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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預備會提案8

辦理中

學生已成年者辦理學生貸款,家庭所得應免計父母收入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教育部主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現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規定,辦理學生貸款資格應以家庭所得年總額判斷。家庭年所得總額採計範圍為: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學生未婚者,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然上開家庭年所得採計範圍,在學生已成年而未婚之情形,包含其父母,係以於其父母之經濟能力多寡,判斷其是否有受學生貸款之政策扶助必要。惟高等教育費用並非父母依法須支付之子女扶養費用範圍,實務上父母要求子女自行(以打工或學貸方式)負擔大學學雜費之情況亦極為常見,此際如仍將父母所得納入學貸申請資格之審核,將導致學生因自身未能受益之因素而遭排除,實不甚合理。 

3.復考量政府近年來針對大專學生及青年推動之補助政策眾多,諸如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並未設有所得或財產限制,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採計範圍,亦不及於申請人父母之財產或所得,則考量青年主流化之政策趨勢,以及期許政府作為剛成年而即將或已經出社會之青年之堅實後盾,避免學生受家庭因素影響而增加負擔,允宜調整成年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時,其家庭年所得採計範圍,學生未婚、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均以其本人之所得總額為限;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4.另辦理就學貸款時,雖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已放寬得「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然而金融機構實務仍多要求學生法定代理人作(對)保或偕同辦理,並未落實法令放寬之意旨,恐使學生因家庭相關因素而中斷求學。考量高級中等教育已屬國民教育,學生縱為未成年,辦理學生貸款仍屬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應免去法定代理人同意,僅須學生覓得一成年人作保,即應允許其辦理就學貸款;至大專院校學生,因其多已成年,學生本人已具完全行為能力,更無要求學生之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之正當性。


具體建議:

1.請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家庭年所得總額採計範圍,刪除已成年未婚學生家庭年所得與其父母合計之規定,已成年學生而無配偶者,以學生本人所得為限,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2.請金管會通函所轄金融機構辦理學生貸款時,就學生已成年者,不得於任何流程中,再要求學生法定代理人簽章或陪同;就學生未成年者,允宜認定就學貸款屬依學生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只要覓得一成年人作保,即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請財政部加強督導所轄公股行庫辦理學生貸款業務者,應依上開意旨辦理。


會議內容

  • 第5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1.針對具體建議1,回復說明如下:

    (1)現行以家庭年所得總額為申貸門檻,係為協助家庭經濟確有困難之學生,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凡符合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者、或家庭年所得總額逾120萬元但貸款學生至少有1位未成年、已成年且仍在學之兄弟姊妹或子女,或經學校認定具有其他特殊情況而有貸款必要者,均得申請就學貸款。」意即依前開規定,已成年學生申請就學貸款,如因家庭所得計列父母收入致無法申貸,而學生因實際家庭狀況有經濟困難致影響就學等情形,經學校認定後得申請就學貸款。另本部亦責成學校就經濟特殊情況的學生,予以協助。

    (2)本部自113年2月起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其中配套措施三,將就學貸款之申貸門檻納入撫育子女數考量。針對各類身分學生,在補助學雜費後學生尚需負擔的學費,透過更優惠的免息措施,協助學生依需求申貸並降低還款負擔,以減輕籌措學雜費壓力。

    (3)考量就學貸款為政策性貸款,其申請條件相對寬鬆,且多數學生於在學期間及寬限期內之利息由政府負擔,與一般信用貸款性質尚有差異。本部各項助學措施係為協助家庭經濟確有困難之學生,基於整體資源有限,且現行規定已可協助因實際家庭狀況有經濟困難致影響就學的學生,如修正所得採計範圍,將擴大政府經費負擔,可能影響資源配置之衡平性,爰應予審慎評估。

    2.針對具體建議2,回復說明如下:

    (1)依就學貸款辦法第6條規定,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由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前項申請學生為未成年,且其法定代理人均非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2)是以,未成年學生得由適當成年人擔任保證人;至於學生已成年,則無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僅需覓得1名適當成年人擔任保證人,現行規定已符合提案委員之建議。另就適當成年人之認定,宜參酌其聯徵紀錄,確認其信用良好。

    (3)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及第1089條第1項規定略以:「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爰此,未經法定代理人承認之簽約對保,銀行無從受理其貸款申請。

    (4)為減輕學生及保證人往返銀行對保之時間成本,如屬同一教育階段且已於同校申辦第2次(含以上)就學貸款,且學生家庭狀況、本人及保證人資料(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均未變更者,得依就讀學校所公告之申貸時程,透過承貸銀行之線上續貸服務完成程序。 

    (5)承上,本部除就學貸款外,亦訂有多元助學措施,包括各類學雜費減免、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等,依學生身分、就讀學校類別及所得條件等持續推動,符合資格的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可申請減免或補助。另為協助減輕學生畢業後還款壓力,政府提供各項寬緩協助措施,例如:緩繳本息、只繳息不還本、延長還款年限等,並透過政策引導各校依學生實際需求啟動校內助學措施給予協助,例如急難救助金、就學輔導或獎助學金等。

    (6)此外,各部會亦提供相關支持,例如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發給生活補助津貼,內政部則提供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等。本部後續將持續宣導各校務關注學生家庭經濟狀況,並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由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現行辦理就學貸款業務者為臺灣、台北富邦、高雄及臺灣土地等4家銀行,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就學貸款之審核作業外,實務上,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亦需依授信審核評估原則及風險管理政策綜合評估,係屬其業務自主經營範疇。鑑於申請就學貸款之資格條件及作業流程等規定係屬教育部職權,爰本會尊重教育部意見。


    財政部:

    本部所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為教育部就學貸款之承貸銀行,本案將督請該二銀行配合教育部及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就學貸款業務。


    決定

    本案由教育部主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辦,不納入第3次會議討論,並於成果回顧交流會列管進度。針對已成年學生辦理就學貸款相關規範,請教育部發函向各大專校院學生進行政策宣導;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瞭解實務執行情形,並協助轉知承辦銀行加強內部宣導,落實多元保證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