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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會議提案4

完全參採

警察教育體系之學生權益改善


主責部會:

內政部主辦;教育部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我國警察養成教育之機關分別為隸屬於內政部之中央警察大學及內政部警政署所轄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下稱二校為警大警專),中央警察大學之教育宗旨,為「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及培養警察專門人才」;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教育目標則以培養「忠貞愛國、品操端正、學識優良、體魄強健、敬業樂群、具備執行各種警察、消防勤務、業務能力之基層人員」。警大警專除依警察法、警察教育條例、相關組織條例及有關法規辦理教育訓練外,亦兼受教育部之指導。警大警專畢業之學員生,在接受基層警察幹部教育並通過國家特種考試後,為第一線與人民接觸之執法人員,遂行警察任務「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可見警大警專於警察養成中具有無可替代之重要性。 經過幾十年來的民主化進程,我國已然成為現代化之民主國家,警察教育與警察學術發展體系,由封閉且威權的教育特色,但至今尚未完全轉型,警大警專校內教育體制多所受到過去戒嚴時期之守舊教育思維延續施行,許多教育措施與規定仍停留於為領袖效忠,並以「服從」、「學長制」、「精神教育」此類軍事化等過時思維為領導教育核心重點,大眾普遍觀念亦有誤解,認為警大警專仍與軍校的教育理念相同,造成學員生之權益及教育轉型速度較少受到各個機關監督及民眾之關注,綜此,人權教育、學員生權益保障難以落實,造成民主國家執法人員養成之阻礙,亦會導致我國警察學術發展研究窒礙難行。 警大警專學員生畢業/結訓後,在執法過程中除應秉持法治國(Rechtsstaat)精神外,也擔任著國家治理手段中之重要執法角色,是代表政府站在街頭最常見的代表之一,在執勤中也需做出影響人民權益之相關處分。倘若警大警專學員生於校內之權益及生活無法透過正常的學生自治組織為其發聲、代言及協調,就無法培養「準」警察人員瞭解自身權益之重要性與敏感度,在未來的執勤過程中,也難以從生命經驗中獲得的「同理心」,來辨別相對處分對象主張自我權益的重要性,著實影響人權保障。 若能在養成教育階段即能讓警大警專學員生瞭解自身完整權益,並依大學法之精神,由教育部確實指導警大警專落實一定之學生自治,對於民主化國家之警察發展、政府民主治理與人權保障,皆有相當長遠且良性的影響。
具體建議:
一、建議警大警專應自我檢視是否有過時之學生管理規定(例:過度權威化之「中央警察大學學員生精神教育綱領」、主旨定義不明之「中央警察大學學長制實施規範」、以互相批評為核心之「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等規定),並訂定符合學員生自治精神及保障學員生權益之措施。 二、建議教育部積極輔導(指導)警大警專學生成立學生自治組織,並鼓勵警大警專學生參與青年發展署舉辦之各項公共參與活動,藉由深度瞭解公民社會運作,成為適合民主政府治理下的執法人員。 三、建議警大訂定相關辦法,建立健全且多元之學習管道,開放學員生於週間時段跨校選修外出上課,精進警察學識。 四、根據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5條:「置校長一人…,副校長一人…,均警監」,其中並無排除大學法就校長遴選所定程序與校長應具備資格之適用,至多明訂校長職位可掛警監階級,警監階級並非擔任校長之條件,建議內政部中央警察大學依大學法規定辦理校長遴選。

會議內容

  • 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一、針對具體建議1、檢視是否有過時之學生管理規定,如「中央警察大學學員生精神教育綱領」、「中央警察大學學長制實施規範」部分,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為我國警察教育之最高學府,不僅需要具備大學教育之實質內涵,更需符合警察幹部培育的要求,在教育理念上特別注意專業教育、通識教育及人格教育三方面之平衡發展。而精神教育即為人格教育之具體作為,係為培養觀念正確、意志堅強、落實法治及尊重民主之治安幹部,不容偏廢;另該校學長制實施規範之建立,其目的在讓學生更加適應校園生活與未來職場管理模式。警大之各項學生生活規定均採滾動式修正,以與時俱進,委員所提建議將納入該校修正相關規範之重要參考。 二、另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專責培養警察、消防、海巡等專業基層執法人員,與一般大專院校性質有異,學生在校期間短暫(正期組2年、特考班學員1年),為使學員生畢(結)業能迅速適應警察工作,所規劃之專業課程與警技、體能訓練均相當密集。在校各項涉及學生之行政事務皆由實習幹部(或學生代表)參與相關會議,如各項生活、住宿與膳食意見反映;另該校學生參與學校各項行政事務會議管道暢通,各相關會議、委員會設有學生委員參與。 三、至具體建議2、建議教育部輔導警大、警專成立學生組織部分,警大係為培養適格之執法警察幹部而設立,除訂有培養學生自治能力之實習自治幹部甄選機制外,每年辦理學生社團聯合會正、副總幹事選舉活動,經學生自主報名,並由全校學生投票選出,選舉過程參照選罷法之精神,規範競選活動、投開票及監票等作業,讓學生參與學習民主政府運作的方式。當選者任期1年,負責籌組各任務編組,自主規劃各項校園學生活動,代表該校參與校外活動,同時也擔任該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充分實現學生自治組織之精神,培養學生成為適合民主政府治理下的執法人員。另有關鼓勵學生參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舉辦之各項公共參與活動部分,該校將廣為宣導,由學生視個人課業情形,自行報名參與。 四、另警專學生自治組織,係以學生總隊之學生幹部實習活動為主軸,設有實習中隊長、實習訓導、實習區隊長、實習事務員等,俾以培養學生自治精神,增進學生之間的活動參與,並擔任和學校師長間聯繫的橋樑,暢通隊職官與學生間之意見表達。社團活動方面,亦廣邀學生參加各項公益及公共活動,從參與行動中觀察並瞭解公民社會運作,以期許學生成為民主法治社會中的執法人員。 五、有關具體建議3、建議警大訂定相關辦法,建立多元學習管道及跨校選修部分,警大已訂定「中央警察大學課程會設置要點」規劃及審議校、學院、系所、通識教育中心課程等相關事宜,相關課程規劃及教育計畫編製事宜,均循該校課程3級3審程序辦理。該校並已訂定「中央警察大學跨系、所暨校際選課須知」,目前已開放碩、博士生可依該須知申請跨選校際課程,並將持續鼓勵學生跨校選課,以促進多元學習。 六、至具體建議4、建議依「大學法」規定辦理校長遴選部分,考量該校有別於其他大學,核心價值在於警察幹部之育才與訓練,警察對內維持秩序,為國安體系之一環,相關教育訓練係著重於治安實務經驗傳承。該校兼有訓練機關之性質,校長之任務除學術專長外,更需借重其警察實務管理經驗,將理論與實務經驗結合,爰具有警監警察官之治安實務經驗者,較適任該校校長之職務需求。

    教育部:

    一、經了解警察大學依據其校內學生社團輔導須知成立「學生社團聯合會」,並可作為全校學生代表參與校內相關會議;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則為培養學生領導及自治能力,訂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實習幹部實施要點」,遴選出學生實習幹部,協助學校執行校內勤務。 二、為鼓勵警大警專學生參與本署所舉辦之各項公共參與活動,本署亦於本(111)年1月21日發函警大及警專,請學校轉知該校學生本署學生會成果展辦理資訊,並鼓勵其踴躍參加。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黃委員約農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 第3屆第2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一、針對具體建議1、檢視是否有過時之學生管理規定,如「中央警察大學學員生精神教育綱領」、「中央警察大學學長制實施規範」部分,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為我國警察教育之最高學府,不僅需要具備大學教育之實質內涵,更需符合警察幹部培育的要求,在教育理念上特別注意專業教育、通識教育及人格教育三方面之平衡發展。而精神教育即為人格教育之具體作為,係為培養觀念正確、意志堅強、落實法治及尊重民主之治安幹部,不容偏廢;另該校學長制實施規範之建立,其目的在讓學生更加適應校園生活與未來職場管理模式。警大之各項學生生活規定均採滾動式修正,以與時俱進,委員所提建議將納入該校修正相關規範之重要參考。 二、另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專責培養警察、消防、海巡等專業基層執法人員,與一般大專院校性質有異,學生在校期間短暫(正期組2年、特考班學員1年),為使學員生畢(結)業能迅速適應警察工作,所規劃之專業課程與警技、體能訓練均相當密集。在校各項涉及學生之行政事務皆由實習幹部(或學生代表)參與相關會議,如各項生活、住宿與膳食意見反映;另該校學生參與學校各項行政事務會議管道暢通,各相關會議、委員會設有學生委員參與。 三、至具體建議2、建議教育部輔導警大、警專成立學生組織部分,警大係為培養適格之執法警察幹部而設立,除訂有培養學生自治能力之實習自治幹部甄選機制外,每年辦理學生社團聯合會正、副總幹事選舉活動,經學生自主報名,並由全校學生投票選出,選舉過程參照選罷法之精神,規範競選活動、投開票及監票等作業,讓學生參與學習民主政府運作的方式。當選者任期1年,負責籌組各任務編組,自主規劃各項校園學生活動,代表該校參與校外活動,同時也擔任該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充分實現學生自治組織之精神,培養學生成為適合民主政府治理下的執法人員。另有關鼓勵學生參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舉辦之各項公共參與活動部分,該校將廣為宣導,由學生視個人課業情形,自行報名參與。 四、另警專學生自治組織,係以學生總隊之學生幹部實習活動為主軸,設有實習中隊長、實習訓導、實習區隊長、實習事務員等,俾以培養學生自治精神,增進學生之間的活動參與,並擔任和學校師長間聯繫的橋樑,暢通隊職官與學生間之意見表達。社團活動方面,亦廣邀學生參加各項公益及公共活動,從參與行動中觀察並瞭解公民社會運作,以期許學生成為民主法治社會中的執法人員。 五、有關具體建議3、建議警大訂定相關辦法,建立多元學習管道及跨校選修部分,警大已訂定「中央警察大學課程會設置要點」規劃及審議校、學院、系所、通識教育中心課程等相關事宜,相關課程規劃及教育計畫編製事宜,均循該校課程3級3審程序辦理。該校並已訂定「中央警察大學跨系、所暨校際選課須知」,目前已開放碩、博士生可依該須知申請跨選校際課程,並將持續鼓勵學生跨校選課,以促進多元學習。 六、至具體建議4、建議依「大學法」規定辦理校長遴選部分,考量該校有別於其他大學,核心價值在於警察幹部之育才與訓練,警察對內維持秩序,為國安體系之一環,相關教育訓練係著重於治安實務經驗傳承。該校兼有訓練機關之性質,校長之任務除學術專長外,更需借重其警察實務管理經驗,將理論與實務經驗結合,爰具有警監警察官之治安實務經驗者,較適任該校校長之職務需求。

    教育部:

    1、依《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2條、《大學法》第2條及《學位授予法》第13條規定可知,警察大學之主責單位為內政部,並兼受教育部之指導。因警察大學之運作有其特殊及專業性,爰有關維護警察教育體系之學生權益,教育部尊重內政部及校內學生意願,如有需要,教育部將給予必要之協助;另經了解警察大學依據其校內學生社團輔導須知(如附件)成立「學生社團聯合會」,並可作為全校學生代表參與校內相關會議;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該校表示希以行文方式詢問學生自治組織設立情形,本署將另發函了解。 2、另有關鼓勵警大警專學生參與本署舉辦之各項公共參與活動,未來將函請學校協助宣傳並鼓勵學生參加。 相關法條: (1)《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2條:「中央警察大學隸屬內政部,以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為宗旨,並依大學法有關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2)《大學法》第2條:「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3)《學位授予法》第13條:「軍、警學校修讀副學士、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學生,依本法及軍、警學校相關教育法規規定,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及相關教育法規授予學位要件者,由各該學校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決定

    本案由內政部主辦,教育部協辦。請內政部依委員具體建議研議適度修正未合時宜法規;有關警大警專是否成立學生自治組織請內政部評估,另請教育部提供必要協助,並鼓勵警大警專學生參加公共參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