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修訂「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4次研商會議
機關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委員建議事項
一、第八條第一項後段提到「... 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平時及定期為之。」,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是採用「日常」及「定期」,平時沒有看到在其他法規出現。
二、第九條第一項提到「試場服務、輔具服務」,服務一直重覆出現,建議只留最後一個「其他必要之服務」,語法上會比較通順。
三、第九條第二項「就讀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定期評量內容需符合其所學之學習內容,並得採調整普通班級之評量內容或採教師自行設計之學習評量工具。」,「其所學之」有些贅詞,拿掉不妨礙文意解讀。
四、第十條有關成績登入的問題,特殊教育學生做了評量調整,應該採60分做為成績及格基準;國中或國小顧及到就是國中的升學的話,建議法規文字可採用「60分(丙等)」來呈現。
會議情形
一、第八條、第九條草案請業務單位依會議委員討論內容及建議進行條文文字修訂。
二、第十條草案國民中小學亦區分集中式特教班及分散式資源班,成績登入綜整不同意見,擬由業務單位草擬多版併存,提下次會議討論。
青年委員之建議參採情形
可列入未來施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