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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提案1

部分參採

就安置機構教育事務與少年矯正學校相關事務,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各部會間應如何強化溝通協調及合作,並就其權管事項如何精進,以收以學生為主體之整體規劃,保障及增進學生各項權益之效,請討論案。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教育部主辦;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經主辦機關及連署委員同意,111年6月30日提案說明修正如下:】 本案原為第3次會議提案1「安置機構教育事務與少年矯正學校及其相關事務,移由教育部主政其他部會協助,並增進保障相關學生各項權益,及以學生為主體之整體規劃」,經第3次大會籌備會決議交大會討論。然後續經提案委員、本會幕僚單位及教育部國教署研商,認本案有調整辦理方向,並會同旨揭部會共同協作,確定具體方向之必要,爰調整案由如上,並就辦理方向調整如次點。 【111年5月17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原提案說明】 原案由:安置機構教育事務與少年矯正學校及其相關事務,移由教育部主政其他部會協助,並增進保障相關學生各項權益,及以學生為主體之整體規劃。 一、本案涉及少年矯正學校與安置機構,安置機構中的孩子又依性質分為社政及司法不同來源之個案,這些不同的學校或機構雖然各有其背景脈絡與各自的處境與問題,但因為與普通教育系統有別,致使當中的學生遭遇共同的困境,例如整體安排並非以學生為主體,而是以行政機關業務或考量為分別,造成各階段間的不連續,或整體規劃仍未實質落實以教育處遇為本之宗旨,又或相關學生仍然受到學校的歧視或拒絕等。為解決這樣的問題,於主要政策方向上,希望能將矯正教育、少年矯正學校,與安置機構中有關教育的部分,原非屬教育部主管者,均移由教育部主管(導),並由法務部及衛福部共同協助;原即屬教育部主管者,則希望能夠加強監督及落實。 二、安置機構受限於人力不足,無法個別化照顧學生不同需求。又仍出現不當管教之情形。且混齡教學對於年紀較長的學生,並無法保障其受教權。在安置前中後各階段間,學生可能被迫轉學,轉學後的學校學程科系又不一定能夠符合學生的興趣和需求。在安置期間及之後的就學安排,可能遭到學校特別對待,甚或軟硬性的拒絕入學等。 三、現行整體矯正教育、矯正學校與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仍停留在刑罰與管理思維,未能給予符合學生特質之教育,目前矯正教育由法務部主管,教育部雖依法有督導之責,然實質上教育之內涵(如課程及生活管理)有限。對於學生整體的生涯規劃上,亦因所負責之主管機關或階段不同,而遭到硬生生地切割,舉例而言,學生原先已安排好技能檢定考取證照,卻因為期限到了只能離開,學習及其他機會就此中斷。 四、無論是矯正學校或安置機構內的學生,均仍是受憲法基本權、教育基本法,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等法令所保障之人民,然而在現今各項基本權及兒童權利等意識提高的浪潮中,這些學生因為前三項說明提及的情形,使教育權、生存發展權及家庭權等各種權利受有侵害,其亦無法透過表意權,使自己的意見受到實質考量。這群孩子正在或即將成為教育及人權保障中「成就每一個孩子」外被遺落的孩子,這樣的情形,無論是對於個體、群體乃至社會集體發展均屬不利。希冀能使權利意識及相關規範進入這些教育現場,讓這些的學生不會因為不同處境而受有不利對待。 五、最後仍重申無論矯正學校或安置機構,其教育皆應回歸教育部主導,並由法務部及衛福部共同密切協助配合,方能夠解決前述問題,並達到真正的「成就每一個孩子」的理念。教育部亦應更重視這些特別處境的教育,確保其不會因行政上的因素,而沒辦法受到完善的教育。
具體建議:
【經主辦機關及連署委員同意,111年6月30日具體建議修正如下:】 一、 請旨揭各部會盤點提供目前自身權管安置機構教育事務與少年矯正學校之各項業務,各自所負責範疇及具體內容為何,並就現行之分工及跨部會溝通協調合作機制進行說明。 二、 請旨揭各部會就安置機構教育事務與少年矯正學校之各項業務,所轄有涉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他國際公約或國內法規之事項說明(例如法務部可就矯正學校內學生權益限制及保障之「具體」措施說明;教育部可就矯正學校及安置機構內教育相關事務,如何確保學生權利,並令這些學生所受待遇及所或資源,不遜於一般學生等部分說明;衛福部可就安置機構之缺失及補強作為說明;勞動部可就協助銜接職場及職業訓練等事項說明等等。) 三、 請法務部說明《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有關學生各項權益之限制及保障,並請就草案內學生權益保障之條文增加提供意見。另請旨揭各部會就原提案中所指矯整學校及安置機構各項問題(含制度及實務層面),提供具體回應及改善方法。 四、 請旨揭各部會協作跨部會合作事項之精進,確保整體規劃係以學生為主體,令學生不因階段轉換而無法順利銜接或得到協助。且重申這些業務無論係跨部會合作或由單一部會辦理,仍應以符合各項國際公約及憲法、教育基本法等法令規定之學生權利保障為核心精神;這些學生無論處於何種場域,本質仍為學生,不應令該等學生之待遇及權益保障劣於一般學生。 【111年5月17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原具體建議】 一、安置機構中,不問係社政或司法之個案,相關之教育事務(如課程及生活等)之規劃及執行,應以教育部主政,其他各部會輔助之模式進行。另外,原先即由教育部主管之安置教育事務(如學校不得拒絕受安置學生入學等),教育部應重新檢視是否達成並加強落實。 二、少年矯正學校暨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應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相關事務及課程生活事項等,應以教育為本出發,兼顧教育理念與學生權益,規劃符合需求之課程及規範,並由法務部矯正署協同。 三、因應前兩項之業務調整或移撥,能夠提供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安置機構充足之員額及經費支持。 四、於前三項短期內未能實現前,應增強現行關於矯正教育及安置機構教育之跨部會合作溝通機制,並由院介入協調決定事務分配,確保處遇都能夠通盤考量到教育及社政等各方面專業。但應留意本項建議並不能作為最終解決方案,長遠而言仍應將相關事務,如前三項所言改由教育部主管,本項僅係作為過渡時期之建議提供。 五、教育部、法務部、衛福部及其他各部會應體認到,矯正教育及安置輔導下的學生,雖其屬性及特質不盡相同,然其本質仍是學生。於無足夠強大之正當理由前提下,不應對其權利為限制剝奪。縱因其性質而必須為不同對待時,仍應考量比例原則、基本權保護,以及回歸教育本旨,以符憲法基本權、教育基本法與各該公約保障意旨。 六、無論於安置機構或少年矯正學校之課程、制度設計及執行等,皆應以學生為主體,增進保障學生之表意權、生存發展權、教育權以及最佳利益等各項權利。並確實考量學生整體生涯規劃,不同部會間應緊密合作,確保學生不會因為行政業務之割裂,或未考量學生需求之前提下,使其在矯正學校、安置當中或銜接普通教育系統時遭遇阻礙。亦須確保學生回歸普通教育系統後,仍有完整之支持網絡。

會議內容

  • 第4屆第1次會議籌備會(現為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本部國教署業於111年12月14日邀請提案委員及關注本案之兒少代表,與相關部會召開 「安置機構教育事務與少年矯正學校相關事務協調合作研商會議」,會中由各部會針對現行提供安置機構與少年矯正學校相關資源及合作機制實施說明,使提案委員及兒少代表充分了解現行各部會合作機制及後續精進方 向。 二、為增進保障相關學生各項權益,並以學生為主體之整體規劃。本次會議決議摘要如下: (一)請各單位推動矯正教育相關業務時,以學生為整體中心,依學生特性及需求提供相關資源及協助,規劃符合學生 個別需求之教育計畫,持續溝通及聯繫,共同協助學生出校轉銜之就學、就業及家庭支持等服務,透過司法、社政、勞政、教育及家長之參與,逐步完善相關制度與措施,以綿密的社會安全網絡,幫助學生回歸家庭及學校,並應符合各項國際公約之精神,重視學生權利之保障,以達成矯正教育之目的及學生復歸社會之準備。 (二)法務部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雖預計於113年提立法院審議,惟各項兒少權益保障之措施,仍可即早規劃推動,如兒少之表意權、申訴管道及措施、最佳利益考量等,相關措施制定的過程也可邀請學生代表一同討論,了解學生真正需求,建立良好的對話模式,增進保障相關學生各項權益,以呼應CRC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三)本案提案委員於行政院青諮會第3次會議時同意勞動部解管,惟請勞動部持續提供安置機構及矯正學校學生相關就業資源及服務,協助工作機會媒合或提供職業訓練,以保障學生就業轉銜相關權益。 三、綜上,本部持續與矯正學校及安置機構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保持聯繫與合作,提供有關教育相關事項之協助,以符合國際公約及教育基本法等法令規定,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法務部:

    一、本部依國際人權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曼德拉規則研修「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針對少年之受教權、健康權、表意權、申訴權、生存及發展權(自殺防治三級輔導)、不受體罰、酷刑及不人道的權利(校園霸凌防治、性侵害校騷擾防治等)、個別化、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親權及資源連結,相關監督機制(外部視察小組)予以法制化,俾督導所屬矯正學校人員,依法行 政,落實保障學生相關權益。修法內容包括: (一)以個別處遇及適性教育為處遇核心: 1.草案新增對於少年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入校二個月內,依學校調查之資料、少年法院提供之相關調查報告、處遇計畫建議書及其他必要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以三級處遇為架構提供個別化之輔導、教育及處遇措施。本署業於112年4月13日召開「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個別處遇實施計畫專家學者會議」研商相關事宜。 2.教育實施事項於與徒刑、感化教育之執行性質不相違背部分者,得準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學生輔導法之規定並受由教育部督導,以保障少年受教權。 (二)擴大跨部會合作機制及建構外部參與監督機制: 1.除少年法院法官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得依其權責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並提供相關意見,現行通則並規範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設置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並遴聘學者專家參與,草案則擴大跨部會合作機制,納入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民間團體代表等成立少年矯正教育及輔導小組,負責指導少年矯正教育有關事項。 2.草案新增學校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 組,就學校運作及學生權益事項定期提出報告,並應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之。 (三)建立防治校園霸凌之機制: 1.參酌曼德拉規則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矯正機關應保護弱勢及考量收容人個別需要等意旨,草案新增由監督機關建立少年矯正學校預防及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霸凌事件之機制,以保障少年最佳利益。 2.本部矯正署業已完成訂定「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草案。(四)納入學生意見參與及完備申訴制度: 1.現行通則規定學生於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本人可以言詞或書面向矯正學校申訴委員會申訴。 2.除原有申訴制度外,為保障學生自由表示其意見之權利,爰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六八條規定,於草案明定學生得以言詞或書面向少年矯正學校、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學校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學生提出陳情或意見使用。 3.草案新增陳情、申訴、復審或訴訟救濟之程序,以保障學生表意權。 (五)建立轉銜管道,延續學生及家庭資源之提供: 1.草案新增學生入少年矯正學校實施收容後,少年矯正學校應儘速通報其戶籍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該管地方主管機關並應持續提供學生及其家庭必要之福利服務。2.草案完整規範學生出校時間、程序、通知對象及保護事項。亦新增少年矯正學校於預定出校前二個月得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法定代理人、少年法院、地方檢察署、社政、教育、輔導、勞政、衛生醫療、警政、更生保護及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與會,研商出校後應進行之相關措施及前置作業。前項措施應包含提供學生及其家庭必要之福利服務、保護、安置、輔導、自立生活、衛生醫療、教育、職業探索及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必要之處置,保障學生就養、就學、就醫及就業之權益。 二、有關跨部會重要合作機制或近期相關會議重要議題說明:(一)教育部: 1.「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邀集專家學者共同檢視學生發生暴力案件之成因及後續輔導,精進學校危機處理及輔導措施:學生因處在住宿式封閉式環境,與同學、師長長時間共同生活相處,難免產生摩擦及衝突事件,於彙整矯正學校當季暴力 事件資料後提會「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個別就學生心智、情緒、師生或同儕關係、諮商輔導、心 理治療、就醫用藥、家庭經濟、安全維護等相關面向進行討論,提供相關建議,如辦理教育訓練,多元提升教師關於心智功能、身心障礙、創傷知情等專業輔導領域知能,編輯班級經營及輔導參考手冊,制定霸凌防治及處理措施,改善硬體設備等,期達到促進學生調整適應,改善衝動,減少發生頻率及預防再次發生之效果。 2.持續協助充實專業輔導人力經費,協助師資遴聘: (1) 學生暴力或性平事件成因複雜,學校既有編制人力不足應付深度會談或心理治療需求,尚有教學及行政事務,故教育部同意持續補助矯正學校特教老師、心理師、社工師增聘經費,充實矯正學校專輔人力,結合教育部輔導及諮商中心資源,提供學生 身、心健康及家庭支持之協助,並結合特殊教育、家庭教育、親職諮商等資源,針對學生需求提供個別化之處遇。 (2) 另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教育部持續協助矯正學校正式編制教師招募相關事宜。 3.提供是否轉型實驗教育提供諮詢意見:矯正學校目前為技術型高中(3校)、綜合型高中(明陽),是否改採實驗教育學校模式,教育部就相關要件、學制及課程運作模式、出校轉銜等提供專家實驗學校介紹及諮詢意見。 4.持續協助出校學生學籍轉銜及復學:針對出校後有持續就學意願的學生,教育部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獎勵執行成效良好學校,檢視轉銜未成功學校及其原因,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惟矯正學校無統一之入、出校時間,開設科別因學生人數及資源有限,於不同科系之銜接轉換尚須檢視學生學習歷程後再行協商。 (二)衛生福利部:協助連結社會資源,提供學生家庭支持服務,為學生復歸預為準備。矯正學校在與衛福部合作「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前,社政端無法提早介入(僅於出校前轉介),檢視學生家庭狀態及提供必要之親職教育或經濟扶助。透過推展新方案,社政端提早於學生在校期間進行家庭服務,與個案及家庭建立信任關係,及早修補學生與家長間因偏差行為造成之緊張、冷漠,促進雙方情感溝通維繫,或是協助家庭經濟扶助,使學生出校後能感受到家庭友善的溫度及福利扶助,社工人員提早與學生建立關係,亦能減少學生出校後抗拒訪視追蹤之情形。矯正學校並邀集相關單位人員召開個案會議,網絡間增進彼此橫向溝通連結,能更精準掌握學生本身及其家庭狀況,適切擬定及執行學生個別處遇,期使學生與其家庭間有更多的對話及了解,發揮家庭之功能及影響力。 (三)勞動部:持續協助技能訓練、就業促進課程、就業宣導、就業轉介服務。 1.依「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持續補助矯正學校開辦技能訓練課程經費、就業促進課程經費(職涯探索、履歷撰寫)及師資、就業服務員入校就業宣導及轉介(個別就業諮商)等服務。學生出校後因就學、地緣、朋友、住居、交通、待兵役、另有案件、懷孕、職業類別、價值觀等考量,實務上以接受就業諮詢後自行就業為最多。 2.另學校引進資源汰換更新及擴充學校場地軟、硬體設備(汰換技訓用電腦、新購製冰機、磨豆機、發酵箱、蒸箱、多功能轉印機),增加應用層面課程,如飲料調製、成本、產品包裝推廣等,並修建實習空間場域,使學生得以展示學習成果。 三、本提案事項,本部將持續與司法院、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等機關保持橫向聯繫,提供學生個別化處遇,依其需求提供就學、技訓、就業、就醫及家庭支持服務,以協助少年順利復歸社會。

    衛生福利部:

    一、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少安置機構)非屬限制人身自由之安置處所,爰接受其照顧之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皆至機構所在學區就讀國中、小,或依少年學業表現與興趣選讀高中或職業學校,先予敘明。 二、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兒少安置機構反映安置兒少就學困難,業請教育部提供相關協助,說明如下: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為使尚未配置專任輔導教師之學校能加速配置輔導資源,依據該部國民及學前教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規定,於110年學年度起推動輔導教師合聘制度,亦即國民及學前教署補助之專任輔導教師,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考量所轄中小學新聘專任輔導教師時,可與所轄有相當比率學生中途輟學、離校、家庭功能不全或其他有輔導需求之其他中小學,合聘運用。據此,該部國民及學前教署亦在110年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得考量機構兒少就讀之學校,依上開規定與其他學校合聘專任輔導教師,或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協助機構兒少就讀學校之輔導工作。 (二)針對高中就學階段之司法安置少年,若少年於學期中結束安置,當其結束安置後的居住地與原安置所在地不同,即會面臨就學轉銜困難,例如少年在原安置所在地就讀的科系,結束安置後的居住地沒有相同科系或職類的學校可轉銜;少年結束安置後生活暫不穩定導致出勤狀況不佳,但學校支持度不足1節,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之規定辦理,倘學校有拒收或執行不力的狀況,教育部將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綜上,為維護安置兒少就學權益,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透過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訂定「建立家外安置兒少學籍轉銜及復學之跨局處協調機制或視需要時召開跨局處協調會議」之指標,引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應掌握轄內安置兒少就學情形,倘安置機構遭遇前開困難,社政主管機關應積極召開跨單位協調會議或個案研討會,以排除安置兒少就學障礙。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陳委員建穎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 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4 條,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本部國教署針對少年矯正學校與安置機構教育事務及學生權利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 本部依規定每3個月召開「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納入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及民間代表,分別就學校校長、教師遴薦,師資培育增能,課程教材編撰、研究、選用及其他教育等事項實施指導事宜,透過跨部會會議方式,共同研商有關矯正學校相關教育事項,以提供符合學生需求之課程,以利學生賦歸社會及學校。 (二) 依「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規定,每年度由法務部及本部遴選委員組成督導訪視小組,以簡報說明、座談會及訪談等方式,針對矯正學校校務規章、學務工作、課程規劃、教學實施及輔導人力運用進行實地訪視,提供學校相關教育事項之指導與發展方向之建議。 (三) 為協助矯正學校及安置機構學生就學權益,本部國教署自104年度起依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7條規定,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共同審議安置機構及矯正學校學生出校轉銜相關事宜,並獎勵執行成效良好學校,以鼓勵各級學校接收安置機構或矯正學校出校學生,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二、為保障學生權益,使安置機構及矯正學校學生享有平等受教權益及輔導處遇,本部提供相關措施如下: (一) 為避免矯正學校學生學籍標籤化,本部國教署協助矯正學校媒合學籍合作學校,由本部國教署協助核定增設新班,使矯正學校學生以學籍掛寄方式修業學分,以利未來出校轉銜。 (二) 為提升矯正學校輔導工作及知能,使矯正學校學生除感化教育外,亦能提供輔導相關協助,本部訂頒「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補助法務部矯正署相關專業輔導人力經費(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提供收容學生專業輔導協助所需經費。 (三) 為解決兒少安置教養機構院生就學權益,轄內兒少安置教養機構之院生,倘經評估如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者,應予回歸正常教育方式,本部國教署已於102年6月7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56715號函、103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1014 37號函文至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督導所屬落實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零拒絕教育原則。 (四) 本部國教署每年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設置輔導人力之人事費及相關輔導諮商費等業務費,以完備輔導系統及跨專業合作與溝通平台。另提供「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少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前開計畫提供學校輔導經費以聘請專業輔導諮商人力協助學校及機構心理輔導工作,穩定學生生活適應。 三、綜上,本部持續與矯正學校及安置機構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保持聯繫與合作,提供有關教育相關事項之協助,以符合國際公約及教育基本法等法令規定,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法務部:

    1、 少年矯正學校編制有教師、心理師及社工師等專業教育及輔導人員,由教育部協助課程規劃及課務安排以落實108課綱、協助特殊教育支持系統建置、提供學習扶助資源、教學空間改善及活化等相關教育事項,並於107年起補助本部12員專業輔導人力經費(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以提供專業輔導協助,俾依學生個別處遇及升學、就業或特殊需求,以適性之方式提供學生教育、輔導、職業輔導、技能訓練及轉銜復歸。 2、 在學籍轉銜及復學方面,為協助即將出校學生之學籍轉銜,教育部自104年起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會同本部、衛生福利部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並建構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機制,辦理相關獎勵及懲處事宜,積極解決協處過程受阻情形。 3、 在就業輔導方面,為協助學生了解個人特質與生涯興趣,以引導其探索興趣及未來職能體驗,矯正學校辦理包含職業及就服資源介紹,出校學生之返校座談及金融、理財、志願役課程講座,與更生保護會及勞工局共同辦理就業宣導課程等服務。 4、 技能訓練課程方面,矯正學校於110年與勞動部合作辦理職業訓練開辦室內配線證照班、汽車修護證照班、美容證照班、美髮證照班、機器腳踏車修護證照班、中餐烹調證照班、烘焙食品證照班等訓練班別,及自行開辦之電腦軟體應用、電腦文書認證TQC、文創商品設計、烘焙、地方小吃、中西式點心、木工、園藝等班級,均為出校後可立即投入就業市場工作之項目。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每年與各矯正機關召開會議,針對檢定事宜及相關辦理事項進行討論及說明,且每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少年矯正學校共同訂定合作方案,並依「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將合作情形評估說明函報。 5、 在家庭支持方面,矯正學校與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自111年起合作辦理「逆境少年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於學生在校時由縣市政府委託社福團體社工人員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出校後辦理追蹤輔導,提供貫穿式輔導服務,並由各矯正學校定期邀集相關人員召開聯繫會議,研商學生事務,增進學生各項權益。 6、 本部刻正參酌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與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及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邀請國內專家學者及司法院、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研修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以保障學生自我健全成長及各項基本權利。另學生如不服矯正學校之處分或管理措施時,學生可以言詞或書面向矯正學校申訴審議小組提出申訴,以保障其權益。 7、 現行矯正學校跨部會合作溝通機制,有與司法院與本部「院部會談」、「法院與少年矯正業務聯繫會議」,及由教育部主辦,依議題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工作小組會議」、「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會議」、「國民中小學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業務聯繫會議」,針對特教學生與國教署召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對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工作小組」,對於矯正學校學生處遇相關事宜進行充分討論及溝通。

    衛生福利部:

    一、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少安置機構)非屬限制人身自由之安置處所,爰接受其照顧之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皆至機構所在學區就讀國中、小,或依少年學業表現與興趣選讀高中或職業學校,先予敘明。 二、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兒少安置機構反映安置兒少就學困難,業請教育部提供相關協助,說明如下: (一)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為使尚未配置專任輔導教師之學校能加速配置輔導資源,依據該部國教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規定,於110年學年度起推動輔導教師合聘制度,亦即國教署補助之專任輔導教師,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考量所轄中小學新聘專任輔導教師時,可與所轄有相當比率學生中途輟學、離校、家庭功能不全或其他有輔導需求之其他中小學,合聘運用。據此,該部國教署亦在110年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得考量機構兒少就讀之學校,依上開規定與其他學校合聘專任輔導教師,或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協助機構兒少就讀學校之輔導工作。 (二) 針對高中就學階段之司法安置少年,若少年於學期中結束安置,當其結束安置後的居住地與原安置所在地不同,即會面臨就學轉銜困難,例如少年在原安置所在地就讀的科系,結束安置後的居住地沒有相同科系或職類的學校可轉銜;少年結束安置後生活暫不穩定導致出勤狀況不佳,但學校支持度不足1節,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之規定辦理,倘學校有拒收或執行不力的狀況,教育部將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綜上,為維護安置兒少就學權益,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透過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訂定「建立家外安置兒少學籍轉銜及復學之跨局處協調機制或視需要時召開跨局處協調會議」之指標,引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應掌握轄內安置兒少就學情形,倘安置機構遭遇前開困難,社政主管機關應積極召開跨單位協調會議或個案研討會,以排除安置兒少就學障礙。

    勞動部:

    1、本部為協助少年矯正學校辦理職業訓練,依「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每年少年矯正機關會就收容少年之參訓意願及訓練職類進行需求調查,並與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研議次年合作方案,經分署評估後於矯正學校內辦理職業訓練課程。 111年與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合作辦理烘焙食品西點蛋糕班、文創與數位多媒體班等,合計訓練38人。 2、另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入校辦理就業促進宣導活動,由少年矯正機關調查有就業意願者,於學生出校1個月前轉介予本部所屬分署,透過一案到底個別化就業服務,依個案需求推介工作機會進行媒合或提供職業訓練課程,提升就業技能以協助就業。 111年至8月止受理轉介提供就業服務計63人,分別為已就業23人、轉介參加職業訓練1人、尚在服務26人,另因個人或家庭因素無法工作5人、不願意接受服務3人、多次聯繫未果5人,服務情形皆回復轉介單位,以利學校掌握少年狀況。 3、本提案事項,本部將持續與法務部保持聯繫,並與4所矯正學校合作辦訓及提供就業服務,以協助少年順利就業復歸社會能自立生活。

    決定

    本案有關勞動部部分同意解除列管;餘請教育部持續與矯正學校及安置機構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保持聯繫與合作,提供有關教育相關事項之協助,以符合國際公約及教育基本法等法令規定,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4 條,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本部國教署針對少年矯正學校與安置機構教育事務及學生權利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 本部已於108年4月17日修正發布「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納入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及民間代表,依規定每3個月召開,分別就學校校長、教師遴薦,師資培育增能,課程教材編撰、研究、選用及其他教育等事項實施指導事宜。 (二) 本部已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訂定「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每年就教育實施事項進行實地督導訪視,並將督導訪視報告副知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亦函請法務部持續督導少年矯正學校改進。 (三) 為使矯正學校學生能與一般學校學生享有平等受教權益,四所矯正學校皆依108課綱擬定相關課程計畫,現除明陽中學為綜合型高中外,誠正中學、敦品中學及勵志中學均採技術型高中學制,相關課程計畫由本部國教署聘請較為了解矯正教育相關課程之委員實施檢視,並就學校特殊性及自主性給予課程規劃彈性空間,以提供符合矯正學校學生需求之課程。 (四) 為避免矯正學校學生學籍標籤化,本部國教署協助矯正學校媒合學籍合作學校,由本部國教署協助核定增設新班,使矯正學校學生以學籍掛寄方式修業學分,以利未來出校轉銜。 (五) 為提升矯正學校輔導工作及知能,使矯正學校學生除感化教育外,亦能提供輔導相關協助,本部訂頒「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補助法務部矯正署相關專業輔導人力經費(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提供收容學生專業輔導協助所需經費。 (六) 為解決兒少安置教養機構院生就學權益,轄內兒少安置教養機構之院生,倘經評估如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者,應予回歸正常教育方式,本部國教署已於102年6月7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56715號函、103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1014 37號函文至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督導所屬落實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零拒絕教育原則。 (七) 本部國教署每年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設置輔導人力之人事費及相關輔導諮商費等業務費,以完備輔導系統及跨專業合作與溝通平台。另提供「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少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前開計畫提供學校輔導經費以聘請專業輔導諮商人力協助學校及機構心理輔導工作,穩定學生生活適應。 (八) 為協助矯正學校及安置機構學生就學權益,本部國教署自104年度起依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7條規定,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並於110年5月28日函發「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獎懲機制」,辦理相關獎勵及懲處事宜,積極解決協處過程受阻情形。 二、綜上,本部持續與矯正學校及安置機構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保持聯繫與合作,提供有關教育相關事項之協助,以符合國際公約及教育基本法等法令規定,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法務部:

    1、少年矯正學校編制有教師、心理師及社工師等專業教育及輔導人員,由教育部協助課程規劃及課務安排以落實108課綱、協助特殊教育支持系統建置、提供學習扶助資源、教學空間改善及活化等相關教育事項,並於107年起補助本部12員專業輔導人力經費(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以提供專業輔導協助,俾依學生個別處遇及升學、就業或特殊需求,以適性之方式提供學生教育、輔導、職業輔導、技能訓練及轉銜復歸。 2、在學籍轉銜及復學方面,為協助即將出校學生之學籍轉銜,教育部自104年起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會同本部、衛生福利部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並建構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機制,辦理相關獎勵及懲處事宜,積極解決協處過程受阻情形。 3、在就業輔導方面,為協助學生了解個人特質與生涯興趣,以引導其探索興趣及未來職能體驗,矯正學校辦理包含職業及就服資源介紹,出校學生之返校座談及金融、理財、志願役課程講座,與更生保護會及勞工局共同辦理就業宣導課程等服務。 4、技能訓練課程方面,矯正學校於110年與勞動部合作辦理職業訓練開辦室內配線證照班、汽車修護證照班、美容證照班、美髮證照班、機器腳踏車修護證照班、中餐烹調證照班、烘焙食品證照班等訓練班別,及自行開辦之電腦軟體應用、電腦文書認證TQC、文創商品設計、烘焙、地方小吃、中西式點心、木工、園藝等班級,均為出校後可立即投入就業市場工作之項目。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每年與各矯正機關召開會議,針對檢定事宜及相關辦理事項進行討論及說明,且每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少年矯正學校共同訂定合作方案,並依「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將合作情形評估說明函報。 5. 在家庭支持方面,矯正學校與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自111年起合作辦理「逆境少年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於學生在校時由縣市政府委託社福團體社工人員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出校後辦理追蹤輔導,提供貫穿式輔導服務,並由各矯正學校定期邀集相關人員召開聯繫會議,研商學生事務,增進學生各項權益。 6、本部刻正參酌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與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及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邀請國內專家學者及司法院、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研修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以保障學生自我健全成長及各項基本權利。另學生如不服矯正學校之處分或管理措施時,學生可以言詞或書面向矯正學校申訴審議小組提出申訴,以保障其權益。 7、現行矯正學校跨部會合作溝通機制,有與司法院與本部「院部會談」、「法院與少年矯正業務聯繫會議」,及由教育部主辦,依議題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工作小組會議」、「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會議」、「國民中小學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業務聯繫會議」,針對特教學生與國教署召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對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工作小組」,對於矯正學校學生處遇相關事宜進行充分討論及溝通。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協辦)(內容同提報111年5月17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一)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少安置機構)非屬限制人身自由之安置處所,爰接受其照顧之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皆至機構所在學區就讀國中、小,或依少年學業表現與興趣選讀高中或職業學校,先予敘明。 (二)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兒少安置機構反映安置兒少就學困難,業請教育部提供相關協助,說明如下: 1.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為使尚未配置專任輔導教師之學校能加速配置輔導資源,依據該部國教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規定,於110年學年度起推動輔導教師合聘制度,亦即國教署補助之專任輔導教師,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考量所轄中小學新聘專任輔導教師時,可與所轄有相當比率學生中途輟學、離校、家庭功能不全或其他有輔導需求之其他中小學,合聘運用。據此,該部國教署亦在110年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得考量機構兒少就讀之學校,依上開規定與其他學校合聘專任輔導教師,或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協助機構兒少就讀學校之輔導工作。 2. 針對高中就學階段之司法安置少年,若少年於學期中結束安置,當其結束安置後的居住地與原安置所在地不同,即會面臨就學轉銜困難,例如少年在原安置所在地就讀的科系,結束安置後的居住地沒有相同科系或職類的學校可轉銜;少年結束安置後生活暫不穩定導致出勤狀況不佳,但學校支持度不足1節,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之規定辦理,倘學校有拒收或執行不力的狀況,教育部將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 綜上,為維護安置兒少就學權益,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透過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訂定「建立家外安置兒少學籍轉銜及復學之跨局處協調機制或視需要時召開跨局處協調會議」之指標,引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應掌握轄內安置兒少就學情形,倘安置機構遭遇前開困難,社政主管機關應積極召開跨單位協調會議或個案研討會,以排除安置兒少就學障礙。

    勞動部:

    1.本部為協助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機關增進少年生活能力,協助其回歸社會與穩定生活,於105年訂定「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已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及辦理相關合作事項。 2.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辦理職業訓練,由矯正學校提出合作需求,經本部各分署評估後於校內合作辦理職業訓練課程。 3.另本部各分署入校辦理就業促進宣導活動,並由少年矯正機關調查有就業意願者,於學生出校1個月前轉介予本部所屬分署,透過一案到底個別化就業服務,依個案需求推介工作機會進行媒合或提供職業訓練課程提升就業技能以協助就業。

    決定

    本案請持續辦理。

  • 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依106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紀錄決議,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仍維持隸屬法務部矯正署,次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略以,有關矯正機關之督導事項,為矯正署之掌理事項。少年矯正學校屬矯正機關,就機關組織法律所定職權,係屬法務部矯正署之權責,至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 二、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衛生福利部掌理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三、綜上,矯正學校及安置機構設置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均有其設置之特殊性,由法務部矯正署、衛生福利部等主管機關掌理並為機關組織法律所定職權,以符應其專業及事權一致。為利整合各部會組織分工與合作,本案建議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責,以其意見為基礎,並維持現行分工。

    法務部:

    一、政策上少年矯正學校等相關教育事務及少年矯正處遇實施條例是否改為教育部主政,本部無意見。 二、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後,對於每位學生均重視其個別處遇,依教師法聘任專責輔導及特教老師,以照顧每位特殊需求學生。 三、矯正學校以學生教育程度進行編班,惟年紀較長學生較少時,不免會有混齡教學之情事。 四、各矯正學校每月均召開「學生學籍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一般學校對於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成效良好者,由教育部依規定敘獎。 五、本部刻正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研修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以保障學生憲法基本權、教育權及最佳利益、生存發展權等權利之保護,而學生於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本人可以言詞或書面向矯正學校申訴委員會申訴,以保障其表意權。 六、現行矯正學校跨部會合作溝通機制,有與司法院與法務部「院部會談」、「法院與少年矯正業務聯繫會議」,與教育部國教署「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工作小組會議」、「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會議」、「國民中小學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業務聯繫會議」,針對特教學生與國教署召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對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工作小組」,對於矯正學校學生處遇相關事宜進行充分討論及溝通。

    衛生福利部:

    一、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少安置機構)非屬限制人身自由之安置處所,爰接受其照顧之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皆至機構所在學區就讀國中、小,或依少年學業表現與興趣選讀高中或職業學校,先予敘明。 二、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兒少安置機構反映安置兒少就學困難,業請教育部提供相關協助,說明如下: (一)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為使尚未配置專任輔導教師之學校能加速配置輔導資源,依據該部國教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規定,於110年學年度起推動輔導教師合聘制度,亦即國教署補助之專任輔導教師,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考量所轄中小學新聘專任輔導教師時,可與所轄有相當比率學生中途輟學、離校、家庭功能不全或其他有輔導需求之其他中小學,合聘運用。據此,該部國教署亦在110年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得考量機構兒少就讀之學校,依上開規定與其他學校合聘專任輔導教師,或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協助機構兒少就讀學校之輔導工作。 (二)針對高中就學階段之司法安置少年,若少年於學期中結束安置,當其結束安置後的居住地與原安置所在地不同,即會面臨就學轉銜困難,例如少年在原安置所在地就讀的科系,結束安置後的居住地沒有相同科系或職類的學校可轉銜;少年結束安置後生活暫不穩定導致出勤狀況不佳,但學校支持度不足1節,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之規定辦理,倘學校有拒收或執行不力的狀況,教育部將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綜上,為維護安置兒少就學權益,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透過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訂定「建立家外安置兒少學籍轉銜及復學之跨局處協調機制或視需要時召開跨局處協調會議」之指標,引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應掌握轄內安置兒少就學情形,倘安置機構遭遇前開困難,社政主管機關應積極召開跨單位協調會議或個案研討會,以排除安置兒少就學障礙。

    行政院主計總處:

    1、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少年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設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並遴聘學者專家參與,負責矯正學校之校長、教師遴薦,師資培育訓練,課程教材編撰、研究、選用及其他教育指導等事宜;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實施矯正教育,除特別教學部依本通則規定外,一般教學部應依有關教育法令,辦理高級中等教育及國民中、小學教育,兼受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 2、法務部已偕同教育部就矯正學校之教材課程有相關規劃,其中一般教學係依循相關教育法令辦學,並兼受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以發揮教育功能,使少年課業步入正軌,至特別教學部則針對因短期收容而無法編入一般教學部之學生,為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施以強化輔導之敎學,以求其心性之重整。 3、查少年矯正學校111年度預算數8.22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6.71億元,增加1.51億元或22.6%,顯示政府已致力照顧受感化教育學生,並保障其受教權,亦重視出校後就學或就業之轉銜機制,以協助其復歸社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考量涉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等3個部會業務職掌,且將影響教育部業管範圍,又現階段尚未涉及人力調整事宜,爰本總處建議尊重教育部意見(維持現行業務分工),理由如下: (一) 安置機構教育事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如有家庭遭重大變故、失依、貧困或需受保護之兒童及少年個案,政府部門應協助提供安置教養服務。另現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社福機構所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教育事項,本即由教育部主政(按:至教育部或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就學),另如遇有個案特別管教需求,循例將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共同研商相關事宜,爰該署尚無教育事項需移由教育部辦理之情形。 (二) 矯正學校教育事項: 1、 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以下簡稱教育通則)第4條規定,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同通則第5條規定,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設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並遴聘學者專家參與,負責矯正學校之校長、教師遴薦,師資培育訓練,課程教材編撰、研究、選用及其他教育指導等事宜。另法務部矯正署現行依上開規定辦理矯正學校教育事項尚無窒礙,惟如依委員提案建議移由教育部主政,尚無意見。 2、 國教署就本案教育事項建議:有關少年矯正學校依106年5月18日「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決議及教育通則規定,係由法務部主管,其中教育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建議維持現行分工。 3、 綜上,本案考量依前開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相關決議及教育通則規定,有關矯正學校之教育事項現行即受教育部督導,且執行尚無窒礙,爰建議維持現行業務分工。

    決定

    本案由教育部、法務部共同主辦,其中委員所提「具體建議」第 1 項由教育部主辦,第 2 至 6 項則由法務部、教育部共同主辦,衛福部協辦,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免列協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