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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交通部:
一、觀光局已依內政部營建署提供各縣市無障礙旅館改善合格資料建置於「臺灣旅宿網」中,系統所建置無障礙設施管理相關欄位可供各旅宿業者登載無障礙客房基本資料及無障礙設施資訊。
二、新版「臺灣旅宿網」已於108年3月1日上線,現行已可自旅宿網查詢已填報完成之無障礙客房之旅宿資料。
三、本案需由各縣市政府督促所轄旅宿業者如已完成無障礙改善之旅宿業者,上傳資料於臺灣旅宿網。本案涉交通部觀光局部分業已辦理完畢,建請解除列管。
內政部:
一、內政部營建署106年8月23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填復旅館無障礙設施改善合格調查表,並提供無障礙旅館資訊;另綜整各地方政府提供之無障礙設施改善資料,函請交通部觀光局彙辦。
二、上開函文亦一併敘明,爾後新建、增建、變更使用及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建築物使用用途屬B-4類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者,應請業者限期於臺灣旅宿網上傳無障礙設施資訊,並副知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以減輕地方政府上傳網頁資料之行政負擔。
三、應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須於完成上開資訊登錄後,始得列入已改善完成清冊。 四、內政部營建署已將無障礙客房資訊建置列入107年度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業務考核計畫之評核項目。
決定
108年6月10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第2屆第2次會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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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6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交通部:
觀光局已依內政部營建署提供各縣市無障礙旅館改善合格資料建置於「臺灣旅宿網」中,並提供旅宿網無障礙資訊頁面予提案委員參考,後續將配合新版旅宿網系統上線公告前述無障礙旅館資訊。本案建議解除列管改由本局自行追蹤。
內政部:
一、內政部106年8月23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填復旅館無障礙設施改善合格調查表,並提供無障礙旅館資訊;另綜整各地方政府提供之無障礙設施改善資料,函請交通部觀光局彙辦。
二、上開函文亦一併敘明,爾後新建、增建、變更使用及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建築物使用用途屬B-4類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者,應請業者限期於臺灣旅宿網上傳無障礙設施資訊,並副知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以減輕地方政府上傳網頁資料之行政負擔。
三、應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須於完成上開資訊登錄後,始得列入已改善完成清冊。
四、內政部營建署已將無障礙客房資訊建置列入107年度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業務考核計畫之評核項目。
五、現行之各地方政府所轄無障礙客房清查資料皆已全數提供交通部觀光局於臺灣旅宿網登錄,後續依本部營建署無障礙環境業務考核計畫進行考評,本部部分建請解除列管。
決定
持續追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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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5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交通部:
一、本案已依內政部營建署提供縣市政府無障礙旅館資料建置於「臺灣旅宿網」,目前配合旅宿網改版作業測試系統中,俟測試完成後一併上線公告無障礙旅館資訊。
二、日後觀光局將督促各縣市觀光單位追蹤業者新建成或改善無障礙設施之上網登陸情形。
內政部:
一、內政部營建署業於107年2月22日綜整各地方政府提供之無障礙設施改善資料,函請交通部觀光局彙辦。
二、內政部營建署業於107年1月9日函請臺南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等8個地方政府於文到一週內提供相關資料俾利彙整,並同時副知上開8個地方政府首長辦公室。
三、內政部營建署已將無障礙客房資訊建置列入107年度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業務考核計畫之評核項目。
決定
持續追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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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4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內政部:
一、內政部業於106年8月22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填復旅館無障礙設施改善合格調查表,並提供無障礙旅館資訊;另綜整金門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彰化縣政府、桃園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新竹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及臺北市政府等地方政府提供之無障礙設施改善資料,函請交通部觀光局彙辦。
二、上開函文亦一併敘明,爾後新建、增建、變更使用及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建築物使用用途屬B-4類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者,應請業者限期於臺灣旅宿網上傳無障礙設施資訊,並副知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以減輕地方政府上傳網頁資料之行政負擔。
三、應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須於完成上開資訊登錄後,始得列入已改善完成清冊。
交通部:
本案觀光局業於106年7月27日召開會議研商臺灣旅宿網未來呈現無障礙資訊之內容,並請內政部營建署協助彙整提供地方政府填報無障礙改善合格之彙整資料。惟各縣市調查作業耗時進度不一,已於106年10月5日再次函請營建署先提供部分統計資料並將公開於臺灣旅宿網,後續將配合系統更新調整資訊呈現頁面。
決定
持續追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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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內政部: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與罰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及第88條第1項已明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並於同法第88條訂有罰則。
2、新建建築物無障礙客房設置規定:
我國已自102年1月1日起推動新建、增建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並要求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組,其客房數16間以上100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超過100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00間及其餘數,應增加1間無障礙客房。另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訂有無障礙客房設置規定,旅宿業者應依上開規定檢討設置。
3、既有建築物無障礙客房設置規定:
為利公共建築物進行無障礙改善,內政部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於第2點明定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屬B-4類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應依該規定檢討改善無障礙設施,並應設置一定比例之無障礙客房。
4、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期程:
認定原則第5點明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並公告。無法依認定原則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改善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依認定原則第12點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
5、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諮詢輔導機制:
認定原則第6點明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等事宜。
6、無障礙設施勘檢機制:
為落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內政部已訂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明定申請新建及增建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公共建築物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辦理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公共建築物應辦理無障礙設施勘檢。
7、資訊宣導:
內政部105年12月15日修正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於105年12月30日函送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等,請協助轉知所屬各公會參考。
交通部:
1、依權責劃分交通部觀光局負責管理國際觀光旅館及直轄市以外之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及非直轄市一般觀光旅館則由各縣市政府管理。交通部觀光局將持續就轄管部分自我要求,並彙整各縣(市)政府觀光單位提供合格設置無障礙設施之旅館名單及相關資訊,於「臺灣旅宿網」公告,以提供各界完整之無障礙旅館相關資訊。
2、交通部觀光局在推廣旅館業設置無障礙設施方面,目前訂有「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提供星級旅館興(修)建無障礙設施相關補助,並於105年間舉辦4場補助要點說明會。本案截至106年5月底止核定補助案件共計24件。
決定
為使「臺灣旅宿網」(http://taiwanstay.net.tw) 網站之無障礙旅宿相關資訊更完整並具即時性,請交通部觀光局邀集內政部營建署、青年諮詢委員、地方政府及旅宿業者代表等,共同研商該網站無障礙旅宿資訊即時整合之標準化格式等事宜。另請內政部營建署彙整地方政府所督導管理之旅宿業者無障礙設施相關資訊,並建立動態通報機制,提供交通部觀光局據以更新網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