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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一、有關本部所主管之「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係訂定一般會計基本原理原則,供社會團體處理會計帳務時有所依循,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提供相關範例;有關協助學生會建立財務及(委外)會計制度等工作,本部尚未接獲教育部通知,倘獲教育部通知,本部將全力配合。 二、另查本部檔案資料,命名為「學生會」之社會團體計有7個,其財務處理係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財政部:
有關請財政部提供學生會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範本或指引部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業洽教育部及其他地區國稅局意見,擬具「公私立大學及專科學校之學生會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申請、資料變更及註銷申辦指引」,財政部111年10月18日函送各地區國稅局配合辦理,並請教育部轉知。教育部:
為建立學生會成員財務及會計之基本知能,本部青年署已於111年10月15日、16日舉辦之「111年大專校院學生會傳承與發展研習營」,安排學生會「經費自主與財務知能」課程,邀請具備校內實務經驗與財務專業之講師講授;另亦將「財務經費控管」納入學生自治分組討論議題,由資深學生會學長姐擔任輔導員帶領學員共同討論學生會財務運作常見之問題與解方。本傳承營目前有102校、209人報名參與,青年署亦邀請提案之院青諮委員參加。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陳委員建穎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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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內政部:
一、有關本部所主管之「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係訂定一般會計基本原理原則,供社會團體處理會計帳務時有所依循,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提供相關範例;有關協助學生會建立財務及(委外)會計制度等工作,本部尚未接獲教育部通知,倘獲教育部通知,本部將全力配合。 二、另查本部檔案資料,命名為「學生會」之社會團體計有7個,其財務處理係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財政部:
有關由財政部提供學生會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範本或指引部分,賦稅署於111年7月4日函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洽教育部及其他地區國稅局意見,就稽徵實務研提具體做法。教育部:
本案業已於111年8月1日向提案委員確認需求,並向委員表示「補助學生自治知能工作坊」業已納入財務知能課程,另也將納入學生自治培力營等相關研習課程宣導,逐步建立學生會財務管理制度。教育部:
本案已向提案委員確認需求,並向委員表示將於後續「111年大專校院學生會傳承與發展研習營」,安排財務知能相關課程,請講師向與會學員講授,逐步建立學生會財務制度。決定
本案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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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為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發揮功能並落實校園民主,教育部於103年訂定「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並於111年修正。111年之修正除強化各校學生會之主體性,並請各校學生會應就經費審核、支領及核銷等程序訂定相關規章,以維護其財務自主,並定期公開預、決算相關資訊及財務報表或會費收支明細帳;另有關學生會財務知能提升,本署每年舉辦之「學生會傳承與發展研習營」,均有規劃學生會經費自主與財務知能等相關課程,提升新任學生會幹部實務運作時所需之財務知能。 二、查大專校院學生會係依《大學法》第33條第2項由學校輔導全校學生選舉產生,其目的為增進該校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另依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理由書所敘,可知學生自治是《憲法》及《大學法》保障的大學自治事項,學生會自與人民團體有別,且無需像人民團體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准或核可,爰此大專學生會之財務,基於學生自治精神,應由學生議會監督為宜。至於是否「委託會計師」查核一事,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2點規定(略以)「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2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因此學生會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似需達一定規模,方有委託會計師查核之必要,建議由各校學生會視實務需求後,再予研議。 三、有關補助學生會經常性經費一節,查《大學法》第33條第3項課以大學學生有強制加入該校學生會之義務,並賦予學生會有對該校學生收取學生會費之權限,另青年署為協助各大專校院學生會發展,並因應各校學生會組織型態、所需知能與需求不同,105年規劃「大專校院學生會專題研討課程計畫」,透過補助方式供各校學生會申請辦理,並於110年調整補助額度上限,每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每校每次可做多可申請4場,每校每年至多以申請4場為限),學生會亦可規劃財務知能相關課程。教育部:
有關「建立學生會之財務制度及會計標準」一事回復如下: 一、本部國教署主計室於107年12月11日通知所屬學校主計室,檢傳「學生會常用項目採購作業流程圖範例」,供校務基金專戶設置專帳管理學生會費之學校參考使用,各校得自行增刪。 二、有關「委託會計師」一事,囿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及組織未具一定規模;且會計師收費有一定額度,所費不貲,建議由本部國教署視學生自治組織實務需求後,再予研議。 三、另有關「提供經費補助學生會」一事,本部國教署為協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發展自治組織,並提升相關自治知能,自109年起每年編列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補助辦理相關專業知能工作坊,每校可申請補助5萬元,研習內容可包括議事規則、法規研擬、領導溝通、活動企劃、選舉制度、學生權益、校務參與等主題。財政部:
一、為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大學法第33條、專科學校法第42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所明定),倘學生會有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之各類所得者,可檢附學校核准設立函等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俾利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二、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是以,倘本案學生會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上開規定徵免營業稅;相關申辦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事宜,可逕洽所在地國稅局協處。內政部:
內政部: 一、案內所涉「學生會」應係指教育體系內之學生自治組織,而非屬本部所管轄依「人民團體法」所申請成立之社會團體。倘學生會另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籌組及立案,為輔導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與會計事項之處理,本部業有「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以作為立案團體遵循之依據。 二、另為協助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基金會及合作事業團體辦理各項公益活動或推廣業務,本部分別訂定「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及「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提供各該符合條件之團體申請經費補助,惟未經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之「學生會」非屬上開補助作業要點之補助對象,案內有關「學生會」所需之財務會計制度與經費補助制度等之規範,建議宜由教育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制定通案性之制度。決定
本案由教育部主辦,財政部、內政部協辦,主計總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免列協辦機關。請財政部提供學生會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範本或指引,並通函各地區國稅局配合辦理;請內政部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研提學生自治組織可適用範圍,並提供已成為人民團體之學生會具體案例,供後續討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