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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研究與規劃-青年委員諮詢會議 

日期:

2017-04-21

地點:

李江卻臺語文教基金會

主辦機關:

文化部

出席委員:
會議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研究與規劃-青年委員諮詢會議 

機關名稱

文化部

委員建議事項

一、草案第二條應新增:各自然語言指稱以各語族自稱為依據,國民有使用國家語言命名之權利。

二、草案第五條修改成「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法協調會議,以協助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其他事務等辦理國家語言發展事項。」地方政府應視實際需要設置專責單位或工作小組。

三、草案第六條政府應新增訂定復振計畫,並培育國家語言復振之相關人才及教育師資。瀕危語言之定義以國際語言學會議之標準認定之。

四、草案第七條內文「政府」應改為國教司、國教署、教育主管機關,並提供國家語言相關之歷史、文化教材、保障各國家語言之公平學習機會。另外,獎勵民間社區組織推廣國家語言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鼓勵開設相關語言課程及實施沉浸式教學,並於家庭及社區積極發展生活化之學習環境。

五、草案第八條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助大學校院,設立研究面臨傳承危機或瀕臨消失語言之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並積極鼓勵及獎助瀕臨消極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相關學術研究。

六、第十條內文新增為提供民眾適切服務,公務人員之考選,附加國家語言能力做為任用資格條件。

七、第十二條新增說明,應獎勵及補助相關藝文作品等製作與展演。 第十三條新增說明,積極培育國家語言復振相關人員及教育師資。

會議結論摘要

將會把各位諮詢委員所提意見綜整,納入國家語言發展法後續研訂之依據。

青年委員之建議參採情形

列入未來施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