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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目前本部執行中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綜合量性與質性資料,進行分析,其中亦包含由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提供之健保資料,並於符合個資法規範下使用。回溯分析案件並不限定於事故傷害,因目前完成案數有限,未來如有事故傷害死亡案例之死亡脈絡與情境分析結果,可視情況提供參考並逐步建立分析結果供各單位參採之機制。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曾委員廣芝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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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國健署 一、我國可運用「健保資料庫」作為事故傷害就醫之監測資料來源,未必需比照國外抽選醫療院所建立全國電子傷害監測系統(NEISS),而以往辧理「事故傷害監測資料統計與加值應用計畫」之限制,在於無法由各單位資料整合分析結果,解析事故發生之情境或獲得預防策略擬定所需充分訊息,對提供事故傷害防制行動策略擬訂之參考效益有限。 二、鑑於以上考量,且因事故傷害防制涉及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及衛福部等不同單位權責,國民健康署已於109年6月10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2屆第3次會議會前會進行書面說明,建議由各轄管單位依事故傷害防制目的進行監測及政策評價。 三、國民健康署自109年起推動辦理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經綜合量性與質性資料分析結果,若有事故傷害防制相關建議,將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社家署 我國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機制,目前以「健保資料庫」為事故傷害監測主要之數據來源,由衛福部健保署輔導各醫療院所落實填報ICD10外傷編碼。 健保署 本署已定期將全國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醫療費用申報資料,交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管理,建請各行政機關依需求逕自該中心申請使用。內政部:
一、交通事故發生後,現場處理員警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列項目詳實填寫,並輸入於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系統」,以利部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掌握完整事故案件資料,作為執法策略之重要參考依據。 二、衛生福利部為提升台灣死因統計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之死因分析及加值應用,建置「衛生福利資料統計應用中心」之健康資料庫,內政部警政署自101年起,每年配合衛生福利部來函提供A1及A2類交通事故原始資料檔,以利該部後續資料整合與加值運用,爰內政部警政署仍持續每年配合提供A1及A2類事故資料檔。 三、交通部於去(108)年完成建置「道安資訊平台」,該平台納入全國路網資料、公路總局公路監理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衛福部死因資料、教育部學籍資料及金管會保險資料,整合各相關部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資料,統合分析並定期追蹤各縣市道安執行成效,內政部警政署配合該部政策每月定期提供交通事故調查資料。 四、內政部消防署、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與衛生福利部(主提機關)跨部會共同合作「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救急救難一站通推動計畫」,主要係為規劃緊急醫療救護資料標準與交換機制,運用國際資料標準為基礎,建構跨衛生及消防單位之本土化標準化資訊串流平臺,110年開始於高雄市試辦,並逐年介接完整收集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資訊,爰有關創傷資料之收集,後續配合該部需求辦理。交通部: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已協調內政部警政署提供相關交通事故資料,並由衛生福利部串檔確認死因資料。決定
經提案委員同意交通部及內政部解除列管,另請衛福部於使用「健保資料庫」等次級資料進行回溯分析時需注意監察院對次級資料使用方式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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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3次會議第2次會前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一、 傷害監測系統建置方式包括運用跨單位現有資料進行整合分析與主動蒐集監測資料兩類,依過去國民健康署辦理「事故傷害監測資料統計與加值應用計畫」經驗,雖可利用國內現有可取得之事故傷害資料進行次級資料分析,但無法從統計資料數據中,解析事故傷害發生之情境,或針對其中可改變之因素加以防範,加上整合數據資料庫之取得與分析有其時間差,無法提供即時或具時效性之監測結果,計畫執行之效益有限。 二、 在主動蒐集監測資料方面,因事故傷害防制涉不同部會權責,包括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及衛福部等,均有事故傷害防制相關權責,爰此建議由各轄管單位依事故傷害防制目的進行監測及政策評價。 三、 國民健康署於105年委託成功大學進行「台灣兒童死亡原因複審及分析先驅研究」計畫,蒐集先進國家的做法及優缺點,提出本土的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建議。 社家署 我國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機制,目前以「健保資料庫」為事故傷害監測主要之數據來源,由本部健保署輔導各醫療院所落實填報ICD10外傷編碼。 健保署 一、本部健保署前已洽請該署各分區業務組加強輔導轄區院所,門住診有編列損傷及中毒編碼(S00-T88,排除T15-T19、T36-T78、T82-T87)之案件,須確實編列外因碼(V00-Y99)。 二、查衛生福利部前於107年第1、2次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治協調會議,針對「我國兒少事故傷害數據資料庫充實改進」進行討論,其會議決議:本部國民健康署辦理「事故傷害監測資料統計與加值應用計畫」及「台灣兒童死亡原因複審及分析先驅計畫」,以提供事故傷害防制政策參考,充實我國兒少事故傷害數據;及請國民健康署就事故傷害監測系統如有相關精進作為再提案至會議報告。 三、建議健保署解除列管。內政部:
一、交通事故發生後,現場處理員警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列項目詳實填寫,並輸入於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系統」,以利部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掌握完整事故案件資料,作為執法策略之重要參考依據。 二、衛生福利部為提升台灣死因統計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之死因分析及加值應用,建置「衛生福利資料統計應用中心」之健康資料庫,內政部警政署自101年起,每年配合衛生福利部來函提供A1及A2類交通事故原始資料檔,以利該部後續資料整合與加值運用,爰內政部警政署仍持續每年配合提供A1及A2類事故資料檔。 三、交通部於去(108)年完成建置「道安資訊平台」,該平台納入全國路網資料、公路總局公路監理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衛福部死因資料、教育部學籍資料及金管會保險資料,整合各相關部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資料,統合分析並定期追蹤各縣市道安執行成效,內政部警政署配合該部政策每月定期提供交通事故調查資料。 四、內政部配合衛生福利部爭取「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救急救難一站通推動計畫」申請跨部會署科發基金補助計畫,主要係為規劃緊急醫療救護資料標準與交換機制,運用國際資料標準為基礎,建構跨衛生及消防單位之本土化標準化資訊串流平臺,預計109年下半年度開始於高雄市試辦,並逐年介接完整收集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資訊,爰有關創傷資料之收集,後續配合該部需求辦理。交通部:
本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已協調內政部警政署提供相關交通事故資料,並由衛生福利部串檔確認死因資料。決定
業經提案委員同意不納入青諮會第2屆第3次會議討論,請各案主(協)辦機關持續與各提案委員協作辦理,並於下次會前會檢視其後續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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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3次會議第1次會前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一)急診傷患多來自消防單位,而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本署申報資料,係依健保法第62條規定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二)本署於106年7月請本署各分區業務組加強輔導轄區院所,門住診有編列損傷及中毒編碼(S00-T88,排除T15-T19、T36-T78、T82-T87)之案件,須確實編列外因碼(V00-Y99);惟急診可能無暇登錄外因碼。 (三)事故傷害監測為跨部會之重要議題,於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及衛福部等,均有事故傷害防制相關權責。以傷害監測資料而言,我國現有相關事故傷害資料庫因權責單位不同,加上各類資料之特性及蒐集上的限制,建議仍由各轄管單位依權責提供事故傷害監測相關資料。 (四)如交通部可提供交通統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資料,衛福部統計處則提供事故傷害死亡統計資料、健保署之健保資料庫可提供傷害事故病患就醫之申報資料,本署亦配合於國民健康訪問調查蒐集事故傷害相關調查資料。 (五)依過去本署辦理「事故傷害監測資料統計與加值應用計畫」經驗,利用國內現有可取得之事故傷害資料進行次級資料分析,雖可提供事故傷害相關統計數據,但並無法從統計數據中解析事故傷害發生之情境,或針對其中可改變之因素加以防範,加上整合數據資料庫之取得與分析有其時間差,無法提供即時或具時效性之監測結果,計畫執行之預期效益有限。決定
本案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主辦,並增列交通部及內政部為協辦機關。請交通部及內政部先協助盤點現有事故傷害監測相關資料及計畫,據以作為後續評估建置跨部會傷害監測系統可行性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