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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預備會提案15

辦理中

因應所得稅制修正租金改列特別扣除額,將各級學校宿舍住宿費納入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財政部主辦,教育部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所得稅法113年1月3日公布之第17條略以:「(三)特別扣除額……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8萬元為限。……」將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

2.上述之租金特別扣除額,包含學生向校內宿舍(或校內以BOT模式由廠商營運之宿舍)繳納之住宿費或租金,然這些支出,並不像大專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一樣,通常由學校每年上傳予國稅局,系統將自動納入應納稅額試算及扣除額查調結果,納稅義務人不須需另外保存及於申報時檢附相關學費憑證。反之,現行學校上傳之扣除額,尚不及於宿舍之相關租金支出,導致學生或其家屬將來於所得稅申報時,仍需保存繳費憑證並於申報時提出,稽徵機關亦需再行審核,對於徵納雙方均徒增負擔。

3.考量現行大專院校原先即每年上傳學費扣除額,如一併上傳學生繳納之宿舍費用,似不至於造成過度負擔,故請財政部研議將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及相關檔案格式,增列「租金」類別,並請教育部輔導各大專院校協助按時上傳。至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部分學校亦有宿舍,且部分原先亦每年上傳捐贈扣除額,似亦可於財政部修正增列租金類別及格式後,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輔導各校上傳租金扣除額。

4.綜上所述,為利學生家庭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將學校宿舍費用直接納入申報扣除額,毋須另行保存及提出宿舍費繳費證明或發票,建請財政部協助修正相關資訊系統,教育部及國教署協助輔導各級學校主動上傳,以達簡化徵納雙方負擔,並傳達政府居住正義、租稅公平政策及簡政便民之美意。

具體建議:

1.建請財政部修正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及相關檔案格式,增列「租金」類別。

2.建請教育部輔導各大專院校,協助每年按時上傳學生宿舍費之扣除額。

3.建請教育部國教署輔導高級中等以下設有宿舍之各校,協助每年按時上傳學生宿舍費之扣除額。

4.建請財政部加強有關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之政策宣導,特別是對於在學學生及社會青年群體。

5.考量民法成年已下修為18歲,且所得稅制包含所得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分離課稅、親屬扶養、扣繳、申報、繳納、退稅等要素及環節,難為一般大眾所能輕易理解,是建請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對於高中、大學學生及社會青年等群體,妥善運用課程安排、網際網路、教案、競賽等各種政策及宣導工具,讓學生及青年能更深入了解所得稅制,除誠實履行國民納稅義務外,同時也能確保自身權利。

會議內容

  • 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財政部:

    1.有關因應所得稅制修正租金改列特別扣除額,將各級學校宿舍住宿費納入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一節:

    (1)綜合所得稅係採自動申報制,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本部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自99年開始推動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服務措施,並持續擴大資料蒐集範圍,113年5月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扣除額項目為8項(房屋租金支出項目並未包括在內),其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係由各大專院校提供前一年度學生已實際繳費資料。

    (2)自113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新臺幣18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學校住宿費應符合上開要件始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3)有關委員建議將各級學校宿舍住宿費納入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範圍,本部刻請本部南區國稅局洽教育部就實務執行細節評估成本效益及其可行性,俟研議有結果再另行辦理。

    2.有關委員建議本部會同教育部,對於高中、大學學生及社會青年等群體,妥善運用課程安排、網際網路、教案、競賽等各種政策及宣導工具,讓學生及青年能更深入瞭解所得稅制部分,為利民眾充分瞭解所得稅制相關規定,本部已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轄區內高中、大專院校及社會青年等群體,利用多元管道積極宣導重大稅制稅政措施,擴大政策宣導效果,培養學生及青年對相關稅制議題的興趣及依法納稅之正確觀念,並適時與教育部合作,俾利民眾正確申報,保障納稅者權利。

    教育部:

    1.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

    (1)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社會領域部定必修之學習內容,已涵蓋社會的運作、治理及參與實踐等學習主題,探討報稅、課稅、界定財產權等問題。爰各校均依課綱規定落實推動所得稅制等概念之相關教學,以培養學生具備履行國民納稅義務的重要基本素養概念。

    (2)且考量本案涉及財政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修正,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實務上辦理學生住宿業務之行政作業,本案倘經作成政策決定,請財政部提供學校上傳學生宿舍費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說明或操作手冊,以利向各校宣導。

    2.公、私立大專校院:

    (1)本部每年均配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辦理「綜所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便民服務措施,援例協助將相關訊息函轉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2)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規定,大專校院依其發展特色,自主進行課程規劃與教學安排,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爰有關所得稅制各項要素及環節,俟財政部彙整該制度相關知能後,本部將轉予大專校院作為課程開設及調整依據,由學校評估後納入課程規劃。另本部可於全國大專校院重要主管會議鼓勵學校將所得稅制相關知能納入規劃課程,開發相關教材與教案,或運用校內各類活動及資源向學生宣導稅制內容,以協助學生履行個人權利義務。

    決定

    本案由財政部主辦,教育部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