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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請農委會積極辦理研擬生食及雞蛋標準級輔導事宜。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曾委員廣芝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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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協辦)(內容同提報111年5月17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本部依會議決議,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來有推行生食級雞蛋且有稽查認證標示之需求,本部將請衛生機關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請農委會積極辦理研擬生食及雞蛋標準級輔導事宜。決定
本案涉衛福部部分,經曾委員廣芝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餘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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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國內目前並無生食級雞蛋標準與相關飼養生產管理機制,生食雞蛋事涉食品安全與營養,就產品而言,係屬食品衛生管理法業管範疇,其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仍宜尊重該部立場。 2. 另本會將邀集相關產業、學者專家討論與研擬生食及雞蛋標準級輔導事宜,俾供後續之參考。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協辦):(提案委員同意涉本部業管部分,解除列管。) 本部依會議決議,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來有推行生食級雞蛋且有稽查認證標示之需求,本部將請衛生機關協助。決定
本案涉衛生福利部部分,經曾委員廣芝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餘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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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2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一) 供為生食用雞蛋之衛生安全管理,應從飼養至販售全程全面控管,其所有相關之飼養生產管理系統(含種雞接種疫苗)以及雞蛋之洗選、倉儲與運銷及溯源管理等,皆需符合相關規定。 (二) 供為生食用雞蛋之衛生安全,除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外,應另符合依食安法所定之以下相關標準: 1. 污染物質之管理:生鮮雞蛋應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有關重金屬鉛及銅之限量規定;並應符合「食品含戴奧辛及多氯聯苯處理規範」中有關蛋類之戴奧辛及多氯聯苯之限值。 2. 微生物含量之管理:供生(即)食之未全熟蛋應符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中有關沙門氏菌陰性之規定。 3. 藥物殘留之管理:生鮮雞蛋應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限量規定。 (三) 針對雞蛋之洗選衛生安全管控管理,訂有相關指引如下: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10年1月5日以農牧字第農牧字第1090043911號函,檢送「畜牧場附設洗選室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周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產業團體。 2. 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6年7月25日公布「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生鮮蛋品洗選業者應依該指引所列操作原則作業,以避免因洗選過程處理不當,而使蛋遭受洗潔劑或微生物污染。 (四) 依據食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來源;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未來倘農政單位研擬與訂定從飼料、養殖、洗選、加工乃至運輸之「生食級雞蛋」相關指引及認證方式,倘產品取得該認證,應依其規定標示,衛生機關據以執行稽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本案擬推動生食級雞蛋食用,主要涉及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主管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本會將尊重衛福部之政策。 二、依據目前國人消費蛋量約320顆/人/年,距離每人每天食用一顆雞蛋之目標不遠,雞蛋是國人日常飲食非常重要的民生物資。惟因國內畜牧產業條件與環境,要建立生產確保無沙門氏菌之生雞蛋尚非易事,且更重要的是涉及國人飲食衛生安全之管理與教育,本會建議宜謹慎。至於相關輔導或驗證機制,目前國內已有多項農產品驗證制度可供參考。決定
本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主辦,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協辦。請農委會研擬生食級雞蛋標準並協助未來有意取得生食級雞蛋認證業者進行相關飼養生產管理系統之建立。另經提案委員同意,調整具體建議次序(原1、2、3改為3、1、2),並將原第2、第3點之「鼓勵與輔導」文字,調整為「協助未來」、「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