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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1次會議籌備會(現為預備會)
辦理情形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一、有關請本會提供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資料予各相關部會一節,本會業以111年4月8日原民土字第1110018076號函提供各相關部會在案。
二、相關資料公開於本會網站(www.cip.gov.tw)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持續更新,提供各界查閱。
三、有關本案本會經管業務業已辦理完成,建請同意解除列管。教育部:
本部於111年3月18日召開「登山教育納入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研商會議」,邀集提案委員黃約農委員、原住民委員會、國家教育研究院、本部終身司、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青年發展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學校體育組等共同研商,決議略以:
(一)請原住民委員會提供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資料,供本部各司署作為相關登山教育教材使用及宣導,並請持續盤點相關資料提供本部運用。
(二)請本部各司署盤點辦理登山教育現有及編製中之教學教材可作為納入原住民傳統領域者,提供本部體育署彙整。
二、原民會於111年4月25日提供「原住民族地區高山、湖泊及步道資訊調查表」,本部各司署已陸續研議納入相關教材之可行性。
三、本部相關單位已配合將資訊融入登山教材中,如「科工館-阿塱壹古道X八瑤灣鼻頭草原學習手冊」、「大專學生登山安全訓練活動手冊」、「山野教育教師參考手冊」、「山野教育學生參考手冊」、「高級中等學校戶外教育課程輔助參考教材:向山一樣思考、原鄉森活」、「山野教育師資培訓與登山活動設計等教師增能研習」、「全國大專校院登山社團戶外領導人才研習」及「登山運動安全教育手冊-我的青旅行登山安全指南」等。
四、綜上,有關教育部主責事項業完全參採委員意見辦理,建請同意解除列管。內政部:
一、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已在官方網站、解說牌示、解說教育摺頁或影片等提供原住民文化(含原住民傳統地名)相關資訊,原民會後續倘另有提供最新資訊,也會配合納入辦理。
二、國家公園官方網站網址:
(一)玉山國家公園:https://www.ysnp.gov.tw/Folder/Bunun
(二)太魯閣國家公園:https://www.taroko.gov.tw/cl.aspx?n=5349
(三)雪霸國家公園: https://www.spnp.gov.tw/cl.aspx?n=14519。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一、民眾向本會森保處申請登山借道時,將賡續宣導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及相關概念。
二、案內有關導覽網站、觀光標示牌等宣傳品加註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因本會森林保育處僅為林地經營機關,所經營林區土地均為國有林班地,土地主管機關為農委會,爰擬比照農委會處理模式,建議宜由原民會訂定加註原則後,再請本會森林保育處配合農委會辦理相關宣導業務,故目前尚無應辦事項,建請同意解除列管。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第4屆第1次會議籌備會決定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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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一、有關請本會提供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資料予各相關部會一節,本會業以111年4月8日原民土字第1110018076號函提供各相關部會在案。 二、有關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教育及宣導部分,請原民會研擬納入「原住民族山林服務政策(分年工作)規劃」: (一)原民會於「原住民族山林服務政策(分年工作)規劃」中,辦理「南臺灣原住民族山林部落紀實」,針對排灣族、魯凱族、布農族、拉阿魯哇族及卡那卡那富族等5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聖山、聖湖、古道及舊部落遺址等進行調查紀錄,並已於3月份出版在案,未來也將逐年記錄不同地區之傳統領域範圍,並出版專書供民眾閱讀,以增進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認識。 (三)業以111年4月25日原民教字第1110020565號函,檢送教育部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高山、湖泊及步道資訊調查表」,提供該部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名稱或相關資料納入教材之參酌。 (四)綜上,有關原民會主責事項業完全參採委員意見辦理,建請同意解除列管。教育部:
一、本部於111年3月18日召開「登山教育納入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研商會議」,邀集提案委員黃約農委員、原住民委員會、國家教育研究院、本部終身司、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青年發展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學校體育組等共同研商,決議略以: (一)請原住民委員會提供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資料,供本部各司署作為相關登山教育教材使用及宣導,並請持續盤點相關資料提供本部運用。 (二)請本部各司署盤點辦理登山教育現有及編製中之教學教材可作為納入原住民傳統領域者,提供本部體育署彙整。內政部:
一、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已於國家公園全球資訊網建置原住民文化相關資訊: (1) 玉山國家公園全球資訊網建置原住民歷史人文資訊 https://www.ysnp.gov.tw/Folder/Bunun (2) 太魯閣國家公園全球資訊網建置原住民歷史文化資訊: https://www.taroko.gov.tw/cl.aspx?n=5349 (3) 雪霸國家公園全球資訊網建置原住民文化資訊,提供「原住民山川史蹟傳統名稱」查詢功能: https://www.spnp.gov.tw/cl.aspx?n=14519 二、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園區內已設有介紹原住民傳統領域與文化之解說牌示、加註原住民語名稱、出版相關書籍與摺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提案資料賡續配合農委會辦理,無更新。決定
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適時提供相關資料予教育部,以利教育部滾動修正相關登山教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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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一、有關請本會提供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資料予各相關部會一節,本會業以111年4月8日原民土字第1110018076號函提供各相關部會在案。 二、有關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教育及宣導部分,請原民會研擬納入「原住民族山林服務政策(分年工作)規劃」: (一)原民會於「原住民族山林服務政策(分年工作)規劃」中,辦理「南臺灣原住民族山林部落紀實」,針對排灣族、魯凱族、布農族、拉阿魯哇族及卡那卡那富族等5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聖山、聖湖、古道及舊部落遺址等進行調查紀錄,並已於3月份出版在案,未來也將逐年記錄不同地區之傳統領域範圍,並出版專書供民眾閱讀,以增進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認識。 (三)業以111年4月25日原民教字第1110020565號函,檢送教育部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高山、湖泊及步道資訊調查表」,提供該部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名稱或相關資料納入教材之參酌。 (四)綜上,有關原民會主責事項業完全參採委員意見辦理,建請同意解除列管。教育部:
一、教育部於111年3月18日召開「登山教育納入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研商會議」,邀集提案委員黃約農委員、原住民委員會、國家教育研究院、本部終身司、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青年發展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學校體育組等共同研商,決議略以: (一)請原住民委員會提供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資料,供本部各司署作為相關登山教育教材使用及宣導,並請持續盤點相關資料提供本部運用。 (二)請本部各司署盤點辦理登山教育現有及編製中之教學教材可作為納入原住民傳統領域者,提供本署彙整。 二、原住民委員會於111年4月25日提供「原住民族地區高山、湖泊及步道資訊調查表」,本部各司署刻正陸續研議納入相關教材之可行性。 三、其中教育部體育署已於「登山運動安全知識教育手冊」加入「維護原住民傳統領域」篇章,未來本部將陸續納入原民會提供資料,滾動修正相關登山教育教材。內政部:
一、已於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全球資訊網建置原住民文化相關資訊: (一)玉山國家公園全球資訊網建置原住民歷史人文資訊 https://www.ysnp.gov.tw/Folder/Bunun (二)太魯閣國家公園全球資訊網建置原住民歷史文化資訊 https://www.taroko.gov.tw/cl.aspx?n=5349 (三)雪霸國家公園全球資訊網建置原住民文化資訊,包含提供「原住民山川史蹟傳統名稱」查詢功能: https://www.spnp.gov.tw/cl.aspx?n=14519 二、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已於相關解說牌示、出版品及摺頁等加強原住民傳統領域、地名、語言與人文歷史文化等標示及內容。相關佐證照片詳如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委會林務局已於相關導覽網站、觀光標示牌等宣傳品加註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並將辦理情形提供委員參考,並經委員同意解除列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一、 民眾向本會森保處申請登山借道時,將賡續宣導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及相關概念。 二、 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資料或相關宣傳媒介,本會於棲蘭、明池遊樂區內將請委營廠商協助進行宣導,至遊樂區範圍外土地主管機關係分屬農委會林務局轄下羅東、新竹及東勢林管處,本會森保處將配合各林管處協助辦理宣導事宜。 三、 本案其他相關事項將依權責配合主辦機關及土地主管機關辦理。交通部:
一、提案關於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轄管區域部分為國家公園及森林遊樂區,謹予陳明。 二、交通部觀光局含括原住民族區域之東部海岸、花東縱谷、參山、日月潭、阿里山及茂林等6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針對轄內重要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業透過在地部落會議諮詢,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名稱,納入觀光行銷推廣。決定
本案涉農委會及交通部部分,經黃委員約農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餘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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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一、有關請本會提供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資料予各相關部會一節,本會業以111年4月8日原民土字第1110018076號函提供各相關部會在案。二、有關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教育及宣導部分,請原民會研擬納入「原住民族山林服務政策(分年工作)規劃」一節:(一)本會業於111年4月6日邀集相關族群熟稔山林文化知識的族人,進行諮詢分享在案,並預計於5月底前再次召開第2次諮詢會議,俾本會蒐集並彙整相關資訊並檢送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宣導,或結合相關文化儀式提供觀光宣導。(二)本會於「原住民族山林服務政策(分年工作)規劃」中,刻正辦理「南臺灣原住民族山林部落紀實」,針對排灣族、魯凱族、布農族、拉阿魯哇族及卡那卡那富族等5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聖山、聖湖、古道及舊部落遺址等進行調查紀錄,並已於3月份出版在案,未來也將逐年記錄不同地區之傳統領域範圍,並出版專書供民眾閱讀,以增進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認識。(三)本會前以111年4月25日原民教字第1110020565號函,檢送教育部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高山、湖泊及步道資訊調查表」,提供該部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名稱或相關資料納入教材之參酌。(四)業於111年4月28日獲提案委員同意解除列管。
教育部:
一、教育部各司署將持續透過研習、課程、講座、教育手冊、網站或相關影音資源對各級師生生、大眾、青年及樂齡等族群進行登山教育推展工作。二、另有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名稱納入教材部分,教育部於111年3月18日邀集本案提案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及本部相關司署共同研商,決議略述如下:(一)請本部各司署盤點現有及規劃、製作中登山教育資源及評估是否納入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教育。(二)另請原民會協助盤點相關傳統領域名稱資源規劃評估提供教育部納入相關教材中推廣。(三)請原民會賡續盤點彙整原住民傳統領域人才及知識內涵資訊,提供相關機關共同宣傳。(四)本部各司署已盤點現行已製作及製作、規劃中相關教材共11項目,部分評估可俟原民會提供相關傳統領域名稱資料後配合納入教材辦理。
內政部:
一、針對委員建議國家公園於各式宣傳導覽文宣及標示中,加註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部分,內政部營建署位於原住民族範圍地區之國家公園管理處,已陸續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訂定之「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設置原則」,進行傳統名稱及文化意涵調查計畫,以及地方通行語言別之翻譯作業。二、未來將持續與原住民族部落居民及地方機關討論轄區內據(景)點及公共設施指示牌之標示需求,陸續更換指示(告)牌誌作業,並運用於導覽摺頁等宣導品,以落實原住民族語言傳承,並彰顯原住民族文化智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查原民會雖於官網提供「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報告」供外界下載參閱,惟目前原民會依「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公告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僅烏來區泰雅族各部落。而有關於導覽網站、觀光牌示等宣傳品加註傳統領域名稱,因具傳統領域宣示意義,爰建議宜由原民會主政規劃加註原則,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二、本會林務局所管公共場所牌示涉及原住民傳統地名者,持續推動該管公共場所牌示及網站內容加註地名之原住民語,執行情形如附件。三、本案原民會訂定原則後,屬常態性業務,本會將持續配合辦理,目前尚無應辦事項,建請同意解除列管。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一、民眾向本會森保處申請登山借道時,將賡續宣導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及相關概念。
二、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資料或相關宣傳媒介,本會於棲蘭、明池遊樂區內將請委營廠商協助進行宣導,至遊樂區範圍外土地主管機關係分屬農委會林務局轄下羅東、新竹及東勢林管處,本會森保處將配合各林管處協助辦理宣導事宜。
三、本案其他相關事項將依權責配合主辦機關及土地主管機關辦理。
交通部:
一、提案關於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轄管區域部分為國家公園及森林遊樂區,謹予陳明。
二、交通部觀光局含括原住民族區域之東部海岸、花東縱谷、參山、日月潭、阿里山及茂林等6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針對轄內重要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業透過在地部落會議諮詢,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名稱,納入觀光行銷推廣。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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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一)有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本會自91年至98年,委託臺灣大學及臺灣師範大學等專業團隊進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調查,目前業已完成初步調查,面積約180萬公頃,並於102年將相關調查報告及圖資公開於本會網站,並通函各機關及地方政府週知,民眾皆可上本會網站查詢。另本會於102年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種子教師培訓計畫,業已培訓98名種子師資,相關名單亦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另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於10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後,新增第4項授權本會於106年本會訂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下稱劃設辦法)」,本會亦逐年編列經費補助部落、公所及地方政府辦理劃設作業,目前部落及地方政府刻正進行,完成後將依劃設辦法程序進行公告作業,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權益。
(三)上揭相關原住民族土地調查成果及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範圍,皆公布於本會網站或依程序公告,均為公開資料可供查詢,至於教育及宣導部分,本會刻正研擬原住民族山林服務政策計畫,未來可透過該計畫推動或其他辦理措施進一步推廣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意涵,並請其他協辦機關配合協助宣導。
教育部:
(一)有關委員建議教育部強化推廣登山運動技術知識與觀念,降低國人登山風險部分,教育部配合「向山致敬」政策,以「登山教育、落實普及」為目標,分別由各司署從學校端及社會端針對各級學生、樂齡、青年及體育團體、社會大眾等不同族群,持續辦理各類登山教育工作,透過師資培育、活動辦理、宣導講座、嚮導養成、編撰課程內容、教學手冊、影音製作等策略,以建立大眾登山安全意識及提升民眾登山運動技能。 (二)此外,內政部營建署於山域型國家公園建立步道分級系統,申請入園者主動提供登山注意事項,並辦理多場登山安全講座;農委會林務局每年推動無痕山林運動,結合宣導登山安全知能;交通部觀光局除辦理旅行業者登山安全宣導外,亦持續更新各國家風景區步道安全資訊。不同機關各司其職,結合場域特色,落實登山行前宣導教育。內政部:
一、針對委員建議國家公園於各式宣傳導覽文宣及標示中,加註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部分,內政部營建署位於原住民族範圍地區之國家公園管理處,已陸續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訂定之「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設置原則」,進行傳統名稱及文化意涵調查計畫,以及地方通行語言別之翻譯作業。 二、未來將持續與原住民族部落居民及地方機關討論轄區內據(景)點及公共設施指示牌之標示需求,陸續更換指示(告)牌誌作業,並運用於導覽摺頁等宣導品,以落實原住民族語言傳承,並彰顯原住民族文化智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原住民傳統領域之劃設公告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原住民族委員會亦將逐年記錄不同地區之傳統領域範圍,並出版專書,以增進民眾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認識。 2. 本會林務局已依據「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設置原則」,於所轄森林遊憩場域涉及原住民傳統領域地區,如九寮溪步道、南澳古道、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藤枝國家森林遊樂區、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等之解說牌、停車場、服務區等處,標示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另110年3月成立之「拉拉山國家森林遊樂區」,以泰雅族語拼音「R'ra」作為園區英譯用語;新竹林管處之自然步道叢書於介紹大霸尖山時,亦一併說明其「Papak」之別名。 3. 後續亦將賡續依「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設置原則」,並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出版之「台灣原住民族部落事典」等相關資料,於出版品、網站、標示加註原住民族語傳統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本案依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110年10月25日第3屆第2次會議籌備會紀錄,本案由原民會、教育部為主辦機關,本會及內政部、農委會、交通部列為協辦機關。 2.依前揭會議決議,請原民會提供合適宣導影片及各種宣傳方式,於風景區內擇合適地點立牌說明當地原住民人文及傳統領域資料,後續將辦理情形提報主管機關。 3.為山林開放政策,本會將配合大會推廣山林教育。交通部:
一、提案關於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轄管區域部分為國家公園及森林遊樂區,謹予陳明。 二、觀光局含括原住民族區域之東部海岸、花東縱谷、參山、日月潭、阿里山及茂林等6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針對轄內重要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業透過在地部落會議諮詢,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名稱,納入觀光行銷推廣。決定
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提供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資料予各相關部會(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交通部),俾後續於各相關導覽網站、觀光標示牌等宣傳品加註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另有關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教育及宣導部分,請原民會研擬納入「原住民族山林服務政策(分年工作)規劃」。 二、請教育部持續推廣登山教育並將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納入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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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2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原住民族委員會:
1.有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本會自91年至98年,委託臺灣大學及臺灣師範大學等專業團隊進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調查,目前業已完成初步調查,面積約180萬公頃,並於102年將相關調查報告及圖資公開於本會網站,並通函各機關及地方政府週知,民眾皆可上本會網站查詢。另本會於102年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種子教師培訓計畫,業已培訓98名種子師資,相關名單亦公開於本會網站。
2.另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於10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後,新增第4項授權本會於106年本會訂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下稱劃設辦法)」,本會亦逐年編列經費補助部落、公所及地方政府辦理劃設作業,目前部落及地方政府刻正進行,完成後將依劃設辦法程序進行公告作業,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權益。
3.上揭相關原住民族土地調查成果及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範圍,皆公布於本會網站或依程序公告,均為公開資料可供查詢,至於教育及宣導部分,則建議開放山林政策主政機關(教育部)進行資料統整,本會提供相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資料,並由教育部評估是否納入教材或其他宣導作業中,讓全國民眾更進一步瞭解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意義。
內政部:
1.針對委員建議國家公園於各式宣傳導覽文宣及標示中,加註原住民傳統領域名稱部分,內政部營建署位於原住民族範圍地區之國家公園管理處,已陸續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訂定之「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設置原則」,進行傳統名稱及文化意涵調查計畫,以及地方通行語言別之翻譯作業。
2.未來將持續與原住民族部落居民及地方機關討論轄區內據(景)點及公共設施指示牌之標示需求,陸續更換指示(告)牌誌作業,並運用於導覽摺頁等宣導品,以落實原住民族語言傳承,並彰顯原住民族文化智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原住民傳統領域之劃設公告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原住民族委員會亦將逐年記錄不同地區之傳統領域範圍,並出版專書,以增進民眾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認識。
2.本會林務局已依據「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設置原則」,於所轄森林遊憩場域涉及原住民傳統領域地區,如九寮溪步道、南澳古道、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藤枝國家森林遊樂區、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等之解說牌、停車場、服務區等處,標示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另110年3月成立之「拉拉山國家森林遊樂區」,以泰雅族語拼音「R'ra」作為園區英譯用語;新竹林管處之自然步道叢書於介紹大霸尖山時,亦一併說明其「Papak」之別名。
3.後續亦將賡續依「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設置原則」,並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出版之「台灣原住民族部落事典」等相關資料,於出版品、網站、標示加註原住民族語傳統名稱。
教育部:
1.有關建議政府應利用影片或各種宣導方式向國人推廣原住民傳統領域概念部分,事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研究、文化發展推動及原住民族相關權益保障等事項,宜由原住民族事務權責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辦理。
2.至建議強化推廣登山運動技術知識與觀念,降低國人登山風險部分,教育部以「登山教育、落實普及」為目標,已由各司署分別從學校端及社會端推動執行各類登山教育工作,透過師資培育、嚮導養成、活動辦理、宣導講座、手冊製作等策略,以建立大眾登山安全意識及提升民眾登山運動技能。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本會向來重視與原住民部落敦親睦鄰,所屬森林保育處亦配合政府「開放山林」政策。
2.囿於疫情,本年度配合周邊司馬庫斯部落的封園管制期間一併暫停登山借道申請,嗣中央疫情管制鬆綁與該部落重新開放後,始恢復本申請,即為避免登山客影響部落,今後如遇民眾申請入區登山等行為時,並將加強宣
傳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3.該處於經管之130線林道,設置檜木小學堂景點,整合周邊部落實地體驗原民文化,建立秘境部落130套裝行程,提振部落文化體驗,並每年支持鄰近部落進入經管林區辦理傳統領域巡禮及傳統祭儀活動等。
4.有關宣傳推廣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概念1節,將請原住民委員會提供合適相關宣導片,並擇合適地點播放宣導。
交通部:
1.提案關於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轄管區域部分為國家公園及森林遊樂區,謹予陳明。
2.觀光局含括原住民族區域之東部海岸、花東縱谷、參山、日月潭、阿里山及茂林等 6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針對轄內重要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業透過在地部落會議諮詢,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名稱,納入觀光行銷推廣。
決定
本案請原民會、教育部共同主辦,內政部、農委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列為協辦機關。有關委員建議推廣原住民傳統領域概念,請原民會納入規劃中之原住民族山林服務政策相關之中長期計畫推行,其他協辦機關配合辦理宣導。另請教育部依開放山林政策持續推廣登山教育。本案列入青諮會第3屆第2次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