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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財政部:
已協助外交部撥用取得2處國有房地作為INGO辦公處所。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會將配合主政部會外交部之統籌規劃辦理。 因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係由桃園市政府透過公私協力合作方式興建,後續如有進駐該中心之需求,本會將協助與桃園市政府接洽。外交部:
外交部已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相關規定,於111年6月13日報請行政院核定申請撥用位於臺北市中心地段之國有房產,以租賃予重要INGO作為在臺辦公處所,行政院嗣於7月1日函轉財政部針對本部申撥計畫之相關意見請本部酌修計畫內容,外交部業於7月22日依據財政部意見修正報院計畫書再次報請行政院核定,嗣於8月2日獲行政院函覆原則同意。外交部後續將依相關計畫辦理申請撥用手續。 外交部已於111年9月21日完成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無償撥用位於臺北市中心地段之國有建物2戶,刻辦理交接手續,外交部刻並積極引介有意願承租該2戶國有房產之INGO前往場勘,盼儘速完成租賃程序。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陳委員昱築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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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外交部:
外交部已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相關規定,於111年6月13日報請行政院核定申請撥用位於臺北市中心地段之國有房產,以租賃予重要INGO作為在臺辦公處所,行政院嗣於7月1日函轉財政部針對本部申撥計畫之相關意見請本部酌修計畫內容,外交部業於7月22日依據財政部意見修正報院計畫書再次報請行政院核定,嗣於8月2日獲行政院函覆原則同意。外交部後續將依相關計畫辦理申請撥用手續。內政部:
內政部: 一、內政部已於109年12月31以台內團字第1090282695 號令修正發布「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簡化申請登記程序,以爭取更多國際及港澳非營利組織來臺設置辦事處,擴大與建立我國民間外交軟實力,營造國際友善環境,創造與國際接軌之有利條件。 二、本次修正刪除諸多管制規定,包括:刪除不准設置秘書處,以及辦事處以一個為限之規定,讓國際組織可更有彈性決定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的層級及數量。同時也刪除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之規定,以符合自由結社及兩公約精神。另為提升國際組織來臺意願,亦放寬辦事處設置條件,如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籍負責人,給予6個月的寬限補正期,並明確化香港及澳門相關組織來臺設立辦事處之依據。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作業要點也明確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任職辦事處任何職務,相關組織亦不得來臺設置辦事處。 三、內政部已於全球資訊網之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專區架設「外國民間機構團體設置辦事處專區」(https://www.moi.gov.tw/cp.aspx?n=14116),以宣傳相關資訊。財政部:
本部111年6月17日接獲行政院交議外交部擬申請撥用臺北市大安區國有房地以租賃INGO作為辦公處所案,業以同年月28日函復意見。勞動部: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業就INGO聘僱法規問題已於110年9月27日將單一聯繫窗口提供外交部。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會將配合主政部會外交部之統籌規劃辦理。 因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係由桃園市政府透過公私協力合作方式興建,後續如有進駐該中心之需求,本會將協助與桃園市政府接洽。決定
本案涉內政部及勞動部部分,經陳委員昱築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餘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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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一、 為協助來臺設點之重要INGO覓租合適之辦公處所,本部已彙集臺北市中心辦公處所租賃業者及方案相關資料供INGO參考運用,亦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保留部分位於臺北市中心地段之國有房產,提供重要INGO作為租賃在臺辦公室之選項。另亦提供開辦費補助及一站式中英文資訊服務專區及專人協輔機制等積極協助。 二、 上述各項服務本部均已提供擬在臺設立據點之INGO,並獲其等肯定。其中有關提供INGO來臺設點之實體辦公空間部分,本部曾側詢重要INGO例如美國「國際民主協會」(NDI)、「國際共和研究所」(IRI)及德國「弗里德里希諾曼自由基金會」(FNF)等承租由政府提供之實體辦公室的意願,獲其等復以因各自組織內部不同政策考量,不傾向進駐由政府提供之INGO辦公室,且均已自行覓租合適之辦公處所。至向財政部國產署申請保留之國有房地運用部分,在本部推介下,迄暫獲1-2家INGO向本部表達租賃國產署國有房產意願,本部刻依國產署建議陳報行政院核定相關國有房地申請撥用事宜,以利後續規劃INGO租用進駐。 三、 綜上,在協助INGO覓租辦公室部分,考量各INGO因性質及組織營運規範等均有不同辦公室據點需求,本部將持續依據其相關需求,提供客製化諮詢及協助。另本部亦透過所辦理的各項NGO活動,協助已在臺設點之INGO與我國NGO建立鏈結,例如上(110)年NGO領袖論壇及NGO國際事務人才培訓班等,邀請NDI、IRI及FNF與我國NGO交流分享,以增互動及未來協作之機會,並提升我國NGO參與國際事務之能量。內政部:
一、內政部已於109年12月31以台內團字第1090282695號令修正發布「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簡化申請登記程序,以爭取更多國際及港澳非營利組織來臺設置辦事處,擴大與建立我國民間外交軟實力,營造國際友善環境,創造與國際接軌之有利條件。 二、本次修正刪除諸多管制規定,包括:刪除不准設置秘書處,以及辦事處以一個為限之規定,讓國際組織可更有彈性決定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的層級及數量。同時也刪除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之規定,以符合自由結社及兩公約精神。另為提升國際組織來臺意願,亦放寬辦事處設置條件,如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籍負責人,給予6個月的寬限補正期,並明確化香港及澳門相關組織來臺設立辦事處之依據。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作業要點也明確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任職辦事處任何職務,相關組織亦不得來臺設置辦事處。 三、內政部已於全球資訊網之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專區架設「外國民間機構團體設置辦事處專區」(https://www.moi.gov.tw/cp.aspx?n=14116),以宣傳相關資訊。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會將配合主政部會外交部之統籌規劃辦理。因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係由桃園市政府透過公私協力合作方式興建,後續如有進駐該中心之需求,本會將協助與桃園市政府接洽。勞動部: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業就INGO聘僱法規問題已於110年9月27日將單一聯繫窗口提供外交部。財政部:
本部國有財產署111年4月7日接獲外交部申撥臺北市大安區國有房地作為INGO辦公處所,申撥文件尚有疑義,本部協處中。決定
本案涉內政部及勞動部部分,經陳委員昱築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餘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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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2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一、為鼓勵重要INGO來臺設點,本部除在設點登記之法規調適、於本部「NGO雙語網站」設置一站式資訊服務網站專區及專人協輔機制,以及開辦費補助等各面向積極提供協助,並獲INGO予以肯定且獲致具體成效外,針對INGO來臺設立辦公處所需求,本部亦在權責能力範圍內,彙集位於臺北市中心辦公處所租賃業者及方案相關資料,以適時提供INGO參考運用。另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初步盤點,並同意本部向該署申請保留部分位於臺北市中心地段之國有房產,提供來臺設點之INGO場勘作為租賃在臺辦公處所之選項。 二、有關本案建議政府盤點北部生活圈內政府暨機關用地以活化利用,提供實體空間打造聚落型之INGO生態鏈一事,本部尊重並將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等中央政府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相關規畫辦理。另目前經本部協助已來臺設點之INGO基於各自組織之不同需求及考量,多已自行覓租合適之辦公處所。本部將持續接洽已來臺及刻規劃來臺設點之INGO,瞭解其等對擬進駐之實體空間及辦公處所相關需求,並積極協助及媒合。 三、另有關建議在本部NGO雙語網站「INGO在臺灣設點專區」中設置「常見問答集」(Q&A)事,本部目前係設立專人提供服務,似已超越Q&A之功能,將持續彙整相關資訊及可使用資源並研議進一步提升服務。內政部:
一、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辦理各項團體業務是否需要實體空間據點,仍視其團體業務需求,內政部僅要求公文送達無礙,對其空間及具體使用情形,並無查驗之規定。 二、各INGO如確有設立實體據點之需求,建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例如教育部體育署提供體育聯合辦公大樓讓特定體育團體租借辦公室,即是一種形式。 三、另如有需與具國際事務合作經驗之國內外組織進行交流互動,內政部可配合提供現行於本部登記之辦事處及國際團體名冊,以供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
一、「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背景說明: 1.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已規劃於桃園青埔設立,刻由桃園市政府透過公私協力合作方式興建,空間規劃包含總部創新研發、人才交流培育、商務會議服務等。 2.本案分三期開發,第一期開發區(靠近A19站側)預計110年10月完成招標程序,111年正式動工,113年完工。其餘為第二、三期開發區,將視第一期開發區發展情形,再逐步開發。 二、針對委員建議,本會將視相關單位進行北部生活圈內機關用地之盤點結果,如有需要,本會未來將與桃園市政府研商將該中心納入INGO實體空間的可行性。勞動部:
一、針對委員提案建議打造INGO來臺設立據點之實體空間,未涉及勞動部業務。至INGO在臺期間倘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專業工作之需求,現行得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向本部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二、另勞動部業於110年9月27日將勞動力發展署單一聯繫窗口提供外交部,後續將依外國人在臺工作法規疑義提供相關協助。財政部:
一、本部配合外交部規劃設置INGO辦公處所,已保留臺北市大安區4戶國有房地供該部依法撥用;後續可依該部或其他部會設置INGO據點需求協覓國有房地,並依法提供使用。 二、外交部前於109年7月13日召開研商該部官網設置「國際非政府組織來臺設點申設資訊專區」會議,本部於會後提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彙整表」參考,該部亦將上開彙整表置於該部NGO雙語網站。 三、本案建議政府活化利用政府暨機關用地,將可運用之實體空間無償供非政府組織人員登記、設址與相關稅制使用部分,倘係以國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供該組織無償運用,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除放租有收益及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決定
本案由外交部主辦,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勞動部及財政部協辦。請外交部書面補充據點設立時程說明。另同意財政部針對具體建議第4點刪除「與相關稅制使用」文字,並協助提供來臺設立據點之INGO後續稅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