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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1次會議籌備會(現為預備會)
辦理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已完成「建立一般民眾於動物送養/認養之法律認識」課程規劃及課綱確認,因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數位課程辦理本年度已額滿,爰洽請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辦理課程。 二、本會業委託團隊辦理「動物送養/認養協議之定型化範本」之研擬,將依程序完成相關作業。 三、本提案業於112年4月28日經原提案委員同意本會解列。
衛生福利部:
一、有關以動物保護(包含收容流浪動物)目的之勸募活動,近年來均有動保團體法人申請勸募活動,惟仍屢屢接獲陳情,或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等情事,卻因未告知本部,致本部需予撤銷或廢止勸募活動,及勸募所得需返還捐款人作業等。 二、鑑於從事公益活動為目 的而依法存立之公益法人或團體,其業務特性及勸募需求未必一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方式亦可能有所不同,爰本條例為普通法,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如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考量業務整合、簡便行政及事權統一,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考教育部作法,評估訂定動物管理及保護等用途之勸募條例,俾資周妥。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林委員孟慧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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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調整執行具體方案為「建立一般民眾於動物送養/認養之法律認識」。 二、規劃執行方式為,農委會將於112年度3月份委請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製作對一般民眾開放之線上課程。 三、目前規劃課程綱要涵蓋動物保護法、民法及常見糾紛處理及案例解析。 四、刻正洽請講師及確認課綱。衛生福利部:
一、有關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略以,各級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是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尚不得以設置浪浪救援、安置之用途發起勸募。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置接受外界主動捐款之專戶,建請按財政部所管公庫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政府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設置,並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 二、有關以動物保護(包含收容流浪動物)目的之勸募活動,近年來均有動保團體法人申請勸募活動,本部均依法審核,並會辦動保團體法人之會務、財務及業務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勸募活動,惟仍屢屢接獲陳情,或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等情事,卻因未告知本部,致本部對於已核准許可之勸募活動需予撤銷或廢止,團體勸募所得需返還捐款人等。 三、凡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原則上皆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惟鑑於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環境與動物保護等各領域,街友以從事公益活動為目的而依法存立之公益法人或團體,其業務特性及勸募需求未必一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方式亦可能有所不同,爰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如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考量業務整合、簡便行政及事權統一,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考教育部作法,評估訂定動物管理及保護等用途之勸募條例,俾資周妥。 四、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由縣市動物保護機關成立捐款專戶,並補助民間團體協助提升收容動物認養率1節,本部尊重,惟仍須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決定
本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合宜之教育訓練計畫,並研議相關規範指引積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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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請農委會持續推動落實流浪犬貓照護、管理等相關策略規範,並請衛福部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督辦、落實相關事宜。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協辦)(內容同提報111年5月17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一) 有關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略以,各級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是以,農委會尚不得以設置浪浪救援、安置之用途發起勸募。如農委會設置接受外界主動捐款之專戶,建請財政部所管公庫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政府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設置,並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 (二) 有關以動物保護(包含收容流浪動物)目的之勸募活動,近年來均有動保團體法人申請勸募活動,本部均依法審核,並會辦動保團體法人之會務、財務及業務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勸募活動,惟仍屢屢接獲陳情,或有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無須通知本部,而致本部需撤銷或廢止勸募許可、勸募所得需返還捐款人等情。 (三) 凡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原則上皆應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辦理。惟鑑於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環境與動物保護等各領域,街友以從事公益活動為目的而依法存立之公益法人或團體,其業務特性及勸募需求未必一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方式亦可能有所不同,爰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如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考量業務整合、簡便行政及事權統一,建請農委會參考教育部作法,評估訂定動物管理及保護等用途之勸募條例,俾資周妥。決定
本案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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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 建立犬貓救援人員、中途之專業知能課,並授予認證:為提升我國寵物照護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能,本會已委託工業研究院就產業需求,進行專業證照課程設計規劃,未來可由各地方政府委辦並擴大推廣,有興趣從事犬貓救援人員皆可透過完成相關課程取得認證。 二、 收容所與官方認證之中途合作,進行犬貓親訓、安置、送養之合作:動物保護法第14條已授權各縣市主管機關可委託民間團體收容處理遊蕩動物;另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17條:收容處所得訂定契約委託個人或民間團體代養動物。本會為鼓勵各地方政府強化官民合作,亦於每年度全國動物收容評鑑納入此評分項目,包含志工運用、與民間團體合作送養及委託民間團體代養及認養。 三、 訂定中途送養之相關規範:目前民間動物救援不論愛心人士或民間團體多屬無報償、自發性質,若法制化管理縮限人民權利是否能提升動物福利仍需審慎評估;有關以動物救援中途發起之勸募,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若為私人募資行為,如有不實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嫌。 四、 設置浪浪救援、安置之官方捐款專戶,需要的救援與安置人員則可提供證明(物資或醫療收據)供主管機關審核來撥款,提供具有公信力的募款管道,補足政府部門經費不足、民間募款疑慮之缺口:查各縣市政府6都中5都設有專款專用之動物保護捐款專戶,並訂有指定用途捐款管理辦法,惟受限於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政府機關不得主動勸募。」未有主動宣傳行為。本會可持續輔導(建議)尚未跟進之縣市動物保護機關成立捐款專戶,並補助民間團體協助提升收容動物認養率,並可於本會動物保護資訊網公告各縣市政府動保捐款專戶,以提供民間愛心人士可信賴之捐款途徑。衛生福利部:
一、有關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略以,各級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是以,農委會尚不得以設置浪浪救援、安置之用途發起勸募。如農委會設置接受外界主動捐款之專戶,建請財政部所管公庫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政府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設置,並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 二、有關以動物保護(包含收容流浪動物)目的之勸募活動,近年來均有動保團體法人申請勸募活動,本部均依法審核,並會辦動保團體法人之會務、財務及業務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勸募活動,惟仍屢屢接獲陳情,或有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無須通知本部,而致本部需撤銷或廢止勸募許可、勸募所得需返還捐款人等情。 三、凡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原則上皆應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辦理。惟鑑於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環境與動物保護等各領域,街友以從事公益活動為目的而依法存立之公益法人或團體,其業務特性及勸募需求未必一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方式亦可能有所不同,爰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如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考量業務整合、簡便行政及事權統一,建請農委會參考教育部作法,評估訂定動物管理及保護等用途之勸募條例,俾資周妥。決定
本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主辦,衛福部協辦。請農委會依委員「具體建議」,持續推動落實流浪犬貓照護、管理等相關策略規範,並請衛福部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督辦、落實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