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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文化部:
1.現行定型化契約針對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退票事由已訂有退票相關規定:現行「藝文表演票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第2款「企業經營者應依藝文表演之性質,就以下退、換票機制擇一勾選。但請求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已敘明退、換票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企業經營者辦理退票不得收取手續費。經了解,實務上業者收到退票申請時,如消費者能夠提出明確且合理之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證明,而非僅以口述提出需求,業者均會受理退票申請。亦有部分業者同意消費者在無法前往觀賞演出時,將實名制票券轉讓親屬之案例。
2.美國及日本演唱會及體育活動未開放退換票,與我國機制不同,本部持續鼓勵業者自建票券轉讓機制:
(1)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訂之退票方案,係徵詢國內售票平台、主辦單位、消費者保護團體及相關政府機關之後所研訂。據向業者了解,我國主辦單位辦理熱門演唱會,以洽商海外藝人來臺為主,因熱門演唱會具有稀缺性,熱門歌手因檔期安排,無法頻繁來台演出,在活動前期籌備階段,即必須先洽商場地、藝人檔期,經費贊助,所需付出之成本高昂,復以售票之票房將影響藝人來臺演出意願,故在選擇退票方案時,會依據活動辦理規模、成本選擇適合之方案;另主辦單位亦須回應不同藝人及粉絲對於售票方式之訴求,避免退換票門檻過低增加黃牛操作空間,因黃牛可能將賣不出去的票券於退票期限屆至前一次退回售票平台,剩餘天數將造成再釋票困難,真正想買票的粉絲也買不到票,影響粉絲權益。
(2)至票券轉售服務如日本WBC採取之「官方原價轉售機制」,係因日本各活動如演唱會或運動賽事均「不開放退票或換票」,爰由售票單位自行建置提供官方轉讓服務,轉讓標的以電子票券為主,且並非所有活動均可透過官方平台轉讓。惟關於票券轉讓服務之建立,考量票券來源、票券真偽辨識等必須經由原售票平台進行,及退票、換票將衍生金流問題,宜由業者自行建置,本部前已多次徵詢售票平台及主辦單位意見,後續亦將持續鼓勵業者逐步推動票券轉讓機制,目前國內已有部分業者進行試辦。
3.實名制票券應由主辦單位自行選擇適宜之退票方案:參酌本部所收受之意見,為參加演出活動、支持喜愛之藝人,因實名制有助於降低黃牛掃票行為,粉絲多採正面態度,惟我國票券實名制目前尚在推廣中,係以鼓勵而非強制方式鼓勵國內藝文表演票券採用實名制,參考國外的做法,如日本之演唱會商業機制及國情與我國各有不同,亦皆未規範須強制實施實名制及退票方式,爰不宜要求熱門演唱會強制實名制綁定級距式退票。本部將持續向售票平台與主辦單位等業者宣導,衡酌消費者權益,評估搭配合宜之退票方案,提供消費者購票與退票更為友善、便利的措施。
決定
本案由文化部主辦,為單一部會主政,不納入第3次會議討論,並於成果回顧交流會列管進度。請文化部持續與產業界溝通,鼓勵業者推動友善退票機制並提供票券轉讓服務,並請評估相關配套措施是否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