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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第2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外交部:
1.查本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係因應國內、外要證機關相關法令規章要求所配合之行政行為,各要證機關均可本於權責、衡諸文件性質及用途,自行決定申請人應繳之文件種類及需否送經本部或駐外館處驗證。倘要證機關可直接採認發證機關所發之文件,則無須經本部或駐外館處驗證。
2.依據國際慣例及實務作法,各國文書驗證係針對其領務轄區之政府機關認證或製發之文書原件,採用比對簽章式樣及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查證,證明該文書原本或正本上有權簽字人之簽章為真正或形式為真。另依據我國「公證法」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之現行規定,現行係採實體文書驗證及簽發文件證明書,尚無法以數位憑證認證方式辦理。本案立意甚佳,惟欲推動須先修改上述兩法及完備相關前置作業。
3.另本部為因應旨案電子化趨勢,刻請駐外館處蒐報各國推動憑證驗證之運作情形,如彙整各國推動線上認(驗)證、資通安全及法規內容等,以供國內發證單位、法院公(認)證及要證單位評估修訂我現行法令或制定文件證明前置作業流程之可行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本會自110年起推動金融Fast-ID機制,並函頒「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供業者遵循。嗣為進一步跨不同金融業別及機構間之互通及應用,本會接續推動建置驗證轉接中心,客戶僅需於任一驗證機構完成金融Fast-ID註冊,未來於其他請求驗證機構線上申請金融服務時,即可在客戶同意授權下,透過驗轉中心以客戶於驗證機構註冊之金融Fast-ID,對該客戶進行身分驗證。目前業者仍在陸續申請試辦中,預計今年底正式上線。
2.本案青年諮詢委員會建議推動跨境數位身分驗證於銀行開戶流程,及邀請銀行業者參與跨境數位身分驗證POC測試等,考量現階段本會推動仍屬境內跨不同業別及不同機構之金融Fast-ID,尚未發展至跨境之數位身分驗證,相關做法可行性仍尚需進一步洽請業者評估。
決定
本案由外交部主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辦,不納入第2次會議討論。請外交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觀察數位簽章政策趨勢,據以評估推動修法或政策之可行性,並建議優先研議於跨境驗證場景進行試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