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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完全參採

完備我國爭取國際非政府組織( INGO )來臺設立據點策略與相對應之實施計畫 請討論案。


主責部會:

外交部主辦;內政部、勞動部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 近期, Taiwan Can Help 以及 Taiwan is helping 之國際形象在國際上大獲好評,如何利用此一情勢,結合 臺 灣政府、非政府組織與民間單位之軟實力,吸引更多 INGO 來臺設立據點,擴大與建立臺灣民 間外交與網絡之生態系,實為外交之重要工作之一。 2、 民國 102 年 4 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爭取國際非政府組織來台設立據點實施計畫」中提及,「因應來積極爭取在臺設立 INGO 總部及辦理大型國際活動,復以民間團體對政府在臺建置「亞太地區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之殷切期盼」,外交部已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達成三點共識: (1) 鼓勵國際非政府組織來臺設立機構符合我國家利益,創造國際友善環境為未來政府應協力推動目標。 (2) 解決 INGO 在臺設處及其營運相關管理問題根本解決之道仍在制訂特別法規據以規範。內政部代表認為如修改人民團體法方 式給予外國NGO 優惠措施曠日廢時,爰盼外交部未來擔任 INGO 來臺設處之立法及主管機關。 (3) 內政部將儘速修訂現行《內政部受理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注意事項》中之第四條規定。 其中第( 2 )點提及由外交部擔任 INGO 來臺設組織立法與主管機關。已於108 年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實施,外交部雖已於 108 年 7 月提出外國財團法人向外交部申請認許之種類目的及條件辦法草案總說明,惟比起其他部會因應外國財團法人之登記,效率仍稍嫌不足。據聞已有組織因此辦法尚未通過,因此暫時放棄在臺設立分支機構之想法。 再 者,第( 3 )點中提到預計修正《內政部受理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至今並未處理。(可參考「內政部合作與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的相關法規」。) 3、 針對《內政部受理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注意事項》,也有些許應調整之處。其中第六條中規定:「辦事處應置負責人,為該辦事處之代表,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並應具有該辦事處設置地之戶籍;其為外國籍人士者,應以在我國領有外僑居留證為限。」這件事情依然窒礙難行,第一,如負責人為中華民國籍者,但其戶籍登記於新北市,然而辦事處設置於台北 市,與現行生活狀況大有出入。第二,若其代表為外籍人士,則須先取得外僑居留證,又牽扯到外國人在臺工作法規與簽證等法條規定。 4、 針對外籍人員聘僱,雖 106 年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與目前《就業服務法》中皆規定我國聘用外國專業人才之條件與辦法,然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之定義與《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國人可來台從事研究、倡導、行政(含會計、法務)等工作,然外籍志工或外籍實習人員則在規範中未被提及。 5、 針對雇主資格嚴苛一事:外籍員工之雇主須符合專門技術性 工作之事業或行業別,目前不包括非營利組織。 6、 如真能吸引 INGO 於臺設立分支機構,雖根據《外交部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及活動要點》第四條第四款中規定,在國內申請設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總部、秘書處或辦事處等分支機構,得申請補助部分開辦費用。然而此開辦費用之定義界定不明,應明訂詳細實行辦法。 參考資料: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132.pdf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 40528289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420224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30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3e9bd5f305f0 472b b701 8caf47807150 https://ingocenter.taichung.gov.tw/ColumnManagementDetailC003200.aspx?Cond=a188ebaf-8371-40aa-9ad8-812c234b365d
具體建議:
1 、 政府需提出 INGO 來臺設立之一站式服務流程與專門機構。 2 、定期與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或與臺灣對外援助之機構召開定期會議,討論吸引 INGO 於臺設立之策略。 3 、儘速修訂上列提出之修正意見,以完備我國爭取國際非政府組織來臺設立據點之條件。

會議內容

  • 第3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外交部:

    一、有關規劃成立INGO來臺設點專人輔導機制及網站資訊專區:(一)本部已於「NGO雙語網站」成立INGO來臺設點一站式中、英文資訊專區,提供設點法規、權利義務、受理機關等相關核心資訊。(二)本部已成立專人協輔機制,設立單一窗口,由專人輔導有意來臺設點之INGO處理各項申辦登記等行政程序。(三)本部亦透過各類社群平台管道,並通電外館,持續加強宣傳相關政策作為。二、有關INGO來臺設置辦事處之相關法令檢討修正事宜:(一)本部已協調內政部完成修訂其受理INGO來臺設立辦事處注意事項,以與時俱進並提升申設便利性;該法規已於109年12月31日修正完成發布並更名為「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另INGO來臺設立據點,得依「外交部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及活動要點」向本部申請補助部分開辦費用及首年辦公室租金減免,本部屆時將依INGO提供之預算明細及申請資料,依本部補助要點相關規定進行審核。(二)本部已依「財團法人法」第69條授權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子法之規定,訂定「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向外交部申請認許辦法」,於109年7月10日發布,規範從事之業務符合民主自由、人權正義、和平包容等性質之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可向本部申請認許,並降低其在我國境內之財產總額最低門檻為新臺幣1,500萬元;倘具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諮詢地位者,可進一步降低至新臺幣500萬元,以爭取優質INGO來臺設點。

    內政部:

    一、已於109年12月31以台內團字第1090282695號令修正發布「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簡化申請登記程序,以爭取更多國際及港澳非營利組織來臺設置辦事處,擴大與建立我國民間外交軟實力,營造國際友善環境,創造與國際接軌之有利條件。二、本次修正刪除諸多管制規定,包括:刪除不准設置秘書處,以及辦事處以一個為限之規定,讓國際組織可更有彈性決定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的層級及數量。同時也刪除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之規定,以符合自由結社及兩公約精神。另為提升國際組織來臺意願,亦放寬辦事處設置條件,如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籍負責人,給予6個月的寬限補正期,並明確化香港及澳門相關組織來臺設立辦事處之依據。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作業要點也明確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任職辦事處任何職務,相關組織亦不得來臺設置辦事處。三、已於全球資訊網之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專區架設「外國民間機構團體設置辦事處專區」(https://www.moi.gov.tw/cp.aspx?n=14116),以宣傳相關資訊。

    勞動部:

    有關INGO擬發給外籍實習生相關津貼費用(或薪資)等法規適用問題,已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單一窗口(張元怡專員:電話:8995-6182,電郵:changyuanyi@wda.gov.tw;吳宙容專員:電話:8995-6178,電郵:ivan08@wda.gov.tw)。另由外交部透過已成立之專人協輔機制依個案實際情況提供相關協助。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陳委員昱築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 第2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外交部:

    一、 吸引INGO來臺設點,強化我與全球INGO社群連結,增進我NGO國際接軌能力,提升我國際能見度,係我政府多年來重要施政目標。此外,香港「國安法」業於本(109)年6月30日頒布,在香港之國際非政府組織難免受到衝擊及影響,亦可能因此規劃離開香港,倘我國可吸引及協助香港INGO及國際媒體來臺設處,當有助於彰顯我國民主自由形象,提升我國際能見度。 二、 由於目前INGO來臺申設據點,依設點型態不同,分由不同部會依相關規定受理申辦及管理,例如辦事處及全國性社團法人由內政部主管,全國性財團法人則依其事業目的由主管部會分類管理;此外,在臺營運所須包括僱用、租稅、來臺居留、勸募、志工招募等諸多項目,均有個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際人士蒐尋瞭解不易,允宜將相關資訊加以統合整理,並納入目前可行誘因,以吸引及協助INGO來臺設立據點。 三、 本部具體規畫如次: (一) 建議內政部修訂受理INGO來臺設立辦事處注意事項:謹查外國INGO在臺雖可以協會或基金會設立分處取得法人地位,惟須比照我國NGO之設立條件,以及應付我國較為繁瑣之監督管理機制,爰目前仍以「內政部受理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注意事項」所規定來臺設立辦事處之方式向內政部申請登記較為簡便易行。惟該注意事項係於民國76年訂定之行政規則,其中部分規定顯未合時宜,外交部業於本年6月12日派員前往內政部拜會研商,內政部業允儘速修訂。 (二) 本部官網建置網頁專區:本部將於官網成立INGO來臺設點資訊專區,提供有關INGO來臺設點之分類、程序、法規依據、可享權利義務、受理申辦機關連繫窗口等核心資訊;建議內政部(受理辦事處及協會登記),及來臺設立基金會之主管部會也開設登記流程資訊等專區,並與本部網頁建立超連結,以便利INGO查閱。 (三) 成立INGO來臺設點專人輔導機制:本部規劃成立專人小組單一窗口,協輔有意來臺設點之INGO,向各業管部會辦理有關申辦登記成立、外國主管及應聘人員來臺居留、開辦運作等行政程序,並建議內政部、文化部、法務部、財政部、勞動部、陸委會等各中央主管部會指派聯繫及受理窗口予本部,以共同提供諮詢及協助。 (四) 提供補助:INGO來臺設立據點可依本部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及活動要點向本部申請部分開辦費用補助。另初步經查INGO來臺設點,可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免納所得稅,聘僱外國籍員工亦可享有勞保及健保等。

    內政部:

    一、 內政部業研修「國際非政府組織設置辦事處要點」(草案),並已於109年10月7日與外交部進行討論。 二、 後續預計於109年10月底前完成各部會修正意見之蒐整後,於11月再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並於12月修正發布施行。

    勞動部:

    一、 有關外籍志工或外籍實習人員相關工作規範乙節: (一) 依據本部107年11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號函釋,略以外國人倘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要件之行為,或非屬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惟係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行為,則尚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之範疇。 (二) 另針對外籍學生來臺實習,係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並訂有相關規範,提供外籍學生至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企業或法人團體、教育機構及律師事務所等單位進行實習,故亦非屬就業服務法所管轄範疇。 (三) 依上,倘外籍志工或實習人員係從事符合上述函釋或相關部會規範實習之行為,尚無須向本部申請工作許可。 二、 有關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是否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雇主資格乙節: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7條規定,略以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資格,包含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國際非政府組織。爰依上述規定國際非政府組織已得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外國人。

    決定

    本案請依第3次會議決議持續辦理。

  • 第2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外交部主辦;內政部、勞動部協辦:

    (一)吸引INGO來臺設點,強化我與全球INGO社群連結,增進我NGO國際接軌能力,提升我國際能見度,係我政府多年來重要施政目標。外交部具體規劃如次:

    1、建議內政部修訂受理INGO來臺設立辦事處注意事項:謹查外國INGO在臺雖可以協會或基金會設立分處取得法人地位,惟須比照我國NGO之設立條件,以及應付我國較為繁瑣之監督管理機制,爰目前仍以「內政部受理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注意事項」所規定來臺設立辦事處之方式向內政部申請登記較為簡便易行。惟該注意事項係於民國76年訂定之行政規則,其中部分規定顯未合時宜,外交部業於109年6月12日派員前往內政部拜會研商,內政部業允儘速修訂。

    2、外交部官網建置網頁專區:外交部將於官網成立INGO來臺設點資訊專區,提供有關INGO來臺設點之分類、程序、法規依據、可享權利義務、受理申辦機關連繫窗口等核心資訊;建議內政部(受理辦事處及協會登記),及來臺設立基金會之主管部會也開設登記流程資訊等專區,並與外交部網頁建立超連結,以便利INGO查閱。

    3、成立INGO來臺設點專人輔導機制:外交部規劃成立專人小組單一窗口,協輔有意來臺設點之INGO,向各業管部會辦理有關申辦登記成立、外國主管及應聘人員來臺居留、開辦運作等行政程序,並建議各中央主管相關部會指派聯繫及受理窗口予外交部,以共同提供諮詢及協助。

    4、提供補助:INGO來臺設立據點可依外交部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及活動要點向外交部申請部分開辦費用補助。另經查INGO來臺設點,可依據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向財政部國稅局辦理申報及免納所得稅,聘僱外國籍員工亦可享有勞保及健保等。

    (二)INGO在臺設立聘用外國籍人士

    1、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7條規定,INGO目前已得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外國人。

    2、若相關雇員係以志工身分來臺,依據勞動部107年11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號函釋,外國人倘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要件之行為,或非屬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惟係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行為,則尚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之範疇。

    3、另針對外籍學生來臺實習,係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並訂有相關規範,提供外籍學生至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企業或法人團體、教育機構及律師事務所等單位進行實習,故亦非屬就業服務法所管轄範疇。

    4、依上,倘外籍志工或實習人員係從事符合上述函釋或相關部會規範實習之行為,尚無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決定

    一、 外交部規劃成立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來臺設點專人輔導機制,請各相關部會指派聯繫窗口予外交部,以共同提供相關諮詢及協助。另外交部官網將設置INGO 來臺設點中英雙語資訊專區,各部會亦可設立專區或將與INGO 申設及營運等相關資訊與外交部專區建立超連結,以利INGO 查詢相關服務資訊。 二、 請內政部會同各有關機關儘速完成INGO 來臺設置辦事處之相關法令檢討修正事宜。 三、 有關INGO 擬發給外籍實習生相關津貼費用(或薪資)等法規適用問題,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單一窗口予外交部,俾依個案實際情況提供後續相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