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次會議預備會提案10

辦理中

開放跨境文件利用可驗證憑證(VC)技術進行認證與外交驗證,以簡化申辦流程,並可運用於金融領域,提升跨境金融交易便捷性


主責部會:

外交部主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國人赴海外工作或移民,需向他國提供經外交部驗證的個人文件,如護照、身分證、良民證、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學歷證明、工作證明、地址證明等。上述文件用於他國簽證申請、續簽、短期居留卡申請、續卡、永久居留卡申請與換發,文件效期通常需在3至6個月內。

2.然而,現行紙本申請流程相當繁瑣,海外國人需透過國內親友送交委託書,受委託人需同時出示雙方身分證件,再送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完成文件認證,最後才送外交部進行驗證,流程耗時且效率低。

3.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112年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約62萬1千人,海外僑民人數至113年底達約209萬5千人,總計約260萬人,顯示每年皆有廣大民眾面臨跨境文件認證及外交驗證需求。

4.外國人來臺工作或學習,亦需提供本國官方文件,供國內金融機構、學校或政府機關使用,以完成開戶、就學、就業等程序。建議制度採雙向設計,使「國人赴外」與「外國人來臺」皆能透過數位憑證流程處理。

5.建議利用OpenID標準與數位憑證(VC)技術,將現有紙本文件認證及外交驗證方式轉為數位認證流程,實現跨國學歷證書、工作證明等文件的源頭可信度確認。此系統可帶來以下效益:

(1)提高效率:數位憑證可直接驗證,省去國內再認證的作業時間,並簡化跨國文件處理,特別是在金融領域,可簡化跨境開戶流程。

(2)降低行政成本與風險:減少紙本文件處理,降低錯誤與遺失風險。

(3)促進跨國商業交易便利:各國政府與企業可快速、準確驗證數位憑證真實性,支持全球範圍內商業合作。

(4)適用範圍廣泛:涵蓋學歷證書、工作證明、良民證、出生證明等多類文件,可適用幾乎所有產業,最大化制度效益。

6.外交驗證相關流程設計可參考葡萄牙模式,民眾如需提交刑事紀錄相關資料,原需向警政署申請良民證,後改由移民局直接查詢申請人警察刑事紀錄,節省人力與流程時間,可見透過官方系統直接調閱並認證資料,可大幅減少人工傳遞文件的需求。如能再結合數位憑證技術,外交部駐外館處可直接調閱官方資料生成數位憑證,即可在跨境間進行安全、可驗證、防竄改的文件交換。

7.此文件認證及外交驗證機制亦可應用於跨境金融場景,如國人在海外金融機構開戶或外國人在臺開戶時,現行流程常因多重的身份核查手續、文件翻譯錯誤或遺失等因素而延遲開戶。若金融機構接收數位憑證,並與外交部駐外館處系統串接,即可實現即時驗證與跨境受認。

 
具體建議:

1.針對跨境文件,簡化其認證及外交驗證流程,以大幅減少處理時間,提升國人赴海外或外國人來臺辦理事務的效率:

(1)本國文書進行認證及外交驗證:

由駐外館處作為單一窗口受理民眾申請,透過數位憑證技術簡化外交部內部單位驗證流程,並可參考葡萄牙等國的經驗,由外交部推動政府各機關系統資料串接,讓外交部可以直接與主管機關查核、確認申請人繳交文書或證件之真實性,以減少紙本文件認證程序,加速整體申辦時程。

(2)外國文書進行外交驗證:

針對已完成他國認證及外交驗證之文件,透過駐外館處之單一窗口受理申請本國驗證,並可結合前述數位憑證技術,簡化外交部內部單位驗證流程。

2.開發跨境數位身份驗證系統: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同海外銀行業者,開發跨境數位身份驗證系統,使用OpenID標準來加速臺灣與日本等國之間的開戶過程。該系統應支援W3C VC(可驗證憑證)標準,確保身份驗證的高效性與跨國互認性,並應支持數位身份證明的發行與管理,以利應用於跨境開戶、金融服務申請及其他商業活動的身份驗證。

3.推動跨境數位身份驗證的PoC測試:建議啟動跨境數位身份驗證的PoC測試,邀請銀行業者參與測試,並在測試階段收集數據與回饋,進一步優化數位身份驗證系統。測試範圍可涵蓋跨境開戶、銀行帳戶管理、企業與員工間的財務交易等,並結合數位身份驗證的應用,確保系統的實用性與安全性。跨境驗證系統建立之後,國人赴海外工作或移民所需的個人文件,將可直接在駐外申請,透過外交部駐外館處統一處理資料調閱,直接在駐外單位親領相關文件。此舉將有助於超過260萬國人受益,簡化辦理手續,縮短處理時間,並提升海外臺商及臺灣在外居民的辦事效率。

4.推動數位憑證技術普及應用:針對未來更多跨境金融業務的開展,推動數位憑證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普及應用,加強金融服務數位化,提升跨境金融交易的便捷性與安全性。可以考慮將此系統擴展到其他金融服務領域,如保險、資金管理、投資服務等,為更多跨國企業員工提供便利。

會議內容

  • 第5屆第2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外交部:

    1.查本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係因應國內、外要證機關相關法令規章要求所配合之行政行為,各要證機關均可本於權責、衡諸文件性質及用途,自行決定申請人應繳之文件種類及需否送經本部或駐外館處驗證。倘要證機關可直接採認發證機關所發之文件,則無須經本部或駐外館處驗證。

    2.依據國際慣例及實務作法,各國文書驗證係針對其領務轄區之政府機關認證或製發之文書原件,採用比對簽章式樣及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查證,證明該文書原本或正本上有權簽字人之簽章為真正或形式為真。另依據我國「公證法」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之現行規定,現行係採實體文書驗證及簽發文件證明書,尚無法以數位憑證認證方式辦理。本案立意甚佳,惟欲推動須先修改上述兩法及完備相關前置作業。

    3.另本部為因應旨案電子化趨勢,刻請駐外館處蒐報各國推動憑證驗證之運作情形,如彙整各國推動線上認(驗)證、資通安全及法規內容等,以供國內發證單位、法院公(認)證及要證單位評估修訂我現行法令或制定文件證明前置作業流程之可行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本會自110年起推動金融Fast-ID機制,並函頒「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供業者遵循。嗣為進一步跨不同金融業別及機構間之互通及應用,本會接續推動建置驗證轉接中心,客戶僅需於任一驗證機構完成金融Fast-ID註冊,未來於其他請求驗證機構線上申請金融服務時,即可在客戶同意授權下,透過驗轉中心以客戶於驗證機構註冊之金融Fast-ID,對該客戶進行身分驗證。目前業者仍在陸續申請試辦中,預計今年底正式上線。

    2.本案青年諮詢委員會建議推動跨境數位身分驗證於銀行開戶流程,及邀請銀行業者參與跨境數位身分驗證POC測試等,考量現階段本會推動仍屬境內跨不同業別及不同機構之金融Fast-ID,尚未發展至跨境之數位身分驗證,相關做法可行性仍尚需進一步洽請業者評估。


    決定

    本案由外交部主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辦,不納入第2次會議討論。請外交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觀察數位簽章政策趨勢,據以評估推動修法或政策之可行性,並建議優先研議於跨境驗證場景進行試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