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第3屆青少年諮詢會第1次會前會
機關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委員建議事項
關於規範面缺漏部分,如視覺障礙及聽覺障礙,其鑑定標準係以優眼或優耳判定,易言之,只要有一側功能未缺損或缺損有限,則無論另一側功能如何缺損甚至近乎完全喪失,亦無法取得特殊教育資格。然而,只要有一側功能保持一定程度,即無障礙可言嗎?顯然並非如此,此類困境尤多發生於單側聽損等障礙狀況。
關於鑑定實務排除,則以學習障礙為例,實務上常以對學習障礙之既定想像,導致非屬典型學習障礙表現卻仍有障礙並具特殊教育需求者遭鑑定排除,此類障礙尚難以完全客觀之標準判定,實務亦未著重關懷當事人之需求,而逕為排除。
又,於此必須特別說明特殊教育上「雙殊」(即兼具資優及障礙之情形)並未被完善對待。如資優與學習障礙同時發生,則其學習障礙於鑑定上多遭資優特質掩蓋,致無法被判定為學習障礙。實務上對此類學生近乎完全忽略,應思考如何積極解決。 另,整體而言,特殊教育制度之法規與實務尚無法全面觀察有特教之學生,仍著重於對應障礙之生理表現,而忽略障礙乃是全面及多層次結構性的影響一個人,如肢體障礙學生亦應考量其人際及社交往來之困擾等。
另,整體而言,特殊教育制度之法規與實務尚無法全面觀察有特教之學生,仍著重於對應障礙之生理表現,而忽略障礙乃是全面及多層次結構性的影響一個人,如肢體障礙學生亦應考量其人際及社交往來之困擾等。
會議情形
序號2-3-15、2-3-21持續列管
青年委員之建議參採情形
列入未來施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