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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預備會提案12

辦理中

推動馬祖閩東語邁向語言平等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文化部主辦,僑務委員會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此係憲法位階對馬祖地區之扶助與促進發展之開端。

2.馬祖有其特殊歷史文化地位,但顯然同為憲法增修條文保障,馬祖的社會文化方面政策當前僅以離島建設條例規範,社文領域亦非該法之核心,顯然法律位階不足。

3.馬祖語與中國福州、馬來西亞詩巫、美國紐約等地福州人相通,兼具本土、僑務與兩岸/國際交流等,亦具有重要文化外交戰略意含,與原民會之南島論壇與國際原住民青年交流、客委會之世界客家博覽會與全球客家研究聯盟(GHAS)等具等同重要性。諸如每兩年一屆的「福州語歌唱大賽」,過去由福州市委宣傳部、福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福州廣播電視臺聯合主辦,並由福州廣播電視臺生活頻道、福州市福州語歌曲協會等單位承辦,已經在福州市區、馬來西亞、馬祖、中國大陸連江縣等地巡迴舉行總決賽至今六年。最近一屆已於去年在中國大陸連江縣舉行,由連江縣人民政府與該縣港澳臺辦公室、福州市福州語歌曲協會共同主辦。而臺灣在此方面僅有縣市政府層級、非專門辦理相關業務。

具體建議:

1.隨著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應全面重新檢視過去相關以本土語文規範明定台語、客語與原住民語等相關獎補助內容。諸如國立臺灣文學館之臺灣文學獎,其組別明定「台語文學創作獎」、「客語文學創作獎」及「原住民華語文學創作獎」,並無其他本土語言參賽空間。建議調整以本土語言為徵集項目,並依照徵件比例或實際族群比例分配得獎名單,而非明定限制參賽項目,也預留替國家語言之增補,提供彈性空間。

2.現今有關閩東語推廣傳承方面,僅連江縣政府文化處藝文推廣科與教育處國民教育科有專項承辦業務籌措。

(1) 建議文化部協調台語臺、客臺、原民臺協助影音人才培訓,發展馬祖語影視傳播,並請央廣增設閩東語頻道,增加閩東語廣播人才庫培訓。

(2) 建議僑委會定期舉辦世界閩東語發展會議,可借鑑原民會之南島論壇、客委會之全球客家文化會議,以閩東語作為外交媒介,推動馬祖/福州外僑交流。

(3) 建議行政院成立專案推動辦公室,協調各部會拓展文化傳承與文化外交各方面業務,譬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一條與客家基本法第一條所揭示,保障馬祖閩東族群的生存發展,及其語言、文化的族群集體利益。

會議內容

  • 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文化部:

    1.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3 條之定義,馬祖語為國家語言保障範疇之一,考量馬祖語流失嚴重,迫切需政府協助加強復振與推廣,本部「語言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與推廣補助作業要點」以及「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國家語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均以「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為補助內容,皆包含馬祖語;並配合「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及離島建設基金於112年補助連江縣政府辦理「傾聽島嶼的聲音─閩東語推廣計畫」及「馬祖學及閩東語推廣計畫」,113年亦將持續補助馬祖語相關推廣案件,以促進族群共榮與多元語言文化傳承發展。

    2.國立臺灣文學館自2003年起主辦「臺灣文學獎」,從原本不分語系,到設置母語文學獎項,包括台語文學、客語文學等,種種改變與創新,不僅展現臺文館對臺灣文學生態變化的關注與重視,也突顯近年來臺灣文壇百花齊放、多音交響的豐富樣貌。然而,母語文學的創作書寫,需要長時間耕耘,近年來台語文學的發展漸有茁壯之勢,其他國家語言之文學書寫,創作者人數則較少,作品數量成長相對緩慢。故針對臺灣文學獎是否適宜於此階段完全以本土語言作為徵集獎項,國立臺灣文學館將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討論,並提供寶貴意見,俾便進行更為周詳妥適的規劃。

    3.有關發展馬祖語影視傳播部分,依據公共電視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已包含「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另為保障媒體自由,依據同法第10條規定「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由於節目內容製播規劃係屬其獨立自主營運之一環,本部向予以尊重不宜干涉。至公視協助影音人才培訓,發展馬祖語影視傳播一事,本部將轉請公視參酌。

    4.有關建議央廣增設閩東語頻道且增加閩東語廣播人才庫培訓一事,依據央廣設置條例所定之設臺宗旨與任務為,對國外及中國大陸傳播新聞及資訊,向海外進行國際廣播。目前央廣製播之多語言節目中,計有4種語言,分別為華語、臺灣台語、臺灣客語、粵語。有關委員所提建議,由於央廣並非調頻或調幅電臺,爰非以頻道論之,主要係以中短波涵蓋擬傳播範圍,此節有關製作閩東語廣播節目及增加相關人才庫培訓之必需性及可行性,將轉請央廣研議參酌。

    僑務委員會:

    1.國家語言發展法所訂之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在中央及地方均有其分工,行政院核定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明確訂定由文化部主責臺灣臺語、馬祖語(閩東語)及臺灣手語之語言復振業務。

    2.青年委員所提之建議立意甚佳,僑委會作為僑民事務之主管機關,長期致力於協助海外僑民語言及文化傳承工作,海外使用閩東語大多為分布於美國、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日本等地之福州社群,僑界倘有語言推廣之相關需求,本會當予儘力協助。

    3.就海外僑民主要使用之母語,本會迄今已出版許多華語教材、書籍,並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政策,於全球華文網提供多種我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國家語言線上教學資源,不囿於單一語種。爰本會未來將持續配合文化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之計畫,並視本會整體預算情形,視情責成駐外人員共同協助海外僑社推動國家語言推廣工作。

    決定

    本案由文化部主辦,僑務委員會協辦,共同推動閩東族群暨馬祖文化主體性之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