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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數位發展部:
1.檔管局規劃建置一般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收取電子公文之平臺,本部將提供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GSP)多元身分識別功能服務之技術協助,讓該平臺之使用者可順利運用自然人憑證使用該平臺功能。
2.檔管局「文書檔案數位治理與智能服務計畫」已納入本部「智慧政府數位領航發展計畫(115-119)」,該計畫工作項目包括「G2C民眾公文電子交換服務」,目的係建立政府與民眾(G2C)的電子公文交換服務。本部將積極爭取足夠經費協助檔管局完成前揭工作,未來計畫執行期間亦將落實執行進度管理,並提供檔管局必要之技術支援。
國家發展委員會:
1.現行公文電子交換系統(以下簡稱交換系統)服務對象已含括公司行號及民間組織團體等,並分別由工商憑證主管機關及組織團體核准設立機關使用本會檔案管理局提供之網頁版公文收發模組(WebjAgent)軟體,及建置統合交換中心WebjAgent主機提供服務。
2.有關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收取電子公文之提案,其機制將及於全國所有自然人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送達」等效力,查截至113年7月15日計983萬5,292人申請自然人憑證,其規模遠超出現行交換系統之交換單位總數(3萬7,646個),建議先由數位發展部整體評估結合既有平臺(如My Data)及協調相關部會釐清可能之法令競合問題及自然人憑證可擴大運用事項,共同研商可行作法與配套措施,如經評估可介接公文電子統合交換中心之主機,將比照上開與工商憑證主管機關、組織團體核准設立機關之模式,與相關主管機關協調合作推動民眾收發文機制。
3.本會已積極配合辦理,將民眾收取電子公文平臺系統架構規劃及功能開發納入數位發展部「數位領航發展計畫」,預計117年完成上線服務。後續本會將進行系統架構開發,並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建置民眾端統合交換中心。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陳委員建穎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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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數位發展部:
1.本部提供各機關數位轉型所需資源、基礎建設,以及技術支援,各機關依其職掌規劃數位轉型推動措施,倘有技術需求,可與本部合作,完成各項作業。例如矯正署前規劃辦理智慧監獄時,即與本部討論並尋求技術合作。有關委員關心的使民眾運用自然人憑證進行電子公文交換,屬內政部及國發會檔管局之職掌與業務範圍,倘前開兩單位有技術支援需求,本部將與其共同協作。
2.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 Data)平臺非電子公文交換平臺;在數位化時代,各部會均應依職掌範圍適時引進新興數位科技應用,打造全新政府公共服務數位化體驗,有關「文書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協調推動」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職掌,爰此,有關委員關心讓民眾運用自然人憑證進行電子公文交換,建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主政,協同相關機關評估可行性。倘有技術支援需求,本部將與其共同協作。
國家發展委員會:
1.現行公文電子交換系統(以下簡稱交換系統)服務對象已含括公司行號及民間組織團體等,並分別由工商憑證主管機關及組織團體核准設立機關使用本會檔案管理局提供之網頁版公文收發模組(WebjAgent)軟體,及建置統合交換中心WebjAgent主機提供服務。
2.有關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收取電子公文之提案,其機制將及於全國所有自然人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送達」等效力,查截至113年7月15日計983萬5,292人申請自然人憑證,其規模遠超出現行交換系統之交換單位總數(3萬7,646個),建議先由數位發展部整體評估結合既有平臺(如My Data)及協調相關部會釐清可能之法令競合問題及自然人憑證可擴大運用事項,共同研商可行作法與配套措施,如經評估可介接公文電子統合交換中心之主機,將比照上開與工商憑證主管機關、組織團體核准設立機關之模式,與相關主管機關協調合作推動民眾收發文機制。
內政部:
現行各機關(單位)已普遍將本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應用於其公文系統之身分識別及數位簽章,而一般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收取電子公文,有助於擴大自然人憑證應用範圍,並建議可直接透過現有 MY DATA平臺交換各政府機關電子公文,以節省另行開發平臺時程,亦擴大民眾對MY DATA之使用。
法務部:
1.按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是行政機關如有相關法規之規定者,其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至於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時所應具備之要件及送達之時點,則仍應視其所依據之法規而定,行政程序法並無明文規定。
2.又上開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例如「電子簽章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即屬之。
3.查電子簽章法業經113年5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39241號令公布施行,是行政機關依該法規定,即得以電子簽章、電子文件、電子傳送方式為之,該法並有關於發文時間及收文時間之相關規定。
決定
請數位發展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後進行協調及技術整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