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議經濟部可檢討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或相關法規,使能源議題在開發行為中的權責更明確,並制定具體的同意文件審查標準。
2.國土計畫開發許可須取得電力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經濟部應進一步明確規範內容,以落實開發者需負擔用電規劃的要求,也與去年研議修正「能源管理法」將「能源開發與使用評估準則」納入的精神相符。
3.若僅處理新增能源使用,無法解決既有發電義務不均等結構性問題,適用範圍亦不應限縮於城2-3,而應涵蓋所有開發行為。
4.鑒於國土計畫在空間連結上仍有不足,能源主管機關應以更完整的制度補強,並將新增用電與綠電義務回歸各開發者承擔。
1.未來將加強小坪數屋頂與立面光電,並需提前制定立面型光電的法規與標準;對新建或改建的溫室、畜禽舍,也可在農業部補助外,再由能源部門提供額外補助以提升安全性。
2.計畫修正「能源管理法」,要求縣市政府提高公、民營部門的節電比例;並非只能依靠國土計畫,可同步運用「產業創新條例」等法規工具強化中央與地方在能源賦權上的協作。
3.穩定供電是中央與地方共同責任,未來能源署在訂定或修正法規時,應參考今日會議的意見,以透明和長期對話爭取社
會支持。
列入未來施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