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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的選舉人行使投票權,109年5月6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條文,業開放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為維護選舉人投票權益,本會規劃投票所育兒友善協助措施,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如遇有選舉人或投票權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得視需要彈性調度1名管理員予以協助,上開規定已納入本會訂定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內容,又本會於111年7月15日以中選務字第1113150219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加強宣導,並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落實辦理。 二、基於維護選舉人投票權益,將兩項選舉罷免法有關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於選舉公報刊載,應屬可行,本會於111年6月22日以中選務字第1113150199號函訂定「一百一十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將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納入選舉公報應刊載事項,並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配合辦理。至於投票所增設育兒守望空間部分,因投開票所均係臨時設置,歷次選舉之場地並不完全一致,數量龐大,且部分投開票所係屬私人產權,設置地點未必有適當空間能配合規劃,執行層面恐有窒礙,惟本會仍將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彈性調度投票所工作人力,協助上開選舉人投票。 三、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之選務宣導,本會業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條文有關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列為重點宣導事項,加強宣導。決定
本案先於10月28日以電子郵件知會提案委員相關辦理情形,已獲同意解列,同意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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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的選舉人行使投票權,109年5月6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條文,業開放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為維護選舉人投票權益,本會規劃投票所育兒友善協助措施,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如遇有選舉人或投票權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得視需要彈性調度1名管理員予以協助,上開規定已納入本會訂定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內容,又本會於111年7月15日以中選務字第1113150219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加強宣導,並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落實辦理。 二、基於維護選舉人投票權益,將兩項選舉罷免法有關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於選舉公報刊載,應屬可行,本會於111年6月22日以中選務字第1113150199號函訂定「一百一十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將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納入選舉公報應刊載事項,並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配合辦理。至於投票所增設育兒守望空間部分,因投開票所均係臨時設置,歷次選舉之場地並不完全一致,數量龐大,且部分投開票所係屬私人產權,設置地點未必有適當空間能配合規劃,執行層面恐有窒礙,惟本會仍將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彈性調度投票所工作人力,協助上開選舉人投票。 三、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之選務宣導,本會業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條文有關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列為重點宣導事項,加強宣導。決定
本案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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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的選舉人行使投票權,109年5月6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條文,業開放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為維護選舉人投票權益,上開規定已納入本會訂定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內容,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加強宣導,並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落實辦理。 二、基於維護選舉人投票權益,將兩項選舉罷免法有關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於選舉公報刊載,應屬可行,本處同意配合辦理。至於投票所增設育兒守望空間部分,因投開票所均係臨時設置,歷次選舉之場地並不完全一致,數量龐大,且部分投開票所係屬私人產權,設置地點未必有適當空間能配合規劃,執行層面恐有窒礙,惟本會仍將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彈性調度投票所工作人力,協助上開選舉人投票。 三、有關選舉及公民投票之選務宣導,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條文有關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列為重點宣導事項,加強宣導。決定
本案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主辦。請中選會研議彈性調度投票所工作人力,以協助優化育兒友善投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