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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提案7

部分參採

促進流浪犬貓成為家戶寵物之送養與領養管理辦法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衛生福利部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流浪犬貓(以下簡稱浪浪)實為滿足人類需求但未做好照護與管理所造成的後果,這些浪浪們卻長期承受破壞環境生態、傷害人類等指控,因此人犬/貓衝突與攻擊動物事件不斷發生。農委會寵物管理科甫成立,在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事項上需更為積極,提升浪浪入家戶成為寵物之機會,以改善我國浪浪議題之現況。   1.零撲殺政策實施後,各地收容所爆滿,收容所原有動物沒有出,且空間有限的條件下,則難以收容新進動物,或是只能讓動物在小空間裡擁擠生活著,不但難以降低野外浪浪數量,更難保障收容動物之福利。若要提升浪浪被領養的機會,現況收容所人力不足,難以進行親人訓練、拍攝吸引人的照片,犬貓在收容所待上三五年也時有所聞。 2.除了收容所,很多國人也會向個人或單位中途之家(簡稱中途)領養浪浪,認為中途在照護、親訓上較收容所具優勢,所能領養到的犬貓狀態較好。在中途的救護、收容、送養過程中也會遇到各種困難及糾紛,其中以資金為大宗。常見熱心犬貓救護或是照護之民眾或中途在社群媒體上募集救援照護的費用,然而在沒有勸募字號的狀態下進行這類募款將使熱心民眾陷入違法的風險之中,且時有有心人士利用愛貓愛狗人士的愛心,騙取小額捐助卻沒有給予浪浪妥當的照護。長久下來導致認真的中途、救援人員常常無法獲得大眾的信任,造成送養困難,也因沒有外部資助而傾家蕩產來照顧浪浪的案例亦有所聞。 3.在管理過程中,並非只有浪浪本身及後端接手的飼主需被列管,前期會經手的救援人員、中途等等民間資源亦需要統籌管理,期待官方、民間公私合作來營造、維護好的浪浪送養、領養機制。
具體建議:
1.建立犬貓救援人員、中途之專業知能課程,並授予認證。 2.收容所與官方認證之中途合作,進行犬貓親訓、安置、送養之合作。 3.訂定中途送養之相關規範。 4.設置浪浪救援、安置之官方捐款專戶,需要的救援與安置人員則可提供證明(物資或醫療收據)供主管機關審核來撥款,提供具有公信力的募款管道,補足政府部門經費不足、民間募款疑慮之缺口。

會議內容

  • 第4屆第1次會議籌備會(現為預備會)

    辦理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已完成「建立一般民眾於動物送養/認養之法律認識」課程規劃及課綱確認,因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數位課程辦理本年度已額滿,爰洽請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辦理課程。 二、本會業委託團隊辦理「動物送養/認養協議之定型化範本」之研擬,將依程序完成相關作業。 三、本提案業於112年4月28日經原提案委員同意本會解列。

    衛生福利部:

    一、有關以動物保護(包含收容流浪動物)目的之勸募活動,近年來均有動保團體法人申請勸募活動,惟仍屢屢接獲陳情,或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等情事,卻因未告知本部,致本部需予撤銷或廢止勸募活動,及勸募所得需返還捐款人作業等。 二、鑑於從事公益活動為目 的而依法存立之公益法人或團體,其業務特性及勸募需求未必一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方式亦可能有所不同,爰本條例為普通法,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如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考量業務整合、簡便行政及事權統一,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考教育部作法,評估訂定動物管理及保護等用途之勸募條例,俾資周妥。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林委員孟慧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 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調整執行具體方案為「建立一般民眾於動物送養/認養之法律認識」。 二、規劃執行方式為,農委會將於112年度3月份委請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製作對一般民眾開放之線上課程。 三、目前規劃課程綱要涵蓋動物保護法、民法及常見糾紛處理及案例解析。 四、刻正洽請講師及確認課綱。

    衛生福利部:

    一、有關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略以,各級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是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尚不得以設置浪浪救援、安置之用途發起勸募。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置接受外界主動捐款之專戶,建請按財政部所管公庫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政府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設置,並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 二、有關以動物保護(包含收容流浪動物)目的之勸募活動,近年來均有動保團體法人申請勸募活動,本部均依法審核,並會辦動保團體法人之會務、財務及業務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勸募活動,惟仍屢屢接獲陳情,或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等情事,卻因未告知本部,致本部對於已核准許可之勸募活動需予撤銷或廢止,團體勸募所得需返還捐款人等。 三、凡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原則上皆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惟鑑於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環境與動物保護等各領域,街友以從事公益活動為目的而依法存立之公益法人或團體,其業務特性及勸募需求未必一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方式亦可能有所不同,爰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如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考量業務整合、簡便行政及事權統一,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考教育部作法,評估訂定動物管理及保護等用途之勸募條例,俾資周妥。 四、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由縣市動物保護機關成立捐款專戶,並補助民間團體協助提升收容動物認養率1節,本部尊重,惟仍須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

    決定

    本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合宜之教育訓練計畫,並研議相關規範指引積極辦理。

  • 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請農委會持續推動落實流浪犬貓照護、管理等相關策略規範,並請衛福部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督辦、落實相關事宜。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協辦)(內容同提報111年5月17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一) 有關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略以,各級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是以,農委會尚不得以設置浪浪救援、安置之用途發起勸募。如農委會設置接受外界主動捐款之專戶,建請財政部所管公庫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政府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設置,並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 (二) 有關以動物保護(包含收容流浪動物)目的之勸募活動,近年來均有動保團體法人申請勸募活動,本部均依法審核,並會辦動保團體法人之會務、財務及業務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勸募活動,惟仍屢屢接獲陳情,或有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無須通知本部,而致本部需撤銷或廢止勸募許可、勸募所得需返還捐款人等情。 (三) 凡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原則上皆應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辦理。惟鑑於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環境與動物保護等各領域,街友以從事公益活動為目的而依法存立之公益法人或團體,其業務特性及勸募需求未必一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方式亦可能有所不同,爰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如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考量業務整合、簡便行政及事權統一,建請農委會參考教育部作法,評估訂定動物管理及保護等用途之勸募條例,俾資周妥。

    決定

    本案請持續辦理。

  • 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 建立犬貓救援人員、中途之專業知能課,並授予認證:為提升我國寵物照護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能,本會已委託工業研究院就產業需求,進行專業證照課程設計規劃,未來可由各地方政府委辦並擴大推廣,有興趣從事犬貓救援人員皆可透過完成相關課程取得認證。 二、 收容所與官方認證之中途合作,進行犬貓親訓、安置、送養之合作:動物保護法第14條已授權各縣市主管機關可委託民間團體收容處理遊蕩動物;另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17條:收容處所得訂定契約委託個人或民間團體代養動物。本會為鼓勵各地方政府強化官民合作,亦於每年度全國動物收容評鑑納入此評分項目,包含志工運用、與民間團體合作送養及委託民間團體代養及認養。 三、 訂定中途送養之相關規範:目前民間動物救援不論愛心人士或民間團體多屬無報償、自發性質,若法制化管理縮限人民權利是否能提升動物福利仍需審慎評估;有關以動物救援中途發起之勸募,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若為私人募資行為,如有不實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嫌。 四、 設置浪浪救援、安置之官方捐款專戶,需要的救援與安置人員則可提供證明(物資或醫療收據)供主管機關審核來撥款,提供具有公信力的募款管道,補足政府部門經費不足、民間募款疑慮之缺口:查各縣市政府6都中5都設有專款專用之動物保護捐款專戶,並訂有指定用途捐款管理辦法,惟受限於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政府機關不得主動勸募。」未有主動宣傳行為。本會可持續輔導(建議)尚未跟進之縣市動物保護機關成立捐款專戶,並補助民間團體協助提升收容動物認養率,並可於本會動物保護資訊網公告各縣市政府動保捐款專戶,以提供民間愛心人士可信賴之捐款途徑。

    衛生福利部:

    一、有關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略以,各級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是以,農委會尚不得以設置浪浪救援、安置之用途發起勸募。如農委會設置接受外界主動捐款之專戶,建請財政部所管公庫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政府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設置,並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 二、有關以動物保護(包含收容流浪動物)目的之勸募活動,近年來均有動保團體法人申請勸募活動,本部均依法審核,並會辦動保團體法人之會務、財務及業務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勸募活動,惟仍屢屢接獲陳情,或有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無須通知本部,而致本部需撤銷或廢止勸募許可、勸募所得需返還捐款人等情。 三、凡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原則上皆應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辦理。惟鑑於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環境與動物保護等各領域,街友以從事公益活動為目的而依法存立之公益法人或團體,其業務特性及勸募需求未必一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方式亦可能有所不同,爰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如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考量業務整合、簡便行政及事權統一,建請農委會參考教育部作法,評估訂定動物管理及保護等用途之勸募條例,俾資周妥。

    決定

    本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主辦,衛福部協辦。請農委會依委員「具體建議」,持續推動落實流浪犬貓照護、管理等相關策略規範,並請衛福部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督辦、落實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