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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第1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1.外國人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我國利益,並經本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經許可歸化後免提喪失原屬國籍證明文件;另如為持有依「入出國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核發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得由本部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推薦,以書面審核方式辦理。
2.截至114年3月24日止,本部已召開38次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共審查310人,其中審查通過為301人,審查不通過為8人,另有1人自行撤回申請,審查會審查通過率為97.1%。復查持梅花卡之高級專業人才以書面審核方式申請共52人,經部會書面推薦審查通過為44人,審查不通過為8人,通過率為84.6%。查渠等審查不通過之原因,包含專業能力不具特殊性或無積極事證證明在其專業領域有何傑出技能或具體成就,為有助我國利益或為我國亟需等原因。
3.為規範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要件及審核程序等,本部業訂有「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明定科技、經濟、教育及學術研究、文化或藝術、體育及其他等6大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之審查基準,相關審查機制及認定標準已臻完善。
4.依據國籍主權原則,各主權國家有權依據其國家利益與具體需要,制定有關國籍之法律與行政規定。考量我國資源有限及國家忠誠等問題,倘大幅放寬在臺工作多年之外國人歸化國籍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恐對我國財政、社福負擔及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影響。而依「國籍法」第9條規定,如為有殊勳為我國者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歸化我國國籍無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此類可例外擁有雙重國籍之情形,即是依國家需要所訂定之歸化制度。
5.為使優秀外來人士歸化我國更友善便利,「國籍法」於113年5月24日修正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的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繼續5年,放寬為每年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繼續2年,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無須每年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以強化延攬優秀外國人才之誘因。然考量國籍政策及歸化制度涉及高度國家利益,性質特殊,在臺工作多年之外國人如欲以高級專業人才身分申請歸化,仍請依現行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推薦理由書後,再由本部提送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審議。
決定
本案由內政部主辦,為單一部會主政,不納入第1次會議討論,請內政部與委員溝通了解實務狀況、參酌建議以滾動調整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