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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參採

勞農不可一刀分:農漁畜從業人員應享有同等勞動保障,建議政府評估農民可比照漁民參加勞保,以提高並保障農民的勞動權益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同樣從事勞動工作,農民參加「農保」與一般勞工參加「勞保」不同,而且農保必須具備一定從業條件限制才能投保(例如:持有農地),現行農保雖享有老農津貼,但在從業過程中並未有職業災害保險的機制,造成農漁畜從業生涯承擔風險高於一般勞動產業。而且依目前規定,同樣屬於農業領域的漁民則是可以參加勞保。
2.時至今日,產業變化己有不同樣態,許多新自耕農離開工商界加入農業後並無法取得自有農地(如租賃農地),或成為農業從業人員(非自耕農)不符合農保投保條件,農漁畜產運、儲、銷皆是產業鏈成員,僅能以自己之變通方式投保非相關單位(如依親投保)。
3.現行法令限制農保人員投保參與勞保天數不得超過180天,有許多受僱之農保人員因顧慮失去農保資格而不願投保勞保。但現行農企業、合作社聘僱農事服務人員,政府規定需給予勞保投保之保障,勞農一刀切的政策讓農業僱主與受僱從業人員進退兩難。
4.以一位非農將轉職至農業的家人觀點,通常會反對其加入,因收入不穩定且沒有相對的保障機制,一旦從業了,好似一條不歸路,這就是現在農漁畜業的現況與社會觀感。

具體建議:
1.建議勞動部評估農民可以比照漁民參加勞保,才能確保農民的勞動權益。以從業人員角度提供充足的職災及相關勞動保障,以增加農漁畜從業人員投入的信心。
2.「恩給型年金」的檢討,應以更積極的配套來面對,新一代從業人員是可自由選擇行業的一代,也表示不一定會從一而終留在農業,更強勢的誘因及政策保障是吸引非農加入產業的關鍵。
3.農企業應俱備「產銷班、合作社及企業」之複合功能,產銷班定義在鄉鎮、合作社定義在縣市,農企業應有更廣義的定義,才能提供農業、勞動的就業選擇及保障給從業人員。

會議內容

  • 第1屆第6次會議

    辦理情形

    決定

    107年8月8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1屆第6次會議解除列管。

  • 第1屆第5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本會業已研擬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事宜初步規劃草案,並於106年12月26日電傳行政院。

    二、有關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初步規劃方向草案,說明如下:

    (一)採自願性加保,「先試辦,再立法」,「先傷後病」原則推動辦理,將先選擇辦理對象進行試辦,俟累積大數據資料後,再納入法令規定辦理。

    (二)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其對象、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基金、經費及其他保險事務應遵行事項,授權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農委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

    三、後續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條文內容,將會商內政部辦理。

    勞動部:

    一、查我國係以職域類別分設社會保險,勞工參加勞保,農民應參加農保,兩者間制度設計有別而有不同保障範圍或相關給付∕福利津貼規定。從事農務勞動工作者如為受僱於農場等事業單位,或為無一定雇主參加相關農業職業工會者,已得依規定參加勞保;渠等如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農津貼,再從事工作亦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相關人員之勞保(含職業災害)權益已受保障,為確保渠等工作者之工作安全,本部將持續輔導並暢通加保管道。

    二、另為配合國家年金改革規劃各社會保險採年資併計,年金分計之政策方向,於行政院106年3月30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已增訂勞保年資未滿15年者,經與其他社會保險(包含農、公保或軍保等)年資併計後滿15年,得請領勞保年資部分之老年年金給付,以保障該等人員權益。

    三、本案所涉勞保部分,業向提案委員溝通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供參考,建請解除列管。

    決定

    勞動部部分,解除列管。

  • 第1屆第4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為農民參加之職業性社會保險,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農保僅有生育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3項給付項目,並無老年給付項目。目前政府係以恩給方式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照顧農民晚年生活,開辦迄今(106年7月)發放金額已達8,300億元,對政府造成嚴重的財政負擔。

    (二)按農民係以勞力從事農業工作,其職業屬性亦應屬於勞工之一種。目前約有5萬人農業勞工係透過74家農事職業工作參加勞保。此外,漁民亦以漁會甲類會員身分參加勞工保險(下稱勞保)。農民參加勞保應尚符合其職業屬性。

    (三)部分青年農民反映,農民為實際從事農業之勞動者,加入勞保除較符合其職業屬性外,且勞保有職災保險給付及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對農民職業及退休之保障更為周全。而青年農民亦有意願在其從農階段,經濟能力較佳時,繳交較高的勞保保費,以享有各項勞保給付保障。

    (四)依此,為提高農民職業及退休保障,農民是否得比照漁民納入勞保範疇,值得相關部會審慎評估。

    決定

    一、有關「農保可否加入職災保險」及「農民可否比照漁民選擇參加勞保」等節,請本院農業委員會及勞動部共同妥慎研議。
    二、有關提案委員關切30歲以下青年農民之勞動權益,建議可透過參加相關職業工會後加入勞保,以保障其勞動權益;另年逾65歲已領取老農津貼等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若再從事工作,投保單位得依勞動部版103年11月19日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令,為是類工作者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此屬自願參加性質,非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