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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會議預備會提案3

辦理中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在執行上放寬門檻之可行性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內政部主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依照我國現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持外國籍者在臺灣居住一段時間後即可取得臺灣的永久居留證。然而,要再依據「國籍法」取得臺灣國籍,需要放棄原有之國籍*。但對於許多需要在原生國、臺灣之間往返工作、生活的外國人來說,許多人是不願意放棄原有的國籍,而希望能有雙重國籍的。

2.這導致許多擁有臺灣永久居留證,在臺灣工作、用一樣稅率繳稅的外國人,因為沒有臺灣國籍,而喪失許多權利,例如子女受教權**。同時,也讓臺灣企業在吸引外國人才來臺工作、長期定居的意願降低。長遠來說,會讓臺灣失去許多國際交流、合作的機會。如果政府能對來臺工作的外國人更友善,將可以讓臺灣社會更豐富多元,促進經濟方面的活力。

3.在現行法令的規範下(國籍法第五條第二項: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970&utm),我所知的解套辦法是該名外國人申請被認定為「高級專業人才」(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3?utm)。如果該外籍人士被內政部認定為「高級專業人才」,則可在不放棄原生國籍的前提下,取得臺灣國籍。然而,自國籍法於2016年12月修訂之後,至今僅有281位外籍人士被認定為「高級專業人才」(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ms=9009&s=311568)。 

4.我個人認為,在臺灣擁有永久居留證(目前約有四萬名)、但其實也該算是「高級人才」的外國人應不只281位。那造成只有這281位外國人取得此資格的原因,究竟是政府所認定的「高級人才」標準在執行實務上其實非常嚴苛、還是所謂的「高級」人才的認定標準不夠多元、還是申請的行政程序過於繁瑣耗時?https://www.linkedin.com/posts/david-sun-chang_statement-by-crossroads-ugcPost-7267457761192349697-Ur15?utm_source=share&utm_medium=member_desktop&rcm=ACoAAB1eopcBpmS6poBEcnqgvVcKrC6cuhqh4v0 

*國際上多數的民主國家,包含美國、英國、法國等都允許多重國籍;少數案例則是日本、新加坡等有明定僅接受單一國籍者。然而臺灣的法規卻十分曖昧,只允許先持有臺灣國籍者,可以再取得他國國籍,而不必放棄臺灣國籍;但卻不允許先擁有了他國國籍者,在不放棄原生國籍的前提下,再取得臺灣的國籍。

**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報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學費補助差別待遇」案https://nhrc-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M1L3JlbGZpbGUvMTIzNjIvNzA2NC85OTg5NmNkZi1iYzA5LTQxM2ItODBmOS0yMzEyNTc0MWU2YTYucGRm&n=6auY57Sa5Lit562J5Lul5LiK5a245qCh5YW35rC45LmF5bGF55WZ6Lqr5YiG6ICF5Y%2BK5YW25a2Q5aWz5a246LK76KOc5Yqp5beu5Yil5b6F6YGH5qGI6Kq%2F5p%2Bl5aCx5ZGK44CQMjROSFJDLUkwMuOAkS5wZGY%3D#:~:text=%E5%85%B7%E6%B0%B8%E4%B9%85%E5%B1%85%E7%95%99%E8%BA%AB%E5%88%86%E8%80%85%E5%8F%8A%E5%85%B6%E5%AD%90%E5%A5%B3%E5%9C%A8%E5%B0%B1%E8%AE%80,%E6%98%AF%E4%BA%BA%E4%BA%BA%E7%9A%86%E4%BA%AB%E6%9C%89%E3%80%82 

具體建議:

1.希望能與內政部戶政司請教此高級專業人才的申請過案比例至今為止如何?對於申請人而言,未過案的原因通常有哪些?或者對於那些沒有申請的人來說,通常是因為哪些具體限制而不符合申請資格?

2.如果過案的門檻過高,是否在不改變現行法規、不修法的前提下,於執行時放寬門檻,讓更多在臺工作多年的外籍人士可以更容易被認定為「高級專業人才」,進而達到本提案所希望達到的目標:讓更多外國人願意來到臺灣、為臺灣社會一起貢獻一己之力。

會議內容

  • 第5屆第1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1.外國人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我國利益,並經本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經許可歸化後免提喪失原屬國籍證明文件;另如為持有依「入出國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核發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得由本部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推薦,以書面審核方式辦理。

    2.截至114年3月24日止,本部已召開38次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共審查310人,其中審查通過為301人,審查不通過為8人,另有1人自行撤回申請,審查會審查通過率為97.1%。復查持梅花卡之高級專業人才以書面審核方式申請共52人,經部會書面推薦審查通過為44人,審查不通過為8人,通過率為84.6%。查渠等審查不通過之原因,包含專業能力不具特殊性或無積極事證證明在其專業領域有何傑出技能或具體成就,為有助我國利益或為我國亟需等原因。

    3.為規範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要件及審核程序等,本部業訂有「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明定科技、經濟、教育及學術研究、文化或藝術、體育及其他等6大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之審查基準,相關審查機制及認定標準已臻完善。

    4.依據國籍主權原則,各主權國家有權依據其國家利益與具體需要,制定有關國籍之法律與行政規定。考量我國資源有限及國家忠誠等問題,倘大幅放寬在臺工作多年之外國人歸化國籍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恐對我國財政、社福負擔及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影響。而依「國籍法」第9條規定,如為有殊勳為我國者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歸化我國國籍無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此類可例外擁有雙重國籍之情形,即是依國家需要所訂定之歸化制度。

    5.為使優秀外來人士歸化我國更友善便利,「國籍法」於113年5月24日修正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的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繼續5年,放寬為每年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繼續2年,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無須每年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以強化延攬優秀外國人才之誘因。然考量國籍政策及歸化制度涉及高度國家利益,性質特殊,在臺工作多年之外國人如欲以高級專業人才身分申請歸化,仍請依現行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推薦理由書後,再由本部提送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審議。

    決定

    本案由內政部主辦,為單一部會主政,不納入第1次會議討論,請內政部與委員溝通了解實務狀況、參酌建議以滾動調整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