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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財政部:
1.有關因應所得稅制修正租金改列特別扣除額,將各級學校宿舍住宿費納入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一節:
(1)綜合所得稅係採自動申報制,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本部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自99年開始推動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服務措施,並持續擴大資料蒐集範圍,113年5月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扣除額項目為8項(房屋租金支出項目並未包括在內),其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係由各大專院校提供前一年度學生已實際繳費資料。
(2)自113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新臺幣18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學校住宿費應符合上開要件始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3)考量學生宿舍費用符合上開適用條件得扣除者件數有限,為避免造成納稅義務人誤解及更正等徵納雙方爭議問題,委員建議另以提醒民眾符合規定者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之方式辦理,本案業於113年9月18日獲委員同意解除列管,並將洽教育部協助輔導各級學校於住宿費收據加註相關提醒文字,俾利民眾正確申報。
2.有關委員建議本部會同教育部,對於高中、大學學生及社會青年等群體,妥善運用課程安排、網際網路、教案、競賽等各種政策及宣導工具,讓學生及青年能更深入瞭解所得稅制部分,為利民眾充分瞭解所得稅制相關規定,本部已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轄區內高中、大專院校及社會青年等群體,利用多元管道積極宣導重大稅制稅政措施,擴大政策宣導效果,培養學生及青年對相關稅制議題的興趣及依法納稅之正確觀念,並適時與教育部合作,俾利民眾正確申報,保障納稅者權利。
教育部:
1.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
(1)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社會領域部定必修之學習內容,已涵蓋社會的運作、治理及參與實踐等學習主題,探討報稅、課稅、界定財產權等問題。爰各校均依課綱規定落實推動所得稅制等概念之相關教學,以培養學生具備履行國民納稅義務的重要基本素養概念。
(2)另本署亦依財政部11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11304640700號函及教育部113年10月4日臺教高(三)字第1130098317A號,於113年10月1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118937號函知本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縣市政府,於「宿舍費」之收據或須知中,加註下列文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排富範圍者,得持本收據以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金額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得扣除上限為18萬元。」以利該校住宿人員正確申報適用。
2.公、私立大專校院:
(1)依財政部11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304640700號函,本部已於113年10月4日函知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於開立宿舍住宿費收據時,加註得依法列報綜合所得稅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提醒文字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排富範圍者,得持本收據以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金額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得扣除上限為18萬元」。
(2)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規定,大專校院依其發展特色,自主進行課程規劃與教學安排,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爰有關所得稅制各項要素及環節,俟財政部彙整該制度相關知能後,本部將轉予大專校院作為課程開設及調整依據,由學校評估後納入課程規劃。另本部可於全國大專校院重要主管會議鼓勵學校將所得稅制相關知能納入規劃課程,開發相關教材與教案,或運用校內各類活動及資源向學生宣導稅制內容,以協助學生履行個人權利義務。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陳委員建穎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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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財政部:
1.有關因應所得稅制修正租金改列特別扣除額,將各級學校宿舍住宿費納入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一節:
(1)綜合所得稅係採自動申報制,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本部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自99年開始推動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服務措施,並持續擴大資料蒐集範圍,113年5月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扣除額項目為8項(房屋租金支出項目並未包括在內),其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係由各大專院校提供前一年度學生已實際繳費資料。
(2)自113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新臺幣18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學校住宿費應符合上開要件始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3)有關委員建議將各級學校宿舍住宿費納入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範圍,本部刻請本部南區國稅局洽教育部就實務執行細節評估成本效益及其可行性,俟研議有結果再另行辦理。
2.有關委員建議本部會同教育部,對於高中、大學學生及社會青年等群體,妥善運用課程安排、網際網路、教案、競賽等各種政策及宣導工具,讓學生及青年能更深入瞭解所得稅制部分,為利民眾充分瞭解所得稅制相關規定,本部已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轄區內高中、大專院校及社會青年等群體,利用多元管道積極宣導重大稅制稅政措施,擴大政策宣導效果,培養學生及青年對相關稅制議題的興趣及依法納稅之正確觀念,並適時與教育部合作,俾利民眾正確申報,保障納稅者權利。
教育部:
1.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
(1)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社會領域部定必修之學習內容,已涵蓋社會的運作、治理及參與實踐等學習主題,探討報稅、課稅、界定財產權等問題。爰各校均依課綱規定落實推動所得稅制等概念之相關教學,以培養學生具備履行國民納稅義務的重要基本素養概念。
(2)且考量本案涉及財政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修正,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實務上辦理學生住宿業務之行政作業,本案倘經作成政策決定,請財政部提供學校上傳學生宿舍費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說明或操作手冊,以利向各校宣導。
2.公、私立大專校院:
(1)本部每年均配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辦理「綜所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便民服務措施,援例協助將相關訊息函轉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2)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規定,大專校院依其發展特色,自主進行課程規劃與教學安排,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爰有關所得稅制各項要素及環節,俟財政部彙整該制度相關知能後,本部將轉予大專校院作為課程開設及調整依據,由學校評估後納入課程規劃。另本部可於全國大專校院重要主管會議鼓勵學校將所得稅制相關知能納入規劃課程,開發相關教材與教案,或運用校內各類活動及資源向學生宣導稅制內容,以協助學生履行個人權利義務。
決定
本案由財政部主辦,教育部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