議(112年12月20日召開)請教育部進行專案報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復於113年4月19日會同各地方縣市政府召開「華語文學習扶助課程研商會議」,會議決議:本案該署原補助對象僅限東南亞七國之跨國銜轉學生,自114年起擴大補助對象包含非東南亞七國之跨國銜轉學生。
2.教育部針對心理輔導機制部分表示,將依「學生輔導法」,針對適應欠佳之跨國銜轉學生,依據介入性輔導策略,學校輔導教師應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3.倘輔導教師經一段時間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跨國銜轉學生之學習、生活適應,學校及輔導教師將協助學生轉介至學輔導諮商中心,由專業輔導人員(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提供處遇性輔導,提高跨國銜轉學生生活適應性。並視學生個別化需求,由學校協助學生連結精神/身心科資源或社會福利等資源,提供跨國銜轉學生因應所需醫療或社政等協助,完善輔導支持系統。
4.針對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跨國銜轉學生,其因轉學、升學、重考而有學籍轉換時,由原學校進行轉銜輔導評估後,可通報至學生輔導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由未來就讀學校接續進行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以使輔導不致中斷。
5.另於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專案小組第18次會議(113年6月28日召開),教育部表示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跨轉生開結案流程,並研議製作EDM文宣,供內政部移民署及各地方政府配合協助宣導,使跨轉生順利適應學校生活。針對上述有關落實執行跨國銜轉學生支持與服務系統之議案,將持續於該會議追蹤列管。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張委員育萌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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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1.本部每年舉辦「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跨國銜轉學生教育之行政知能暨師資培訓研習」,協助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行政業務相關人員及教師,能有效綜合各類型跨國銜轉學生的來源國籍及過往教育經歷、當前學習需求及學科能力等因素,並能透過混合式教學、客製評量、輔導諮詢、家庭支持、個人學習經驗等要項,協助提供專業之華語文習得規劃,進而建立長期且穩定的教學與行政支持系統,截至113年5月已培訓1,411人,將持續優化課程內容,以提供更好的服務。
2.本部於109年建置「跨國銜轉學生教育網」,每年持續優化並整合相關資源,包含跨國銜轉學生統計數據、教材資源及開、結案之流程,並且定期更新全國各縣市業務承辦單位聯絡方式,倘新住民子女跨國銜轉學生或家長有開案需求,均可電洽所在縣市業務承辦人,或聯繫本部委辦團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跨國銜轉團隊協助,由校方會同學生家長及地方政府召開習得規劃會議進行開案評估。另為整合新住民子女教育資源,本系統預計將於114年整併至「新住民子女教育資訊網」,以利學生、家長及各縣市政府更容易查閱新住民子女相關資源。
3.依據「學生輔導法」第7條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爰跨國銜轉學生,學校即依前開規定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外,必要時,結合相關單位之資源。
內政部:
新住民子女跨國銜轉生倘具有我國國民身分,入境我國無須經本部許可,爰無法得知回臺事由;而具外國人身分者,如以依親事由來臺就學,本部亦無法掌握,故無渠等相關就學資料;另因渠等就學時,各級學校均會登錄入學註冊資料,基此,本案宜請教育部依前揭註冊資料完整規劃跨國銜轉生之政策資源。決定
本案由教育部主辦,內政部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