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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有關洗沐裸賣商品以分裝或裸賣方式銷售,相關規定回復如下: 一、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5項,係為確保已完成製造之化粧品,不受化粧品販賣業者擅自變更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以保障產製完成之化粧品衛生安全;惟倘屬原廠或化粧品販賣業者與化粧品製造業者(原廠)具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旨在為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人體用之洗髮、沐浴用化粧品,當應合各項成分及微生物容許量等衛生安全標準規定。 三、有關化粧品充填、貼標行為,涉及包裝作業,應符合製造場所相關管理規範。 四、因裸賣情形態樣多,已於「111年5月17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議』」回復,請業者提供操作流程等相關資料,函詢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該署將予以回復,惟目前尚未接獲業者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環保署於今年擬定離島便利商店源頭減廢服務設計指引,彙整包裝最小化,以非塑膠容器替代塑膠容器、包裝材質單一化、以大包裝取代小包裝及簡化商品供應方式等源頭減量相關作法,供業者作為商品供應鏈調整及包裝減量作法之參考,以期協助相關業者有效推動減少廢棄物產生。 二、已請統一超商於蘭嶼兩間門市參考離島便利商店源頭減廢服務設計指引相關作法,改變商品包裝方式,減少塑膠使用,並配合在地循環杯借用服務,加碼提供至少5元的折扣等諸多措施。依單一門市改變前、後實施銷售數量進行估算,每年即可減少產生約1,293公斤的塑膠垃圾。此外,於門市設置自動資源回收機,每個月回收量也增加了84公斤(33%),未來擬將前述具體作法逐步擴大至其他離島。 三、全家便利商店部分,除逐步改善自有商品包材,以紙盒取代托盤、以封膜取代盒蓋方式,而冷飲飲品採封膜且不提供吸管外,並與台塑生技合作於雙北設置10處「洗衣精智慧補充站」,邀請消費者自備容器購買洗衣精,每購買60公升洗衣精減少的塑膠包裝碳排量,約等同於1棵樹1年的吸碳量。此外,也優先與金門縣環保局合作導入借用杯,並陸續構思其他減塑措施。決定
本案提案委員今日未克出席會議,請幕僚單位轉知衛生福利部建議解除列管之意見,如獲委員同意,則同意解除列管。(備註: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均已於11月2日以電子郵件知會委員並獲同意解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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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辦)(內容同提報111年5月17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一) 有關洗沐裸賣商品以分裝或裸賣方式銷售,相關規定回復如下: 1.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5項,係為確保已完成製造之化粧品,不受化粧品販賣業者擅自變更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以保障產製完成之化粧品衛生安全;惟倘屬原廠或化粧品販賣業者與化粧品製造業者(原廠)具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2. 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旨在為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人體用之洗髮、沐浴用化粧品,當應合各項成分及微生物容許量等衛生安全標準規定。 3. 有關化粧品充填、貼標行為,涉及包裝作業,應符合製造場所相關管理規範。 (二) 有關食品以分裝或裸賣方式銷售,相關規定回復如下: 1. 無包裝商店之場域規範、品質管理、商品進出貨及人員訓練等,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2.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回復: (1) 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散裝食品係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不具啟封辨識性。(2)不具延長保存期限。(3)非密封。(4)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2) 倘產品包裝型態符合前開散裝食品原則,得不依食安法第22條之規定作完整標示。惟仍應依食安法第25條第2項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食品販賣業者如為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應標示產品之品名及原產地(國)資訊。惟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另,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目前便利商店、量販店大量興起,改變國人消費習慣,提高生活便利及服務,然其商品種類、數量多,且其本體或外包裝常使用一次性之塑膠材質,造成資源過度浪費與後端廢棄物清理問題,本署爰訂定「商店商品減塑減廢指引(草案)」,針對綠色商店服務設計、包裝減量源頭減廢,如運輸包裝減量、避免販售多層包裝商品、大包裝取代小包裝等最少包裝化方式,以及採用輕量且易回收或單一化材質等推動作法,以期協助相關業者有效減少廢棄物加強保護環境,達到永續循環經營之目標。決定
本案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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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一、 有關洗沐裸賣商品以分裝或裸賣方式銷售,相關規定回復如下: (一)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5項,係為確保已完成製造之化粧品,不受化粧品販賣業者擅自變更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以保障產製完成之化粧品衛生安全;惟倘屬原廠或化粧品販賣業者與化粧品製造業者(原廠)具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旨在為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人體用之洗髮、沐浴用化粧品,當應合各項成分及微生物容許量等衛生安全標準規定。 (三)有關化粧品充填、貼標行為,涉及包裝作業,應符合製造場所相關管理規範。 二、有關食品以分裝或裸賣方式銷售,相關規定回復如下: (一)無包裝商店之場域規範、品質管理、商品進出貨及人員訓練等,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二)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回復: 1.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散裝食品係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不具啟封辨識性。(2)不具延長保存期限。(3)非密封。(4)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2.倘產品包裝型態符合前開散裝食品原則,得不依食安法第22條之規定作完整標示。惟仍應依食安法第25條第2項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食品販賣業者如為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應標示產品之品名及原產地(國)資訊。惟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另,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本署自96年起即制定「限制塑膠托盤及包裝盒使用」公告,要求量販店及超級市場針對7類商品透過裸賣、減輕重量及材質替代等方式減少使用5P(PET、PS、PVC、PE、PP)進行包裝。其後經過多次修正及檢討減量目標,自102年起集中品項規定蛋、糕點麵包、蔬果類等三類商品減量率應達80%,依據109年統計資料共減少3,180公噸石化塑膠的使用。 二、本署持續推動減少一次性塑膠包裝產品使用,評估參考法國及其他國家蔬果裸賣規定及相關物流冷鏈配套措施,盤查國內實際情形,並與相關業者及農業機關進行討論,研擬可行之蔬果裸賣指引,初步規劃將朝向蔬果有硬皮不包裝,包裝不重複,以及提袋要重複使用等基本原則推動。決定
本案由衛福部主辦,環保署協辦。請依現行法規持續研擬規劃,共同完善無包裝商品裸賣之相關規定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