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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第2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1.建築物興建係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及監造,並由營造業施工,其建築物構造及施工過程,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鋼筋綁法、拉力測試、坍度測試)及國家標準(CNS)有關規定,各樓層施工成果應經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簽證確認後,再由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第三方公會團體勘驗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並於竣工後申報當地縣市政府查驗,合格後始得領得使用執照。
2.另有關內部裝修部分,查建築技術規則已有綠建築專章之規定,其中第321條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另第322條亦對綠建材材料之構成已有相關規定(如:塑橡膠類再生品與建築用隔熱材料不得含有環境部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綠建材使用應由設計人(建築師)檢討符合法規、監造人(建築師)查核建築材料,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檢附證明文件,目前民眾已可向地方政府申請檢閱。
3.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勘驗及建築許可(建、使照等)係由地方政府受理申請及審查,本部國土管理署已建置「建築工程履歷查詢系統」介接地方政府資料庫,民眾可透過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及執照號碼,查詢各行為人所承攬之各項工程及個案基本資訊。另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建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供查詢施工勘驗進度。
4.為使民眾進一步了解施工情形,本部國土管理署將考量資料性質、系統介接及資料庫容量等可行性,與地方政府研議,將鋼筋(骨)或混凝土之強度試驗報告書、出廠證明書之強度試驗報告書、氯離子檢測報告書、混凝土供應者品質保證書、施工照片等證明文件開放於「建築工程履歷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
決定
本案由內政部主辦,為單一部會主政,不納入第2次會議討論。請內政部持續與委員交換意見,研議推動「建築工程履歷查詢系統」之資訊內容整合與簡易化,以利民眾理解個別建築工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