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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會議提案8

部分參採

建請完善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改正不合理障礙別分類,消弭障礙別間機會不平等,修正相關法規,並促進整體障礙學生大學入學機會供給充足,請討論案。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教育部主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現行身心障礙學生(下稱障礙學生)大學入學主要管道之一為「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下稱甄試),然此制度不僅使用自設的障礙學生分類標準,導致障礙別間入學機會極度失衡,且整體入學機會的供給,即使不問障礙別為何,亦不充足。又相關規則在法制上,法律僅大致提及,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亦簡略著墨,僅有每年度甄試招生規定及簡章恣為各式分類及規制,此種情形顯與法律保留原則不符。以下分點敘述: 一、障礙生分類標準不合理 甄試採用自設之分類方法,將障礙學生分為視覺、聽覺、腦性麻痺、自閉症、學習障礙、肢體及其他七類障礙別,不僅與特殊教育法分類不符(況且縱與特殊教育法之分類一致,特殊教育法分類本身亦不合理),亦無充足理由支持此種分類方法。 二、障礙別間缺額供給差異甚大 因前述之障礙分類,大學端得以選擇開缺之障礙別,並得排除特定其不喜歡之障礙別。特定障礙別缺額供給貧乏之情形因此顯現,諸如自閉症與其他障礙之學生數量眾多,但缺額數卻較其餘障礙別稀少(註)。 三、相關法制不足,亦不符法律保留原則 現行特殊教育法第29條第二項僅提及:「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授權之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6條前二項亦僅稱:「(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辦理一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第二項)前項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前述之分類標準及缺額提供之方法,皆係於無法律直接授權之甄試招生規定及每年度簡章設定,行政機關自為主張之範圍,顯然踰越法律保留之份際。相關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至少應有法律明文授權,並以法律詳為規範為宜。 於此必須強調的是:確實障礙學生仍有個人申請或考試分發的普通升學管道可供選擇,然就實質層面而言,不僅障礙學生透過該等方式升學者有限,該等方式亦未能全面落實無障礙,甄試仍為障礙學生大學入學之主要管道。不應以尚有其他入學管道,作為推諉改善甄試制度之理由。 (註)陳建穎(2019)。【投書】請別在多元入學的路上拋下我們:論現行身心障礙學生大學入學制度缺失。獨立評論@天下。取自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8578。最後檢索日期: 2021年9月12日
具體建議:
一、改善甄試障礙分類及缺額提供方式,以消弭不同障礙別間機會不均現況。 二、促進整體障礙學生大學入學機會提供充足,使提供機會之數量足夠、校系種類多元,無論何種障礙別皆能有機會競爭及錄取。 三、修正特殊教育法,明定障礙學生大學入學之相關原則,並將前兩點併同入法。

會議內容

  • 第4屆第1次會議籌備會(現為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為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權益,增加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機會,目前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除可與一般生共同參加諸如:學測、指考、統測、繁星入學、特殊選才等聯合招生考試,以及一般甄試、推甄等入學管道外,亦可參加身心障礙學生專屬之「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以及各大專校院辦理之「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等,係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多元且多次之大學升學管道及選擇機會。

    二、甄試所提供名額屬外加方式,各類組招生名額與科系之設定與提供情形,皆由學校各系所自行評估其師資、輔導量能及各項資源設備後,再經由大學校務會議審議認可,送交甄試委員會確認。

    三、為引導各大專校院就相應之教學資源及學系特性進行評估,提升各系科開缺意願,本部透過補助學校招收身心障礙甄試學生、提供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等多樣化之行政資源積極鼓勵系科提供缺額,並就經循缺後未能開缺之系科多次洽談,111學年度經三梯次開缺作業後,整體較110學年度增加78個缺額,缺額數達考生人數之1.4倍。

    四、有關委員建議調整甄試開缺類別一節,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各障別及障礙程度於學習之影響幅度差距甚大,尚需審慎研議,本部將錄案納入整體甄試未來發展方向研議參考。

    決定

    陳委員建穎就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在大專校院系所開設缺額及障礙別間有不均的現象,建議教育部盤點身心障礙學生升學之缺額、公(私)立、地區、學群等相關統計數據一節,考量事涉大學自治範疇,實務上依學群、障礙別分類有其困難,請教育部參考委員數據呈現意見,列出短期可改善及中、長期可處理目標,並與委員保持溝通聯繫。本案屬主責機關為單一部會,請教育部自行列管,並列為部分參採。

  • 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 為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權益,增加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機會,目前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除可與一般生共同參加諸如:學測、指考、統測、繁星入學、特殊選才等聯合招生考試,以及一 般甄試、推甄等入學管道外,亦可參加身心障礙學生專屬之「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以及各大專校院辦理之「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等,係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多元且多次之大學升學管道及選擇機會。 二、 甄試所提供名額屬外加方式,各類組招生名額與科系之設定與提供情形,皆由學校各系所自行評估其師資、輔導量能及各項資源設備後,再經由大學校務會議審議認可,送交甄試委員會確認。 三、 為引導各大專校院就相應之教學資源及學系特性進行評估提升各系科開缺意願,本部透過補助學校招收身 心障礙甄試學生、提供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等多樣化之行政資源積極鼓勵系科提供缺額,並就經循缺後未能開缺之系科多次洽談, 111 學年度經三梯次開缺作業後,整體較 110 學年度增加 78 個缺額,缺額數達考生人數之 1.4 倍。 四、 有關委員建議調整甄試開缺類別一節,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各障別及障礙程度於學習之影響幅度差距甚大,尚需審慎研議,本部將錄案納入整體甄試未來發展方向研議參考。

    決定

    請教育部納入未來政策及修正法規時參考,積極辦理。

  • 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 為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權益,增加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機會,目前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除可與一般生共同參加諸如:學測、指考、統測、繁星入學、特殊選才等聯合招生考試,以及一 般甄試、推甄等入學管道外,亦可參加身心障礙學生專屬之「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以及各大專校院辦理之「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等,係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多元且多次之大學升學管道及選擇機會。 二、 甄試所提供名額屬外加方式,各類組招生名額與科系之設定與提供情形,皆由學校各系所自行評估其師資、輔導量能及各項資源設備後,再經由大學校務會議審議認可,送交甄試委員會確認。 三、 為引導各大專校院就相應之教學資源及學系特性進行評估提升各系科開缺意願,本部透過補助學校招收身 心障礙甄試學生、提供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等多樣化之行政資源積極鼓勵系科提供缺額,並就經循缺後未能開缺之系科多次洽談, 111 學年度經三梯次開缺作業後,整體較 110 學年度增加 78 個缺額,缺額數達考生人數之 1.4 倍。 四、 有關委員建議調整甄試開缺類別一節,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各障別及障礙程度於學習之影響幅度差距甚大,尚需審慎研議,本部將錄案納入整體甄試未來發展方向研議參考。

    決定

    本案請持續辦理。

  • 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為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權益,增加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機會,目前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除可與一般生共同參加諸如:學測、指考、統測、繁星入學、特殊選才等聯合招生考試,以及一般甄試、推甄等入學管道外,亦可參加身心障礙學生專屬之「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以及各大專校院辦理之「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等,係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多元且多次之大學升學管道及選擇機會。 二、甄試所提供名額屬外加方式,各類組招生名額與科系之設定與提供情形,皆由學校各系所自行評估其師資、輔導量能及各項資源設備後,再經由大學校務會議審議認可,送交甄試委員會確認。 三、為引導各大專校院就相應之教學資源及學系特性進行評估,提升各系科開缺意願,本部透過補助學校招收身心障礙甄試學生、提供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等多樣化之行政資源積極鼓勵系科提供缺額,並就經循缺後未能開缺之系科多次洽談,111學年度經三梯次開缺作業後,整體較110學年度增加78個缺額,缺額數達考生人數之1.4倍。 四、有關委員建議調整甄試開缺類別一節,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各障別及障礙程度於學習之影響幅度差距甚大,尚需審慎研議,本部將錄案納入整體甄試未來發展方向研議參考。

    決定

    本案請持續辦理。

  • 第3屆第2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1.有關身障甄試開缺分類及缺額提供方式等建議,歷年經身障甄試委員會多次召集學者專家、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進行研商。 為鼓勵大專校院踴躍開缺,本甄試名額採外加方式,不佔各系所核定缺額。招生之缺額分類係為利各大專校系具體評估其教學設備、輔導資源、無障礙環境等因素,綜合考量後主動提供合適之缺額供本部進行招生。 現行缺額分類除針對上述系所評估相關資源需求,經取得各大專校院共識所訂定外,另就部分障別缺額長期徵詢困難之現象,本部每年持續就應屆考生提出之就讀志願與其對應障別,媒合相關學系提供缺額,並於簡章公告前增開第2階段查缺作業,積極促進各大專校院提供招生缺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管道。 2.為改善系所開缺意願不高等問題,本部於111學年度甄試詢缺作業中,具體調整內容如下: (1) 彙整本部提供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之各項支持服務內容,函請各校招生單位轉知各學系納入開缺評估。 (2) 各校提供之缺額允許於簡章內設定至多3科(含總分)之錄取標準,考生未達標準時不進行該缺額分發,以提高各校系因本甄試試題鑑別度較低致擔憂後續錄取學生程度問題。 (3) 統計歷年缺額與報考人數相比較為匱乏之甄試障別分組,函邀各校系針對此些組別增開缺額。 3. 111學年度經本部及甄試委員會3次函邀開缺後,計有121所學校參加,共提供4,481名招生名額,較去年(4,328名)增加2校、48系科、153個招生名額。 4. 有關特殊教育法就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相關依據,業於修正草案中調整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 前項學生升學輔導之名額、方式、資格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 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條次變更。 2. 第二項升學輔導辦法之訂定增列授權範圍。

    決定

    本案由單一部會(教育部)主辦。請教育部參考委員意見就身障學生升學甄試制度,評估納入身障別及誘因機制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