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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會議預備會提案8

辦理中

改善部落嬰幼兒托育與教育資源,回應原住民族嬰幼兒照顧與學習需求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查現行鄉(鎮、市、區)立幼兒園或原住民族地區族人多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各補充性政策,如「原住民族語保母獎助計畫」(未滿6歲未就讀幼兒園嬰幼兒,今年度約核定700名)、「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補助計畫」(2-6歲,116班、1,820位學生)等。

2.復查,我國原住民族嬰幼兒(含新生兒)占比大,然托嬰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多設置於非原住民族地區,雖有前開補充性政策彌補原住民族地區所需之照護,仍明顯資源不足:

(1)教育部統計處,112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概況統計提要分析》:原住民族幼生數為2萬4,000人,占全國幼生數的4.2%,比例高於國中(3.8%)與高中(3.5%)。近五年(107學年-112學年)原住民幼生數增加3,178人(增長15.2%),高於全體幼兒園學生成長率(5.8%)。全國原住民學生占比為3.4%,較五年前增加0.2%,顯示原住民族學生總數仍呈穩定增長。

(2)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原住民未滿6歲嬰幼兒人數為4萬5,450人,占全體原住民人口數的7.4%;全國未滿6歲嬰幼兒人數為90萬9,619人,占全體人口數的3.8%。

(3)教育部統計處,112學年《專業培育、偏遠地區教育、實驗教育及在學率概況提要分析》:偏遠地區學校學生數:10萬5,100人,占全國學生總數4.5%。偏遠地區原住民學生數:1萬9,556人,占學生數的18.6%,遠高於全國原住民學生占比(3.8%)。

(4)衛生福利部托嬰媒合平臺(以臺東縣及桃園市為例):

A.臺東縣托嬰中心概況:總數10處(公設民營5處,私立5處),其中 9間位於臺東市區,僅1間在卑南鄉,顯示部落托嬰資源極度集中於市區。

B.桃園市托嬰中心概況:公設民營37處,公共家園13處,私立143處,但復興區(山地鄉)僅有1處托嬰中心,且位於山區,核定收托12人,實際收托僅4人。復興區0-14歲人口占比15.66%,為桃園市幼年人口占比最高的行政區,但托嬰機構資源嚴重不足。

(5)111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統計調查:全臺社區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概況,共五縣市(新竹縣、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13間社區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核定招收幼兒數為264名,且實際招收也是264名。

(6)部落遊戲屋-育兒協力站:原為衛福部社家署補助,於113年時達到共18站,包括臺東縣14站、花蓮縣4站;後來停止補助,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且改由各站自行提出申請,截至今日僅剩下13站。

3.綜上,原住民族嬰幼兒占比高,顯示學前教育需求提升。根據統計,原住民族群中幼年人口比例相對較高(7.4%),遠高於全國平均(3.8%),顯示原住民族嬰幼兒對學前教育與托育資源的需求更為迫切。然而,現有托育與教育資源明顯不足,特別是在部落,可選擇的托嬰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極少,且收托量極低,顯示托育資源的嚴重落差。此外,根據111學年度統計,全臺社區及部落互助教保中心僅設置於五個縣市,共13處,雖然名額已達滿額(264名),但相較於原住民族幼兒的總需求量,中心數量有限、招收量能不足,且資源分布不均,無法普遍滿足各地區族人的學前教育需求。

具體建議:

1.盤點現有的托嬰機構、教保服務機構以及需求:針對原住民族地區的托嬰機構(0-2歲)與教保服務機構(2-6歲)進行全面調查,盤點現有資源分布、收托情況、家長需求與未滿足區域,確保政策規劃符合實際需求。

2.根據調查結果評估增加原住民族地區的托嬰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

(1)針對0-6歲原住民族嬰幼兒的托育及教保需求,應先進行全面盤點,確定高需求區域後,依據調查結果,評估優先於托育及教保資源不足且嬰幼兒人口較多的地區增設托嬰機構(0-2歲)與教保服務機構(2-6歲)。

(2)0-2歲階段應在缺乏托育服務的部落,如桃園市復興區、南投縣仁愛鄉、屏東縣霧臺鄉、臺東縣金峰鄉等,設立小型托嬰機構,提供穩定的嬰幼兒照護,並透過社區合作與公私協力模式降低設置負擔。

(3)2-6歲階段則應透過擴增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與幼兒園,提高收托能力,減輕家庭負擔,使原住民族幼兒獲得更完整的學前教育服務。

3.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與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合作,具體協調事項包括:

(1)衛福部:針對0-2歲嬰幼兒階段,確保托嬰機構的設置符合原住民族地區需求,並提供家長交通補助或巡迴托育服務,提高托育可及性。

(2)教育部:針對2-6歲幼兒學前教育階段,推動部落互助教保中心擴展計畫,提升托育與學前教育資源,並納入族語文化課程。

4.恢復並擴展部落遊戲屋-育兒協力站的補助與功能:

(1)恢復穩定補助機制,確保部落遊戲屋的長期運作,並評估擴展至其他原住民族人口較多、但未設有遊戲屋的縣市,如桃園市復興區、新北市烏來區、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臺中市和平區、屏東縣霧臺鄉、瑪家鄉、高雄市桃源區等。

(2)同時,應提升遊戲屋功能,從親子活動空間擴展為短時托育與巡迴托育據點,支援未能進入托嬰機構或教保服務機構的嬰幼兒。

會議內容

  • 第5屆第1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原住民族委員會:

    1.有關委員建議原民會盤點現有的托嬰機構、教保服務機構以及需求

    (1)有關盤點現有的托嬰機構及需求,建議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權責提供,並於盤點時納入原住民族地區實際狀況,例如:於都原區人在籍不在問題並全面調查0-2歲嬰幼兒托育機構的分布、收托情形與家長需求,並辨識缺口。應重視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照顧需求,例如:語言、族語照顧人力與部落互助模式等。

    (2)原民會盤點2-6歲原住民族地區增設教保中心需求與既有可設置的空間,經查55個原住民族地區,其中53個地區無增設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需求,僅屏東縣霧臺鄉及花蓮縣萬榮鄉表示有增設教保中心需求。

    2.有關委員建議原民會根據調查結果評估增加原住民族地區的托嬰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

    (1)有關根據調查結果評估增加原住民族地區的托嬰機構,建議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評估,另外,查衛福部刻正辦理「原住民兒童零至二歲托育服務試辦計畫」,本會與衛福部合作並鼓勵教保服務中心申請,其中1家申請兼辦托嬰服務(屏東縣瑪家鄉),目前由衛福部核定中。未來本會將視需要積極與衛福部及地方政府合作。

    (2)再來針對評估增加原住民族地區的教保服務機構,原民會將請地方政府原民處協助申請者(財團/社團)法人或人民團體,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檢具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設施設備檢核表、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11項文件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許可登記完竣後,另可依該會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補助要點第6點規定,補助教保中心取得設立許可前之籌備三個月之人事費、業務費及租金等費用。

    3.有關委員建議原民會應積極與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合作

    (1)本會樂與衛生福利部合作,針對原住民嬰幼兒托育需求,協調推動設施設備、專業人力與服務模式,並建議評估提供交通補助、巡迴托育服務及覆蓋率。查全臺部落教保中心計有14間,目前屏東美園教保中心向下延伸0-2歲之幼兒托育服務,向衛福部申請114-115年托嬰計畫,期許完整提供0-6歲嬰幼兒能獲得充分發展學習族語文化、教育、托育等相關服務。

    (2)本會也樂與教育部合作,除了透過推動部落互助教保中心提升托育與學前教學資源外,本會自103年度起辦理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實施沉浸教學園所共56園78班,培訓及投入族語教保員共計79名,收納學生數超過1800人次,課程除了納入族語外,亦研發融合在地環境及民族文化的教學內容,經費由本會及教育部共同分攤,113學年度共計1億1500元整。

    (3)另外多研究顯示,0-6歲亦是語言學習的黃金期,讓嬰兒處在沉浸族語歌謠之環境下,對於3-6歲的語言學習更有助益。透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媒合平臺(https://ncwisweb.sfaa.gov.tw/home/childcare-center)查詢,確實原鄉托育資源短缺,例如:花蓮縣秀林萬榮鄉沒有一間托嬰中心,爰此,擬將族語文化之傳承工作自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再續向下紮根,規劃將由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較多之原住民偏鄉,選擇合適推動及合作的地點、對象,辦理6間族語托嬰中心(下稱族托),並輔導在地熟悉族語之婦女,透過本會自辦訓練取得專業保母證照以擔任族托保母人員。而自族托長成的嬰幼兒可在3-6歲直接銜接至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本年度為規劃期,預計辦理6間指標性族托,未來族托如成效良好,將轉成補助計畫,供公私立符合成立托嬰中心之單位申請,以保障偏鄉嬰幼童接受族語文化教育及傳承之權益及並解決原鄉托嬰資源不足之問題。

    4.有關委員建議原民會恢復並擴展部落遊戲屋-育兒協力站的補助與功能,為增進原住民族福利服務,本會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資源,開放民間團體提出具家庭支持、文化特性之兒童照護等計畫申請,114年計核定10案並業挹注600萬餘元辦理遊戲屋相關計畫,另部分計畫兼具短時托育功能,本會將持續擴展相關資源,以完善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網絡。

    衛生福利部:

    1.本部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補助地方政府盤點轄內空間布建公共托育機構,未滿2歲兒童人口數200人以上區域,至少應設置1處,並優先補助偏鄉及資源不足地區,彌平托育資源落差。截至113年12月,全國原住民族地區已設置9處公共托育設施,另有7處籌設中,表列如下:

    (1)已布建公共托育設施

    A.臺東縣-臺東縣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臺東站3(臺東縣卑南鄉泰安村泰安路5號)

    B.臺東縣-臺東縣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臺東站4(臺東縣臺東市寧波街186號)

    C.臺東縣-臺東縣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臺東縣臺東市新興里中華路1段684號教學大學2樓)

    D.臺東縣-臺東縣公私協力小海豚托嬰中心(臺東縣臺東市四維路3段152-3號)

    E.花蓮縣-鳳林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花蓮縣鳳林鎮鳳信里中華路2號)

    F.花蓮縣-花蓮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花蓮縣花蓮市民立里文苑路12號1樓)

    G.花蓮縣-玉里鎮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花蓮縣玉里鎮永昌里莊敬路8號2樓)

    H.花蓮縣-新秀公共托嬰中心(花蓮縣新城鄉新秀村光復路489號1樓)

    I.桃園市-公設民營復興巴陵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暨育兒資源站(桃園市復興區巴崚23號3樓之1)

    (2)籌設中公共托育設施

    A.南投縣-信義鄉同富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南投縣信義鄉同富段729地號1樓)

    B.臺東縣-臺東縣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臺東縣臺東段640、641-60、669-2地號1樓)

    C.臺東縣-海濱好室社會住宅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臺東縣臺東市平等街與大同路口1樓)

    D.臺東縣-臺東市寶桑好室社會住宅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臺東縣臺東市臺東段10-82地號1樓)

    E.花蓮縣-美崙安居社會住宅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花蓮縣壽豐政明段352、352-1、352-2號1樓)

    F.花蓮縣-公設民營吉安托嬰中心(花蓮縣吉安鄉宜寧段322號1樓)

    G.花蓮縣-公設民營壽豐托嬰中心(花蓮縣花蓮市民意段640地號1樓)

    2.本部為建置原住民族地區兒童托育服務機制,於113年5月訂定「原住民兒童零至二歲托育服務試辦計畫」及「原住民兒童零至二歲托育服務補助要點」,運用經費補助並結合教育部主責2~6歲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教保服務中心場地,延伸辦理0~2歲兒童托育服務,提供原住民族兒童0~6歲整合式托育服務。本部113年7月18日函請地方政府及部分教保服務中心盤點轄內托育服務資源,提報本部申請經費,計有屏東縣瑪家鄉美園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設置1處托嬰中心,114年1月17日召開審查會議,續請該協會依委員意見調整,經屏東縣政府114年3月17日函送該協會修正後計畫,經審查尚有缺漏,已於114年3月20日請該協會儘速修正,俾核定經費辦理。

    3.有關所提部落遊戲屋-育兒協力站,係由臺東縣政府核轉民間團體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專案補助服務方案,因服務對象為原住民族地區學齡前家庭,爰已協調自114年度起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專案補助在案。

    教育部:

    1.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7條規定,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幼照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需要協助幼兒指包含原住民族幼兒等6類。113學年度於原住民族地區設立公立幼兒園305園及非營利幼兒園11園。全國公立國民小學2,573校設有附設幼兒園者計1,901園,設置比率為73.88%;原住民族地區國小342校設有附幼者計305園,設置比率為89.18%,原住民地區設立公共化幼兒園比率高於全國,業充分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就學機會。

    2.復依幼照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業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辦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作業要點」補助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設立及營運經費,113學年度全國共計有14家中心,112至115學年度核定招收數計355人。

    3.113學年全國原住民幼兒入園率達82.91%,將持續配合原民會盤點偏遠及原住民族部落教保需求,評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原鄉地區增設中心之可行性,並由委託推動團隊協助輔導當地有意願籌設之法人或團體進行空間資源盤點,並培育在地師資,逐步協助輔導其設立。

    決定

    本案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協辦,不納入第1次會議討論。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委員所提建議,借鏡與教育部合作「沉浸式幼兒園」的經驗,與衛福部及教育部持續合作建置托嬰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以完善原住民族地區嬰幼兒托育及教保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