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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1次會議籌備會(現為預備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一、有關請內政部檢討各類合作事業之法律位階認定,據以研修合作社法或另立專法,使合作事業可適用經濟部之社會創新組織部分,內政部業於110年完成辦理「合作事業推動社會創新策略規劃」委託研究案,針對我國合作事業推動社會創新發展下,必要之制度架構調整及法規調適等重點內容進行研究,內政部已委託研究並草擬專法條文草案,於 111年4月15日將研究報告及《社會創新事業發展條例》草案函送經濟部,經濟部於111年5月11日函復:考量社創涵蓋範圍難以界定,訂定專法恐限制社創多元發展,且社創不同組織型態之問題已有各部會現行法規政策可協助,爰評估毋須訂定專法。
二、有關委員所提及之聯盟,希望透過政府協助建立民間合作社交流平臺,目前內政部已訂定「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並經行政院於110年5月21日備查。該計畫已規劃舉辦國內合作社經驗交流,據以加強國內合作社交流與連結業務合作,以擴大社間合作,此外,將透過補助方式鼓勵民間團體建立合作平臺串連,與委員所提及之規劃意旨相符;另內政部業提供計畫相關內容予委員參考,未來計畫執行過程中,並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協作,以符合合作社實際需要。
三、就委員提出「中央與地方對原住民合作社輔導籌組及考核管理等,應有一致性的措施及標準」之意見,內政部回應如下:
有關各級合作社輔導籌組部分,內政部訂有「合作事業輔導檢核表」提供地方政府參酌,並於每年度合作行政人員研習班辦理籌組輔導相關課程;考核管理部分,訂有「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含考核評定表),並提供評分說明予地方政府,作為其考核作業之標準;各地方政府得依其主管機關業管權責就個案狀況進行輔導與考核評分,爰實務上可能存在差異性。本案建議予以解列。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第4屆第1次會議籌備會決定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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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一、有關請內政部檢討各類合作事業之法律位階認定,據以研修合作社法或另立專法,使合作事業可適用經濟部之社會創新組織部分,內政部業於110年完成辦理「合作事業推動社會創新策略規劃」委託研究案,針對我國合作事業推動社會創新發展下,必要之制度架構調整及法規調適等重點內容進行研究,研究團隊並已草擬專法之相關條文草案,後續將研究報告提供相關部會納入推動社會創新事業發展之參考。二、有關委員所提及之聯盟,希望透過政府協助建立民間合作社交流平臺,目前內政部已訂定「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並經行政院於110年5月21日備查。該計畫已規劃舉辦國內合作社經驗交流,據以加強國內合作社交流與連結業務合作,以擴大社間合作,此外,將透過補助方式鼓勵民間團體建立合作平臺串連,與委員所提及之規劃意旨相符;另內政部業提供計畫相關內容予委員參考,未來計畫執行過程中,並與原住民委員會共同協作,以符合合作社實際需要。
交通部:
一、公路法對於汽車貨運業應以公司或商業登記為之,以及相關資本額與車輛設備等限制,並對所屬車 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其目的在於確保其達到相當規模經濟,並具備安全管理及永續經營能力,現行並無以合作社之方式經營汽車貨運業之相關法令規定。汽車貨運業之資本額與車輛設備限制如下: (一)資本額:2,500萬元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者應為1,000萬元以上,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不在此限。 (二)車輛設備:應具備全新貨車20輛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者應具備全新貨車8輛以上,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以自購小貨車1輛為限,其車 齡不得超過2年。 二、依合作社法(內政部主管業務)所稱合作社係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探究合作社經營並非以營利為目的,而係以服務社員為宗旨,基於自立互助的精神,合作社所提供經營運輸業服務,在不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下,得以合作社做為提供搬家服務資訊之媒介,協助搬家服務需求與供給之媒合,並輔導社員依公司型態申請籌設專辦搬家業務汽車貨運業或是以個人申請經營小貨車貨運業,以提供搬家服務。 三、111年4月1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以電子郵件向提案委員說明本案辦理情形及解除列管,並於111年4月19日以電話向提案委員說明,提案委員111年4月19日以電子 郵件回復未反對解除列管,爰本案建議解除列管。
經濟部:
一、合作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際主要國家之合作社輔導管理係多採中小企業及合作社分流之作法,我國與國際主要國家方式一致,本案內政部已建立跨部會統合機制(「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擬定政策作法,本部已配合出席相關會議,並就該部研究結果「社會創新事業發展條例(草案)」提供主管機關評估建議。 二、本部協助合作社資源: (一)登錄於「社會創新組織登錄資料庫」之合作社皆可運用「短診諮詢輔導服務」,協助媒合業師進行 諮詢輔導或介接相關資源,涵蓋包含經營管理、市場行銷、財務規劃、法規事務、商業模式等面向。截至 本年4月14日,共有24家合作社登錄。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為協助社會創新事業取得營運資金,委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信保基金)自108年6月開辦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總額度20億元),針對符合「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所定於本處登錄之社會創新事業合作社,得逕洽往來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必要時得由金融機構移送信保基金提供保證成數最高9成,保證手續費率最高 0.5%之保證措施。 (三)已於109年11月16日公告「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示範獎勵經費共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辦理推廣活動,獎勵經費上限60萬元,第二階段為於社區設置20kW以上、300kW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獎勵經費上限1000萬元。
決定
本案涉交通部及經濟部部分,經林委員家豪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餘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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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內政部:
一、有關請內政部檢討各類合作事業之法律位階認定,據以研修合作社法或另立專法,使合作事業可適用經濟部之社會創新組織部分,內政部業於110年辦理「合作事業推動社會創新策略規劃」委託研究案,針對我國合作事業推動社會創新發展下,必要之制度架構調整及法規調適等重點內容進行研究,研究團隊並已草擬專法之相關條文草案,後續將研究報告提供相關部會納入推動社會創新事業發展之參考。二、有關委員所提及之聯盟,希望透過政府協助建立民間合作社交流平臺,目前內政部已訂定「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並經行政院於110年5月21日備查。該計畫已規劃舉辦國內合作社經驗交流,據以加強國內合作社交流與連結業務合作,以擴大社間合作,此外,將透過補助方式鼓勵民間團體建立合作平臺串連,與委員所提及之規劃意旨相符;另內政部業提供計畫相關內容予委員參考,未來計畫執行過程中,並與原住民委員會共同協作,以符合合作社實際需要。
交通部:
一、查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中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須符合(一)當地運輸需要、(二)增進公眾便利、(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站、場及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設備,以達到汽車運輸業之相當規模經濟。二、汽車貨運業應具備全新貨車20輛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者應具備全新貨車8輛以上,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以自購小貨車1輛為限,其車齡不得超過二年;並無以合作社之方式經營汽車貨運業之相關法令規定,倘該合作社員有經營搬家業務需求,可朝向籌設專辦搬家業務汽車貨運業或是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
經濟部:
一、合作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際主要國家之合作社輔導管理係多採中小企業及合作社分流之作法,我國與國際主要國家方式一致,由於內政部已建立跨部會統合機制(「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擬定政策作法,本部將持續配合內政部規劃辦理。二、本部可協助合作社措施:(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已建立「社會創新組織登錄資料庫」,凡登錄於資料庫之合作社皆可運用「短診型諮詢輔導服務」,協助社會創新組織媒合業師進行諮詢輔導或介接相關資源。(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為協助社會創新事業取得營運資金,委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信保基金)自108年6月開辦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總額度20億元),針對符合「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所定於本處登錄之社會創新事業合作社,得逕洽往來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必要時得由金融機構移送信保基金提供保證成數最高9成,保證手續費率最高0.5%之保證措施。(三)經濟部已於109年11月16日公告「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示範獎勵經費共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辦理推廣活動,獎勵經費上限60萬元,第二階段為於社區設置20kW以上、300kW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獎勵經費上限1000萬元。三、綜上,經濟部已有協助合作社措施,並將配合內政部「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規劃辦理。
原住民族委員會:
有關本會經管原住民合作社相關輔導方案或補助計畫,必要時納入經濟部、金管會等評估意見,或邀請林家豪委員提供實務建議一節,說明如下:本會業經參考林家豪委員協助蒐集合作社場反映事項,修訂「111年原住民族合作社獎勵補助計畫」在案;另本會委託有限責任新北市原住民電腦資訊勞動合作社辦理「110-111年度原住民族合作社輔導管理計畫」,充分納入原住民合作社實務經驗,本案建議解除列管。
決定
本案涉原民會部分,經知會林委員家豪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餘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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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一、針對研修合作社相關法令,以檢討各類合作事業之法律位階認定及適用經濟部之社會創新組織部分,內政部將配合辦理。 二、有關委員所提及之聯盟,希望透過政府協助建立民間合作社交流平台,目前內政部訂定之「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中長程計畫」(草案)中規劃舉辦國內合作社經驗交流,據以加強國內合作社交流與連結業務合作,以擴大社間合作,建構合作創生互動網絡,類似委員所提及之規劃。內政部業提供本計畫內容予委員參考,未來計畫執行過程中,委員提供之建議將納入執行參考,並請原民會共同協作,以符合合作社實際需要。經濟部: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之事業,鑒於經濟部對我國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輔導資源有限,為免發生排擠,對合作事業之整體經營發展協助,仍應回歸主管機關內政部辦理為宜。惟合作社社員或成員倘具有企業身分,仍可向本部申請相關輔導。交通部:
一、按公路法等相關規定,汽車運輸業係以公司組織形態來規範,對於資本額或車輛數都有ㄧ定規模限制。但對於個人經營小貨車是沒有資本額限制,僅須具備車齡不超過2年之小貨車。 二、如合作社社員是採個人以1輛小貨車從事搬家業務之經營模式,可向監理機關申請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至於合作社本身基於對於社員的服務,提供社員一些資訊媒介是符合現行規定的。 三、另如合作社本身想從事汽車貨運業或社員有使用營業大貨車來營運的需求,則需以公司型態申請籌設,並符合汽車貨運業籌設規定,若屬經營搬家業務,其申請籌設條件相較一般汽車貨運業訂有較低門檻,其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具備全新貨車8輛以上。原住民族委員會:
一、本案本會前於本(109)年7月7日拜訪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林委員家豪,其提案意旨希冀由合作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主政,彙整相關部會輔導資源,積極落實各項輔導措施,以確實提升原住民合作社營運績效。 二、至經濟部參與合作事業輔導之可行性,因該部業務權責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分別設立財務融通、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研究發展、資訊管理、工業安全、污染防治、市場行銷、互助合作、品質提升、創業育成等11項輔導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各種專業輔導與諮詢之服務。為借重經濟部長期投入企業專業輔導經驗,建議將經濟部納入「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成員,提供合作社經營管理之諮詢、診斷與輔導服務等事宜,並由內政部定期召開會議,以利提升合作社營運競爭力。 三、另一方面,內政部每年委託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規劃籌備「國際合作社節」辦理合作社展售會、博覽會、研討會等相關系列活動,建議內政部能提供一定比例攤位予原住民合作社,展售原住民合作社商品及創造勞務服務品牌曝光度,共同提升其業務拓展能力。 四、本會現行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經濟產業貸款,可提供依法設立之原住民合作社,最高可貸300萬元,貸款年限最長7年,貸款利率目前為0.97%之貸款方案。決定
有關林委員家豪所提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啟動過程及後續辦理方式,請內政部於規劃辦理時,納入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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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內政部主辦;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協辦:
(一)內政部為強化合作事業整體發展,刻規劃方案就合作事業育成輔導機制,運用孵化器及推進器的新方法辦理,建置團隊輔導陪伴機制,結合各領域專家(如組織運作、業務經營、財會……等)的專業與實務經驗,建立跨域輔導團隊,陪伴合作社從籌組、設立、營運等階段之成長,提供相關資訊與協助,以幫助其推展業務。
(二)內政部為輔導原住民合作社,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中央層級的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本輔導小組成員亦規劃納入經濟部及交通部,以充實本小組輔導諮詢面向,提供專業輔導經驗。
(三)另為利各部會於訂(修)法規或政策措施時,能夠考量納入合作社,內政部業提供適用合作事業型態參與之關鍵字列表,並於社會創新第9次聯繫會議討論通過,內政部並將函轉提供中央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卓參。
(四)現行以個人型態從事搬家業務者,可依規定申請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並以自備小貨車1輛為限,其車齡不得超過2年;合作社依公路法規定不具汽車貨運業資格,所以原住民合作社基於自立互助的精神,得以合作社作為提供搬家服務之媒介,並由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提供搬家服務。
(五)公路法對於汽車運輸業應以公司或商業登記為之、以及相關資本額與車輛設備等限制,其目的在於確保其在企業化經營下確保具備安全管理及永續經營能力,至有關原住民籌設汽車貨運業之門檻限制有無放寬空間,因涉及營業區域認定議題,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將廣納各界意見列入後續法規檢討。
決定
一、 請內政部以一年為期程,檢討原住民合作社等各類合作事業(但不限原住民合作社)之法律位階認定,且研議使前開合作事業(或合作社)可適用經濟部所稱「社會創新組織」之範圍,據以研修「合作社法」或另立專法;並請經濟部提供相關協助。另有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是否有助於解決原住民合作社之信用貸款問題,因涉及合作社法規範之組織特性,請經濟部協助內政部於評估時會同原民會、內政部、金管會及國發會等相關機關共同研議。 二、 請原民會就經管原住民合作社相關輔導方案或補助計畫,必要時納入經濟部、金管會等評估意見,或邀請林家豪委員提供實務建議。 三、 「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中長程計畫」雖已報本院審核,仍請內政部研議提供誘因鼓勵民間團體建立合作社平臺串連與相關運作機制,並請原民會共同協作,讓平臺順利運作。另針對提案委員所提及之聯盟,若中長程計畫中已有類似規劃,可將相關文字送請提案委員協助提供建議。另前開計畫,本院亦將儘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