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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及第29點(草案)及「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草案)第2次研商會議

日期:

2021-09-30

地點:

中央聯合大樓南棟18樓第4會議室

主辦機關:

教育部

出席委員:

會議名稱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及第29點(草案)及「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草案)第2次研商會議

機關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委員建議事項

  1. 關於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搜查及安全檢查部分,「學生自治幹部」或有遭擴大解釋之虞,按高中法對學生自治組織之指涉,不以學生會為限,故學生社團或其他學生組成之團體是否為學生自治組織?如是,則教官如指派學生組成的糾察隊幹部,是否合於本條學生自治幹部之要件?此處宜為限縮。又,現行各高中皆應有學生會之設置,修正條文中「應有二位以上學生自治幹部、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建議修正為「應有二位以上學生自治幹部(名詞待定),並得有學校家長會代表陪同」。

  2. 有關輔導管教學生辦法第30點第二項第四款「其他違禁物品」,其認定係以法律禁止者為限?或包含學校自訂之違禁物品(如手機或漫畫等)?因為這涉及到28及29點搜查或安全檢查發動之要件。考量到28及29點的發動,對於權益侵害甚大,應以確有違反法律或有違反法律之合理確信為限,學校自訂之違禁物品,學生縱有違規,仍不應使學校得以發動28或29點,此部分請多加留意。

  3. 關於宿舍管理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建議「經住宿學生自行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但特殊教育學校,不在此限」。其中排除特教學校部分,強烈建議移除。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障礙別各有不同,然大多數於表達及溝通上皆不生問題,此處的排除對於CRPD及CRC保障障礙學生及促進融合教育的意旨顯相違背。

會議情形

針對與會人員所提有關: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及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之修正相關建議,請國立政治大學研究團隊會同業務單位彙整並修正草案。

青年委員之建議參採情形

列入未來施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