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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1次會議籌備會(現為預備會)
辦理情形
財政部:
一、本部於110年9月28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9條、第13條之3、第36條,建立國有非公用房地得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承租之包租業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之機制。
二、本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111年5月19 日及6月21日邀請內政部地政司及地方政府等機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及招標文件草案,嗣經本部111年9月16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國產署同年10月11日訂定國有房地包租之標租公告等文件格式,供所屬各分署據以辦理標租業務。
三、國產署中、南區分署已於112年3月17日辦理首批公告作業,訂於112年5月16日開標,北區分署預計於112年5月公告、6月開標。該署將自同年7月起按季辦理國有房地包租公告。
四、另總統110年8月指示內政部提前達成社會住宅推動目標,國產署配合協助篩選389戶國有房地供該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評估興辦社會住宅,經評估102戶符合社宅需用,業依規定辦竣捐贈登記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刻由該中心辦理整修作業中。國產署將持續配合社會住宅政策篩選適當國有房地供營建署評估興辦社會住宅。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第4屆第1次會議籌備會決定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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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財政部:
一、本部於110年9月28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9條、第13條之3、第36條,建立國有非公用房地得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承租之包租業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之機制。二、本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已研訂國有房地包租之實務執行規範及招標文件草案,經請所屬各分署檢視並請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近期將邀請內政部地政司及地方政府等機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及前述招標文件草案,並續處法制作業等事宜。三、另總統110年8月指示內政部提前達成社會住宅推動目標,國產署配合協助篩選389戶國有房地供該部營建署評估興辦社會住宅,並將持續配合推動社會住宅政策。
交通部:
一、110年12月16日本局已向委員報告並獲其同意,本局出租用住宅委託專業管理之短期目標若由目前20%提升至25%,即可解除列管。 二、本局於111年4月19日及4月21日以電子郵件(如附件佐證資料)及4月 22日下午3時再次致電提案委員說明本局目前辦理進度,惟提案委員未同意解列。 三、葉委員表示:本局已說明可出租建物中有68戶為集合式住宅包租代管、標租中一般房地則為7戶,另有即將辦理標租之臺中市四維街集合式住宅25戶,委員盼能檢視上開房地之具體資料,爰請本局另行提供相關房地之詳細清冊,待其確認後,再行考慮是否同意解列。 四、本局刻正請臺中貨運服務所辦理臺中市四維街25戶集合住宅包租代管之標租案,此案如順利標脫即可達前開25%之解列目標。 五、臺中市四維街25戶集合住宅包租代管標租案之進度如下:此案僅餘2戶尚未收回,經與原住戶溝通,預計111年4月底可全數收回。本局已預估耐震詳評之補強方案、外牆拉皮、公共區域粉刷防水工程及部分戶別內部漏水等整修費用,將納入未來標租條件。本局臺中貨運服務所預計於111年4月底陳報招標文件,本局預計111年5月上旬上網公告招商,採遴選方式等標期1個月,預計6月底即可完成遴選程序。六、本局於111年4月27日上午10點賴科長再度致電葉委員,向其報告及說明,委員口頭同意解列。
決定
本案涉交通部部分,經葉委員智文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餘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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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內政部:
一、有關提案建議國(市)有財產(住宅)作為社會住宅,並依規範進行管理1節,說明如下:(一)依據住宅法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等方式興辦社會住宅。是以,主管機關得依其需求運用各公產管理機關所管之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社會住宅,藉由修繕整建閒置的公有老屋,活化房地資源,例如:高雄市五甲國宅公共出租住宅係高雄市政府向台電公司租用閒置宿舍,經整修及汰換更新住宅設備後,轉型作為社會住宅;鳳山共合社會住宅係由高雄市政府向內政部營建署購買鳳山區建國新城19戶國宅,經整修後轉型作為社會住宅。(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在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初期量能不足下,利用民間住宅轉租給一定所得以下之社會或經濟弱勢家庭,透過租賃服務業者共同參與協助,截至110年8月止,計有2萬1,976戶房東加入(房客入住計有2萬2,786戶次),承租戶中弱勢戶占約6成,目前第3期計畫已有15個地方政府參與計畫,陸續已有10個開辦,並擴大辦理區域及目標戶數為2萬4,000戶,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亦將協助辦理1萬6,000戶,以確實有效照顧到弱勢者的居住生活,亦有助於健全租賃市場發展。二、有關委員建議國(市)有財產(住宅)的出租與管理,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委託合法包租代管業者管理1節,查租賃條例並無限制國(市)有財產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包租代管服務,亦無不得轉租之限制,僅於轉租時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租賃條例第9條參照),故國(市)有財產委託包租代管得依租賃條例相關規範辦理,尚無涉及租賃條例修法問題。至於租賃條例第4條規定「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租賃住宅者,不適用租賃條例規定」,係指各行政機關自行出租國(市)有財產等行為不受租賃條例租賃關係之規範,亦即政府自行出租行為宜回歸各主管機關權責法規規範。惟政府委託包租代管仍應依租賃條例規定,委託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爰委員建議國(市)有財產(住宅)的出租與管理委託合法包租代管業者管理,除能協助各行政機關管理繁雜租屋事務外,更能活絡國(市)有住宅租屋市場,及引導租屋產業專業化經營。
財政部:
一、本部109年12月30日邀請內政部、法務部及地方政府等機關召會研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經彙納與會機關意見,擬具該辦法第9條、第13條之3、第36條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13日預告(公告60日),同年8月10日函報行政院核定,經行政院同年9月1日函准予發布施行,本部同年9月28日修正發布。本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已研訂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作居住使用之實務執行規範及招標文件草案,將會商內政部等機關並續處法制作業等事宜。二、本部國產署前於109年間保留33戶國有房地供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評估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興辦社會住宅,經住都中心110年3月11日函復無使用需求。三、總統110年8月指示內政部提前達成社會住宅推動目標,本部國產署再配合協助篩選389戶國有房地供營建署評估興辦社會住宅,並將持續配合推動社會住宅政策。
國防部:
國防部已按行政院108年11月29日召開第二階段社會住宅用地部會協商會議決議,配合國家政策提供管有眷改土地(34處,合計面積約30公頃)予內政部規劃做為社會住宅基地,本提案建議解管。
交通部:
一、臺鐵局目前就集合式住宅部分,為避免以往依投標價格決標,承租人履約情形難定之困境,本局相關案件已改採遴選方式,委由具合格租賃住宅服務業證照及經營實績之業者進行出租及管理,並放寬契約中有關轉分租之限制,藉以減少租屋亂象,並落實專業管理。二、經盤點經管集合式住宅共計有93戶,其辦理情形如下:(一)忠孝新村集合式住宅包租代管標租案:總計28戶,已遴選出最優廠商,製作期間1年,陸續已點交22戶,目前尚在整建中,預計113年3月點交剩餘6戶。(二)臺中市復興路集合式住宅:1、總計40戶,業於108年經評選優勝廠商,全數委託專業廠商包租代管。2、優勝廠商共花費新臺幣1,300餘萬元,重新整理4棟共40戶的房舍,108年第一階段完工,交出29戶,第二階段為109年完工,交出11戶,目前已全部整修完成,40戶已完租。(三)臺中市四維街集合式住宅:1、本案共25戶,原於109年12月經評選擇出優勝廠商,依原訂規劃,該建物將分批點交,惟依臺中市政府耐震快篩,因建物結構有疑慮,爰延後辦理簽約,進行結構初評及詳評,後於110年5月4日取得耐震評估詳評報告揭示該建物耐震評估結果強度不足,應進行補強工程。2、因結構補強工程費用與規劃包租代管遴選案時,財務規劃相差甚遠,爰未辦理簽約,後續將重新規劃包租代管案,並把補強工程費用計入。三、經110年12月10日以電郵及電洽提案葉委員智文溝通本案解列條件,表示本局可提出各縣市出租用住宅的清單和數量(總數)並設定「落實專業管理」的目標%數,達標即解除列管。四、經查本局可出租建物總數為333戶,已出租304戶(68戶集合式住宅包租代管、236戶標租)、未出租25戶(臺中四維街集合住宅)、標租中4戶,目前已委託專業包租代管業者共計68戶標的,比例為20%。自訂委託專業管理目標為25%,達標即解除列管。
決定
本案涉內政部部分,經葉委員智文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涉國防部部分,經葉委員智文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餘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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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一、有關提案建議國(市)有財產(住宅)以成為社會住宅型態,並依規範進行管理1節說明如下: (一)依據住宅法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等方式興辦社會住宅。是以,主管機關得依其需求運用各公產管理機關所管之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社會住宅,藉由修繕整建閒置的公有老屋,活化房地資源,例如:高雄市五甲國宅公共出租住宅係高雄市政府向台電公司租用閒置宿舍,經整修及汰換更新住宅設備後,轉型作為社會住宅;鳳山共合社會住宅係由高雄市政府向內政部營建署購買鳳山區建國新城19戶國宅,經整修後轉型作為社會住宅。 (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在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初期量能不足下,利用民間住宅轉租給一定所得以下之社會或經濟弱勢家庭,透過租賃服務業者共同參與協助,109年9月底已有1萬3,399戶房東加入(其中1萬1,055戶已有房客入住),承租戶中弱勢戶占約6成,目前第2期計畫各地方政府已有13個縣、市開辦,並擴大辦理區域及目標戶數為1萬5,000戶,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亦將協助辦理5,000戶,以確實有效照顧到弱勢者的居住生活,亦有助於健全租賃市場發展。 二、 有關委員建議事項第2點,國(市)有財產(住宅)的出租與管理,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委託合法包租代管業者管理1節,查租賃條例並無限制國(市)有財產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包租代管服務,亦無不得轉租之限制,僅於轉租時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租賃條例第9條參照),故國(市)有財產委託包租代管得依租賃條例相關規範辦理,尚無涉及租賃條例修法問題。至於租賃條例第4條規定「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租賃住宅者,不適用租賃條例規定」,係指各行政機關自行出租國(市)有財產等行為不受租賃條例租賃關係之規範,亦即政府自行出租行為宜回歸各主管機關權責法規規範。惟政府委託包租代管仍應依租賃條例規定委託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爰委員建議國(市)有財產(住宅)的出租與管理委託合法包租代管業者管理,除能協助各行政機關管理繁雜租屋事務外,更能活絡國(市)有住宅租屋市場,及引導租屋產業專業化經營。財政部:
一、 為配合推動住宅政策及活化利用閒置國有非公用房地,國產署108年11月8日函請內政部評估是否宜由相關機關或行政法人將閒置國有房地以辦理撥用、租用或接受捐贈方式取得作為社會住宅使用,並請內政部就閒置國有房地以社會住宅包租或一般租賃住宅包租方式活化利用之相關疑義提供意見。經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同年12月5日函請地方政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積極運用閒置國有房地興辦社會住宅,並副知國產署,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係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民間住宅為對象,國產署經管國有房地並不適用。內政部復於同年12月13日函復閒置國有房地以包租方式活化利用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相關疑義之意見。 二、 國產署已請所屬各分署就轄管閒置國有房屋進行清查及篩選製圖,並於109年7月7日邀請營建署及住都中心召開會議研商閒置國有房地提供評估興辦社會住宅,獲致共識請營建署研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30戶房地交由住都中心評估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方式(如包租代管)辦理可行性。復於109年8月17日函知營建署已保留33戶(會後洽請增列3戶)國有房地至109年12月底供評估興辦社會住宅,請該署督導住都中心於保留期限屆滿前查告評估結果,國產署尚未接獲回復。 三、 國產署經管國有房地除依住宅法等規定提供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外,允宜配合住宅政策建立國有房地標租與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作居住使用之機制,爰於109年9月10日邀請內政部地政司等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經參考與會單位意見,後續將陳報研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等事宜。國防部:
國防部已按行政院108年11月29日召開第二階段社會住宅用地部會協商會議決議,配合國家政策提供管有眷改土地(34處,合計面積約30公頃)予內政部規劃做為社會住宅基地,本案提案建議解管。交通部:
後續將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視財政部參考內政部意見研議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後,再行配合辦理。決定
有關葉委員智文所提國防部於雙北市尚未出租之眷村改建零星餘屋,是否採納內政部推動之包租代管機制,以落實專業管理一節,國防部表示目前雙北市眷村改建零星餘屋合計163戶,已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新建住宅商服設施標租及出租處理作業要點」辦理完成40戶出租,因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資產,餘123戶仍持續依上開要點辦理租賃作業,暫不參採。全案仍以配合財政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之修法進度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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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3次會議第2次會前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一、 有關提案建議國(市)有財產(住宅)以成為社會住宅型態,並依規範進行管理1節說明如下: (一)依據住宅法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等方式興辦社會住宅。是以,主管機關得依其需求運用各公產管理機關所管之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社會住宅,藉由修繕整建閒置的公有老屋,活化房地資源,例如:高雄市五甲國宅公共出租住宅係高雄市政府向台電公司租用閒置宿舍,經整修及汰換更新住宅設備後,轉型作為社會住宅;鳳山共合社會住宅係由高雄市政府向內政部營建署購買鳳山區建國新城19戶國宅,經整修後轉型作為社會住宅。 (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在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初期量能不足下,利用民間住宅轉租給一定所得以下之社會或經濟弱勢家庭,透過租賃服務業者共同參與協助,本(109)年4月底已有8,843戶房東加入(其中7,453戶已有房客入住),承租戶中弱勢戶占約6成,目前第2期計畫各地方政府已有12個縣、市開辦,並擴大辦理區域及目標戶數為1萬5,000戶,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亦將協助辦理5,000戶,以確實有效照顧到弱勢者的居住生活,亦有助於健全租賃市場發展。 二、 有關委員建議事項第2點,國(市)有財產(住宅)的出租與管理,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委託合法包租代管業者管理1節,查租賃條例並無限制國(市)有財產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包租代管服務,亦無不得轉租之限制,僅於轉租時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租賃條例第9條參照),故國(市)有財產委託包租代管得依租賃條例相關規範辦理,尚無涉及租賃條例修法問題。至於租賃條例第4條規定「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租賃住宅者,不適用租賃條例規定」,係指各行政機關自行出租國(市)有財產等行為不受租賃條例租賃關係之規範,亦即政府自行出租行為宜回歸各主管機關權責法規規範。惟政府委託包租代管仍應依租賃條例規定委託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爰委員建議國(市)有財產(住宅)的出租與管理委託合法包租代管業者管理,除能協助各行政機關管理繁雜租屋事務外,更能活絡國(市)有住宅租屋市場,及引導租屋產業專業化經營。財政部:
一、為配合推動住宅政策及活化利用閒置國有非公用房地,本署108年11月8日函請內政部評估是否宜由相關機關或行政法人將閒置國有房地以辦理撥用、租用或接受捐贈方式取得作為社會住宅使用,並請該部就閒置國有房地以社會住宅包租或一般租賃住宅包租方式活化利用之相關疑義提供意見。經內政部營建署同年12月5日函請地方政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積極運用閒置國有房地興辦社會住宅,並副知國產署,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係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民間住宅為對象,國產署經管國有房地並不適用。內政部復於同年12月13日函復閒置國有房地以包租方式活化利用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相關疑義之意見。 二、國產署各分署刻就轄管閒置國有房屋進行清查及篩選製圖,俟彙整資料後國產署將拜會內政部營建署等機關洽談閒置國有房地評估作社會住宅可行性,及瞭解辦理包租代管業務之情形,再研議召開會議研商活化可行作業方式及相關法令研修事宜。國防部:
本部列管改建基地住宅及店鋪均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標售處分或價售現役志願役軍(士)官、兵;將配合政策檢討法規及租賃契約,以落實專業管理。交通部:
後續將由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視財政部參考內政部意見研議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後,再行配合辦理。決定
一、內政部考量本案涉及國有財產清查及管理部分,建議主政機關改列財政部一節,經與提案人葉委員智文確認,維持由內政部擔任主政機關。 二、業經提案委員同意不納入青諮會第2屆第3次會議討論,請各案主(協)辦機關持續與各提案委員協作辦理,並於下次會前會檢視其後續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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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3次會議第1次會前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1、 有關提案建議國(市)有財產(住宅)以成為社會住宅型態,並依規範進行管理1節說明如下: (1) 依據住宅法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等方式興辦社會住宅,並依同法第2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配合政策需要興辦社會住宅,並準用上開規定辦理。是以,各公產管理機關可依其需求利用所管之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社會住宅。為了能取得更多的社會住宅,政府以多元方式興辦社會住宅,除了新建外,也可以修繕整建閒置的公有老屋,活化房地資源,如高雄市五甲國宅公共出租住宅,係高雄市政府向台電公司閒置宿舍,經整修及汰換更新住宅設備,轉型作為公共出租住宅鳳山共合社會住宅,係由高雄市都市發展局向內政部營建署購買鳳山區建國新城19戶並進行修繕,成為社會住宅。 (2) 基於合理調配及循環利用公共資源之精神,落實照顧弱勢族群居住需求為目標,目前中央及地方政府刻正通力合作積極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截至108年8月底全國社會住宅已完工與施工中戶數合計超過2.9萬戶,預計今(108)年底已完工與施工中戶數可達3.5萬戶,明(109)年底將超過4萬戶,第一階段4萬戶目標應可達成,為因應第二階段8萬戶目標,中央除積極盤點社會住宅儲備用地,同時將結合107年成立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積極參與興辦社會住宅,強化社會住宅推動量能,未來推動進度將持續穩健成長。 (3)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在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初期量能不足下,利用民間住宅轉租給一定所得以下之社會或經濟弱勢家庭,透過租賃服務業者共同參與協助,截至108年8月底已有6,145戶房東加入(其中4,879戶已有房客入住),承租戶中弱勢戶占約6成,目前第2期計畫各地方政府已陸續開辦,並擴大辦理區域及目標戶數為1萬5,000戶,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亦將協助辦理5,000戶,以確實有效照顧到弱勢者的居住生活,亦有助於健全租賃市場發展。 2、 有關委員建議事項第2點,國(市)有財產(住宅)的出租與管理,依住宅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委託合法包租代管業者管理1節,因住宅法第19條第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已明文,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僅限於「民間住宅」,不適用於公有住宅;另按租賃條例第4條規定,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租賃住宅者,不適用租賃條例規定;故各級政府機關如自行經營公有住宅類財產出租管理行為,不適用租賃條例規範。至於公有住宅如有委託業者包租代管之情形,則應依租賃條例規定委託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業、代管業)經營管理,以協助管理繁雜租屋事務,活絡租屋市場,及引導租屋產業專業化經營;如有委託居間媒合出租行為者,則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經紀業條例)規定委託合法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居間媒合;以避免受託廠商違反租賃條例、經紀業條例相關規定而受罰。財政部: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已請各分署就標租國有非公用房地加強欠租催收作業,並納入定期巡管範疇以及時發現承租人有無轉租等違約情事,落實租約管理之終止及收回房地。 2、 針對本次提案具體建議之回應,說明如下: (1) 國(市)有財產(住宅)配合現有政策方向,以成為「社會住宅」型態,依相關規範委託合法包租、代管業者管理,對民間釋出。 ①目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房地係由住宅主管機關依住宅法第21條規定以撥用或租用方式取得後興辦社會住宅。截至108年9月底已提供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共計土地37處,面積25.36公頃,房地10戶,並保留29處土地,面積14.29公頃供住宅主管機關評估。 ②依住宅法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之方式包含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由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等。又查內政部報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均以承租民間住宅為辦理範疇。故國有房地得否納入前述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範疇尚有疑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將洽主管機關內政部釐清後,再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2) 國(市)有財產(住宅)的出租與管理,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為基礎,依相關規範委託合法包租、代管業者管理,政府僅需落實監督之責。 ①依國有財產法第1條規定,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同法第42條第1項、第4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下稱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其本意係為將國有不動產提供給真正需用者使用,而不希望他人藉由轉租國有不動產牟取私利,使得真正需用者反而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租用國有不動產,造成不公平。 ②基於租賃專法係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而制定,倘內政部為增加租賃房地市場供給量,考量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房地納入該專法規範,建議於該專法研修增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據以辦理委託合法包租、代管業者管理,而不受前述出租管理辦法所定不得轉租之限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當俟修法通過後據以配合辦理。 3、 修訂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條文內「不得轉租」的部分,為相關受限政府單位的機制調整進行解套。 ①倘內政部無意依前述辦理租賃專法修正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將就國有房地適用租賃專法相關疑義(如修繕房屋之權利義務關係、適當租金底價訂定或轉租對象需否限制等)洽內政部提供意見後,據以研修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有關適用租賃專法辦理包租代管之國有非公用房地,得不受禁止轉租規定之限制。國防部:
1、 本部列管改建基地住宅及店舖,均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國軍老就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規定辦理標售處份或價售志願役軍(士)、官、兵。 2、 本部為有效活化列管改建基地住宅及店舖,於處分前,則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新建住宅商服設施及標租及出租處理作業要點規定,檢討辦理短期租賃作業。 3、 有關落實專業管理乙節,後續配合政策檢討法規及租賃契約進行修正作業。交通部:
1、 針對一人承租多戶用以轉分租疑慮,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4年起係採限制投標戶數(自然人最多1戶,法人最多3戶)之方式遏止。 2、 目前就集合式住宅部分,為避免以往依投標價格決標,承租人履約情形難定之困境,後續擬改採遴選方式,委由具合格租賃住宅服務業證照及經營實績之業者進行出租及管理,並放寬契約中有關轉分租之限制,藉以減少租屋亂象,並落實專業管理。決定
本案由內政部主辦,並由財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協辦。另請財政部就國有房地辦理包租現行無法令可依循及倘研議辦理之相關疑義洽內政部釐清後,參考該部意見研議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並配合修正本案財政部研處意見之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