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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預備會提案10

辦理中

建置一般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收取電子公文之平臺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現行無論政府機關或組織團體,均能透過GCA及XCA憑證參與公文電子交換,然而以自然人卻無法以自己名義參與公文電子交換,導致多數時候收受相關公文,都還是只能透過紙本郵遞的方式,此為行政院2000年7月推動「公文電子交換推廣計畫」以來,尚未能涵蓋之最後一片,卻也是最重要的一片拼圖。

2.紙本除了消耗紙張、耗費公帑及郵遞時間延遲外,機關可能因為節省郵資而採用平信寄送,導致郵遞時效加長又未能確保送達。且紙本公文亦無法滿足障礙者閱覽需求(舉例而言,視覺障礙者無法自行閱覽視障輔具之核定補助公文)。電子公文不但同時大幅減低機關用郵開銷,以及顯著降低紙張及信封之消耗量,同時電子交換也能立即到達受文者,其檔案形式也相對接近無障礙格式,無論係從障礙平權、環境永續、降低機關開支、加速行政程序進行之角度觀之,對於人民及機關均為一舉數得。

3.現行僅有部分行政程序採用個別電子公文系統(如智財局電子公文系統、經濟部公司與商業登記電子函復公文等),供人民且以自然人憑證等方式申請使用。然無論從系統開發效益或人民近用難易度來看,難以就逐一就各機關甚或各項業務開發獨立系統,且最終亦將面對整合問題。是似有需要建置普遍性之自然人參與公文電子交換機制及平臺,使機關無論係對依任何法規申請之案件之決定(如輔具補助、三百億擴大租金補貼、稅捐核定通知等),或者是一般的通知性質公文(如開會通知單發送,與函送會議紀錄等),對願意採用電子交換之自然人送達公文時,都只要透過現有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即可送達。

4.現行自然人已有內政部簽發自然人憑證,並已推動多年(近年所推動之行動自然人憑證,更擴大其應用範圍及便利性)成效甚佳,則參與電子公文交換之要件,僅剩對應之電子交換平臺建置。故建置一般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收取電子公文之平臺,似屬可行且有其效益。至於相關技術性細節,如是否限制自然人均先以收取公文為限,暫不提供發送公文功能、考量資通安全之措施、搭配電子郵件通知,以及有關平臺使用之管理規範等,均可討論。

具體建議:

1.建置一般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收取電子公文之平臺。

2.請各部會就所轄範圍內盤點,如建置上開平臺,當前制度或技術是否有困難之處?以及其是否有對應之處理方式?

3.考量本案涉及各機關權責眾多,提案人擬就所知範圍內之業務分工提供建議:

(1)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考量其為公文電子交換系統整合、協調、推動、輔導及技術研發之業務機關,似宜列為本案主辦機關。

(2) 數位發展部:考量本案涉及政府數位服務及數位基礎建設等,似宜列為本案協辦機關。

(3) 內政部:考量其為自然人憑證(及數位自然人憑證)核發機關,似宜列為本案協辦機關。

(4) 法務部:法制建設之重要程度不亞於數位建設,考量電子公文之送達時點認定等,事涉人民權利義務,有關現行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規,是否兼容公文電子交換之送達方式,有無增修或核釋法規必要等,均需盤點,故似宜列為本案協辦機關。

會議內容

  • 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數位發展部:

    1.本部提供各機關數位轉型所需資源、基礎建設,以及技術支援,各機關依其職掌規劃數位轉型推動措施,倘有技術需求,可與本部合作,完成各項作業。例如矯正署前規劃辦理智慧監獄時,即與本部討論並尋求技術合作。有關委員關心的使民眾運用自然人憑證進行電子公文交換,屬內政部及國發會檔管局之職掌與業務範圍,倘前開兩單位有技術支援需求,本部將與其共同協作。

    2.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 Data)平臺非電子公文交換平臺;在數位化時代,各部會均應依職掌範圍適時引進新興數位科技應用,打造全新政府公共服務數位化體驗,有關「文書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協調推動」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職掌,爰此,有關委員關心讓民眾運用自然人憑證進行電子公文交換,建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主政,協同相關機關評估可行性。倘有技術支援需求,本部將與其共同協作。

    國家發展委員會:

    1.現行公文電子交換系統(以下簡稱交換系統)服務對象已含括公司行號及民間組織團體等,並分別由工商憑證主管機關及組織團體核准設立機關使用本會檔案管理局提供之網頁版公文收發模組(WebjAgent)軟體,及建置統合交換中心WebjAgent主機提供服務。

    2.有關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收取電子公文之提案,其機制將及於全國所有自然人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送達」等效力,查截至113年7月15日計983萬5,292人申請自然人憑證,其規模遠超出現行交換系統之交換單位總數(3萬7,646個),建議先由數位發展部整體評估結合既有平臺(如My Data)及協調相關部會釐清可能之法令競合問題及自然人憑證可擴大運用事項,共同研商可行作法與配套措施,如經評估可介接公文電子統合交換中心之主機,將比照上開與工商憑證主管機關、組織團體核准設立機關之模式,與相關主管機關協調合作推動民眾收發文機制。

    內政部:

    現行各機關(單位)已普遍將本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應用於其公文系統之身分識別及數位簽章,而一般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收取電子公文,有助於擴大自然人憑證應用範圍,並建議可直接透過現有 MY DATA平臺交換各政府機關電子公文,以節省另行開發平臺時程,亦擴大民眾對MY DATA之使用。

    法務部:

    1.按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是行政機關如有相關法規之規定者,其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至於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時所應具備之要件及送達之時點,則仍應視其所依據之法規而定,行政程序法並無明文規定。

    2.又上開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例如「電子簽章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即屬之。

    3.查電子簽章法業經113年5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39241號令公布施行,是行政機關依該法規定,即得以電子簽章、電子文件、電子傳送方式為之,該法並有關於發文時間及收文時間之相關規定。

    決定

    請數位發展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後進行協調及技術整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