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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1.在資源投入及制度推動方面,本部持續與原住民委員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溝通,考量中央長照基金財源變動情形,住宿式機構興建經費將朝中央與地方共同分擔方向研議辦理;另就原住民補助、機構營運支持及在地人培訓等面向,納入原住民委員會整體推動,並共同擇定示範點辦理,建立符合在地需求且可長期運作之長照服務模式。
2.透過各項計畫措施,鼓勵資源布建及鼓勵服務單位投入:
(1)原鄉地區給支付加成制度:自107年起本部針對原鄉及離島區提供服務長照機構,每月可再領取額外加成20%經費補助。
(2)長照機構鬆綁措施:長照設立及許可辦法第16條規定,原鄉設立長照機構得以替代文件申請。
(3)推動創新型計畫:為提升山地原鄉地區長照服務量能,本部持續推動「山地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多元照顧服務模式發展計畫」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資源不足之原鄉地區改善日間照顧中心或新設小規模多機能,提供夜間臨時住宿服務。
(4)鄉級長照委員會:原民會協同本部持續推動各鄉(鎮、市、區)成立鄉級委員會功能,督請地方政府落實橫向連結,尊重及回應在地部落需求。
3.另因應原住民族地區土地使用及設立條件限制,現行制度已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明定相關彈性措施,包括符合「未設有公、私立長照機構,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合長照機構設立要件之場地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所定各類專業人員」或「已設有公、私立長照機構者,因地理條件限制,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難以至該長照機構接受長期照顧服務」等情形下,得以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之既有建築物設立長照機構,並得以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及經消防主管機關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替代部分建築使用證明文件;另於文件檢附上,亦得以戶籍證明、門牌編釘證明或水電、房屋稅籍資料等替代建物所有權證明,並由地方政府依實際情形審認其安全性及適法性,以提升服務布建之可行性。
4.截至114年12月底,本部業於55個原鄉地區布建87處居家式長照機構、140處社區式長照機構(含籌設中)及60處住宿式長照機構(含籌設中),55區原民地區已有50區(涵蓋率超過90%)布建長照機構,本部將持續結合相關單位及社會各界力量,推動精進原鄉地區之長照服務與社區共融。
國家發展委員會:
1.本會統籌推動地方創生政策,擔任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幕僚,係平台角色。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114-117年)係由本會及11個部會依職掌各編列預算、分工辦理。
2.如農業事項係農業部主責,文化由文化部主責,本項係長照為主體,仍應由衛福部主責,建議本會免列為主辦機關。
決定
本案由衛生福利部主辦,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辦,不納入第3次會議討論,並於成果回顧交流會列管進度。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單位持續推動原鄉及客家地區長照據點,並持續強化在地長照及文化共融;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持續推動多元型態之地方創生型態;必要時,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協助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