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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會議提案1

部分參採

研擬生食級雞蛋標準訂定與輔導機制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衛生福利部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近一甲子以來,臺灣平均每人每年消費蛋自 30 顆增加至 300 顆以上,與日本不相上下,蛋品在飲食當中的與需求提升。過往臺灣蛋品料理多以全熟蛋為主,食用生蛋比例不高,現今則有越來越多元的飲食樣態,日式料理、韓式料理等餐館也越來越常見,在部分飲食文化中有「生蛋」或「半熟蛋」(含未熟成形加工蛋)的食用習慣,在火鍋店中,也能看見有不少人調醬料時會將生蛋黃拌入沙茶醬中。然而,蛋品若要生食,其衛生環境之管控尤須謹慎,避免有沙門氏桿菌感染之虞,也因此過往政策上均鼓勵民眾蛋品應煮熟食用。 面對可能的需求上升、使用情境增加,儘管現在已有對液蛋之食安規範,且先前也曾針對全面洗選有勵進措施,然而若從產業升級與食品安全兩個角度來看,研擬並提供生食及雞蛋更完善的標準與環境,更能符合現時飲食多樣化之需求,並兼顧國人飲食多樣選擇與食品安全。 由此,除了對於生食級雞蛋之定義、保存等之外,從飼料、養殖、洗選、加工乃至運輸都需有相關的指引或規定,始可稱為「生食級雞蛋」,並供食品業者正確用於相關料理以維護食品安全。
具體建議:
一、協助未來有意取得生食級雞蛋認證之業者進行包含而不限於種雞接種疫苗、自動化洗選系統、倉儲與冷鏈運銷之建立或策進 二、研擬引進或研發相關疫苗與溯源管理系統 要達到生食級雞蛋的標準,從飼養到販售都有相關環境與條件需要滿足,接種疫苗、洗選系統、倉儲與運銷以及溯源管理等都包含在內,除了鼓勵引進技術外,若能培植本土具備相關技術,對於產業升級或有幫助,也能讓消費者更加安心。 三、研擬生食級雞蛋之定義、認證條件以及食品業者使用生蛋料理之規範 本建議並非要強制所有業者都須提供可生食的雞蛋,而是希望能夠透過認證的方式,讓消費者更多選擇。法國有機蔬菜店中有販售「特級新鮮有機蛋」,被標示為此類的雞蛋,即是在有效期限內生食接近零風險,孕婦及幼兒可安心生食,也是提供消費者多一項選擇。 另一方面,若有了相關的定義與認證,即可輔導前述食品業者在需使用生蛋的料理中使用生食級雞蛋,並提供如保存條件、有效期限等相關指引,讓民眾吃得美味之餘也吃得安全。

會議內容

  • 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請農委會積極辦理研擬生食及雞蛋標準級輔導事宜。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曾委員廣芝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 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協辦)(內容同提報111年5月17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本部依會議決議,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來有推行生食級雞蛋且有稽查認證標示之需求,本部將請衛生機關協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請農委會積極辦理研擬生食及雞蛋標準級輔導事宜。

    決定

    本案涉衛福部部分,經曾委員廣芝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餘請持續辦理。

  • 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國內目前並無生食級雞蛋標準與相關飼養生產管理機制,生食雞蛋事涉食品安全與營養,就產品而言,係屬食品衛生管理法業管範疇,其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仍宜尊重該部立場。 2. 另本會將邀集相關產業、學者專家討論與研擬生食及雞蛋標準級輔導事宜,俾供後續之參考。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協辦):(提案委員同意涉本部業管部分,解除列管。) 本部依會議決議,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來有推行生食級雞蛋且有稽查認證標示之需求,本部將請衛生機關協助。

    決定

    本案涉衛生福利部部分,經曾委員廣芝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餘請持續辦理。

  • 第3屆第2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一) 供為生食用雞蛋之衛生安全管理,應從飼養至販售全程全面控管,其所有相關之飼養生產管理系統(含種雞接種疫苗)以及雞蛋之洗選、倉儲與運銷及溯源管理等,皆需符合相關規定。 (二) 供為生食用雞蛋之衛生安全,除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外,應另符合依食安法所定之以下相關標準: 1. 污染物質之管理:生鮮雞蛋應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有關重金屬鉛及銅之限量規定;並應符合「食品含戴奧辛及多氯聯苯處理規範」中有關蛋類之戴奧辛及多氯聯苯之限值。 2. 微生物含量之管理:供生(即)食之未全熟蛋應符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中有關沙門氏菌陰性之規定。 3. 藥物殘留之管理:生鮮雞蛋應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限量規定。 (三) 針對雞蛋之洗選衛生安全管控管理,訂有相關指引如下: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10年1月5日以農牧字第農牧字第1090043911號函,檢送「畜牧場附設洗選室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周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產業團體。 2. 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6年7月25日公布「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生鮮蛋品洗選業者應依該指引所列操作原則作業,以避免因洗選過程處理不當,而使蛋遭受洗潔劑或微生物污染。 (四) 依據食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來源;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未來倘農政單位研擬與訂定從飼料、養殖、洗選、加工乃至運輸之「生食級雞蛋」相關指引及認證方式,倘產品取得該認證,應依其規定標示,衛生機關據以執行稽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本案擬推動生食級雞蛋食用,主要涉及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主管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本會將尊重衛福部之政策。 二、依據目前國人消費蛋量約320顆/人/年,距離每人每天食用一顆雞蛋之目標不遠,雞蛋是國人日常飲食非常重要的民生物資。惟因國內畜牧產業條件與環境,要建立生產確保無沙門氏菌之生雞蛋尚非易事,且更重要的是涉及國人飲食衛生安全之管理與教育,本會建議宜謹慎。至於相關輔導或驗證機制,目前國內已有多項農產品驗證制度可供參考。

    決定

    本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主辦,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協辦。請農委會研擬生食級雞蛋標準並協助未來有意取得生食級雞蛋認證業者進行相關飼養生產管理系統之建立。另經提案委員同意,調整具體建議次序(原1、2、3改為3、1、2),並將原第2、第3點之「鼓勵與輔導」文字,調整為「協助未來」、「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