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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1次會議籌備會(現為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研析意見: (一)委員建議修改組織辦理特殊教育業務部分,說明如下: 1.特殊教育業務之政策推動及協調係本部學務及特殊教育司(以下簡稱學特司)職掌,該司為一級單位。依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殊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為教育部法定職掌。又教育部處務規程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特殊教育政策規劃為學特司之職掌。是以,學特司設置特殊教育科係基於組織業務分工之需要,至 於特殊教育業務之推動權責仍為學特司,爰仍是由一 級單位司統籌其責。 2.又組改前本部特殊教育工作小 組為任務編組,負責特殊教育計畫之訂定、發展、督導、教學及學生鑑定、通報、就學輔導等相關業務,組改後該小組業務由正式單位性質之一級單位學特司承接,於組改後之組織架構已更為強化且健全。 (二)委員建議將身心障礙者子女教育優惠經費改由衛生福利部負擔部分,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9條已明定,該等經費係由教育主管機關負責,又參採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該就學減免經費歸屬為教育經費,尚屬適當。另委員於會議提及其原意係希望特殊教育經費增加,有關特殊教育預算受特殊教育法明文保障不得低於4.5%,經查,102年教育部主管預算之特殊教育經費為90.51億元,至111年編列124.59億元,已成長37.65%。 (三)委員建議依融合教育精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教育基本法等規定通盤檢視現有特殊教育法規與政策部分,說明如下: 1.本部刻正研修特殊教育法,已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融合教育相關規定納入修法草案,例如: (1)有關身 心障礙學生參與及表達意見,已於主管機關特教諮詢會、鑑定安置會議、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訂定學生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及大專生個別化支持計畫(ISP)等之相關條文納入。 (2)有關不得歧視、融合、通用設計、無障礙、合理調整等均納入相關條文。 (3)有關落實融合教育之培訓,包括普特教師合作及相關研習規定等已納入相關條文。 2.為通盤檢討融合教育,本部前已盤點國內推動情況歸納有六大項議題,並辦理CRPD融合教育焦點座談會,廣邀各界相關人員參與共同探討,蒐集相關意見。此外,本部將檢討「特殊教育中程計畫」執行情形,再參考其他先進國家作法,並整理歸納焦點座談會中各界之意見,逐步精進及完善全面性融合教育政策,並持續執行各項計畫,以保障身心障礙及全體學生之受教權。
決定
陳委員建穎建議,預算呈現能將補助身心障礙者和身 心障礙者子女教育經費分開呈現,請教育部於落實政府資訊透明之考量下,參考委員建議分類處理,以保障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本案屬主責機關為單一部會,請教育部自行列管,並列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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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 研析意見: (一) 委員建議修改組織辦理特殊教育業務部分,說明如下: 1. 特殊教育業務之政策推動及協調係本部學務及特殊教育司(以下簡稱學特司)職掌,該司為一級單位。依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殊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為教育部法定職掌。又教育部處務規程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特殊教育政策規劃為學特司之職掌。是以,學特司設置特殊教育科係基於組織業務分工之需要,至於特殊教育業務之推動權責仍為學特司,爰仍是由一級單位司統籌其責。 2. 又組改前本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為任務編組,負責特殊教育計畫之訂定、發展、督導、教學及學生鑑定、通報、就學輔導等相關業務,組改後該小組業務由正式單位性質之一級單位學特司承接,於組改後之組織架構已更為強化且健全。 (二) 委員建議將身心障礙者子女教育優惠經費改由衛生福利部負擔部分,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9條已明定,該等經費係由教育主管機關負責,又參採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該就學減免經費歸屬為教育經費,尚屬適當。另委員於會議提及其原意係希望特殊教育經費增加,有關特殊教育預算受特殊教育法明文保障不得低於4.5%,經查,102年教育部主管預算之特殊教育經費為90.51億元,至111年編列124.59億元,已成長37.65%。 (三) 委員建議依融合教育精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教育基本法等規定通盤檢視現有特殊教育法規與政策部分,說明如下: 1. 本部刻正研修特殊教育法,已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融合教育相關規定納入修法草案,例如: (1) 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及表達意見,已於主管機關特教諮詢會、鑑定安置會議、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訂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及大專生個別化支持計畫(ISP)等之相關條文納入。 (2) 有關不得歧視、融合、通用設計、無障礙、合理調整等均納入相關條文。 (3) 有關落實融合教育之培訓,包括普特教師合作及相關研習規定等已納入相關條文。 2. 為通盤檢討融合教育,本部前已盤點國內推動情況歸納有六大項議題,並辦理CRPD融合教育焦點座談會,廣邀各界相關人員參與共同探討,蒐集相關意見。此外,本部將檢討「特殊教育中程計畫」執行情形,再參考其他先進國家作法,並整理歸納焦點座談會中各界之意見,逐步精進及完善全面性融合教育政策,並持續執行各項計畫,以保障身心障礙及全體學生之受教權。決定
請教育部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以落實融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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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 研析意見: (一) 委員建議修改組織辦理特殊教育業務部分,說明如下: 1. 特殊教育業務之政策推動及協調係本部學務及特殊教育司(以下簡稱學特司)職掌,該司為一級單位。依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殊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為教育部法定職掌。又教育部處務規程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特殊教育政策規劃為學特司之職掌。是以,學特司設置特殊教育科係基於組織業務分工之需要,至於特殊教育業務之推動權責仍為學特司,爰仍是由一級單位司統籌其責。 2. 又組改前本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為任務編組,負責特殊教育計畫之訂定、發展、督導、教學及學生鑑定、通報、就學輔導等相關業務,組改後該小組業務由正式單位性質之一級單位學特司承接,於組改後之組織架構已更為強化且健全。 (二) 委員建議將身心障礙者子女教育優惠經費改由衛生福利部負擔部分,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9條已明定,該等經費係由教育主管機關負責,又參採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該就學減免經費歸屬為教育經費,尚屬適當。另委員於會議提及其原意係希望特殊教育經費增加,有關特殊教育預算受特殊教育法明文保障不得低於4.5%,經查,102年教育部主管預算之特殊教育經費為90.51億元,至111年編列124.59億元,已成長37.65%。 (三) 委員建議依融合教育精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教育基本法等規定通盤檢視現有特殊教育法規與政策部分,說明如下: 1. 本部刻正研修特殊教育法,已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融合教育相關規定納入修法草案,例如: (1) 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及表達意見,已於主管機關特教諮詢會、鑑定安置會議、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訂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及大專生個別化支持計畫(ISP)等之相關條文納入。 (2) 有關不得歧視、融合、通用設計、無障礙、合理調整等均納入相關條文。 (3) 有關落實融合教育之培訓,包括普特教師合作及相關研習規定等已納入相關條文。 2. 為通盤檢討融合教育,本部前已盤點國內推動情況歸納有六大項議題,並辦理CRPD融合教育焦點座談會,廣邀各界相關人員參與共同探討,蒐集相關意見。此外,本部將檢討「特殊教育中程計畫」執行情形,再參考其他先進國家作法,並整理歸納焦點座談會中各界之意見,逐步精進及完善全面性融合教育政策,並持續執行各項計畫,以保障身心障礙及全體學生之受教權。決定
本案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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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86年4月18日全文修正後(當時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身保法),即明確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權責事項,至推動權責事項所需經費,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編列預算辦理,以利全面性保障身心障礙者各生活面向之權益。查身保法第22條「教育主管機關應視身心障礙者之障礙等級,優惠其本人及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其修正理由略以,特殊教育法第16條對身心障礙學生得享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教育補助器材及公費待遇等已有規範,本條原則性規定主管機關應視障礙者之障礙等級,優惠其本人及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
2、次查特殊教育法於73年12月7日制定,該法第16條規定「接受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政府除得酌予減免學雜費、給予助學金及其個人必需之教育補助器材外,並得給予公費待遇,以利其升學」,103年5月30日特殊教育法修正後,則於第32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故教育部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及「特殊教育法」授權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有關身心障礙者子女教育優惠經費何以歸類於特殊教育預算,尚非單純因身權法第29條所致,建請由教育部予以說明。
3、至委員建議身心障礙者子女教育優惠經費依其性質改由衛生福利部負擔1節,依據身權法第2條第3項規定略以:「…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該項教育優惠經費並非社政主管機關權責事項,且衛生福利部預算均投注於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如生活補助費、發展個人照顧服務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等,預算已連年不足尚需另行籌措經費,實無法由本部負擔。
行政院主計總處:
1、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雖係衛生福利部,惟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中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與監督等事項,係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2、復查社會救助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16條之1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之住宅補貼資格、補貼基準等,由中央住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6條之2,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其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方式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3、上開身心障礙者、低收及中低收入戶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雖均為衛生福利部,惟其補助項目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仍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其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考量相關就學減免政策涉及教育資源分配之衡平性,由教育部辦理,併納入教育經費,尚屬適當,建議維持,至是否屬特殊教育經費之一環,本總處原則尊重教育部之意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本總處建議尊重教育部意見(維持現行組織架構),理由如下:
1、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30條規定,部會一級業務單位建制標準,以設立6司至8司為原則,現行教育部成立學特司等8個業務司,尚符規定。
2、有關委員建議將現行二級單位之「特殊教育科」,調整為內部一級單位,茲以教育部辦理特殊教育之業務分工,係以學特司特殊教育科及國教署原民特教組特殊教育科為主責單位,惟因特殊教育涉及層面廣泛,非僅由上開2個主責單位規劃與執行,相關事項仍需與該部其他單位及所屬機關共同研商,例如研修「特殊教育法」、修訂課綱、訂定學前特教計畫、辦理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供相關支持服務及強化大專校院入學及轉銜系統等,現行業務分工尚符合「多元融合、適性揚才」之意旨。
3、綜上,本案考量特殊教育業務現行運作模式 尚無窒礙,爰建議維持現行組織架構並持續優化與相關單位運作效能,惟如經盤整特殊教育業務量能,有調整為一級單位之必要性,建議教育部宜依基準法規定8個業務司總數內檢討整併其他內部一級單位可行性再議。
教育部:
一、本案屬本部權責,後續將會同有關機關持續研商。 二、初步研析意見: (一)有關特殊教育業務,主要由本部學特教司(教育部一級單位)及國教署(行政院三級機關)辦理為大宗,因特殊教育事務涉及層面廣泛,均非僅由特殊教育科辦理,例如在國教署,分由原民特教組、學前教育組、學務校安組、高級中等教育組等辦理。此外,另有體育署、本部綜合規劃司、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統計處等單位亦有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此舉分工合作,尚符合融合之精神。 (二)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學雜費減免,因學雜費屬教育經費,故所有特種身分者(如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族、特殊境遇等)子女之學雜費減免,亦屬教育經費。 (三)有關通盤檢視現有特殊教育法規與政策,本部刻正通盤檢視及全案修正特殊教育法,除邀請各界參與,並秉持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融合教育之精神,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平等受教權。決定
本案由教育部主辦,衛福部、主計總處及人事總處免列協辦機關。請教育部參考委員建議研擬規劃,並就「落實融合教育」部分,完備相關說明。