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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預備會提案7

辦理中

展望青年高等教育政策願景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教育部主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大學法修正倡議歷經各界關注,迄今尚未形成明確修法方向及草案。惟因應時代快速變遷,高等教育改革乃國家重大政策。參酌歷來各界所聚焦者,包含生師權益維護、法制彈性及強化大學治理及監督機制等,爰教育部應積極會同各界利害關係人,開展修法草案之對話與聚焦,清楚揭示臺灣高等教育未來發展方向,以利促成大學法修正草案立法程序。

2.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推動迄今8年,第2期計畫亦將於116年屆滿,教育部投入相當資源以協助高等教育發展,其中包含「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計畫在內之各項經費,亦提供不利處境學生一定支持,殊值肯定。然為發揮以經費引導政策推動之效益,現行主冊重要政策推動事項所列內容仍較為單點、零散,難以形成完整之規劃。爰教育部允宜於第3期計畫所列主冊重要政策推動事項盤點彙整,形成系統化之面向,並宜納入當前青年發展、全社會防衛韌性、人權等議題。

3.為使各直轄市縣市間高等教育資源均衡,政府鼓勵國立大學設立各縣市校區之政策推行多年,惟綜觀整體發展,各校不同校區與主校區間之連結仍鬆散,未能出現較具指標性之典範案例。揆其緣由,乃各校資源配置有其考量,主動挹注分校(分部)之誘因有限而阻力甚高所致。查教育部就補助各大學之高教深耕及營建工程經費審查等要點,多有規範不予補助學校分部、分校或園區之各項工程,其考量政府預算有限所為之補助範圍取捨,固非無見,惟倘希望學生能於不同校區深耕,則適當完善之教學場館及各項設施仍有其必要,是建請教育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相關補助經費是否可適度用於分校(分部)之工程及其配套規範;復請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現行各大學分校(分部)尚有活化現行閒置公有空間及建築可能性之部分,再為通盤檢視規劃;末請教育部亦宜會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就大學分校(分部)與國土計畫之願景連結與深化為整體檢視與規劃。


具體建議:

1.教育部應會同學生、教師、大學及社會各界研擬大學法修正草案,以強化生師權益、適當提昇高教彈性、完善治理與監督機制為主軸,並加速推動立法。

2.盤點高教深耕第三期重要政策推動事項,以整體規劃思維,納入青年發展、全社會防衛韌性及人權議題等重要政策面向。

3.釐清國立大學於各縣市廣設校區之政策目的,並完善配套經費、國有財產利用及國土計畫等各面向支持。


會議內容

  • 第5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1.各界關心大學法修法議題包含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校務會議組成、教師權益保障、學生自治參與、經濟不利學生保障措施及其他有關高教現場問題與未來發展等,本部業於114年5月至7月辦理多場諮詢會議,並參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辦理之座談會及公聽會。115年全國大學校長會議亦就「大學法」修法相關議題與各校校長進行討論,並於115年3月分別邀請教師團體及學生團體針對大學法修法方向,以大學校長會議共識為基礎進行意見交流,持續與各界進行溝通以尋求共識。

    2.有關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政策推動事項:

    (1)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二期執行期程至116年,係引導學校以「教學創新精進」、「提升高教公共性」、「善盡社會責任」及「產學連結」四大面向規劃推動策略,後續將配合整體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及國家政策方向,通盤規劃其推動重點與架構,以強化政策整體性及前瞻性。其中「重要政策推動事項」係作為引導學校配合政策方向之參考項目,所提青年發展、社會防衛韌性及人權等議題,刻正納入研議。

    (2)第二期技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112至115年)旨在持續協助技專校院發展多元特色,並強化強化學生(青年)發展六大關鍵能力(資訊科技與人文關懷、跨領域、自主學習、國際移動、社會參與、問題解決),並訂有相對應之績效指標。另主冊計畫推動之重要政策/計畫/議題內,已納入全民國防教育、人權教育,各校得以主冊經費支應開設校內相關教育課程、研習、工作坊、研討會、說明會、座談會等。未來第三期深耕計畫亦會評估納入青年發展、全民防衛及人權等議題。

    (3)以人權教育議題為例,學校得依發展特色及人才培育需求,於符合高教深耕計畫主軸之前提下,統籌規劃人權教育議題相關課程及活動,並融入課程教學內涵。本部亦於115年1月22日至23日「115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及114年6月16日至17日辦理之「113學年度大學校院教務、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宣導,鼓勵各校開設人權相關課程。查114學年度上學期一般大學校院共計63校開設2,045門人權公民法治教育(含人口販運及反詐騙)相關課程,共計11萬5,223人修課。另本部推動115年度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計畫,補助大專校院教師執行教學實踐之相關研究,研究取材方向可包含轉型正義。114年度補助轉型正義案通過共2件。

    (4)技專校院114學年度第1學期共計70校開設1,107門人權公民法治教育(含人口販運及反詐騙)相關課程,共計47,707人次修課。另外,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為實踐學生參與管道設有學生會仲裁評議委員會,讓學生透過審理案件實際學習程序正義;弘光科技大學以多元媒介與關懷,設計 VR 沉浸式體驗與社會對話課程引導學生關注弱勢人權,並榮獲TSAA 永續行動獎。

    (5)本部於115年5月18日參與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辦理之 「人權教育國際合作交流工作坊」,與全球人權校園簽訂合作備忘錄,並委託東吳大學建置整合協調平台。未來規劃辦理相關論壇並邀請全球人權校園及專家學者參與、推動師生交流與人才培育機制及開設人權碩士學位學程等,提升人權教育品質及促進國際連結。

    3.有關分校(分部)經費挹注:

    (1)為利國家整體教育資源有效運用、促進大學卓越發展,並避免高等教育經費稀釋與因應少子女化衝擊,本部自96年起陸續修訂「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下簡稱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其中,為合理管控高等教育數量,避免教育經費稀釋,本部對新設大學之申請採從嚴審查原則,並規定分校(分部)應以學校自行籌措建校經費。是以,學校如因校務發展需求規劃設置分校或分部,應審慎評估在不影響原有師生權益下,學校現有資源是否足以支應分校分部開發。

    (2)有關政府補助經費用於分校(部)一節,考量教育經費預算有限,應優先確保整體高等教育資源之合理配置與使用效益。查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略以,分校(部)設置經費應以學校自籌收入及累積賸餘支應,且不得影響本校整體營運。惟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9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復依同條例第3條及第4條規定,校務基金之來源包括政府依預算程序之撥款及各項自籌收入(含學雜費、推廣教育、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受贈收入、投資收益及其他收入等),其用途則支應教學與研究、人事費用、學生獎助金、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等支出,並得用於資產之增置、擴充與改良,以及其他與校務發展相關事項。是以,學校於不影響本校營運之前提下,仍得妥善運用校務基金,充實分校(部)之教學場館及相關設施,審慎推動校務整體發展。

    (3)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8條規定,大學設立分校、分部,應考量學校資源條件及地區條件,提出籌設分校、分部計畫,計畫並應包含籌設緣起、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土地來源、財務規劃等。

    4.有關分校(分部)閒置空間盤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推動各機關有效管理使用公共設施,特訂定「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作業要點」。依該要點第7點、第8點規定略以,為查證設施管理機關經管之公共設施是否有效管理使用,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抽查,並應於每年7月31日及次年1月31日前將近半年之抽查結果及相關列管檢討情形彙整傳送至指定之資訊系統(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

    5.有關分校(分部)配合國土計畫檢視規劃:國土計畫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國立大學分校或分部之設置,應依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所擬定之國土計畫規定辦理。


    內政部:

    1.有關大學分校(分部)與國土計畫之願景連結與深化為整體檢視與規劃部分,依國土計畫法第8條至第9條,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部門空間發展策略與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2.另國土計畫法已提供部門政策空間上的落實機制,爰請高等教育主管機關評估確認訴求與相關政策後,於本部國土管理署後續辦理全國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提供高等教育區位等整體空間指導策略方向,或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之高等教育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內容。


    行政院主計總處:

    1.有關現行教育部補助各大學之高教深耕及營建工程經費審查等要點,多有規範不予補助學校分部、分校或園區之各項工程,爰建請教育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相關補助經費是否可適度用於分校(分部)之工程及其配套規範一節,經洽教育部表示,該部對新設大學之申請採從嚴審查原則,並規定分校(分部)設置經費應以學校自籌收入及累積賸餘支應,且不得影響學校整體營運,爰學校於不影響該校營運前提下,仍得妥善運用校務基金,充實分校(分部)之教學場館及相關設施,審慎推動校務整體發展,建議維持現行補助規範。

    2.茲因本案涉及教育部補助學校工程經費之配置事宜,且該部規劃維持現行補助規範,尚無涉及經費協處議題,本總處原則尊重,又教育經費受景氣好轉呈逐年成長趨勢,倘後續如有增加經費部分仍請教育部於整體教育經費額度內容納,爰建議本案免列本總處為協辦機關。


    財政部:

    1.國有財產法第11條及第32條規定,國有公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管理使用;用途廢止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他機關依法撥用,應依同法第33條、第35條或第39條規定申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移交本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接管。

    2.本案宜請教育部本主管機關權責督導各國立大學通盤檢視該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使用情形及規劃用途,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妥善管理使用,如有閒置、低度利用情形,研議提升使用效能,倘公用用途廢止或無公用事實,應主動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申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移交國產署接管。


    決定

    本案由教育部主辦,為單一部會主政,不納入第3次會議討論,並於成果回顧交流會列管進度。有關大學法修法,考量各方意見仍相當分歧,請教育部持續進行社會溝通,並審慎研擬法案內容,如有政策可先行部分,請以行政法規加速推動;餘有關高教深耕計畫推動事項、國立大學分校分部之經費配套與財產利用等,請適時參酌委員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