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業於107年10月17日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上開標準第9條增訂119火災通報裝置設備種類;第22條之1增訂供第12條第1款第6目所定醫院等使用之場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俾提升火災發生時之通報效率。
決定
108年6月10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第2屆第2次會議解除列管。
-
第1屆第6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內政部:
一、內政部消防署業於107年2月2日完成「提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功能建置案」決標,預計108年後將更新全國「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軟硬體設備並結合現今資(通)訊科技(GPS定位、影像傳輸、GPS車輛管理系統及行動派遣APP之功能),俾利提升救災救護之報案受理與線上即時派遣,以落實勤務管制並提升搶救效能。
二、有關「內政部消防署比照國內警政署『警民連線』的方式處理119直接報案系統」案,內政部消防署已擬具「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2條之1增訂119火災通報裝置設備種類;第12條第1款第6目所定醫院等使用之場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俾提升火災發生時之通報效率,刻正進行法制作業程序中。
三、內政部107年5月23日發布「119火災通報裝置認可基準」,並自107年12月1日起生效。
四、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築研究所分別於107年4月21日及5月9日聯繫林委員筱玫,討論有關大型建築(或公共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建立智慧化通報系統事宜,林委員表示,建築物防災中心應整合各項建築設備,透過智慧化數據分析達雙向聯繫通報功能,以提高建築物安全性、維護率及資訊揭露度,另大型建築物大多有設置各式監測(控)、監看用資訊設備,但欠缺整合性資訊匯集分析及應用,委員亦建議應有法規要求一定規模建築物須整合各項資訊,可先從大型公共建築開始再擴及民間建築物,而大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高火災風險廠房等應規定須設置先進之智慧型防災設備,如具有人員避難引導、消防感測等功能之設備系統,於消防搶救前提供消防指揮室內人員及火災資訊。另建築研究所業於5月29日提供105年度「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各類防災監控系統整合與管理制度之研究」成果報告供林委員參考。
五、本案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築研究所後續將配合消防署共同持續推動辦理。
決定
有關林委員筱玫就大型國土防災-消防資訊化橫向整合系統之建議一節,請內政部消防署參考。
-
第1屆第5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內政部:
一、本部消防署106年12月29日召開「提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功能建置案」評選會議,預計108年後將更新全國「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軟硬體設備並結合現今資(通)訊科技(GPS定位、影像傳輸、GPS車輛管理系統及行動派遣APP之功能),俾利提升救災救護之報案受理與線上即時派遣,以落實勤務管制並提升搶救效能。
二、有關「內政部消防署比照國內警政署『警民連線』的方式處理119直接報案系統」案,本部消防署已擬具「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119火災通報裝置設備種類,嗣於106年12月22日送本部法規委員會審查。上開設置標準第145條之1增訂119火災通報裝置設備種類,以及第12條第1款第6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俾提升火災發生時之通報效率。
三、有關建築資訊模型(BIM)與消防設備資訊整合系統部分,本部建築研究所業以106年6月26日建研安字第1060005425號函提供營建署參考,並於5月11日與林筱玫委員前往101大樓地下停車場觀摩智慧建築系統。
決定
有關林委員筱玫就大型國土防災-消防資訊化橫向整合系統,建議主辦機關再增列內政部營建署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等機關,以配合內政部消防署共同持續推動一節,原則可行,請有關機關後續配合辦理。
-
第1屆第4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內政部:
一、內政部消防署106年9月19日召開「提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功能建置案」第1次規格小組會議,納入辦理火災預防管理平台介接列管場所相關資訊予派遣系統,如列管場所地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檢查情形等,提供119指揮派遣及災害搶救時之參考。
二、有關「內政部消防署比照國內警政署『警民連線』的方式處理119直接報案系統」案,業於106年9月20日公告預告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於上開設置標準第145條之1增訂119火災通報裝置設備種類,以及第12條第1款第6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俾提升火災發生時之通報效率。
三、火災風險地圖擬納入本部消防署中程計畫辦理推動。
四、有關建築資訊模型(BIM)與消防設備資訊整合系統部分,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業於106年6月26日函送內政部營建署參考,後續將配合研究計畫辦理相關規定之修訂,建研所並於5月11日會同林筱玫委員前往101大樓地下停車場觀摩瞭解智慧建築系統。
決定
有關林委員筱玫建議大型建築(或公共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宜提高智慧化防災設施設備所占比率,以透過智慧化通報提高救災效率一節,請內政部消防署持續研議,若技術可行,應適時推動。
-
第1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內政部:
內政部於106年5月3日由邱常務次長昌嶽邀集林委員筱玫、謝委員東震及相關單位,召開「大型國土防災-消防資訊化整合系統」座談會,針對委員所提5項討論提案,逐案溝通說明,後續將依會議決議賡續推動辦理。
決定
有關林委員筱玫就消防資訊整合系統所提相關書面意見,請內政部(消防署、建築研究所)參處,並持續追蹤瞭解後續辦理情形。林筱玫委員6月15日提供補充之書面意見可參考:https://advisory.yda.gov.tw/storage/app/uploads/public/312/822/91b/31282291bbdbf73d.pdf
-
第1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內政部:
(一)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目前已建置「XVR消防人員3D訓練模擬系統軟體」,藉由3D電腦模擬訓練系統,於災害發生時,使各級消防人員於標準作業程序下,進行指揮救災作業,提升各級消防人員(包括指揮官)應變能力、狀況判斷能力及無線電使用通訊能力、救災資源運用任務分配能力及救災成效掌控能力。該電腦動畫系統結合實際火災模擬運算,搭配建築物結構元件與火場救災作業系統,重建實際火災模擬場景,訓練火災搶救現場指揮官、消防人員及相關協勤人員,於救災時能正確及有效率進行標準化救災作業程序及災情判斷,並據以實施各項救災決策事項與救災指令下達,提升災害指揮作業及現場救災能力。
(二)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受理火警報案後,持續蒐集火場情資,立即派遣救災人員出動及通報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並持續調閱甲、乙種搶救圖,其中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河川、湖泊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救災圖則係針對轄內高危險特定區域或建築(如違建區、超高樓、集合住宅等)以會審、勘之消防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消防設備、位置、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資訊,指揮中心亦可依災情狀況或搶救計畫套用預先設定之派遣模組及派遣計畫,達到智慧派遣目的。
(三)消防機關設置消防或救災救護分隊之基準主要係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以下簡稱設置基準)規定,以消防車5分鐘能到達,服務面積9平方公里計算,設置分隊。但郊區得視狀況酌予放寬服務面積。設置基準可提供各消防機關依轄區民眾需求、風險脆弱度、勤務執行情形等自行評估,以現有資源作機動調整,以符合地方自治權責。另為深耕災害防救能量,本部消防署自98年至102年推動「災害防救深耕5年中程計畫」、103年至106年推動「災害防救深耕第2期計畫」,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化災害防救作業能力,其中針對各鄉(鎮、市、區)災害潛勢地區進行通盤性調查分析災害類別、潛勢及災例,並研擬短中長程計畫改善措施,並納入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配合實施,透過掌握相關災害潛勢及相關應對作為,以降低災害風險,另上開資料亦可作為地方政府興建分隊之評估參考。
(四)119報案方式係由指揮中心集中受理報案,透過119指揮派遣系統可顯示來電民眾姓名、地址(或基地臺位置)及電話,並由執勤人員受理及掌握相關災情狀況後,立即派遣各種消防救災車輛、專業人員前往搶救、監控災情,並執行各項防救災處置措施。另已研擬「提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功能2年中程計畫」(草案),報奉本院106年3月1日院臺忠字第1060005291號函核復同意辦理,目前積極爭取建置經費中,其中包含119報案APP之建置,該APP能以電子化方式傳輸災害地點、種類等資訊;至於利用物聯網的技術導入防災系統並建置防災大數據資料庫,或可研議配合科技部推動「行政院災害防救應用科技方案第二期」計畫之相關課題,納入可行性研發與應用,強化巨量資訊交流分享。
決定
本案涉及消防資訊整合及防災作業等議題,除相關部會已有具體作為之項目外,其餘委員所提可再精進事項,請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錄案研參;並請內政部邀請青年委員協助檢視現行消防救災系統,俾提升系統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