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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提案2

部分參採

建議社區小旅行,於發展觀光條例內設立專章,請討論案。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交通部觀光局主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臺灣將2019年訂定為「地方創生元年」,同時觀光局也將2019年定為「小鎮漫遊年」,文化部、農委會、勞動部、客委會等單位長期培力的社區小旅行於各地農村、部落、客庄推動,但涉及安排餐飲、住宿、交通、橫跨不同社區、宣傳、招攬國外客人就會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2、交通部觀光局日前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鬆綁「乙種旅行社」,資本額從原先的300萬調降為150萬元,但因不少地方社區單位反應窒礙難行,觀光局決下修到120萬元,已報交通部,最快年底前上路。但事實上,對許多返鄉經營導覽、微旅行、社區體驗的青年來說,120萬的資本額門檻仍然過高,且乙種旅行社不准接待外國遊客,也不能派導遊,這些都和振興觀光旅遊的大方向違背。 3、而面對相同問題的日本,日本的旅行業分為第一種、第二種與第三種,業務範圍大致類似於台灣現有的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2012年日本政府修改《旅行業法》,新增第四種旅行業「地域限定旅行業」,就是該旅行業營業的範圍,只能在它自己的所在地,最多延伸到相鄰的町跟村,目的在於提供「活用當地資源的旅遊商品」和「只有在當地才能體驗的活動」。 4、日本案例參考:https://ms-community.azurewebsites.net/spotlight_20190808/?fbclid=IwAR2XVe0taegqNNGN5-AHxGP1LWZDYS0Phl8bCxfHHLTbKkDaSvYQVEgrO3M 5、立委余宛如舉辦公聽會參考資料:https://ms-community.azurewebsites.net/spotlight_20190807/
具體建議:
1、建議將社區特色小旅行、生態旅遊、農事或部落文化旅遊等以特定區域內的深度行程為特色的地方產業,訴求應在現行的「發展觀光條例中」設立專章,予以合法納管、使其合法營運,讓從事社區旅遊/體驗活動的業者,以及消費者安全與消費權益,受到法規保障,讓地方產業可以長久發展。 2、其中應包含可以安排餐飲、住宿、交通、可橫跨社區(不一定相鄰)、可宣傳、可招攬外國客人等內容。

會議內容

  • 第2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交通部觀光局:

    一、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地方創生政策,本局業委託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辦理推廣結合在地特色之深度體驗旅遊媒合會等相關事宜,內容包含3場移動式媒合暨考察活動(辦理完竣)及3場在地特色產業與觀光產業深度媒合會。 二、 考量疫情趨緩,該協會分別於8月25日(臺北)、8月28日(高雄)及9月1日(臺中)舉辦三場在地特色產業與觀光產業深度媒合會,並函邀彭仁鴻委員、吳君薇委員、徐健智委員等3位委員共同參與,惟委員均表示當日另有要事不克出席。 三、 目前本局刻正規劃推動區域觀光發展結盟示範計畫,由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旅遊帶的概念,透過整合行銷、經營區域性觀光旅遊品牌,提升整體區域觀光品牌效益。 四、 本案就媒合會部分已辦理完竣,後續亦將持續協助推廣在地創生事宜,如邀請委員出席區域觀光發展結盟等相關會議,建請解除列管。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徐委員健智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 第2屆第3次會議第2次會前會

    辦理情形

    交通部觀光局:

    一、 為配合行政院地方創生政策,本局推動人文歷史風貌地區產業活化,結合在地特色打造深度旅遊體驗行程,推廣臺灣地方深度體驗旅遊,業委託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辦理媒合會等相關事宜。 二、 有關品保協會辦理前揭活動,其內容包含辦理3場移動式媒合暨考察活動(辦理完竣)及3場在地特色產業與觀光產業深度媒合會。另媒合會部分,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為避免因人群聚集於密閉空間而增加群聚感染風險之虞,已延期待疫情緩和時辦理。

    決定

    業經提案委員同意不納入青諮會第2屆第3次會議討論,請各案主(協)辦機關持續與各提案委員協作辦理,並於下次會前會檢視其後續辦理情形。

  • 第2屆第3次會議第1次會前會

    辦理情形

    交通部觀光局:

    (一) 有關建議社區小旅行,於發展觀光條例內設立專章說明如下: 1、 目前旅行業安排或包裝旅遊行程並無區域限制,且旅遊包裝多涉及跨產業和跨區域之結合,爰如何劃定特定地區限制小旅行之經營有其難度,復考量小旅行本質屬旅行業務範疇,在現行法令規範下,基於公平原則、商業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保障,仍應納管,本於行業管理一致性,不應有差別待遇及管理作為。 2、 復無論係社區、部落或文化皆係旅遊元件,旅行業業務具有整合包裝旅遊所需之食、宿、交通及行程景點等特性,是類產品多為旅行業者包裝之素材,如特別就社區訂定專法可從事旅行業務,將導致對其他產業(合作商)之差別待遇。 3、 旅行業包裝之國內旅遊將社區、生態及歷史文化等,納為主題素材並非少數,且目前亦有不少社區與旅行業合作,為進一步協助推動社區小旅行,讓旅客能夠深入體驗在地小旅行,本局持續輔導媒合旅行社與社區協會共同合作,促進產業共生共榮,活絡地方經濟。 (二) 另針對相關部會辦理地方創生業務時,就結合在地資源及在地業者行銷在地特色商品,是類「活用當地資源或只有當地才能體驗」之活動,執行上偶有涉及旅行業業務(設計旅遊行程、安排食、宿及交通等),疑有觸法疑慮,經本局參與多場推動在地創生會議蒐集相關意見後,發現地方創生業者辦理前開活動之方式多不涉及旅行業業務,爰以下列函釋釐清疑義: 1、 交通部以108年4月8日交路(一)字第1088200179號函說明地方創生經營者辦理活動涉及發展觀光條例之適用範圍「在地創生經營者等非旅行業者非以舉辦旅遊為目的,而係在自己場域內舉辦生態、文化體驗、教育研習課程等活動,並附隨提供所屬食、宿、當地接駁等體驗活動所需,尚未涉及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 2、 復因仍有地方創生經營者及團體對於上開函釋仍有適用上疑慮,交通部再就前函釋補充案例說明,提供「農村生態體驗」、「部落文化體驗」及「製茶研習課程」3案例,並於108年7月30日函知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參據。 (三) 另為協助有意經營旅行業務之在地創生經營者能夠加入,本局業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將調降乙種旅行業資本額門檻調降至120萬元,並於108年9月23日修正發布。

    決定

    本案係由單一部會(交通部)主辦,請交通部(觀光局)後續另案邀請徐委員(提案人)等委員共同協作研議,持續與旅行業者、社區協會及在地創生業者對話媒合;本案並經徐委員同意不納入青諮會第2屆第3次會議討論,並於下次會議之會前會檢視其後續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