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修訂「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6次研商會議
機關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委員建議事項
一、第8條第3項的部分,這裡提到「身心障礙學生定期評量之調整措施,宜衡酌其個別需求,…」,因為後面的衡酌就是有那個考量跟裁量在裡面,這裡前面是你應該要去考量,前面這個動詞是不是用「應」會比「宜」來的好。
二、第八條整個條文都可以概括說他就是一個彈性調整、合理調整的概念,建議針對這樣型態的狀況可以把他列舉出來,至於是用另外一個條文來處理,還是就是把他併入第八條,我是覺得那是體例上的問題,意思有到就可以。
三、第9條第1項,如果沒有辦法做有效的課程調整,調整及格成績是一個備用手段,因此應保留及格基準可彈性調整;第2項,公平性上不影響的話,建議高中階段一樣比照國中小階段,假設有達到預設的及格門檻,不管他是調整課程或是調整及格方式來做,登記上都讓他直接60分或至少是及格,這樣才不會有差異的存在。
會議情形
一、8條第3項修訂為「應衡酌其個別需求」,並於立法說明增列評量調整方式文字列舉。
二、保留第九條第一項,並於立法說明增列文字說明。
青年委員之建議參採情形
可列入未來施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