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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提案6

完全參採

推動建築防火建材之後市場管理機制,請討論案。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內政部主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 105年10月建材商○○公司宣稱自英國進口薄膜膨脹型防火塗料,並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但涉嫌以泰國原料摻雜澱粉等劣質材料,於台灣混合生產塗料,謊稱自英國進口之防火塗料,並偽造進口報單、英國Warrington試驗報告。該劣質塗料已施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臺北表演藝術中心等案場,由於使用不符合規定之防火塗料,若發生火災,防火塗料將無法保護建築結構之鋼材,恐造成建築物坍塌,亦連帶造成人員傷亡及歷史文物受損。 2、 防火建材經由試驗、評定及認可後,將可設置於建築物中,而防火建材包含上述案例所提及之防火塗料,另亦包含防火門、防火窗、防火捲門、防火電梯門等項目,其將於火災發生時保護人們生命財產的安全。然而即使使用通過認可之防火建材,現場施作工法、材料是否符合防火建材「性能規格評定書」所載明則難以確定,因從外觀無法明確判別材料之規格,因此,需經由防火建材後市場管理機制進行查核。 3、 防火建材後市場管理機制即為防火建材通過認可後之建材生產或施工時的追蹤查核,應不定期至生產工廠或施工現場進行查核,以確保生產廠商持續生產符合規範之防火建材,然而,生產工廠及施工現場屬私人領域,進案場查核需具公權力介入,亦需具法源依據,而目前並無相關法源依據及制度。 4、 目前我國防火建材後市場管理已有相關研究成果及實施方式,但主管機關遲未落實實施。並非為了事故傷害監測,故建議將監測系統之建置列入規劃。
具體建議:
1、研擬防火建材後市場管理之法源依據。 2、研擬具體實施步驟及配套措施。 3、儘速落實實施,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

會議內容

  • 第2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一、為強化建築防火建材管理機制,內政部業以109年7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1683號函通知各評定專業機構,有關「新建築新技術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審核認可系統」業於109年6月1日正式上線,請各評定專業機構配合上線,並應追溯建檔至109年6月1日起評定之所有相關資料。 二、為強化評定機構追蹤查核作業,內政部營建署業檢討現行法規,後續將配合修正「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之規定;另為利評定專業機構遵循法規,業研擬訂定「強化內政部指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機構辦理評定認可產品追蹤查核作業原則」。 三、配合相關法規修正與資訊管理系統建立後,後續將透過部分縣市試辦演練,通盤評估相關人員應變、調度能力及查核資訊管理系統穩定性,蒐集各單位意見後做滾動式檢討修正,再行全面落實後市場管理制度。 四、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分別於105年度與106年度辦理「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防火建材追蹤查核機制之研究」及「我國各類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及後市場管理查核之研究」等2案,研究成果報告業提供內政部營建署及各指定評定機構等單位參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一、關於防火建材之後市場管理,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除依據主管機關內政部所訂相關法規及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外,並於工程個案契約規範載明其功能需求規格,俾利廠商履約。 二、工程會仍持續藉由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加強監督工程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就相關建材審查及檢(試)驗落實執行情形,確保工程品質。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鐘委員偉庭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 第2屆第3次會議第2次會前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1、為強化評定機構追蹤查核作業,內政部營建署經檢討現行法規,有關「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部分條文均應配合修正,另為利評定專業機構遵循法規,業研擬訂定「強化內政部指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機構辦理評定認可產品追蹤查核作業原則」。 2、內政部營建署業已督促評定專業機構建置追蹤查核資訊管理系統並需與該署系統完成介接,另對於查核人員應依各類認可產品進行相關培訓,並經內政部認可之。 3、配合相關法規修正與資訊管理系統建立後,後續擬透過部分縣市試辦演練,通盤評估相關人員應變、調度能力及查核資訊管理系統穩定性,蒐集各單位意見後做滾動式檢討修正,再行全面落實後市場管理制度。 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分別於105年度與106年度辦理「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防火建材追蹤查核機制之研究」及「我國各類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及後市場管理查核之研究」等2案,研究成果報告業提供內政部營建署及各指定評定機構等單位參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關於防火建材之後市場管理,除依主管機關內政部所訂相關法令據以辦理外,公共工程個案施工時則由主辦機關依契約規範之相關品管約定辦理。 2、有關防火建材施工階段之品質管理,現行公共工程之執行方式先由廠商提供符合契約圖說之型錄,相關試驗報告或樣品等,並經審查核定後進場施作。或於契約編列檢(試)驗費用,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至生產工廠辦理廠驗,並經檢(試)驗合格後,始同意進場施作。 3、本會後續將參酌提案內容,藉由施工查核加強監督工程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就防火建材相關審查及檢(試)驗落實執行情形,確保工程品質。

    決定

    後續法規檢討修正部分,請內政部後續邀請鐘委員與協辦機關共同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